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抵押的房地產有哪些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㈡ 哪些情況下的房產不能被抵押
《擔保法》規定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都可以抵押。房地產抵押專須在屬簽訂抵押合同後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登記手續是必不可少的。但房地產的種類較多,每一種類的房地產的法律關系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遇到這類問題時,最好向有關專業人士請教。下面是不能用來抵押和暫時不能抵押的房地產的幾種情況:
1、學校、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廟等公共福利事業的不動產;
2、軍隊的房地產(一般是不能作為抵押);
3、有產權糾紛的房地產;
4、產權關系不清的房地產;
5、被法院或國家司法機關裁定予以凍結、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由國家計劃即將拆遷的房地產;
7、在未獲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產;
8、沒有地上建築物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過抵押但未經前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房地產;
10、違章建築或未經國家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批准私自建設的建築物。
㈢ 不得抵押的房產有哪些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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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專如個人住房、屬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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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哪些房產不能進行抵押
並非所有的房地產都可以用作抵押,有一些房地產是不能抵押的,以不能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抵押合同無效。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如下:
1、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其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因此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是有兩個例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類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設立抵押權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依法有權處分,如果權屬存在爭議,那麼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都存在問題,從而無法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禁止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
5、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這類建築物具有特殊的歷史意義和紀念意義,與公共利益關系緊密,不能隨便處分,因此禁止作為抵押物。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處於查封、扣押、監管等限制下的房地產暫時處於不能轉讓的狀態,由於抵押人並沒有自由的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7、已經被依法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因為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其權利狀態處於不確定狀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也不得抵押。
8、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如以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㈤ 禁止抵押的房產類型有哪些
禁止抵押的房產類型:
第一類: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是無法再度進行抵押申請貸款的。應當注意,如果該房產還處於按揭的狀態,那麼,這套房產的抵押他項權其實是在銀行的手中,等於將產權暫時移交,借款人雖然享有使用權,但並不具備完全產權,所以並不具備對這套房產的支配抵押權,不能另行用它申請貸款;
第二類:房齡太久、戶型太小的二手房,往往不具備抵押貸款資質。大多數銀行對於抵押的房產有較為嚴格的規格要求,綜合來看,面積≤50平米,房齡≥20年的房產,銀行會認為較難變現,較難進行抵押貸款。當然,如若該房產在較為主要的城市功能區域,也有部分房產可另當別論申請獲得貸款;
第三類:尚未達到五年期的經濟適用房,不具備抵押貸款資格。在經濟適用房的規定章程里,主管單位明確指出,只有期滿5年,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才具備上市交易資格,產權才能完全實現轉移。若經適房房東在5年內出售房屋,將違背相關條例,無法實現產權交接,更不要提抵押貸款資質了;
第四類:小產權房是不具備房產抵押貸款交易權的。名為小產權(或鄉產權),實為無產權,這就是該類房產存在的尷尬,沒有產權證明,僅有一紙銷售方的出售合同,並未受到房管單位的認同。而這類房屋,如若遇到政策性用地規劃等情況,就面臨灰飛煙滅的風險,故金融機構不予對該類房產抵押放貸;
第五類:部分已購公房也無法進行抵押。雖然已購公房多已轉為個人獨立產權,但仍有少數較為特殊。例如,部分不能提供購房合同、協議的房產;以及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相關證明的央產房。由於此類房產權屬尚屬於較為模糊的狀態,故出於信貸風險及變現能力考慮,所以無法抵押房產申請貸款。
如若遇到大額貸款,確需要提供房產抵押,在向銀行申請貸款之前,一定要提前核實自己的房產類型,看是否屬於上述五類無法抵押的范圍之內。如若自家房產具備抵押資質,再加之借款人具備良好的信用記錄、穩定的還款能力,那麼申請房產抵押貸款就將變得較為輕松便捷了。提前明晰抵押物條件,是成功貸款的先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