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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履行哪些職責

發布時間:2021-03-01 04:36:50

Ⅰ 房地產經紀人的職責有哪些

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經紀業務為常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房產經紀人是在房產銷售整個過程中,從事專業銷售和售後服務的「一站式」人才,對房產的消費提供咨詢、代理、信貸、保險、售後服務、貿易、環保甚至加入房產俱樂部等一系列的服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願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五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

第十九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部及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情況應報建設部備案。

第四章 職責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並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託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並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後,只能受聘於一個經紀機構,並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託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產經濟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房地產經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熟悉房地產市場的流通環節,具有熟練的實務操作的技術和技能。

(四)具有豐富的房地產經紀實踐經驗和一定資歷,熟悉市場行情變化,有較強的創新和開拓能力,能創立和提高企業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的程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長期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並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的辦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認定辦法由建設部、人事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二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房產經紀人的職責

經紀人負責牽線搭橋,為買賣雙方尋找交易機會,並且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促版成交易;然後在合權同簽定後,負責辦理產權過戶、交納契稅。

經紀人並不為買賣雙方是否能夠成交負責,他與買賣雙方是居間服務關系,不論結果如何都應當收取服務費。目前我國不少地區都要求房產經紀持證上崗,對經紀公司的要求也各有不同,目的是保護買賣雙方不被騙。

Ⅲ 房地產經紀人還在工作中承擔的什麼職責

消除買賣雙方的交易風險

Ⅳ 房屋中介說要履行的職責是什麼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託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後由於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並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並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

Ⅳ 房產經紀人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啊

工作抄職責:代理房屋買賣、租賃、襲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經紀是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房地產交易而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業務的經濟活動。目前主要業務是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委託,銷售其開發的新商品房。房地產經紀業務,不僅是代理新房的買賣,還包括代理舊房的買賣,不僅代理房地產的買賣,還代理房地產的租賃業務。

(5)房地產經紀人履行哪些職責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人就是指在房屋,土地的買賣,租賃,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充當媒介作用,接受委託,撮合,促成房地產交易,收取傭金的自然人和法人。 凡是從事房地產銷售工作的都屬於房地產經紀人。

但是,由於我國房地產銷售的特點,現在我們一般將從事一手房銷售的稱為房地產經紀人或置業顧問,將從事二手房交易的稱為房地產經紀人。

房地產經紀人是房地產中介的一部分。房地產中介主要由房地產咨詢,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三個部分夠成。在日常生活中,房地產經紀人通常也被稱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

Ⅵ 房產經紀人的職責

職責?
房產經紀來人的職責就是自將房子賣/租出去,獲取一定的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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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房屋中介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房屋中介的職責是以最快時間、合理的價格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同時協助辦版理房地產評估、過戶、銀權行按揭、物業管理、產權歸屬證明、憑證等各種服務。也提供評估、交易、代理、咨詢等服務及善後服務。

完善的房屋中介體系包括有房屋交易、融資按揭、物業管理等為房屋交易而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房地產交易評估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大致有房地產買賣、租賃、互換代理業務;房地產策劃、廣告推銷、樓宇按揭、融資貸款、物業評估、物業管理等方面所提供的咨詢服務。

(7)房地產經紀人履行哪些職責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Ⅷ 什麼是房地產經紀人以及它的職責

【導讀】自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房地產交易量日益擴大,房地產經紀人從業人員隊伍迅速發展成為一支數以十萬計的職業大軍,在房地產開發、銷售、租賃、購買、投資、轉讓、抵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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