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增值稅的幾種主要繳納情形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近幾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各省市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逐步予以明確和規范。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這一問題區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確。筆者經過梳理,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以下幾種主要情形,應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1.房地產銷售應繳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應稅收入,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2.轉讓在建工程繳納土地增值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根據規定,納稅人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土地增值稅,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土地增值稅。
3.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第一,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第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4.售後回租繳納土地增值稅。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同時要求購房者將所購房地產無償或低價給轉讓方或者轉讓方的關聯方使用一段時間,其實質是轉讓方獲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對以此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應將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確認為轉讓收入,依法計征土地增值稅。如轉讓房地產價款以外的有關經濟收益無法確認的,應判斷其轉讓價格是否明顯偏低。對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採用評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其轉讓收入,依法計征土地增值稅。
5.公共設施有償轉讓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6.房地產評估增值發生權屬轉讓的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7.房地產抵押典當拍賣抵債的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規定,對房地產的抵押(權屬未變),在抵押期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8.資產收購繳納土地增值稅。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不論是部分資產收購還是整體資產收購,被收購企業法人資格仍然保留。在資產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收購企業中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9.以房地產投資聯營應繳土地增值稅。根據相關規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⑵ 下列房地產轉移或轉讓過程中,應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是哪些
B,
因為根據來土地增值源稅的相關條例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徵收:
①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課稅。
②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課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征稅。
③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
所以直系親屬繼承的房屋,無償贈與給直系親屬的房屋,兼並企業並入被兼並企業的房屋,均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有償轉讓的合作建房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⑶ 土地增值稅如何徵收,增值稅徵收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征稅。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土地增值稅如何徵收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徵收。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增值稅徵收的兩種方式
第一,核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徵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准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土地增值稅徵收實例
假設張先生於2004年以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產,2006年12月將以70萬來出售。
1、張先生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其以核定方式來繳納,則需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7000(700000×1%)元
2、如果張先生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發票所載金額為50萬,那麼可扣除:
原值:500000;加計金額:500000×5%+500000×(1+5%)×5%=51250;稅金:契稅為7500(500000×1。5%)元,轉讓時繳納的營業稅為38500(700000×5。5%)、個人所得稅按核定方式繳納為7000(700000×1%)、印花稅350元。
那麼該套房屋的增值額為:700000—500000—51250—7500—38500—7000—350=95400元,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按照30%的稅率計算。那麼,土地增值稅為:95400×30%=28620元。
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及舉例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專門用來核算土地增值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其貸方反映企業計算出的應交土地增值稅,其借方反映企業實際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作為對企業營業收入所徵收的一種稅收,一般應當作為營業稅金進行處理,具體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一)對於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營的企業,應當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計入「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應當計入「營業稅金」科目,股份制企業應當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二)對於非專營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從事的房地產開發業務應當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一般應當作為其他業務支出處理,如工業企業、商業企業、農業企業、交通企業、民航企業等企業應當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如果企業不劃分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那麼相應地土地增值稅也應當作為營業稅金的一部分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如旅遊飲食服務企業)。
(三)對於企業轉讓其已經作為固定資產等入賬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其應當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等賬戶。
⑷ 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回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答、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其主要形式是通過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過戶,而對於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無需更名的股權轉讓是否要征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及後續文件均未作普遍規定。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在投資過戶環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則在投資過戶環節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所以企業為了規避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以上兩條規定,把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改為以股權轉讓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轉讓給受讓方,以達到投資和轉讓兩個環節均不繳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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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該收土地增值稅嗎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回其附著物(以下簡稱答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可見,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據此,股權轉讓不涉及土地增值稅。但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出台,讓原本簡單、明確的政策變得復雜起來。騰訊眾創空間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規定:你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32號)收悉。鑒於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⑹ 關於對自然人轉讓房地產徵收土地增值稅的一些規定
這個問題並不矛盾,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必須在房地產坐落地辦理,再怎麼轉移房地產不可能轉移到別處。
⑺ 土地增值稅徵收方式有幾種土地增值稅的計征
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實際收益計算徵收,由於計稅時要涉及房回地產開發的成本和費用答,有時還要進行房地產評估等,因此,其納稅時間就不可能像其他稅種那樣做出統一規定,而是要根據房地產轉讓的不同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具體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一次交割、付清價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
3、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的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核算或其他原因,無法據實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主要涉及兩種情況:
(1)納稅人進行小區開發建設的,其中一部分房地產項目因先行開發並已轉讓出去,但小區內的部分配套設施往往在轉讓後才建成。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對先行轉讓的項目,在取得收入時預征土地增值稅。
(2)納稅人以預售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對在辦理結算和轉交手續前就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也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具體辦法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根據稅法規定,凡採用預征方法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在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清算時,都需要對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根據應征稅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⑻ 房地產轉讓行為應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是
土地增值稅
是指對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地上建築物及其附作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
增值額
增收的一種稅。
⑼ 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怎麼操作
當前,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成為常見的稅收籌劃方式。該方式被普遍認為可以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從而為企業節約稅收成本。但是通過對於土地增值稅自身特點以及相關稅收優惠的分析,股權轉讓方式並未達到實際的節稅效果。
引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 號)(以下簡稱「48 號文」)規定:「三、關於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了規避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常常會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然而本文認為根據土地增值稅稅額隨流轉而生以及使用四級累進稅率的特點,前一環節暫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會在後續的交易環節中予以填補,股權轉讓房地產的方式並不能夠真正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梳理
中國自1994 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 號),開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對於企業兼並過程中的房地產轉讓行為,根據48 號文的規定,可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當時恰逢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國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國企被大國企或經營良好的民營企業兼並。國家對於企業兼並中的房地產轉讓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是對於企業兼並的鼓勵措施。①但是,48 號文在實施的過程中卻遇到了大量企業或個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問題。2000 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稅曾就此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而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 號)中回復稱:《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32 號)收悉。鑒於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根據該批復,以股權轉讓之名行房地產轉讓之實的行為是應當按照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進行征稅的。但是該文件有兩個問題:一是其自身的效力問題,二是該文件所規范的行為界定問題。
第一,國稅函[2000]687 號是國家稅務總局答復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文件,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抄送的機關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稅務機關遇到相同情形事項是否參照執行一直存在爭議。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和國稅發[2004]132 號規定,國稅函屬部門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階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後。批復是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因此嚴格地來說687 號文只是對請示稅務機關所請示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對抄送的機關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稅務機關遇到性質相同的事項也是可以選擇參照執行的。現在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對該文件執行口徑不一致,有參照執行的,也有未按照執行的。①執行與不執行的選擇權力在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該批復僅是根據個案的批復,並未給出適用情形的界定標准。例如,在一定期間多次轉讓是否會認定為「一次性」?轉讓100%以下股權就可以不征?「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主要」如何界定?在該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規范的行為界定不清的情況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6 年出台了規范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問題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 號)規定,「五、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 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然而,該文件只對財稅[1995]48 號文的第一條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進行了重新明確,但有關合作建房、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新文件並沒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說,48 號文中的關於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依然有效。那麼在2000 年已經出現相關批復的情況下,為何財稅[2006]21 號文未將這種「以股權轉讓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的行為明確排除在48 號文「暫免徵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過對土地增值稅的性質以及中國稅法中關於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分析,認為上述行為無法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稅的特徵及股權轉讓中享受的稅收優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隨「流轉」而生,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是國家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4 條、第6 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中的「增值」可以簡單地描述成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等項目金額後的余額。這里的「增值」發生在流轉環節,其承擔的稅負可以轉嫁,亦即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上個環節(因為符合「納稅必要資金的原則」等優惠條件)免徵,在下個環節必須補上或者有收益時再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稅公式可以簡單地表示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其中,土地增值額= 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土地增值稅稅額的扣除項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以及所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其他稅金,其中包括轉讓房地產時所上繳的營業稅、印花稅、城市建設稅等。在這些扣除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金額占較大比重。在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成本高,則扣除的金額增多,則土地增值額較低,反之土地增值額較高。同時,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00%部分,稅率為60%。因此,土地增值額越高,則適用的稅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產轉讓取得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則扣除的金額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額越低,導致適用的稅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成本低,則土地增值額高,故可能導致適用較高稅率而多納稅款。
(二)48 號文規定對於企業兼並中的土地增值稅「暫免徵收」
「暫免徵稅」屬於一種稅收優惠措施。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是政府通過稅收制度,按照預定目的,減除或減輕納稅義務人稅收負擔的一種形式。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調控目標而實施的,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依法進行稅收減免,以體現量能課稅原則,並起到對特定產業或行業的鼓勵、扶持作用。中國在稅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詳細的關於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范圍、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序的規定,但是並未建立系統的稅收優惠制度。通常而言,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優惠稅率和延遲納稅等。本文所探討的「暫免徵收」即為「延遲納稅」的稅收優惠,在台灣的稅捐制度中又被稱之為「緩課」。48 號文第3 條關於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首先,這種暫免徵收不等於免稅,即對於該部分的土地增值稅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稅條文的表述如48 號文中的第5 條關於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其次,這種暫免徵收的具有期限性、臨時性。48 號文第3 條僅規定暫免徵收而未規定後續徵收的時間,根據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稅因其流轉而征稅的性質,我們認為後續徵收應發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轉的環節,由於下一次的土地流轉環節發生時間不確定,因此法律不就暫免徵收作出固定的時限規定具有合理性。當然,也有對於暫免徵收的期限規定明確的稅收優惠制度,如台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認股者,其所得稅得選擇緩課五年。」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48 號文第3 條僅是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暫免徵收,不等於該部分稅收被直接免除。同時,暫免徵收的稅收優惠期限持續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轉環節為止。
三、常見的以股權轉讓房地產案例分析
A 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實收資本5 000 萬元。2012年A 公司通過拍賣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3 000萬元。該宗地擬投資6 000 萬元開發非普通住宅項目。2013年A 公司投入該項目開發成本1 500 萬元,發生期間費用200萬元。後因資金原因無力開發,欲將該在建項目以8 500 萬元轉讓給B 公司。公司無其他經營業務。A 公司為減少稅費,要求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該項目。交易前兩家公司對兩種交易方式進行了測算(兩家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單位:萬元)。
(一)交易環節稅賦測算
1.以股權轉讓方式應納稅金額
2.以房地產直接轉讓方式應納稅金額
從兩張計算表可看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較直接以房地產轉讓交易方式少納稅金。
(二)後續開發銷售應納稅額
房地產在企業後續經營過程中必然會進行流轉。設定B 公司受讓後投入7 500 萬元繼續修建,發生期間費用800 萬元。銷售收入26 000 萬元,均為非普通住宅項目收入。
1.當上個環節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時
本環節主要應納稅額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中的土地增值稅問題
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中的土地增值稅問題
2.當上個環節以轉讓房地產方式轉讓時
本環節主要應納稅額以直接轉讓房地產時的土地增值稅問題
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中的土地增值稅問題
(三)兩開發環節稅賦分析
結合受讓後繼續開發銷售環節來看,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交易前後兩環節納稅額共計7 196 萬元,而以房地產直接轉讓的方式納稅額共計5 817 萬元。其中納稅的差額主要產生於土地增值稅環節,采股權轉讓方式比房地產直接轉讓方式多納929 萬元稅額。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實際上並不能節省稅費。房地產交易環節采股權轉讓方式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得到的結果是整個的實力能夠為財務處理流程再造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其次,企業的財務處理流程要重視「以人為本」。財務處理流程的優化會改變既定的制度和程序,改善過去內部控制管理全部依靠人為來控制的現狀。但是從中國企業的傳統經營理念來看,企業需要將法治和人治進行有機結合,靈活應變,因為財務處理流程的優化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檢驗這種手段是否有效,主要是看這種管理手段能否切實提高工作效率,而不是死板地按照程序進行。
(三)重視對財務風險的有效防範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化,尤其是在加入WTO 之後,經濟環境的變化將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在這樣的環境下,風險便存在於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在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首要面臨的就是財務風險的應對。財務風險主要包括交易風險、行業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優化後的財務處理流程必須要加入對財務風險的評估機制,重視對企業財務風險的識別和應對。企業應該建立起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改變過去進行事後應對的傳統管理模式,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報告、應對環節,從事前、事中、事後進行不同階段的風險考核,切實將事後管理改變為動態管理,促進企業早日實現財務信息的實時化管理。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實施供應鏈管理、全面預算管理、搭建信息管理平台、風險控制體系等方式來構建一個動態的財務風險管理流程,降低風險的發生概率,提高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
三、結語
總的來說,財務處理流程的優化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面廣,工程浩大,難以做到一蹴而就。一些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者希望通過某一方面的舉措來徹底優化單位財務處理流程的思路是不現實的,也是對財務處理流程優化的嚴重誤解。客觀來看,由於中國財務處理流程的再造優化發展時間較短,因此與國外相比具有較大差距。因此,中國企業更應該理論結合實際,切實掌握到財務處理流程優化的關鍵,才能夠幫助企業提高市場應變能力,從而增強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1] 何瑛。企業財務流程再造新趨勢:財務共享服務[J].財會通訊,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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