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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營改增中老項目是指什麼時候

發布時間:2021-03-02 04:31:25

① 什麼是建築工程老項目

建築工程老項目來是指:

1、《建自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1)房地產營改增中老項目是指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老項目的計稅方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對於建築服務業納稅人而言,如果分包項目較多,而又難以從分包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採用差額征稅方式對企業有利。

② 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如何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抄2016第18號公告:第十襲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財稅〔2018〕32號: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③ 營改增過渡期,房地產老項目如何繳納增值稅

④ 何為建築工程中的老項目

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中的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內在2016年4月30日前容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稅。

⑤ 何為建築工程中的老項目

關於全來面推開營改增中的建築自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稅。

⑥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老項目備案有時間限制嗎

目前國稅沒有明確規定,有傳言是五月三十一日,但我認為不太可能,但是還是盡早為好。

⑦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老項目有沒有過渡措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回2的規定, 1.一般納稅答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⑧ 房地產企業納入營改增試點,1、對於老項目來說收到的房款,當月是否要計提增值稅會計分錄如何處理2

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

⑨ 房地產新老項目的界定

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時間如何劃分沒有明確,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

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築工程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對於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9)房地產營改增中老項目是指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房地產新老項目的相關要求規定:

1、納稅人出租自建不動產,以建築工程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題中企業出租該不動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附件3文件規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增值稅。因此房產公司的廉租房不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不能免稅。

3、按照《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規定,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可按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可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定,屬於5月1日以後發生的材料款、設計費,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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