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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業務中民事賠償風險是指什麼

發布時間:2021-03-02 08:02:23

① 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是指證券公司在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導致客戶利

所謂經紀就來是中介,證源券公司為客戶辦理開戶,提供股票交易服務、基金、理財產品並從中賺取交易傭金,也就是手續費,因此,證券公司就有銷售沖動,而忽略了客戶可能存在的資質風險,比如誘導沒有相關知識的老人炒股,這樣的行為在法律與監管上都是不允許的,不知這樣解答你能清楚否

② 房屋中介違規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每個地區的管理規定可能不同,比如石家莊市將會沒收違法所得、給予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等,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

二、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將依據七部委《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罰款、記入信用檔案、沒收違法所得、關閉門店並責令為期一個月的整改、暫停其所有連鎖門店的網簽資格、取消網簽資格、直至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等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房地產經紀業務中民事賠償風險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房屋中介違規行為如下:

(一)編造散布謠言。對編造散布謠言、嚴重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惡劣的中介機構,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輿論監控,第一時間在相關媒體上予以澄清,對編造散布謠言的中介機構立即查處,並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

(二)發布虛假房源。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積極推行房屋信息公開。中介機構不經委託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門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發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從業人員不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時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

(三)賺取房源差價。中介機構不能及時簽訂委託合同,不能做到對房源「明碼標價,一套一標」;欺上瞞下,壟斷房源,哄抬房價,吃房源差價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發改委]

(四)挪用交易資金。中介機構未按要求將交易資金納入監管賬戶;從業人員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侵佔、挪用、拖延支付房產交易資金等。

(五)違規開展金融業務。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委託人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佣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服務。

(六)違規代理銷售。中介機構違規代理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新建商品房;為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七)違規規避稅費。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成交價格;幫助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倒賣納稅預約號碼等違規違法行為。

(八)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備案進行經營。對既未取得營業執照又未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黑中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引導購房人選擇經過備案的誠信規范的中介機構,發布風險提示,建立舉報制度。對「黑中介」發現一個、打擊一個、取締一個,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

(九)已取得營業執照逾期未備案。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中介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關閉所有門店,直至達到備案條件並在政府網站公示後方可重新營業。

③ 警惕與房產中介打交道的七類風險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置業升級的需求越來越大,二手房買賣、房屋租賃等房產交易也愈加頻繁,房地產二三級市場日漸興旺繁榮。但是要自己獨立淘選一套滿意的房子並完成交易幾乎對任何人來講都是力不從心的。有需求就有市場,於是房地產經紀行業便應運而生了。房產經紀公司即我們通常稱的"中介",是通過實施接受房地產客戶委託,為其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務以促成交易達成的居間擔保、代理的服務行為收取傭金。這樣,一方面需要買賣或租賃房屋的人節省了時間精力,增大了選擇范圍;另一方面中介公司賺取了傭金,可謂"雙贏"。然而,俗話說:"買的不如賣的精",雖然消費者在進行房產交易時小心翼翼,但由於房產交易本身程序比較復雜,難免會有疏漏。當中介大拍胸脯,向您保證交給他們一切放心,而您也滿心歡喜地在合同面前提筆時,有些事情,也許是您不知道的。

轉手倒房,差價我吃、吃、吃

張先生是一家私企老闆,最近想把自己的一套兩居室賣掉以緩解生意上的資金壓力,於是他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該中介公司給張先生的房屋評估價為50萬,按照中介公司的建議,由中介預付現金並將其收購,待簽訂委託賣房包銷協議,把房產證交給中介後,張先生就可先得預支40%%的房屋訂金款,而剩餘房款承諾30個工作日內打全。後來張先生與一位朋友談及此事,湊巧這位朋友的親戚正是通過那家中介買了張先生的那套房子,成交價是55萬元!

理財提示:當中介提出對您的房屋現金收購時,必定是您的房子價位低於實際價位而存在可供中介公司吃差價的空間,甚至有的不法中介會化裝成個人購房者與業主談好房價並去公證處辦理房屋出售全權委託公證,從而完成收購。而中介在收房後轉手的售出價必將讓你咋舌,扼腕大嘆"悔之晚矣"。

防範措施:一是記住房產過戶才是出售房屋的最關鍵。僅僅做公證並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房產買賣;二是買賣雙方一定要見面,坐下來當面將價格談清楚,並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切不要通過中間人最終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

誘人廣告, 先把你套住再說

劉小姐在報紙上看到一個中介公司發布的房源,認為非常理想,就通過報紙上的聯系方式對該中介公司進行了咨詢,對方稱那套房子還在,並極力邀劉小姐面談。劉小姐到店裡後中介人員一面與劉小姐簽訂委託協議,一面為她大力推薦其他房源,劉小姐一再催問才被告知報紙上那套房子已售出。後劉小姐又在報紙廣告上看到一處據稱離某地僅10分鍾路程的房子,後在中介帶領下倒公車花了40分鍾才看到房子,而中介稱,10分鍾路程是按開車算。

理財提示:不法中介通過在報紙、網路發布一些條件好、租金低廉的虛假房源信息,引誘租房人上鉤。待租房人表示承租意向時,就以該房已租出為由,向其推薦其他房屋。消費者要對中介的廣告宣傳加以識別。

你簽單我就賺,至少還有違約金

彭先生在一中介公司登記,欲根據自己承受能力購買一套30萬左右的房子,在中介公司的推薦下選中了一套40萬的房子,並通過中介公司代辦轉按揭貸款,彭先生一次性的付款剛好夠兩成首付及中介費。隨即彭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並交付了中介費和定金,而接下來的變故令彭先生措手不及,銀行告知根據彭先生的情況只能提供七成貸款,購房款不足的彭先生不得已取消了合同,並被迫按合同約定被中介扣除了中介費作為違約金。

理財提示:為促成客戶成交,中介公司往往淡化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對貸款等專業性相對較強的內容泛泛承諾,而消費者未將諸多細節落實到合同中,致使最後蒙受損失。所以購房者須仔細再仔細。

免傭金失小頭,我是為賺你大頭

徐小姐初到北京,在一家聲稱免傭金的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兩居室出租房,中介公司告知徐小姐月租金為1800元,付款方式為年付,她須一次性支付租金21600元。急於落腳的徐小姐覺得免去傭金節省了1800元還是很劃算的,便匆匆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合同,付款搬進出租房後,才從鄰居處得知此房是該中介以每月1500元的價格從業主處整年租下的。

理財提示:俗話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中介往往拋出誘惑力的宣傳口號,使用各種優惠手段,取得業主信任後,以極低的價格代理業主的房屋,然後利用租房人對租房行情不了解的特點,暗地大幅提高房租,獲取差價。上面的案例中徐小姐看似省下1800元傭金,卻被吃掉了3600元的差價。

防範措施:租房時一定要與房屋業主本人簽訂租房合同,並對所選房屋價位進行參考比較。

我在合同里埋下了尖刀炸彈,損你沒商量

胡先生在某一家中介看中一套房子,房款總額為28萬元。當時中介信誓旦旦地保證,房子肯定有71平方米。於是他很快就和中介公司簽訂了《買賣代理費支付承諾書》,之後和賣家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對買賣雙方的違約行為作出了嚴格的約定,其中有"在簽署本合同後,若買賣一方或雙方違反本合同或擅自取消本次交易的,違約雙方均應向經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萬元"的規定幾天後,在胡先生已經支付了10多萬元的樓款後才發現,中介沒有提到房屋的公攤面積,實際房屋使用面積只有66平方米,前後整整相差了5平方米,這樣胡先生房子每平方米的價格就從3800元上升到4100元。由於胡先生在合同里是以整套房子的價格買賣的,所以並沒有如果產生偏差用什麼單價來補償的規定。胡先生說,當時合同上也沒有以每平方米來計算,只有以套來成交,沒想到就上了當。而當他提出異議時,中介表示胡先生不繼續執行合同即構成違約。

理財提示:在目前中介公司的合同文本中,對中介的權利保護條款非常嚴密,而對中介的義務規定卻明顯不足。

防範措施:購房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適時對不合理的條款提出修改要求,並在空白處填上自己應有權益的內容。如無需填寫時,也應劃上橫線,防止對方在空白處私自填上對其有利的內容。

既然是全包合同,風險當然由你包

小翟准備與女友在去年年底結婚,兩人決定選擇價格相對便宜而且配套設施完備的二手房,於是通過中介公司在去年3月底選定了一套102平米的二手商品房,房主要求按每平米7000元的價格拿到總額61.2萬元的凈房款(此價比市場價稍低),而不承擔一切其他費用。為促成交易,中介方按當時的各項相關費用收取標准為小翟作了一番預算,保證若由小翟全包,相關手續費用不會超過2萬元,加上購房款全部花費仍然沒有超出市場價。小翟權衡過後,感覺比較劃算。於是經過三方協議,小翟與賣方簽訂了全包合同。可誰能料到,去年5月,七部委關於徵收營業稅的通知下達,將對購買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房屋全額徵收成交額5.5%%的營業稅。小翟選定的房子,恰在符合營業稅徵收的范圍之內,按合同規定,這部分多出的費用應由小翟承擔,也就意味著小翟須在預算之外突然多加3萬多元的營業稅款。

理財提示:全包的交易模式存在一定的風險,而很多不規范中介為不影響成交而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模糊。

防範措施:對每項費用都在合同中作明確落實,在合同後附《費用清單》詳細計算相關收費。

你別激動,房屋的配套設施是我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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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房地產中介的風復險主要是房地產中介制會存在一些欺詐行為,房地產中介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一)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二)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三)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四)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五)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六)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七)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發布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並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範並解決這些問題,建議:盡可能的去知名度大,信譽 好的大型中介機構進行房屋買賣活動如鏈家、菁英、中原等。

⑤ 房產經紀人說的簽賠是什麼意思

根據您房子的狀況,給您500到1000元,我們跟你簽個速銷協議,就承諾3個月內,內幫您賣掉,如容果賣不掉,就直接和我們解約,錢不用退換。中介為賣方找到買受方之後,賣方必須在其通知的時間內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

⑥ 房產經紀人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啊

工作抄職責:代理房屋買賣、租賃、襲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經紀是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房地產交易而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業務的經濟活動。目前主要業務是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委託,銷售其開發的新商品房。房地產經紀業務,不僅是代理新房的買賣,還包括代理舊房的買賣,不僅代理房地產的買賣,還代理房地產的租賃業務。

(6)房地產經紀業務中民事賠償風險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人就是指在房屋,土地的買賣,租賃,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充當媒介作用,接受委託,撮合,促成房地產交易,收取傭金的自然人和法人。 凡是從事房地產銷售工作的都屬於房地產經紀人。

但是,由於我國房地產銷售的特點,現在我們一般將從事一手房銷售的稱為房地產經紀人或置業顧問,將從事二手房交易的稱為房地產經紀人。

房地產經紀人是房地產中介的一部分。房地產中介主要由房地產咨詢,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三個部分夠成。在日常生活中,房地產經紀人通常也被稱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

⑦ 房地產中介的風險防範

房地產交易中,買賣或租賃雙方要注意防範各自的風險,同樣,作為房地產中介公司也應注意防範自身的風險。
一、託管定金、交樓押金、首期款處理等資金風險。
當一方違約時,是退還買方、賣方還是誰也不退,能否抵扣擁金?
以託管的定金為例,如無特別約定,一般託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於賣方的條件是:賣方將紅本房地產證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檔清晰後幾個工作日。但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一方違約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放定條件時,是否應該退還守約方?
買方認為應該退還給買方,其理由是:如果賣方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託管在中介公司處的定金屬於自己實際繳納,中介也不可能將其交給賣方,故應退還給買方。
賣方認為應該交還給賣方,其理由是:如果買方違約,則上述定金自然應該交給賣方沒收;如果賣方違約,也不能放給買方,因為賣方已經向買方開具了定金收據,中介公司又向賣方開具了定金託管收據,因此託管的定金已經屬於賣方所有,即若是賣方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也應由買方向賣方直接主張,中介公司無權將屬於賣方的錢支付給買方。
同時,擺在中介公司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證據證明哪一方違約。
因此,在實踐中買賣雙方發生因一方違約起訴至法院時,法院依據證據情況認定的違約方未必與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當中介公司提前將定金放予法院認定的「違約方」時,不時會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與「違約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此,為減少中介公司的風險,中介公司在無證據證明任何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誰都不放,既不放給賣方,也不放給買方,當然也不去抵扣傭金,直到雙方糾紛經法院或仲裁機構最後裁判、或雙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約定定金歸屬的解除協議為止。
二、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的傭金風險。
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違約導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等。
買賣(租賃)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後,發生跳單、違約情形不付傭金時,前章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重復。本章僅主要論述傭金和必要費用的計算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合同或承諾書中無論買賣雙方均應約定不少於傭金20%的必要費用的金額,防止一方違約(不排除賣方違約)時,中介公司在無法收取傭金時,向違約方收取多少金額的必要費用沒有合同依據。
2、對於傭金支付時間和條件,最好不要隨意添加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條款。比如有業務員在合同中約定,如賣方在6月1日前無法收到全部樓款,則不必支付中介傭金,結果由於當時銀行信貸收緊導致貸款審批遲延,致使賣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樓款,買方因此拒付傭金。中介為此訴諸法院向賣方追討傭金最終也未獲法院支持。
三、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無效的標的風險。
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賣方房產證尚未辦出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後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並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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