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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公司的司法風險怎麼產生

發布時間:2021-03-02 22:56:59

❶ 評估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地產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指房地產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造成
與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相悖並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能。房地產開發經營從獲得土地、動
遷、市政配套到工程的設計、施工、銷售及物業管理,投資周期長,涉及的規則浩繁,程序
復雜,房地產企業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在所難免。

房地產企業的風險主要有:一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風險;

二是項目開發的法律風險;

三是市場風險;四是不可抗力的風險。在這四個風險中,法律風險是最容易控制和防範的,
也是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而其它三個風險都是企業無法控制的,只能作事先預測盡可能地
避免它發生。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形式為:(一)土地受讓階段的風險,主要因土地受讓等
引起的糾紛;
(二)
成立項目公司階段,
因雙方、
三方甚至多方聯建、
合作產生的糾紛;
(三)
房屋拆遷階段,主要與被拆遷人之間產生的糾紛;(四)前期開發階段,與建設承包商產生
的糾紛、因規劃、設計、公攤面積等引發的糾紛以及因項目抵押引起的法律風險;(五)房
屋銷售階段,主要有因認購、預付款發生的糾紛、房款按揭還貸糾紛;(六)接管驗收及收
樓後後期管理期間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不符合收樓條件引起的糾紛、延期辦理產權證引起的
糾紛、因房屋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與建設公司工程保修發生的糾紛等。

望採納

❷ 企業背負司法風險、經營風險情況澄清證明由哪個部門出

兩個風險要區分開開,司法風險要到司法部門處理掉相應的司法問題,經營風險也分好多種類像地址異常,弄虛作假,等等也是需要先解決掉異常然後再工商網上面申請解除異常,最後注意異常雖然能移除,但記錄會保留的

❸ 司法拍賣的房產到底有哪些風險怎麼規避這些未知的風險

最近不少朋友對法拍房有興趣,但又不了解細節:

一、購買法拍房流程:

(1)競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2)競買人憑銀行進賬單及人民法院財務收款憑證到拍賣機構辦理競買手續;交納保證金人數不足兩人的,不得舉行拍賣會;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3)拍賣成交後,拍賣機構製作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報告。拍賣成交確認書對付款時間、拍賣財產的交付等嚴格按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執行。拍賣報告應包括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競買情況、拍賣結果、成交確認、拍賣筆錄等詳細情況及相關副本。(4)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成交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移交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在接到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業務部門。(5)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價款全部匯入指定的賬戶。(6)支付拍賣機構傭金。傭金包括了工作人員前期調查、尋求客戶、組織拍賣等發生的實際費用,拍賣機構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費用。(7)買受人全額交付價款後,業務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製作出裁定書,送達買受人,並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拍賣財產的交割手續。至此,一套拍賣的過程就算完成了。歸納起來,主要流程就是:獲知拍賣信息→拍賣登記→交納保證金,取得競拍人資格→參加拍賣→成交→支付房款→辦理產權證→交房。

三、購買法院拍賣的房子過戶需要的材料1、拍賣成交確認書2、登公告報紙3、拍賣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拍賣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5、法人身份證明6、法人授權委託書7、法院委託拍賣行的拍賣委託書復印件(2份)8、協助執行通知書9、買受人的身份證

最好建議找正規法拍公司,為您規避風險,希望對您有幫助,一次委託終身服務

❹ 去司法風險70多條的公司工作安全嗎

司法風險過多的公司,說明其管理是存在很大問題,也涉及其公司的信用問題,作為員工來講也感覺不安定,且不定哪天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被侵犯。

❺ 房地產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您好!不確定您是想要了解房產公司的風險還是購房風險,下文為您介紹下購房風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購買這5種房子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風險

住房是人們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嚮往、追求舒適的居住環境,房屋買賣成為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交易,也由此帶來許多糾紛,小編今天就講下購買下列房子的法律風險進行闡述。

一、產權共有的房產。

1、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一般是共同財產。那麼房產證上體現的是夫或妻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屬於他們的共同的產權。購買這類房屋,一定要落實他們的婚姻狀況,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最好要夫妻作為共同出賣人簽字。如果是屬於離婚狀態,要叫出賣人出示相關的離婚判決書或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因為這些法律文書上會有對房產歸屬的判決及協議約定。如果已經判決或約定屬於夫或妻一方所有,那麼,夫或妻一方簽字就可以。那也有一種情況,夫妻雖然離婚了,但相關的法律文書上沒有體現雙方對房產的處理,也就是說夫妻雖然離婚了,但對房產還沒有分割,那麼這種情況下,雖然體現是夫或妻一方名字的房屋產權,且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依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這類房屋,最好是出賣方的原夫妻一起簽字。

2、配偶一方去世。雖然房屋產權體現的是在世配偶一方的名字且房屋當時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由於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去世,在世配偶只能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部分產權屬於去世配偶的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因此在世配偶不能完全處分該類房產,要有相關繼承人同意並簽字才能出賣整個產權。

3、其他產權共有的房屋。如父子共有、兄弟姐妹共有等共有房產。房產證雖然體現的是共有人的名字,但不能忽視共有人的配偶對產權也有份額,購買此類房產,最好要有共有人配偶的同意並簽名。

二、集資房產

集資房是一般是由單位、個人共同通過籌集資金,進行住房建設的一種房產。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用地、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房產權有多種形式:有的是職工全額集資,將來可以辦理百分百的產權。有的是部分集資,職工只有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單位。全額由職工集資的集資房,職工擁有全部產權,可以自由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職工想要轉讓部分產權的集資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其次,要經過產權共有人的單位的同意。

三、違章建築的房產。

違章建築房產是指未經相關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新建的房產,一般有兩種: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即擅自建造房屋;二是在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但尚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批准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造房屋。這兩種情況下建設人均不能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還可能被規劃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後而令其拆除或強行拆除,因此購房者要購買此類房屋沒有任何權利保障。

四、依法被司法和行政機關查封

因經濟糾紛等各類糾紛被法院查封的房產,由於法院查封的房產以後可能成為被執行後償還債權人,購買這類房產風險極大,因此,購買房屋時,一定要去房產等相關部門查詢該房產的狀態,如果是被查封的房產,不要購買。但是還有一種情況,查詢後,房產狀態屬於清白,不存在查封等情況,但當事人雙方在磋商、交易的過程中,此時房產被查封,那麼買方交了部分或全額錢款,風險極大。因此,購買房產時,也要調查落實出賣人的經濟狀況,或者在購買過程中,約定交易過程中的每個節點的風險防範。

五、小產權房。

現在農村和城市,出現很多小產權房,小產權房由於價格低,受到一部分人的青睞。小產權房由於沒產權,對外交易不受法律保護。這類房子再次售賣是很難的,即使想售出也不會增值,而且購買這類房子不能申請銀行貸款。小產權房一般只有一本總證,分套出售給購買人的話,只有協議約定,每套房屋無法辦證。萬一總證所有人經濟危機,該房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拍賣,購房人將會受到極大的損失。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

❻ 房地產評估企業所面臨的有哪些法律風險

房地產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指房地產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造成
與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相悖並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能。房地產開發經營從獲得土地、動
遷、市政配套到工程的設計、施工、銷售及物業管理,投資周期長,涉及的規則浩繁,程序
復雜,房地產企業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在所難免。

房地產企業的風險主要有:一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風險;

二是項目開發的法律風險;

三是市場風險;四是不可抗力的風險。在這四個風險中,法律風險是最容易控制和防範的,
也是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而其它三個風險都是企業無法控制的,只能作事先預測盡可能地
避免它發生。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形式為:(一)土地受讓階段的風險,主要因土地受讓等
引起的糾紛;
(二)
成立項目公司階段,
因雙方、
三方甚至多方聯建、
合作產生的糾紛;
(三)
房屋拆遷階段,主要與被拆遷人之間產生的糾紛;(四)前期開發階段,與建設承包商產生
的糾紛、因規劃、設計、公攤面積等引發的糾紛以及因項目抵押引起的法律風險;(五)房
屋銷售階段,主要有因認購、預付款發生的糾紛、房款按揭還貸糾紛;(六)接管驗收及收
樓後後期管理期間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不符合收樓條件引起的糾紛、延期辦理產權證引起的
糾紛、因房屋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與建設公司工程保修發生的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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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公司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公司內部員工對於法律的意識並沒有很強,所以在做事的時候總處在灰色區域,有了法律問題就直接找一個律師,又不知道律師的資質是什麼樣的。

❽ 企業法律風險如何評估、評估的方法風險等級如何確定

嗯。。。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吧。企業設立的法律風險,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 ,公司交易法律風險,企業並購法律風險,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企業人力資管理法律風險,企業稅收法律風險,企業經營戰略風險,企業與控股公司的法律關系風險評估,公共關系管理的法律風險,公司物流管理的法律風險,公司外部環境風險;至於評估的方法呢,下面吧:
(一)選擇定性分析方法。法律思維特有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思維,決定了對法律風險的評估,更多地使用定性的方法。在合規性方面選擇定性技術的另一個解釋是,法律屬於人文科學領域,在進行相關評估時,缺乏充分的可信賴的用於定量分析的數據,無法進行精確的定量分析。以風險的經濟後果而言,在法律領域,往往是擁有司法或行政權力者,在處理案件時有權行使一定的量裁權,即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獨立地決定賠償或處罰的數額,這使得估計定量分析的准確數據非常困難。定性法律風險評估的提出可以使用主觀術語或客觀一些的術語,而評估的質量的優劣主要取決於參與者的知識和判斷能力、其對潛在法律風險事項的了解程度及其相關背景和動態變化情況。這樣的術語主詞包括「罕見」、「可能」、「緊要」、「關鍵」等,以引起決策者不同程度地關注。
(二)固有損失和剩餘風險評估。固有風險,指企業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改變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的風險,即企業經營過程中必然存在的風險。剩餘風險,則是企業在進行法律風險管理行為,使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影響發生變化的風險,即企業在選擇並實施了應對措施後所殘留的風險。舉例而言,企業在進行交易中,客戶違約的可能性和無法實現銷售目標是固定風險;而企業在通過專業人員通過合同法律管理行為後,客戶依然有可能違約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風險,即使訴諸法律救濟途徑,也仍然有風險,這就是剩餘風險。對於固定風險,企業一般會考慮到,而剩餘風險往往可能性較小,但是對企業影響比較大,往往要單獨給予重視。因此,企業應當首先從固有風險著手,,然後採用一般評估技術或特殊的法律方法,對剩餘法律風險進行評估。
(三)風險衡量,即對企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風險損失的程度進行估計與度量。損失程度估計是風險衡量的主要內容,估計損失程度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估計一個企業在每一次法律風險事件中的最大可能損失額。即包括可能的最大實際損失額和潛在間接損失額的總和。二是估計一年內由單一風險事件造成損失額和多種風險事件損失額的總和。這種損失的衡量也是定性成分居多,在法律規范的幅度內進行,在判斷其是否符合風險容量和風險偏好時有意義。
(四)法律風險的排序技術。這是一種使用順序計量尺度進行定性評估的方法,有利於企業確定應對的優先次序。排序的排序技術通常用於對影響某法律風險事項的可能性和風險的影響程度,也可以對一系列事項使用分類和不同顏色排序的方法。
(五)標桿法,全稱為「標桿管理法」,美國生產力與品質中心將該對該方法
的正式定義為:是一項有系統、持續性的評估過程,透過不斷地將企業流程與世界上居領導地位之企業相比較,以獲得協助改善營運績效的資訊。通過標桿法,可以使企業對風險是機會還是風險及其後果進行評估,並制定應對措施。法律風險往往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所以,通過對流程和企業員工進行考核、評估,可以發現隱患,以便通過完善制度,進行培訓等應對措施。

至於等級確定神妙的,就不清楚了,一般沒有誰會說這個的吧。

❾ 論述:如何建立你所在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一、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基本內容

(一) 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在法律風險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二) 組建高素質的管理團隊,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對法律風險控制機制的主導作用;

(三) 通過風險分析評估、控制管理、監控更新構建法律風險的防範機制;

(四) 建立和優化法律風險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為風險防範提供有力的內部法律環境;

(五) 以建立依法決策機制為重點,對企業決策和經營管理全過程進行風險控制;

(六) 加強對員工的風險管理培訓,全面提高企業各級人員的法律防範意識;

(七) 搭建統一的法律風險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順暢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渠道;

(八) 制定切合企業經營發展實際的法律風險管理戰略,在文件經營中樹立風險防範理念。

二、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基本原則

(一)全方位管理原則

1.由於法律風險產生於企業經營的各個細節,法律風險的防範管理也要從其源頭開始,在風險產生最初加以避免。

2.正是由於法律風險存在於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因此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和落實工作人員不能僅依靠企業法律顧問來完成,需要企業管理層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這是實現法律風險防範目標的人員保障。

3.法律風險防範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法律風險控制手段。

(二)規范化運作原則

法律風險防範要明確各部門、關鍵崗位在法律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合理進行資源配置,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企業各項管理流程,形成系統化制度體系,這為保證效率、實現目標奠定了基礎。

(三)動態化調整原則

法律風險控制應是不斷動態更新的。法律風險防範應建立定期評估、調整更新的機制,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管理機制以及外部法律環境、風險環境的變化,對風險管理機制進行適當的調整,實現法律風險的動態管理。

❿ 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一)政策、法律風險
1、土地供給政策風險
我國在調控的情況之下,供給可能放得開一點,口子大一點,有時候口子小一點,在香港也出現由於土地供給的問題,使房地產市場的大起大落。土地是有限的,土地供給是制約房地產開發最大的政策風險。
2、開發建設政策風險
建設的程序、建設的運行、實施過程中,勘察、設計、監理各方面關系的組織、處理是否有問題,任何一個問題的出現,都會影響到開發的效果。
3、交易與產權政策風險
4、價格政策風險
5、金融政策風險
6、住房分配和消費政策風險
作為一個開發企業,除了把自己內部的小環境做好以外,要考慮大的環境。有的開發商抱怨,保障房建多了,對他的房子就有影響。這個觀點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作為一個圍觀的企業,要考慮政府在這個地方要建多少套保障房,這個保障房是否建在你的邊上。
(二)縮短建設周期的法律風險
1、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未批先建或邊批邊建。
2、為盡快完成拆遷開工建設,對被拆遷人實行違規強制拆遷。
3、盲目加快工程施工進度,壓縮施工工期,不講究法定施工規程,工程施工圖紙未經審查即開始施工,邊施工邊設計等等。
(三)不合理節約開發成本的法律風險
1、迫使承建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2、明示或暗示設計企業或者施工企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3、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不實行工程監理。
4、明示或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違規建設、銷售的法律風險
1、違反規劃審批條件,擅自提高容積率或更改規劃設計,想方設法增加可供出售的建築面積。
2、不滿足條件即開始實施預銷售,向購房人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3、一房多售等等。
(五)企業合同法律風險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指在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企業因合同條款不利或者履行不力或者其他外部因素致其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利益受損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現代企業最終都需要通過合同的形式開展經管管理並獲得企業利潤,然而面對復雜多變的經濟生活或者某些組織個人的投機取巧、言而無信,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甚至導致一個正常企業的破產或者解散。
結合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狀況,合同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條款的風險。合同條款不全面或者簽訂不利於自身的合同條款,致無法有效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或者因遭受欺詐而使企業財產或者經營遭受損失。
2、合同因違法而無效的風險。合同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因合同不符合生效要件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無法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3、表見代理的風險。蓋有企業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被本企業或者其他人員違規或者違法使用,從而與善意第三方形成不符合本企業意願的合同。
4、合同履行不能的風險。合同主體、合同相對方的實際履約情況未做合同審查,從而因欺詐或者合同履行不能而致利益受損。
5、合同檔案風險。合同檔案管理不完善,致企業商業秘密外泄或者無書面依據去追究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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