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公司是怎樣拿到地的
錢權性 各方位 攻略 所以需要 公關部 專門去攻克這類難題了 呵呵呵 你懂的 都懂的~
② 房地產開發商怎樣拿地拿地的程序要辦些什麼手續,准備什麼材料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從開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准備工作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並製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並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
行政審批部分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
1)選址定點;
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
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4)規劃報建圖審查;
5)施工報建;
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8)房屋測繪成果;
(9)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2)怎麼拿到房地產擴展閱讀
房地產的開發條件: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
2、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 房地產開發商怎麼拿地
開發商是如何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呢?當前我國的開發商獲取土地的主要形式是國有土地出讓,即參加招標拍賣掛牌,簡稱招拍掛。2007年後,地王現象頻出,很多人也將批評的矛頭瞄準了招拍掛制度,認為是招拍掛制度導致了房價的瘋狂上漲。
房地產行業分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土地市場就是一級市場,這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在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寡頭壟斷,所有的土地資源全部被國家獨家控制。一級市場是拿地最主要的通道。
一級市場土地交易在20世紀90年代採取協議轉讓形式,開發商與政府簽訂土地出讓協議,支付出讓金與前期動遷費等費用,就可以把土地轉讓到開發企業名下。協議轉讓也是時代的產物,那個年代土地資源豐富,拿地企業並不踴躍,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土地財政收入,主動向各類開發商熱情招商,以較為優惠的條件,吸引開發商拿地,從而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
1997年,正逢東南亞金融危機,上海整個市場極度低迷。當時上海政府就主動向香港的幾大房地產巨頭招商,讓這些富豪們來上海投資,開給他們的條件相當優惠,其他不說,就在土地開發期限上,極為寬松,大多數土地出讓合同上規定,土地開發周期長達八年之久,這樣就給這些外資囤積土地的機會,通過土地的長期儲備來博取土地增值。不少外資到了2000年後也沒有主動開發,還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把一塊塊土地轉讓給其他內資與外資企業,通過土地增值來獲取收益,錢賺得很輕松。
房地產發展史上有些開發商成長是有原罪的。不少內資小房企,限於資金窘迫,往往是與地方政府協商,先象徵性地支付一些意向金,出資幾百萬元就夠了,而房屋土地部門違規操作,收到定金後就發放土地使用權證,開發商拿到了產權證後就可以去銀行融資,拿了銀行的資金再來進行房地產開發。
亂世出英雄,在房地產行業還很不規范的時候,這個行業造就了無數億萬富翁。有一個從百萬富翁變成億萬富豪的故事。一位當時在機關做團幹部的年輕人王為東,在常人看來,他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收入穩定,但他還是願意去商海里嘗試游泳而毅然下海。當時他憑著一股積極創業的熱情和社會關系資源,在上海浦東找到了一塊很小的土地,先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意向書。然後他憑著這份意向書到處找合作夥伴,終於被他找到了一家鄉鎮企業,這家企業對房地產開發一無所知,但對王為東很信任,答應去銀行融資後投入開發。王為東創業時候可以說一無所有,成立公司的錢還是這家企業在銀行融資時候多借了一百萬元後再借給他的,由王為東歸還銀行利息。在現在看來一百萬元只能開家小飯店,但在那個年代,運作得好,奇跡就會出現。
在浦東小地塊初試牛刀,賺了錢後,現金流就有了一些鋪墊,於是接著再拿地開發第二個項目。王衛東憑著一種悟性,每步節奏踏得很准,合作夥伴是鄉鎮集體企業,他利用這種優勢,藉助他們的資金實力,實行承包開發合作制,其他股東不參與經營,由他來全程操盤。君子協定,其他股東拿投入資金30%的固定回報,項目今後的虧損與否,其他股東永遠是約定的固定回報。要知道房價一直是處於上升趨勢中的,約定的回報率只是一個時點的定格,房地產的增值空間在實際運行中經常是無法預測到的。兩年後項目運行基本完畢,但項目的利潤回報並不是當初預計的那些,這樣王為東按照約定按時支付給其他股東的回報後,他的個人身價頓時從小矮人變成了小巨人,新生代富豪就此產生了。
一級市場土地出讓到了2002年7月1日後由協議轉讓改為土地競拍,由房地部門通過組織競拍的形式讓拿地企業參與現場競拍。但各地在土地招拍掛的形式上又有變體,如上海實行的是土地競標方式,開發商的出價不是唯一獲取土地的因素。即每塊土地的取得,並不是價高者得,而是每家開發商把欲競標的土地,標上自己的出價,提供此地塊的規劃設計方案,同時提供銀行資金證明、開發資質等級證明等。由專家評審小組根據出價、方案、資信等綜合因素,當場評出該土地的得主。
拿地的模式還可以通過與政府合作,參與土地一級市場的開發後自己再保留一塊土地,這樣就可以以較為低廉的價格輕松獲取。也可以通過資本運營、企業股權收購獲取。
土地市場招拍掛制度的建立,從整體上是規范了土地市場的混亂定價行為,有利於價格發現。1995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包括住宅用地協議出讓的方式。但是,很長的一段時間以來,協議的形式佔了很大的比例,這就產生了權力尋租以及低賣國土的問題,房地產界權威專家孟曉蘇多次呼籲,要增加土地出讓中的招標和拍賣的比重,全面進行招拍掛這樣的一個階段性措施開始落地。但是包括孟先生在內的很多人士,都認為後來的招拍掛制度推高了地價:土地出讓招拍掛在不斷引發新「地王」的出現。所以要想抑制過快上漲的房價,就要完善我們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供應和出讓制度,這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早期的開發商拿地都是可以通過協商,分期付款來獲取土地資源。到了2000年後特別是招拍掛制度形成後分期付款的形式越來越被管理層所不容許。再加上土地價格的日漲夜大,中小房地產企業拿地的能力越來越削弱了。大體量的土地只有大型國企和上市企業有能力操作。很多大型房企不是靠著市場的積累獲得資本,而是靠具有國資背景容易籌錢,獲得了壟斷地位,並採取瘋狂推高土地價格的辦法,將民企逐步驅出市場。2009年一線城市房價漲了50%以上,這與土地一級市場不斷冒出的新地王有很大關系。
地王與金融危機有關系,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受益方很多都是國企,而中小企業貸款現在依然很難。地王的出現,一部分原因就是在於這些大型房企太兇猛,嚇到了一大批房企和購房者。地王的出現,斷了樓市一條修正自己的活路,樓市不斷躥火冒煙,危及房地產業的根本和可持續發展。
土地的招拍掛制度比以前那種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做法更為合理,而且效果也很不錯。土地招拍掛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國土資源的流失,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尋租等一系列人為干擾市場的行為,打擊圈地和炒賣地皮的行動,較好地維護公共利益。而且,從近些年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的勢頭來看,土地招拍掛方式確實為地方政府增加了收入,地方政府更有積極性去加速城市化進程。
土地招拍掛制度最初源於歐美,後來在我國香港廣泛推廣使用。我國目前的經營性土地招拍掛的形式,正是參照香港的土地拍賣規則而制定的。這個制度從理論上說可以從源頭上防治土地批租領域腐敗,同時也是提高城市土地運營水平、改善投資環境的根本措施,讓土地可以以更公平、合理的價格出讓,減少人為干擾因素,從而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但是,這種方式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從2007年開始,地方政府一味傾向於「價高者得」的做法,更加推動了地王的不斷產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國房價近幾年來不斷暴漲。也就是說各地的房價高企,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土地財政收入而推高了房價,麵粉比麵包貴的故事也在中國這個快速發展的國家經常上演。因此,必須改革土地拍賣制度,將其與民生問題掛鉤,避免土地拍賣對民生問題的傷害。---------上海菁英地產
④ 如何才能快速拿到房產證
在我國,房屋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憑證,在房屋交易中購房者從開發商手中領取房屋鑰匙後,並不等於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有當購房者取得自己的房產證時,才能真正享有對自己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即依法對自己所購房產享有完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多數購房人都希望在收房後能盡快拿到自己的房產證,可事實常常是「千呼萬喚辦不來」。要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律師提醒購房者應認真簽訂購房合同。
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中的「規定期限」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作出了對購房者有利的解釋:在合同沒有約定購房人取得房產證期限的情況下,按第十八條解釋:購買期房的購房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購買現房的購房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由於出賣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產證,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按第十九條解釋:購買期房的購房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超過一年零三個月、購買現房的購房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超過一年零三個月,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
在此律師提醒購房者注意:上面所講的是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合同約定的還是要以合同約定為准,購房者要想縮短辦證時間,絕不能忽略購房合同中的約定。
三步簽訂產證約定
第一步:購房者要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房者須堅持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條款:「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空格中填寫「60日」。
第二步:購房者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要求開發商將購房合同條款:「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中的「規定期限」,明確為「120日內」。
第三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購房者具體約定合同條款中「雙方同意按下列某項處理」的內容。
慎簽不合理的委託書
目前,開發商可能會要求購房者在購房合同外另簽一份委託其代辦房產證、並同意入住前將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交給開發商的委託書。對開發商的這種減輕自己風險、增加購房人負擔和風險的不合理做法,購房者可加以拒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此,無論購房者是否委託房地產商代辦房產證,開發商都有責任同購房者一起辦理產權過戶並協助購房者辦理房產證。
房產證遲遲不能辦的問題,大多是因開發商沒有完成房屋驗收備案、超規劃批准面積建設、土地出讓金沒有補齊等原因造成的。當開發商具備了向購房者辦理產權過戶條件時,購房者辦理房產證的手續其實非常簡單。
⑤ 做房產中介人怎麼迅速獲取房源
對房產中介人來說要想快速地獲取房源首先你要找到很多有房子的人讓他們將房子掛靠在你的名下
⑥ 房地產 怎麼搞啊
首先在國土部門拿到地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方案設計,交到規劃局進行報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質勘察,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委託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就可以進行房屋銷售. 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具備"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本證是證明土 使用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了在一定年限內某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商轉讓房地產,必須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否則房地產商不得轉讓房地產。有的房地產商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並出售,這種情況下,房地產商肯定沒有拿到土地使用證。因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房地產商,還要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進行開發建設。有的房地產商獲得出某塊地的土地使用證,但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不是建造商品住房,而房地產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這塊土地上建造可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房,這種情況也是不合法的。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本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理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目的在於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理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購房者調查房地產商是否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可以判斷房地產商售房的合法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國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目的,是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該證件同時也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房地產商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本證明建築施工單位符合施工各種條件,允許其開工的批准證件。建築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生產活動,是記地產開發項目得以順利實現的重要環節。涉及到監理、設計、資金、圖紙、建築材料等各方面的因素。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五)《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本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商行睡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性證件。商品房預售可以加快房地產融資、搞活房地產市場。但這種方式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為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商預售商品房的,必須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才能預售商品房。有的城市為了更好地規范房地產商的銷售行為,還要求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要分別辦理《內銷房銷售許可證》和《外銷房銷售許可證》。此外,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房屋已經建成,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⑦ 如何領取房產證
開發商來辦理房產證主要分自為兩個環節,第一個是辦「大證」,即初始登記,第二個就是辦「小證」,即轉移登記。權屬登記通常先由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之後才由各個買受人分別辦理商品房買賣登記。辦理初始登記須由開發商單方面提出申請,當商品房竣工後,開發商需將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等材料准備好,並提交給權屬登記部門,之後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收件單,這時初始登記辦證的義務視為完成。辦理完初始登記後,開發商和業主需共同提出轉移登記申請,並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為業主辦理轉移登記是在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後的登記環節。另根據有關規定在辦理轉移登記前,業主應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等相關稅費。最後按規定領取房產證即可。
⑧ 如何開發房地產
1、成立房地產,先暫定資質。有相應的人員資格證書。
2、買地。也就是通過招拍掛得到版出讓土地權,需要大筆錢。
3、買地成交確認書拿到後(土地證沒辦理前)即應該到規劃局辦理規劃示意圖和《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含紅線圖)》,繳納規劃服務費。
4、到發改委辦理《立項》,期間需要做《環評》《安評》(大筆費用)《水資源報告》,繳納水土保持費(大筆費用)《項目申請報告》,以上均為有關系的中介來做,各種花錢。
5、國土資源局地理科辦理《土地證》。
6、設計院做規劃方案文本,送規劃局審方案,拿到方案審批書,給圖紙審查科,拿整套施工圖,刻光碟審施工圖,繳納施工圖審查費,防雷審查,繳納防雷檢測費等。審完後蓋章4套,一套建築圖送回規劃局存檔。
7、住建局辦理施工、勘察、監理等配合主體的招投標。繳納相關費用。
⑨ 房地產開發商是怎樣拿到地的
在當地的土地管理局通過競拍或協議招標的方式獲得(但這些都是形式而已,關鍵是看和當地政府部門關系,最好和土地管理局局長關系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