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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拆遷安置費視同收入如何做賬

發布時間:2021-03-03 09:44:27

① 企業收到拆遷賠償款,怎樣做賬務處理

對企業搬遷補償款賬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於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後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第一、屬於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並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二、屬於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三、屬於補償搬遷後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並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後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2、因非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

企業應於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1)房地產拆遷安置費視同收入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企業拆遷賬務處理應注意事項:

第一、屬於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二、屬於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三、屬於補償搬遷後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業搬遷完畢,遞延收益應保留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金額,差額部分應轉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② 收到拆遷補償款怎樣做賬

1、收到補償款:復制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准則進行處理。

(2)房地產拆遷安置費視同收入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③ 收到房地產開發商的拆遷補償款應如何入賬及稅務處理

因搬遷來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源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④ 舊城改造補償安置費如何做賬務處理

收取拆遷補償費的會計處理
不論是何種補償方式,有一點是相同的。拆遷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不是被拆遷人主動搬遷,是根據政府的指令被動搬遷,是被拆遷人的非自願行為。並且由政府下達統一的拆遷安置通知,這是以政府為主的拆遷安置的最重要特徵。
政府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收到的拆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財政部 2005年8月15日下發的《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該文件適用的范圍是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遷補償款的涉稅處理
可以得到政府拆遷補償款的居民和企事業單位,涉及到的稅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在此分別加以闡述。
營業稅
對於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文件在內容與此比較近似,該文件規定對於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徵收營業稅。因為該文件存在適用范圍的限定,個人和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完全適用該文件。
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該文件只是對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而給與使用者的補償不徵收營業稅,但是政府支付給被拆遷人的補償款是包含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及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款。因此該文件也不完全適用拆遷補償款的涉稅處理。
由於稅務總局文件的不明確性,使各地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時無所適從。為解決此現狀,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了一些拆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重慶地方稅務局關於《舊城改造房屋拆遷過程中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渝地稅發[2002]156號)規定,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被拆遷人因房屋結構和面積原因所取得的結算價款,暫不徵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在拆遷原房過程中,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貨幣補償(安置)價款,暫不徵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廣東省《關於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規定,在城市改造建設中支付給被拆遷戶得拆遷補償收入,凡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國土局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公告,限期拆(搬)遷的地(路)段的,被拆遷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包括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暫不徵收營業稅。
山東省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實務中各地市稅務機關操作依據兩個原則,一是城市拆遷改造必須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第二是被拆遷方取得的拆遷補償費必須是由政府財政支付的。在這兩個前提下被拆遷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
山東省由於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當中可能會出現千差萬別的結果。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盡可能的降低稅收風險。
企業所得稅
內資企業所得稅
p根據目前的政策,對內資企業取得拆遷安置補償款在所得稅方面沒有特別的規定。被拆遷單位應按照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房屋、設備的拆遷、拆卸、運輸、清理等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拆遷完畢沖銷「專項應付款」,「專項應付款」余額轉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資本公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入「營業外支出」的損失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經過確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後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但對於機器設備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的規定,同稅法的規定存在時間性差異。按照規定機器設備的安裝、調試所發生的費用應予資本化,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稅前扣除。
另外,財企[2005]123號文中提到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是在「專項應付款」中支付,此處的安置職工的費用我們認為應該是被拆遷企業利用拆遷之際對企業的經營做出調整,由此出台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職工「一次性買斷工齡」或是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安置費用,事實上很多的被拆遷企業都使會採取此種辦法「減員增效」。財企[2005]123號文的規定在這一點上跟稅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通知(魯國稅函[2001]733號)規定,一次性扣除對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由市級國稅局確定,在2-3年的時間內扣除。因此,職工安置費的扣除年限若確定為2-3年的時間,則又會出現稅前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照財企[2005]123號規定進行的會計處理與國稅函[2003]115號的規定存在差異之處,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
被拆遷人是個人的取得拆遷補償款個人所得稅處理,早在1998年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個人取得被徵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文件就明確,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徵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從文件適用范圍上看財稅[2005]45號文件應比國稅函[1998]428號的范圍更加廣泛。被拆遷人按有關標准取得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不管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是發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行為就要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第8條又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剛剛下發的《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對實施細則的第11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文件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根據財稅[2006]21號的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⑤ 收到政府拆遷的賠償款會計如何入帳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之規定: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後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公司應該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此外,對於搬遷發生的財產損失,應該報相應級別的稅務機關批准(具體取決於各地規定),才能准予稅前扣除。

(5)房地產拆遷安置費視同收入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

⑥ 房地產企業給拆遷戶的拆遷補償費是否視同銷售

對補償的房屋應視同對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應按其公允價值或參照同期同類房屋的市場回價格確定,同時答應按照同期同類房屋的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

⑦ 房地產企業安置回遷戶,安置用房視同銷售,怎麼確認扣除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六、關於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就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7)房地產拆遷安置費視同收入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⑧ 收到房地產開發商的拆遷補償款應如何入賬及稅務處理

企業拆遷通常包括政策搬遷和商業性拆遷兩種形式。 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准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這種情況下被搬遷企業通常並非出於自願,搬遷補償款主要是補償企業因搬遷而造成的損失以及重新購置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新建廠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職工之用。 對於政策性搬遷,財務及會計方面,《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規定: ⑴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 ⑵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①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②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③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④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⑶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後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稅務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 ⑴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①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②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③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④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⑤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對於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的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⑶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如果是商業性拆遷,即基於雙方自願的拆遷,補償款實質上是被拆遷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及轉讓不動產等的收入,按稅法規定應該對轉讓收入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企業只能按清理固定資產、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進行賬務處理。所發生的損失在稅務方面應該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辦理。

⑨ 房地產企業對拆遷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企業拆遷通常包括政策搬遷和商業性拆遷兩種形式。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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