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母公司以房地產對全資子公司增資,交契稅嗎
近日,接到多位朋友的電話咨詢,母公司用房地產對全資子公司增資是否交契稅?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企業,下面筆者將從稅收角度作簡單分析: 按最新文件財稅(2012)4號文件第八條的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單從字面上理解,凡是母、子公司之間的房屋劃轉,是應免契稅的,但很多稅務機關或納稅人又提出疑問,母公司將房地產投資於全資子公司是否屬於4號文中的「劃轉」免契稅呢?我們再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雖然該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廢止,但該文件對「母公司用房產對全資子公司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的文件精神,應該是繼續適用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土地權屬轉移不征契稅的批復》財稅[2004]143號,曾對萬科投資的土地作過如下批復:「你市萬科新城房地產有限公司是由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全資公司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和新萬實業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將所屬華宇威宏地塊土地使用權轉移至萬科新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資產劃轉,不應徵收契稅」(該文有效) 《關於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操作意見》農便函[2006]28號:第五條中規定,在契稅征管中,對於同一自然人發起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第七條(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的規定,認定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的劃轉行為」,不徵收契稅。 綜上所述:從以上幾個文件的相關規定來看,筆者認為,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母公司用房地產對全資子公司增資應適用財稅(2012)4號文件第八條的規定,免徵契稅。
Ⅱ 全資子公司開發總公司的土地需要繳納什麼稅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五、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一、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Ⅲ 請問以房產土地設備投資注冊子公司, 需要交哪些稅急, 非常感謝
1.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版
一、以無形資產、權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
一、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3.向全資子公司轉讓房產、土地免徵契稅;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轉讓房產、土地免徵契稅。
Ⅳ 公司注冊一個全資子公司,然後把公司的房產以出資,需要繳納什麼稅
根據規定,注冊新公司,公司增加實收資本只需要繳納印花稅,
按照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徵收。即按投入房產價值的萬分之五徵收。
Ⅳ 房屋產權在總公司如何放到全資子公司,是否需要繳納稅,何種稅
是的。
需要以投資形式轉移動子公司
需要繳納
土地增值稅
,
印花稅
,
企業所得稅
,契稅。
Ⅵ 以土地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如何繳稅
1、直接以土地和前期在建工程成本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 2、首先用現金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成立的全資子公司只是經營酒店等非房地產開發業務),再用土地和工建成本增資全資子公司。 答:關於以在建項目投資入股涉稅問題。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該酒店以土地和前期工程款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凡所投資的企業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關於以資金投資入股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該酒店以資金投資設立子公司與對公司進行增資,涉稅事項是一致的。不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但應繳納印花稅。
Ⅶ 母子公司之間房地產劃轉稅收政策
你好,投資方涉稅處理
1.營業稅
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財稅字[2002]191號,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對以房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仍應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3.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可見,企業將房地產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4.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由於《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根據印花稅規定,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徵收印花稅,投資方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按評估機構核定的評估價。
綜上所述,土地投資入股不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視情況而定(分房地產企業和非房地產企業‚房地產企業交土地增值稅‚非房地產企業不交)‚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望採納,謝謝。
Ⅷ 您好,投資一家全資子公司,對於投資款,母子公司分別需要繳納什麼稅投資款必須是稅前利潤還是稅後利潤
這個要看你母公司跟子公司是否存在單獨核算的,沒有那麼簡單的,財務跟稅務問題,需要找專門的人來處理。
Ⅸ 向全資子公司劃轉土地需不需繳稅,要繳的話,要繳哪些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內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容:「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Ⅹ 房地產母公司向子公司劃撥土地需繳納什麼稅
需要分情況討論,所交稅種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何種合作關系、子公司從事的項目、是否接受利潤分配等共同決定。因此無法統一答案。房地產母公司可結合以下相關法律條文自行查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所以,母公司將土地無償劃撥給全資子公司,免徵契稅。
財稅字〔1995〕48號文「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文「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稅[2002]191號文「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