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配套費有哪些怎麼計算
受廈門日報房地產專版編輯委託,我們特就來信中所提到的關於房屋配套費用的收取的題作以下解答:
一、依據《廈門市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水、電、氣、郵電通訊等屬房屋配套性質的建設費用都應計入房屋建設成本,一並計入房價,而不得另行計收。也就是說,原則上自1998年2月1日起開發商都不應房價以外另行計收配套費。
二、針對1998年2月1日後發生的實際情況,廈門市物價局又於1999年進一步作出規定:
⒈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已將配套費計入建設成本(不論是已全部或部分計入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又商品房銷售價外重復收取的,均須清查退還購房者。
⒉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未將配套費計入建設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商品房銷售價外收取的,按購房合同約定執行。凡購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售房標價書又沒有明確告知,卻增收其他配套費項目的,也均須清查退還購房者。
⒊從1999年10月1日起,凡廈門市轄區內從事商品房開發經營的,均須將配套費納入房屋的建設成本,一並計入房價,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房屋銷售價外另行收取。否則,市物價局除責令清退外,還將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業主可根據簽訂合同的時間來採取不同的措施:如1999年10月1日後簽訂的,則開發商沒有任何理由要求房價以外加收配套費,業主有權要求其清退,或向市物價局投訴;若1999年10月1日前簽訂的,則業主可以到市物價局查詢,以確認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把配套費計入房屋建設成本,若已計入,則業主可以向物價局投訴,要求開發商退回該款項;若未計入,則分兩種情況加以處理:合同已約定由業主繳納的,業主只能按約履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業主可拒交或要求清退。三、至於開發商和業主簽訂的合同有些約定要交配套費,有些又未約定的情況,業主也可根據以上規定來加以處理。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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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只是夏門市,不知能幫否?
❷ 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是指哪些內容
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簡稱大配套費)和建設回項目非營業性公答用設施配套費(簡稱小配套費)。
一般小配套項目中,幼兒園、小學、中學工程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工程費用按實在收取的小配套費中列支(社會出資等形式辦的經營性幼兒園,不在小配套費列支);其它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工程費用實行分項定額包干辦法,根據列入建設項目詳細規劃的項目和分項工程定額標准,在收取小配套費時予以扣除。
❸ 房地產開發中規劃局徵收的配套費包括哪些費用
公共設施配套費,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記入「開發成本--前期開內發費」科目
現在各地不一容,有的市區為了減少企業的「跑路」,一次性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供電、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牆改節能非等設施費用,綜合所有應交費用,稱之為綜合配套費。
但有的地方,還沒有如此統一,仍然需要到各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交費、核准。
❹ 買房時配套費是指什麼啊包括什麼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
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4)房地產項目政府配套費都有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稅費:
1、契稅
2、房屋買賣交易手續費
3、買賣合同印花稅
4、公共維修基金
5、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6、房屋所有權印花貼稅
7、權證工本費
❺ 房地產開發商向政府繳納配套費問題
城市配套費用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環衛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❻ 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費包括哪些內容
開發成本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土地徵用費、出讓金、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
前期工程費:
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
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工程安裝費
基礎設施費:
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
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
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期間費用
銷售費用:
房產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產品看護費、水電費、採暖費,產品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展覽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的產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福利費、業務費等經常費用
管理費用: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推銷、遞延資產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等。
❼ 什麼是配套費
配套費是主要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幹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合並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准。
(7)房地產項目政府配套費都有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配套費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築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准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並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
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范住房交易服務收費。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估、委託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配套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❽ 建設工程配套費包含哪些內容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建築工程配套費,一般為城市基礎建設公共基金;它包括:紅線以外的:給水、排水、道路、燃氣等實施費用(這里不包括電力、暖氣);也就是在紅線以外,開發商不再繳納費用,由主管部門統一實施。(一般按擬建建築面積每平米計取)
一、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范圍標准
凡在城鎮規劃區從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申請辦理基本建設手續,並按規定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為: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按40元/平方米徵收,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以外規劃區內按30元/平方米徵收,北岸新城小區和建制鎮規劃區按20元/平方米徵收,其餘場鎮規劃區按10元/平方米徵收。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設施,享受免收「三稅」的聾啞等殘疾人員生產、生活用房,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生產性建設用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免徵范圍等可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縣城移民遷建中,原淹沒補償面積內的復建房屋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無淹沒補償房的和有淹沒補償房而又不足120平方米/戶的單位職工、純居民、佔地移民、城郊移民(在規劃區安置的),在120平方米/戶內的移民建房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過120平方米/戶的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對待,減半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學生宿舍、食堂等非營利性後勤服務設施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用房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移民單位和個人超過原淹沒面積的商業用房,移民單位、個人出售給非縣城移民的房屋,以及結合移民搞房地產開發安置移民後多餘的房屋,一律按規定標准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其他集鎮移民遷建中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的具體標准,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報經縣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時間
凡在城鎮規劃區的建房,無論何時修建,只要符合上述收費規定的均應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已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不再重復計征。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已建房和在建房,其城市建設配套費由縣建委清理徵收,否則,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產權手續,未建房的在辦理規劃手續時繳納,否則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使用管理
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由建委負責收取管理,縣財政局負責監督。
四、《通知》由縣建委負責解釋。
知道鄭州市是哪個文件規定的?有哪個部門執行?
鄭政文〔2007〕170號;鄭州市建設項目審批收費聯合辦公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