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市場主體包括哪些
當地產市場的主體包括:發包工程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個人組成的發包人,承擔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圖紙設計、施工任務的建築企業組成的承包人,為市場主體服務的各種中介機構。
② 房地產市場的主體及其職能是什麼
時下流傳的房地產泡沫說,往往從不同人嘴裡出來的是不同的概念。中國究竟有沒有地產泡沫,見仁見智,亂成一團的主要原因是參照標准問題。平頭老百姓不懂什麼是「地產泡沫」;專家學者懂泡沫,依據是房價收入比遠高於國際標准,還有空置率的國際比較;政府部門更懂得「泡沫」意味著什麼,所以絕不承認有泡沫,房地產開發商傻呵呵的最樂觀,認為中國房地產是處於快速發展階段,根本沒有泡沫的影子。房地產泡沫說是糾合了許多盲目的、嫉妒的、正義的、邏輯的、理論的、怨憤的、惡毒的、無聊的、惡作劇的等等普羅大眾的情感,已經形成一種公眾輿論。輿論殺人。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可以隨便找出1000條理由,來說明一項沒來由的事情。我們從近來媒體上闡述地產泡沫的N個方面,來看看泡沫吹起和膨脹的全過程。
本人:其實現在買房總比以後買,按照目前中國形勢看,房價將會持續上升,加之資源逐漸減少,會導致物價上揚,那麼商品房會隨之漲價。
關於房地產市場,並沒有出現泡沫破裂的現象。盡管史蒂芬·羅奇先生被摩根士丹利任命為全球首席經濟學家,謝國忠先生被任命為亞太區首席經濟學家,取得這樣「高大」的頭銜,也可能做出錯誤的預測,但是樓市出現泡沫危險信號和局部泡沫現象是不爭的事實。 針對越來越蔓延的房產「泡沫論」、「崩潰論」,建設部出台課題報告予以反擊,甚至預言「未來10年,中國房價還將平穩上漲。」 經濟學界,也有一部分經濟學家,說出了和主流意見截然相反的話。像社科院的易憲容還有經濟學界的巨擘吳敬璉等。
為什麼吳敬璉對股市的預言正確而羅奇和謝國忠會出錯?關鍵在於股市是虛擬的,而樓市是具體的。但是他們不同的是,吳敬璉模糊地說出了股市在制度和體制上的缺陷,而羅奇、謝國忠則沒有說出中國樓市的制度缺陷。正是制度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樓市、股市的價格泡沫。
其實,任何專家都可能出現判斷失誤,只有市場是最徹底、最真實的,市場供求規律是決定一切的試金石,通過研究中國股市、樓市的制度、市場結構現狀,揭示供求規律發生作用的條件、過程和結果。
一、市場供求規律是解析股市與樓市價格泡沫現象的理論基礎
(一)市場供求規律作用機制:
無論在房地產市場、股票市場中,還是在其他產品市場中,供給和需求都是以價格作為橋梁的,而最終交易也是以價格作為媒介。正常市場(產品沒有差異,買賣雙方沒有差異且不能影響市場)的市場中存在完全競爭,如果市場上只有幾個供應者,將出現不充分競爭的寡頭局面,極端情況下甚至出現只有一個供應者即壟斷情形。在完全競爭的市場,價格是不可能被操縱的,在寡頭市場和壟斷市場,價格極易被操縱,其中壟斷市場中存在高價格的定價權和超額壟斷利潤。
生活必需品(如食物、衣服、住房等)的需求價格彈性小,奢侈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很大;市場范圍越大需求彈性越小,市場范圍(行業)越小需求彈性越大;時間越長需求彈性越大,時間越短需求彈性越小。
(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分析:
房地產(土地)的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分析。一個區域的居住和商業辦公對房地產的需求是對必需品的需求,需求價格彈性較小;供給價格彈性就不一樣,作為石油、土地等不可再生的資源,盡管土地的總體供應沒有彈性,但其區域性、行業性供給價格彈性較明顯,而且由於房地產(土地)開發周期較長(一般2年以上),比一般商品更具有時間彈性。
(三)股票市場供求關系及其特殊性
對比各類市場,有的市場屬於快速市場,有的市場屬於粘性市場。股票市場相對其他市場,既有一般市場特性,也有其獨特市場特性。一方面,股市遵循市場供求一般規律,一方面股市有極大的特殊性。房地產市場上價格對供求的調節非常緩慢,如果政府幹預後現行價格低於均衡價格則價格趨於向上,價格上升的速度取決於現行價格下供求缺口大小,缺口越大則價格上升空間越大、速度越快。可是,股票價格對供求的變化反應非常迅速,而且由於股票價格虛擬特性強,其價格波動還極大地取決於市場信心和市場趨勢,信心主要來自製度和市場,比如市場機制是否健全、政府信用是否堅挺、信息披露是否規范真實、投資是否具有財富效應等。
(四)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如何
政府調控政策的利弊分析:國家和地方出台了不少控制房地產投資過熱的政策,而且產生了較大影響,但是其影響的好壞需要進行定性評估分析。這里藉助房地產領域以外的兩個例子,其一是農業高科技問題,其二是歐佩克油價問題。
首先說農業科技問題,由於農業科技導致農產品產量大大增加,導致價格下降,同時,社會對農產品的需求是相對無彈性的,因此需求不增加意味著最終導致農民的總收益減少,看來農業科技對農民不利,當然對社會是十分有利的,這就是農業科技導致的在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再說歐佩克油價問題,油價變化說明在短期的石油供給、需求均缺乏價格彈性,因為短期內儲藏、產能一定,供給缺乏彈性;因為消費習慣(把石油作為必需品消費)不能馬上應變導致需求缺乏彈性。但是長期內,產能逐漸增加,替代產品出現,必然導致價格下降;同時人們逐漸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消費習慣不妥,於是工業需求、公共需求、日常需求紛紛減少,也必然導致油價下降。總之,類似房地產的石油在短期缺乏供給、需求價格彈性,而在長期具有明顯的供給、需求價格彈性。
可見,政策可能導致社會矛盾(比如農業科技問題),政策尺度必須尊重市場規律,出台政策的時機必須恰當,否則效果不一定最佳(比如油價問題)。
在市場經濟中,供求規律很好地發揮作用,但是在現行價格下供不應求時出現短缺,而供過於求時出現過剩,原因在於所謂「現行價格」並非市場均衡價格。這種供求失衡導致的短缺或過剩經常會出現在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中,比如制定農產品最低價格高於均衡價格,將導致農產品過剩;租金控制時最高租金限制低於均衡租金,將導致公寓短缺;汽油供應限價低於均衡價格,導致排隊購油現象;失業也是勞動力資源過剩的表現,因為最低工資高於市場均衡工資。政府也知道會出現短缺和過剩,但是為什麼政府的調節往往失敗呢?原因在於政府很難確定干預市場的時機和合適的力度,結果往往引起市場的過激反應。
所謂政府失靈是指不完全信息、效率低下、資源浪費、決策失誤導致政府失去產生調節市場的應有功能;所謂市場失靈是指經濟異常波動、市場缺乏競爭、社會成本高、公共物品供應不足、市場欠缺、信息失真導致市場失去產生應有經濟效率的應有功能。因此,政府與市場的相互關系是,市場第一、政府第二,只有在市場失靈時政府才發揮作用糾正市場失靈,當然政府糾正市場失靈需要考慮調節的時機和力度,因為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是一把雙刃劍。比如,市區住宅改造計劃原本是為了窮人提供更好的居住環境,結果低收入住房毀壞的多、建的少;租金控制導致住房質量差、困難人群居住更加困難;最低工資雖然幫助部分工人卻導致其他人失業;我國長期的實踐證明,政府對經濟一放就亂、一管就死。
總之,政府與市場供求規律的關系非常微妙,政府必須尊重市場供求規律,考慮市場供求規律的政府政策比無視供求規律的政策更為安全有效,不利的副作用更少。
二、樓市與股市泡沫亂象形成過程
(一)市場化供地模式扭曲供求關系、放大泡沫效應
地價上漲導致房價上漲,還是房價上漲導致地價上漲?一般而言,房價的主要決定因素有市場因素和成本因素。市場因素主要是供需導致價格變化,如果供不應求導致市場均衡被打破,房價必然上漲,從而導致地價上漲,因此從市場因素而言,房價帶動地價上漲,是一種引致效應。房屋成本主要是地價、建築成本和相關稅費,在建造成本、利稅一定的情況下,地價成為房價高低的主要變數,按經驗統計其比例一般大約是40%—50%,因此從成本角度而言,地價影響房價,高地價可能導致高房價。
市場化土地出讓引發不少問題?經營性土地出讓的市場化模式(招標、拍賣、掛牌),其主要宗旨是為了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開發商,確定科學客觀的出讓土地定價模式,建立市場化的地價形成機制,避免土地出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腐敗。可是,這種市場化模式可能導致矛盾發生轉化,即市場化的代價就是地價可能被人為抬高。
市場化供地後,城市土地價值顯現,地價明顯上浮,這種壟斷地價模式對經濟發展的雙重影響,其正面效應是,土地一級市場壟斷後,城市土地資源價格上升,促進了區域經濟發展,吸引資本流入,投資增長,使商業機會增加,整個地區呈現繁榮景象,真正實現了 「土地是財富之母」;負面效應是,過高的地價,形成過高的房價水平,無疑會加大商業成本和辦公成本,使得經濟和商業活動的邊際收益遞減,最終減弱城市的市場競爭力。
實際上,目前的我國供地模式實際上是政府壟斷。一方面,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化即征地的過程不按市場價定價,大量土地同時符合供給條件,而政府是唯一的土地獲得者,短期內需求十分有限,因此農用地國有化是供過於求的(需求曲線嚴重扭曲地左移,必然導致供求曲線的交點左移,即均衡價格嚴重扭曲地降低)。一方面,政府在土地市場上形成了單一的政府壟斷供給。市場化供地模式導致的短期限量出售土地造成了人為的供不應求,以至於招標拍賣土地價格不斷攀升(供給曲線嚴重扭曲地左移,必然導致供求曲線的交點左移,即均衡價格嚴重扭曲地升高)。由於征地與供地均被政府壟斷,二者之間存在巨大價差,政府「壟斷經營」土地的結果必然是,一方面導致農民、政府、用地者間的利益矛盾的巨大沖突,一方面通過短期限量供地導致土地價格上漲,嚴重扭曲了市場供求關系,扭曲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使房地產市場價格信息失真。在地方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供給的條件下,土地價格的變動主要受政府供給土地量多少的影響,這樣價格不會是真正的市場價格。政府對土地壟斷的程度越高,對房價的影響也就越大,從而對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影響也就越強烈。
獲取農用地和國有土地供應的寡頭壟斷模式是鑽了市場供求規律的空子,假若取消農用地國有化時的供過於求的管道、賣地時的供不應求的管道,而是直接由農民直接與市場需求者進行交易,那麼農用地的交易價格絕對不會如此之低,而市場買地的價格也絕對不會如此之高,這中間的差價也就會自然轉化為對農民的補償、對開發商的補償、以及對消費者的補償,當然政府也可以收取各類稅費,只是壟斷利潤不會如此之高。即便是退而求其次,如果政府賣地時將近期內計劃出讓的土地同時推向市場,交易價格肯定下降(其供給量增加,導致供求曲線的交點右移,交易價格必然下降),何必要實行全國上下的針對房地產的全面聲討?其實,發展商並不想房價高企,以免引起政府、消費者的不滿。房價高企的原罪一方面在於市場投機猖獗,一方面在於政府的土地寡頭壟斷模式,政府必須承認這個體制缺陷並承擔這個責任,這才是真正的尊重民意、尊重市場、尊重真理。
(二)股票市場的泡沫扭曲過程:股權分置的制度設計原罪
股票市場長期以來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股權分置。所謂股權分置,是指由於早期的制度設計,只有占股票市場總量三分之一的社會公眾股可以上市交易(流通股),另外三分之二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則暫不上市交易(非流通股)。股權分置問題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特有的股權結構問題,長期以來困擾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股權分置問題的產生,主要根源於早期對股份制的認識不統一,對證券市場的功能和定位的認識不統一,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還處在早期階段,國有資本運營的觀念還沒有完全建立。截至2004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股本7149億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國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佔74%。
股權分置問題的存在,不利於形成合理的股票定價機制;影響證券市場預期的穩定;大股東不關心上市公司的股價變動,流通股股東「用腳投票」形不成對上市公司的有效約束,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礎;不利於國有資產的順暢流轉、保值增值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制約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等。可以說,股權分置問題已經成為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一個重大障礙,需要積極穩妥地加以解決。
一方面由於長期以來實行發行審批制,市場需求沒有彈性,在短期內股票是分開發行、上市的,顯然是供不應求的,必然導致價格高企;一方面由於股權分置,大部分股份不流通,導致供不應求的情形加劇,再次導致股價上升。所以,股市長期以來被扭曲,少量的流通股在市場供求規律的作用下,發行價、交易價高高在上,以至於首日的交易價就大大偏離其正常的投資價值,投資者大多數被這種制度性風險包圍,幾乎95%以上的投資者是虧損的。正是這種審批、發行制度和股權分置制度缺陷,導致了投資者承擔巨大的市場風險。
三、政府利益與政府邊界
政府必須正確處理自身利益與其邊界的關系。政府不從土地市場交易主體的地位退出、變政府直接參與土地市場變為間接干預,實際上是利益沖動使然。在市場經濟中,政府職能應定位於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政府只為公共利益征地是國際通行做法。政府退出土地市場主體後,應主要通過規劃管制和對房地產征稅的方式間接調控市場。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政府是權利有限的政府,政府的邊界才可能清晰。
首先,政府必須遏制自身參與某種資產市場的初始沖動。從所謂「鼓勵上市發行股票」到所謂「經營城市」,乃至以房地產繁榮拉動經濟發展,都是政府介入不同形式資產市場的表現。一旦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市場,則必然扭曲市場。股市投資者長期以來始終依賴政府的政策救市,這顯然不是一個成熟的市場。而房地產市場在當前的政府操作下,很容易形成同樣的結局。因此,明智的政府與市場保持距離,是高於市場的調控者,是不偏不倚維持市場秩序的裁判者。當前某些地方政府聲嘶力竭強調房地產運行的健康性,本身就違背了政府職能的基本原則。第二,政府必須遏制自身維護某種資產價格的持續沖動。即使行政力量在資產市場發展中並未發揮直接或間接參與的作用,但是市場總有波動,在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中,投資主體往往會要求政府給予扶持。而不成熟的政府往往會基於諸如維持市場穩定、避免投資者受損等諸多理由平準市場。當然,面對某種資產的過度異常投機,政府出於維護公眾利益而托市另當別論。第三,政府必須遏制自身限制某種資產價格的善良沖動。目前社會各界對房地產泡沫的憂慮,於是形成了在具體操作層面由政府直接平抑房價的動議。同樣,在直觀意義上,這一考慮是正確的,但是在政治經濟學意義上,這將是極其危險的政策設計。一方面,市場漲跌自有其規律,當前的狂漲並不意味著今後不會走跌,而政府介入干預房價本身又意味著對原先投資者的不負責任,只有讓其自然波動,投資者願賭服輸的市場心理才能健全。因此,壓低房價和之前的托市在本質上不存在區別。另一方面,面對當前過高房價導致的低收入居民無處棲身的問題,行政當局只有兩種手段可供選擇。一是增加供應量,抵消市場過度的需求。二是財政、貨幣政策,調節貸款利率或者貨幣補貼從而調節整個市場需求。
勿容置疑,政府肯定難免利益考慮。其實,政府的最大利益出發點在於全體國民,在於國家經濟,而在房地產市場中具體集中的利益就是土地價值。目前的土地供應機制並不能保證長期穩定、科學合理的土地收益,它更有可能助長政府官員的短期政績沖動,甚至產生腐敗,而土地的有限性可能導致未來政府土地收益越來越少,因此科學的做法是,土地收益應如同稅收一樣穩定、均勻、制度化地回收,才可能保證政府未來的各期收益,也可以減輕市場的沉重負擔,也減少了政府官員的短期政績沖動。所以,以年地租的方式實現政府對國有土地所有者的權益,實行年租制,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確。這樣既可使政府土地收益長期化,避免政府在土地收益上的短期行為,也可促進城鎮存量用地的流動,推動城鎮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其實台灣省土地改革模式值得借鑒。當年國民政府遷台,政府推行土地改革方案,採用不流血的政策使台灣農民耕者有其田。並制定了相應的政策來穩定土地政策和農民,以避免大量的農業失業人口沖擊脆弱的城市。到了上世紀70代,面臨巨大的社會壓力和財團壓力,國民黨政府最終反對開放土地買賣,而是將資本引入農村,過渡到台灣工業化後期,全社會進行社會資產再分配,解決社會貧富分化問題和工農業分化問題。過了十多年,台灣完成工業化,經濟發展到了較高的水準後,台灣放寬了土地政策。這時候的土地價格已經從每甲四萬新台幣上升到了三千萬到四千萬不等。大量的農民因為出賣土地而得到了多年的補償,享受到了國家工業化的經濟成果。社會財富再次通過土地買賣得到了再分配,避免了大量農民的破產。工農業發展平衡,同時造就了大量的中產階級,使台灣社會更趨向穩定。另一方面,在經濟上,出讓土地造成了部分人群的資本富裕,社會消費和投資都帶動了起來。重要的是這些「暴富」的農民拿到出賣土地的財富之後,將資本轉向高風險的高技術行業,正是這些知識含量不高的「暴富」農民,成為台灣產業提升和轉型的資本輸入者,而此點則可以算是台灣土地政策的意外收獲。
四、制度缺陷與市場缺陷共振:股市與樓市價格泡沫類似
人們越來越清楚,中國的樓市和股市一樣,存在重大制度缺陷。其表現有三:其一,房地產市場和股市一樣,是一個權力介入型市場,權力資本的作用超過了其他資本,產品市場化而要素非市場化不對稱,導致了住房市場畸形以及價格居高不下。其二,地方政府發展房地產業更多是迫於財政支出的壓力,出於追求發展政績的沖動,這一點與當年發展股市只是迫於企業融資壓力、迫於為國有企業脫困圈錢非常相似。其三,房地產商推高資產價格的市場操作手法與股市黑庄頗為類似。在股市中,如果有人控制了一隻股票足夠籌碼,就完全可以操縱股價。而莊家推動整個市場價格上漲的奧秘就在首先推高高價股票的價格,誘使其他中低價股票的價格自然會被帶上來,這一手法在房地產市場中也已經被使用;2005年房地產投資商提出轉戰二、三線城市。從技術上看,這一做法十分類似於股市中莊家炒作某個板塊或概念的股票時使勁拉升龍頭股票的手法,龍頭股票的賺錢效應引誘散戶拚命殺入同板塊或概念的垃圾股,只要龍頭不倒,其他股票就跟著上漲,一旦莊家達到目的,散戶的末日就來臨。許多城市的價格已經翻番,少數項目價格甚至上漲數倍。這與股市庄托的做市效應是一樣的;為了推高價格,房地產商偽造大量虛假成交合同,通過這些虛假合同,使得房地產價格「無量空漲」。這一做法類似於股市莊家自我對敲拉抬價格。
然而,一個不規范的市場是不可能實現持續快速的成長的,股市如此,房地產市場亦如此。可見,股市、樓市的制度規范和市場規范是缺一不可的。
楓之桃
③ 房地產的客觀主體是什麼
房地產供給主體
即指房地產交易中的房地產讓渡方,向房地產市場提供交易對象的供給者。按提供的交易對象的差異供給主體又分為兩類:
(1)房地產所有者。這類市場主體,一般來說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所有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向市場提供經營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在土地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條件下,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成為土地市場供給主體,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私有者成為供給主體。
(2)房地產經營使用者。這類市場主體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土地的使用權。在某些特
定情況下,這類市場主體向房地產市場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抵押權等。
2、房地產的需求主體
房地產交易中的受讓方,即指通過交易所得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及其租賃權、抵押權
等)的受讓者。需求主體按其需求房地產的目的的不同,分為兩類:
(1)房地產使用者。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他們從交易中取得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其租賃權等,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或個人生活的需要,使用者是房地產市場的最主要需求主體。
(2)房地產經營者。包括各類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個人。經營者在房地產交易中獲得房地產
所有權和經營使用權,不是為自身使用,而是為了投資開發、經營、出租出賣後從中獲利。
3、房地產經營主體
在房地產市場上直接從事房地產商品化經營的經濟組織。如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主體開展活動的全過程,包括相互聯系、互為條件的二個環節:一是從市場上獲得房地產作為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二是將開發、建設好的房地產提供給市場出售或出租,以獲得相應的收益。從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來看,雖然經營主體也是需求主體和供給主體,但由於他們的業務活動主要在經營方面,他們並不是房地產的最終使用者和最初供給者。因而他們有別於單純的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為強調其特殊的經營職能,有必要將其作為房地產市場的獨立主體。
4、房地產交易中介機構(經紀人)
在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在房地產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之間起媒介和橋梁作用的,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在房地產市場上,通過房地產供需雙方直接面議而成交是少數的。大量的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的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並不直接進入房地產市場,而往往是通過專門從事房地產交易的中介機構來完成交易活動。因此,交易中介機構是房地產市場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構成要素。特別是房地產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介機構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活躍的房地產經營、提高房地產交易效率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詳細情況可以向菁英房地產咨詢下,希望能幫助到您,謝謝。
④ 房地產項目融資的主體有哪些
每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都是一個多方參與的過程。就房地產項目融資而言,主要有以下9個參與主體。 (1)項目發起人(Proiect Sponsors) 即商業房地產丌發商,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真正主辦人,可以是單獨一家房地產丌發企業,也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聯合體。他們通常因為自身資金不足或不願承擔全部項目風險而選擇項目融資,在有限追索項目融資中,開發商除了擁有項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外,還需要以直接或間接擔保形式為項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因此,開發商是項目融資中的真正借款人。 (2)項目公司(Proiect Company) 即項目的直接主辦人。通常,由項目發起人出資,專門為該項目成立一個單一目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對外融資,直接參與項目投資和項目管理,並直接承擔項目的債務責任和風險。開發商投入的資本金形成項目公司的權益,項目公司把項目I丌發風險與開發商的其他資產相隔離,實現貸款銀行對開發商的有限追索。在整個項目丌發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作為法律和經濟上獨立的主體與各參與方發生經濟關系。項目公司也可以在經營期間轉型為商業管理公司,持有物業繼續經營。 (3)貸款銀行(Lending Bank) 貸款銀行,可以是單獨一家余融機構,也可以是多家金融機構的聯合體,這主要由貸款規模和項目風險等決定。在由多個金融機構聯合提供融資時,往往需要設立一個經理銀行(Manager),其他為參與銀行。項目公司更多的是與經理銀行進行接觸、談判,由經理銀行負責各參與銀行之間的協調工作。這樣大大降低了項目公司工作難度。 (4)產品購買者或設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 即項目房產的銷售對象。在房地產項目融資中,入駐零售商與開發商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項目的出租面積和租金收入,從而保證項目建成後能夠產生穩定的用於還貸的現金流,為貸款提供重要信用保證。零售商既可以作為項目發起人之一,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分享開發利潤:也可以只作為項目建成後的運營商,規避開發風險。 (5)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 通常,承包商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承包合同,負責商業地產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工作,並承擔延期誤工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風險。承包商的資金情況、工程技術能力及經營紀錄,會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風險的判斷。 (6)擔保受託方(Security Trustee) 由於貸款銀行主要以項目公司的資產及項目未來收益作為還款保證,因此為防止項目公司違約或轉移資產,貸款銀行一般都要求項目公司將其資產及收益賬戶交由一個具有信託資格的機構保管,這家機構被稱為擔保受託方。擔保受託方一般由境內商業銀行獨家或境內、外商業銀行聯合擔任。 (7)房地產項目管理公司 項目建設只是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開始階段,最重要的是後期的經營管理。項目管理公司的專業水平和經營業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經營期風險的判斷。 (8)項目融資顧問和法律、稅收顧問(Financial,Law or Tax Adviser) 項目融資是一項系統的專業工作,需要聘請專業顧問負責融資方案的設計、分析、比較和談判,幫助開發商實現有限追索和表外 融資,並充分利用稅務虧損降低資金成本,並能保證相關法律文件的嚴謹。 (9)其它 此外,項目融資的參與方還包括保險公司、有關政府機構等等,這些都會直接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的評價。
⑤ 房地產開發的主體工程和基礎工程都指的是什麼
基礎工程簡單說就是你看不到的,埋到地里的部分
其它的就是主體了
⑥ 房地產市場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來1)房地產所有者。這類自市場主體,一般來說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所有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向市場提供經營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在土地國有制或集體所有制條件下,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成為土地市場供給主體,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私有者成為供給主體。
(2)房地產經營使用者。這類市場主體向市場提供的交易對象是土地的使用權。在某些特
定情況下,這類市場主體向房地產市場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抵押權等。
⑦ 房屋主體包括哪些
房屋主體結構有地基、承重牆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⑧ 房地產一級開發和二級開發的含義是什麼主要參與主體有哪些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回地(毛地答)或鄉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房地產開發商拿土地蓋房子屬於二級開發
⑨ 房地產開發商包括哪些部門
每個公司的部門設置不一樣,根據公司的運作情況設置,大概分為設計部、經營部版(或者前期部)、工程部、預算部權、綜合辦公室(行政部和人事部)、財務部、客服部、物業部、項目部、總工辦、銷售部、策劃部也有一種簡單的組織機構:經營部、工程部、財務部、綜合辦
房地產開發商是指是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體的企業,它們通過實施開發過程而獲得利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並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劃分為五個等級,其中一、二、三、四級企業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本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因此,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僅要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還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為慎重起見,建議購房者盡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⑩ 開發商的主體性質是什麼
開發商是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內發商、軟體容開發商、游戲開發商等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開發商的資質往往與開發商的資金實力(注冊資金)、開發項目能力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