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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28 22:50:58

⑴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通常要代有關部門向購房者收取一些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如煤氣(天然氣)集資費、暖氣集資費、有線電視初裝費、電話初裝費、辦理產權證費用(房屋交易手續費、產權登記費、他項權利登記費、權證工本費、契稅、商品房購銷合同印花稅、房屋所有權證印花稅、土地使用證印花稅、住房維修基金)等。這些費用通常由房地產公司先代收,然後再轉交給委託單位。
對於代收費用的稅務處理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相關稅法規定中。
1、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並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於移交時扣除。
可見,在企業所得稅上代收費用是否需要繳稅,關鍵看開發企業是否將代收費用納入房價內以及是否將代收費用開具了發票。如果開發企業將代收費用開具了發票或納入了房價內,那麼就需要計收入,當向有關部門繳納時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扣除,反之則不必作為收入,同時也不必計入成本費用。所以代收費用在企業所得稅上即使計入收入,也僅相當於「平進平出」「全收全付」,不會影響所得稅款本身,最多隻是影響以收入為基數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而已。
2、土地增值稅
根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六條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准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二)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代收費用的審核,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審核其代收費用是否計入房價並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時,審核有無將代收費用計入加計扣除以及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基數的情形。
綜上,代收費用在土地增值稅上政策是一貫的,從財稅字[1995]48號文件規定起,到國稅發[2007]132號文件,再到國稅發[2009]91號文件,政策並沒有什麼新變化,只是又一次強調了代收費用的處理規定而已。至於計征與否就是看代收費用是否計入房價內,並且此代收費用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所以代收費用在土地增值稅上的規定是確定且明確的。

⑵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包括哪些

由於開發經營的需要,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開發產品時,會代替相關單位或部門收取一些價外費用,如水、電、氣的初裝費和各項基金等。

⑶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開發間接費用包括哪些明細科目

一、開發間接費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為開發產品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2、企業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累計折舊」、「周轉房」等科目。

3、開發間接費用應按企業成本核算辦法的規定,分配計入有關的成本核算對象,借記「開發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企業內部不同的單位、部門(分公司)設置明細賬。

5、本科目期末應無余額。

二、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於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

(3)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有哪些擴展閱讀: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清"開發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是個難點,除了周轉房攤銷之外,其餘費用的劃分是以有無開發現場機構來確定的。如果開發企業不設立現場機構,由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到開發現場組織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直接並入企業的管理費用。

每月終了,應對開發間接費用進行分配,按實際發生數計入有關開發產品的成本。開發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企業可根據開發經營的特點自行確定。不論土地開發、房屋開發、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均應分配開發間接費用。

為了簡化核算手續並防止重復分配,對應計入房屋等開發成本的自用土地和不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的開發成本,均不分配開發間接費用。這部分開發產品應負擔的開發間接費用,可直接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

也就是說,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發生的開發間接費用,可僅對有關開發房屋、商品性土地、能有償轉讓配套設施及代建工程進行分配。

開發間接費用的分配標准,可按月份內各項開發產品實際發生的直接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進行,即:

某項開發產品成本分配的開發間接費=月份內該項開發產品實際發生的直接成本×本月實際發生的開發間接費用÷應分配開發間接費各開發產品實際發生的直接成本總額

⑷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就其用途來說,大致可分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設備費用。這是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的主體內容,大致占總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費用。土地費用主要包括置換成本、批租費用、動遷費用等。房產商在決定是否開發一個項目以前,必須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將預計的土地費用通過土地面積和容積率的換算,計算出未來所開發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佔的土地成本(俗稱樓板價),以此來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評估。
2、配套及其他收費支出。主要是指水、電、煤氣、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費,學校、醫院、商店等生活服務性設施也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收費支出中有些雖屬於押金性質,如檔案保證金、綠化保證金等,但難以全部收回。這類收費項目種類繁多,標准不一,許多項目由壟斷性企事業單位執行,隨意性很強,標准普遍偏高。配套及其他收費項目是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中受外界因素影響最大的一塊費用支出,一般占項目總投資的10%~15%.
3、管理費用和籌資成本。房地產開發與其他行業相比,有建設周期長、投資數額大、投資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大多數開發企業必須通過貸款來解決資金需要,這樣就產生數額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這部分費用核算好,對正確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折疊構成因素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徵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徵用費
(2)拆遷安置補償費

⑸ 「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費」包括哪些內容

一、開發成本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土地徵用費、出讓金、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

2、前期工程費:

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

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工程安裝費。

3、基礎設施費:

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支出。

4、公共配套設施費:

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5、開發間接費用:

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二、期間費用

1)銷售費用:

房產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產品看護費、水電費、採暖費,產品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展覽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的產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福利費、業務費等。

2)管理費用: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推銷、遞延資產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等。

房屋配套費的稅費提示:

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稅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 繳納時間:契稅只能在過戶時交納特別提示:除稅務機關,任何單位無權代收。實施:業主入住時不需要向開發商交納契稅,等房屋可以辦理產權證之前自己到稅務局直接辦理。

2. 公共維修基金此項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稅率:房屋成交價 的2%。特別提示:任何開發商、物業公司都無權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該基金應該交給小區辦。如果您將大修基金交給開發商,您很可能無法要回。

3、面積測繪費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託,誰付費」,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數據的義務,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4、物業費一年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和水電保證金特別提示:普通小區交一年以下物業費並不違規。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准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5. 產權代辦費業主完全有權選擇自行辦理產權證,開發商無權強行向業主收取該筆費用。最詳細的收房注意事項:你可以自己去看下,還有一些其它的問題。

(5)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房地產企業市政配套費計入的科目:

市政配套費是指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等市政公用設施(含附屬設施)所開征的費用,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入「5001 開發成本」科目。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

房地產企業,將該費用計入開發成本。

二級明細科目設置沒有規定要求,可以根據單位核算需要自行設置。

二、房地產企業市政配套費繳納的契稅:

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其中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的開發用地一般應當為凈地,即政府部門一般會凈地出讓,凈地出讓土地成交總價款包含政府相關部門所有應收的費用,即既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也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

如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市政建設配套費等都應該作為契稅計稅依據。所以,一般情況下,「招、拍、掛」受讓的土地,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

但在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部門並非凈地出讓。只是按土地現狀(土地還未平整)進行「招、拍、掛」,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受土地權屬簽訂合同時成交價中僅包含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這筆費用是在辦理土地證之後,在立項報建環節才發生。

因此,房地產公司受讓土地繳納的市政建設配套費應組成契稅計稅依據依法繳納契稅。

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按市政府要求代收的費用是否計入房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專(財稅字屬[1995]48號)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⑺ 一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成本項目有哪些

政府對房地產公司的收費:

規 費 項 目 費 率 相關部門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補償費 80.00(元/M2) 國土局建管處、市政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9層以下18(元/M2)
以上1200(元/M2) 人防辦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40.00(元/M2) 國土局耕地保護處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6萬元/畝 國土局耕地保護處
土地契稅 轉讓成交額4% 國土局土地利用處
土地出讓金 各地拍賣價格
(100-600萬元/畝) 國土局土地利用處
土地使用費 8-10(元/M2.年) 國土局土地利用處
公共消防設施配套費 1.5-3.0(元/M2) 消防隊
水利建設基金 耕地2000元/畝,
非耕地1500元/畝 水利辦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住宅7(元/M2),
非住宅3(元/M2) 國土局拆遷處
征地管理費 征地補償費1.1-1.4% 國土局耕地保護處
土地登記費 0.07-4(萬元/ M2) 國土局地籍處
耕地開墾費 1.5-3.0(萬元/畝) 國土局耕地保護處
土地復墾費 0.6-2.25(萬元/公頃) 國土局耕地保護處
土地閑置費 出讓方式20%以下 國土局地籍處
土地出讓業務費 土地出讓金2% 國土局土地利用處
商業網點費 17.00(元/M2) 國土局代收
教育配套費 18.00(元/M2) 教育局
環衛開發費 5.00(元/M2) 環衛局
垃圾處理費 12.00(元/M2) 環衛局
白蟻防治費 0.50(元/M2) 衛生局
抗震審查費 1.50(元/M2) 防震辦
城建檔案費 1.00(元/M2) 建設局
勘測費 0.6(元/M2) 勘察院
臨時水電報裝費 按工程量計算(數十萬) 供電局、自來水公司
水電接入增容費 按工程量計算(上百萬) 供電局、自來水公司
市政佔道費 按工程量計算(數十萬) 城管局
排污費 按排污量計算 環保局
招標管理費 標的物0.05% 招標中心
合同監證費 合同金額2~5% 工商局
土地收益金 30.00(元/M2) 國土局
質檢費 20.00(元/M2) 質檢站
綠化費 10.00(元/M2) 綠化委
房屋維修基金 成交價的2% 房地局
房地產證辦證費 3.00(元/M2) 房地局

* 以上項目僅供參考,視各地具體情況而不同.

⑻ 四川省房地產企業銷售房屋代收代繳的費用有哪些

四川省房地產企業銷售房屋代收代繳的費用有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回、基金答、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該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PS: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營業額為向承購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該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⑼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如何納稅

由於開發經營的需要,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開發產品時,會代替相關單位或部門收取一些價外費用,如水、電、氣的初裝費和各項基金等。這些費用一般先由房地產企業收
取,後由房地產企業按規定轉交給委託單位,有的房地產企業還會因此而有結余。對這些價外費用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各稅種的規定有所不同。

需要繳納營業稅

按照營業稅相關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價外費用需要納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按照政策規定,即使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沒有利差,也要繳納營業稅。為了避免全額納稅,開發企業可以設立或委託代理機構收取代收費用,其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收取的報酬額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關於代理業營業額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託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價外費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取決於代收費用是以誰的名義收取。如果不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票收取的,則不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等價物以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並由企業之外的其他部門、單收取並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於移交時扣除。企業對納入開發產品價內自己收取的代收費用,在轉付給委託單位時,也可以從收入中扣除。

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六條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
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則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准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對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2.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據此分析,假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是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要求代收的費用,則也要作為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征稅。只有及時將代收費用按規定轉付給委託單位,才可以從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收入額中扣除。

⑽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間接費用都包括哪些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間接費用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管理費

該項費用是直接從事項目開發管理的人員與部門產生的工資薪金、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招待費、通訊費、差旅費、保安服務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

(二)工程管理費

該項費用是所開發項目直接發生的工程監理費、預結算編制審核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安全監督費、工程保險費、合同外獎勵等間接費用。

(三)周轉房攤銷

周轉房攤銷是指將開發商品或自有房屋用於安置拆遷戶的攤銷費或折舊費,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來安置拆遷戶,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應計入周轉房攤銷科目。租用房屋需要按拆遷戶的要求進行裝修費、工程改造費、布線費等相關支出並由開發企承擔部分也應計入本科目。

(四)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

該項費用是所開發項目直接發生的廣告設施及發布費、銷售環境改造費、售樓處裝修裝飾費、樣板間費用等間接費用。

(五)資本化借款費用

資本化借款費用包括:直接用於項目開發所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折價或溢價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匯兌差額。其中,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還包括手續費等。

(六)物業管理完善費

未出售的房子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物業公司進駐後,需要產權人繳納物業管理費,開發商作為未售房屋的產權人,就該部分承擔的物業管理費,以及針對配套設施不完善,需要給物業公司支付的一部分補貼費用。

(10)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有哪些擴展閱讀:

開發間接費是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於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國稅發[200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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