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怎麼回事
答: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回問題的通知答》第二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㈡ 房地產業做項目清算是什麼意思都需要哪些手續
因房地產項目時間比較長,大部分房地產企業是按預收款的一定的比例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項目清算,就是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進行清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清算繳納土地增值稅。需要的手續、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有關條款如下: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五、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納稅人,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須在主管稅務機關限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以下資料:(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㈢ 房地產開發公司多個項目所得稅清算問題
1、所得稅屬於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版也是在權年終匯算清繳的,而不是在開發項目完工時進行所得稅清算的。你單位完工的樓盤,可以進行收入、成本的結轉,按照結轉後的利潤預繳所得稅。
3、計算預交所得稅時,對單位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先進行彌補,按彌補後的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㈣ 房地產企業什麼時候進行項目清算(企業所的稅)
房地產企業是一個項目公司,在開發的樓盤里銷完了可售的房屋、車庫後就要進行項目清算,另外一種是沒銷售完畢,但稅務部門根據實情要企業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就可以注銷企業了。
㈤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項目未清算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專將商品所屬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1、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不符合第一個條件,是不確認收入的。你是正確的,等到上述4個條件都滿足時可以確認收入。
2、所得稅清算的話,這種情況是典型的遞延所得稅,稅局認為你們是有收入,要交稅,可是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所得稅清算當然要進行,跟你房子是否竣工沒有一點關系。
3、沒有竣工就談不上收入,因為你無法准確核算成本,不否和收入確認條件。更談不上收入的結轉。超過扣除范圍的,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要加入應納稅總額中計算所得稅。因為你們預交過,所以如果計算的所得稅沒有超過這個范圍就不用交稅了,當然,沒超過,稅局也不會退你的。
你們房地產企業的商品就是房子,要嚴格的按照企業會計收入確認准則去執行。不要跟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法混淆(這個是承包商會計處理的)
㈥ 房地產企業何時必須進行項目所得稅清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產品取得預售收入,先按預計利潤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待預售的房地產項目完工後,要進行項目清算,重新核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成本支出,據實扣除。
㈦ 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的項目簡介怎麼寫
認為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五)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報送主管
㈧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什麼時候進行清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版國稅發〔2009〕權91號)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納稅申報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㈨ 房地產業做項目清算是什麼意思都需要哪些手續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精神,北京市地稅局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分別以京地稅地〔2007〕134號《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138號,《關於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竣工清算土地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新規定
(一)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辦理清算土地增值稅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未預征土地增值稅稅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適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新辦法。
(二)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納稅人初始填報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中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對象,對一個清算項目中既有普通標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
(三)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手續時應在報送有關資料的同時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標准格式見附件1)。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1、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1)全部竣工並銷售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4)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 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在整個預(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建築面積達到可銷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後,認為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五)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先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凡符合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納稅人,應在9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稅款申請,並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見附件2),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竣工清算稅款手續。
(七)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見附件3)並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應在接到《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在90日內辦理清算稅款手續。
(八)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手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清稅項目資料,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見附件4)。須提交的有關資料如下:
1、項目竣工清算報表,當期財務會計報表(包括:損益表、主要開發產品(工程)銷售明細表、已完工開發項目成本表)等。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地價款有關證明憑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4、清算項目的預算、概算書、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
5、能夠按清算項目支付貸款利息的有關證明及借款合同。
6、銷售商品房有關證明資料,以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並加蓋公章的形式 ,內容包含:銷售項目棟號、房間號、銷售面積、銷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8、清算項目的銷售許可證。
9、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完稅憑證,包括:已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10、《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11、《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
12、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九)納稅人應准確、據實填寫各類清算申報表和相關表格;納稅人委託中介機構代理進行清算鑒證的,在《鑒證報告》中應詳細列舉清算項目的收入、扣除項目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相關鑒證信息。
(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交納稅人轉入審核程序。對納稅人提交的清稅資料不完整、《鑒證報告》內容不規范、審計事項情況不清楚的,應退回納稅人重新修改《鑒證報告》或補充資料,並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見附件6)交納稅人,待清算資料補充完整後,重新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十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審核工作,不含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的補正資料時間。
(十二)對於清算項目銷售收入的確定,是指銷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用於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發生所有權屬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取得其收入確定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當期同類區域、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核定。
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無法提供收入資料或提供收入資料不實造成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收入確定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場價格核定。
(十三)對清算項目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確認扣除;對納稅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各項預提(或應付)費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項目金額中。
(十四)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清算項目扣除項目金額的合法有效憑證,方可據實扣除項目金額的范圍如下: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土地徵用費用、耕地佔用稅、拆遷地上地下建築物和附著物的拆遷費用、解決拆遷戶住房和安置被拆遷者工作的安置及補償費用等支出。
3、納稅人在銷售房地產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十五)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開發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對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核定辦法扣除:
1、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對於四項費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額,明顯高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價金額,又無正當理由的。
(十六)對於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扣除范圍確認,以房地產開發中必須建造、但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所發生的支出確定。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主要是指:物業辦公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居委會、派出所、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郵電通訊、自行車棚、公共廁所等。由於各開發項目配套設施情況不同,必須先確定允許扣除的配套設施面積後再計算分攤。
對於成片開發分期清算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在先期清算時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對於後期清算時實際支付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分攤比例大於前期的金額時,允許在整體項目全部清算時,按照整體項目重新進行調整分攤。
(十七)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扣除的確定,凡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夠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或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的,利息不能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採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進行計算扣除。
(十八)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工作,認真查驗和審核清算企業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在審查清算項目過程中因鑒證事項或其他問題需要納稅人進一步補充與清算項目相關的證明資料時,決定暫停清算,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准通知書》(見附件7),待納稅人重新補充證明資料後,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對納稅人不能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期限提交補正材料的,應將清算項目資料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由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過清算審核後,對清算項目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部門進行清算評估工作,經過納稅評估後,決定對納稅人申請的清稅項目不予核准,需轉入檢查程序進行檢查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准通知書》(見附件8)送達納稅人,並將全部清稅資料移交稽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稽查檢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項目審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之一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或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1、納稅人辦理清稅時,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不規范,退回重報後,《鑒證報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納稅人辦理清稅時,提供《鑒證報告》需要退稅的;
3、納稅人未按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預繳稅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審核、納稅評估、稽查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進行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財務帳簿未設置的;或雖設置財務帳簿,但帳目混亂,銷售收入、成本材料憑證殘缺不齊,難以確定銷售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2、擅自銷毀帳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納稅人未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十二)對清算項目通過審核後,需要進行核定徵收的;或通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評估或稽查檢查需要進行核定徵收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准通知書》和《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通知書》(見附件9)送達納稅人。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專項鑒證業務,可由納稅人委託具有主管部門批准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二十四)中介機構對清算項目的總體基本情況、不同用途的面積劃分情況、所涉及的銷售收入、成本及費用等情況進行鑒證並說明情況。中介機構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鑒證報告》範本和內容對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供稅務部門參考,並接受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清算項目鑒證工作底稿的查驗核實工作。
(二十五)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回後,仍未達到清算要求的,將不允許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工作。
(二十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存在未及時、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提供虛假納稅資料、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七)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中,一經發現中介機構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造成納稅人少繳、未繳土地增值稅的,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對違紀單位進行通報,凡對被通報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時均不予認可。
(二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
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
附件六:《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
附件七:《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准通知書》
附件八:《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准通知書》
附件九:《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通知書》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准有關問題的新規定
(一)此規定適用於對商品住宅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成本)」的金額標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標准核定扣除:
1、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扣除額明顯高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單位面積建安造價扣除金額標准,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對於高層商品住宅(7層以上)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准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層商品住宅(7層及以下)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准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對於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項目,可以按照《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年度修正系數表》進行相應系數修正。
(五)核定四項成本應先將清稅項目的高層與多層房屋分別對照適用的核定建安造價金額,確定四項成本的扣除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核定扣除的四項成本=建安造價×清算建築面積×年度修正系數
(六)本規定中單位面積建安造價金額和年度修正系數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准,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附件: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年度修正系數表
㈩ 房地產項目決算詳細流程是什麼
工程竣工決( 工程竣工決(結)算審批作業程序 算審批作業程序 作業
1、
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部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結算報告 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包括施工內容、變更情況、 施工過程性資料、實際施工與圖紙、合同文件的偏離差異、驗 收整改情況,遺留內容等) ,提供審核意見,交於投資監理和成 本部進行工程結算的外審和內審。
2、
投資監理根據業主提供的結算資料出具審核初稿意見並提出相 關需解決問題報成本部審核,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安排投資監 理根據審計計劃和施工方進行工作量的核對以及價格等結算事 宜的洽談。
3、
成本部針對結算的分歧組織各部門和單位召開結算工作協調 會,達成一致意見並報分管領導審批。
4、
完成工程結算流程形成工程結算報告報公司批准後交施工單位 確認並簽字蓋章。
5、
配合財務辦理清算工作。
工程結算資料交接單
序號: 成本控制部: 本部經辦的以下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完全符合辦理結算的條件,請安排辦理工程 竣工結算。 工程名稱 合同名稱 合同開竣工日期 承包方 合同編號 實際開竣工日期
根據工程現場實際情況及工程 (配套)部對結算資料的審核, 現就下列事項(須說明: 1.結算范圍是否屬實;2.合同簽證變更之外的增減款事項;3.工程進度及遺留問題;4. 合同違約;5.施工現場清理;6.甲供材料;7.隱蔽工程;8.其他)進行說明,請在結算時 予以考慮:
結算資料清單: □ 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 施工組織方案、圖紙會審記錄 □ 設計變更單、現場簽證單 □ 工程竣工圖紙 □ 其他與工程結算相關的雙方確認的協議、備忘錄等 □ 工程結算書 □ 其他(招投標文件、合同等) 1. 2. 工程副總經理(簽字) : 工程(配套)部(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