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購房合同,霸王條款,怎麼辦,哪些不合理 1部分
給你解釋下。
1、本合同所確定的房價款不包括所由於該房屋買賣及辦理相關手續而發生的按照政府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各項稅、費(包括但不限於按揭貸款利息、印花稅、律師費、擔保費、保險費、委託代理費等費用)。
(這句的意思是說 買完房子後產生的費用全有買房 人就是你承擔,這個沒什麼說的, 這個正常!!!! )
2、乙方持該房屋交付通知書辦理該房屋交付手續,並交接該房屋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該房屋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由乙方承擔,與該房屋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這句的意思是。 他們交房後,房子是你的了,房子貶值了,和水電費等你拿 正常~!!!!)
3、甲方應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向乙方發出書面的該房屋的交付通知。但若在該日期前,乙方未能將合同約定購房價支付給甲方(包括乙方貸款未到甲方賬戶),甲方有權推延交付房屋而無需承擔延期交房之違約責任,且此推延並不免除乙方承擔之逾期付款違約責任。若因此致使甲方發生任何其它費用支出,則該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你沒把房款交齊 ,不能算 逾期,不承擔違約責任。正常!!!)
4、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入住,甲方不構成違約;因監理、質檢單位原因造成的延期入住,如甲方已盡力爭取(包括但不限於採取訴訟、仲裁、要求行業主管部門調解等手段),甲方不構成違約。
(@@@@@ 就是說 他們的房子不合格,國家說不能住 他們不認為是違約,這個是 不正常的@@@@,他們在規定日期內沒完成工程局可以說 國家有關部門在質檢所以工期延後了。不賠錢。這種可能不大。你在買房子的時候先看5證,要是有的話應該沒問題。沒有你就小心吧~!)
5、對房屋在交付時存在的工程瑕疵,甲方應及時予以返修、維修。如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和地點辦理交付手續,或因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工程瑕疵予以返修、保修或乙方未按規定的要求交付物業管理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等情況導致甲方無法與乙方全部完成交接手續的,均不影響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義務的完成,亦不構成《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逾期交房,並視該房屋交付通知的最後期限為甲方向乙方實際交房的時間,
(所有的房子 都有瑕疵正常,到時候如果房子壞的能住,他們維修用的時間不算違約, 正常。開發商都這樣的)
6、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規或政府的變化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甲、乙雙方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後繼續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如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解除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由乙方承擔。
(房子建設中地震火災後或戰爭或國家規定 不能建設房子 ,你和開發商 都沒責任,當事件結束後 可以繼續 履行合同 正常 !!!!!!)
四、房屋的裝修與保修
1、房屋交付後,經乙方或第三方改動的設施及因改動而損壞的部件,甲方不負有保修責任。
2、房屋交付後,因乙方使用、保養、維護不當而造成的設備失靈、部件損壞,甲方不負有保修責任。
3、若乙方在裝修過程中造成其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或造成公共設施、設備損壞的,有乙方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如因此導致甲方涉訴,甲方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保全費等)支付及損失賠償等均可無條件的由乙方償付。
(沒什麼說的 很正常!!!!!)
評論下 這份合同應該是一個新的開發商寫的,內容很謹慎但是都是差不多的條款基本上都是這樣的。第4條。有點怪, 他們就是怕 不能按時完成工程。
㈡ 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
如果還未簽的話,千萬不要簽,因為一旦簽下了 ,無論是否合理,都會當你默許,以後就算打官司都沒有勝算的。可以當時提出,或者找個律師代理。我就曾吃過這種啞巴虧。希望你能慎重。望採納。
㈢ 簽了開發商的霸王條款怎麼辦
你所說的「霸王條款」,如果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無效;如果符合《合版同法》第54條情形的,可以申權請變更或者撤銷。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㈣ 如果我與開發商也簽定霸王條款合同怎麼辦
霸王條款在我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中。是一種失效的合同條款。如果發生糾紛。霸王條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永遠保護消費者。而不是霸王條款。
㈤ 怎麼應對買房協議里的「霸王條款」
購房合同中的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開發商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對購房者極為不利。要避免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要注意幾點呢?
第一,合同雙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確立了「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准則,是避免「霸王」合同發生的第一步;
第二,購房者一定要學會理性購房;
第三,購房者一定要有強烈的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購房法律知識,一定要先看合同條款,仔細審閱合同中的每個條款,要據理力爭。
第四,如果購房者對購房知識欠缺,可以參考相關的購房指南,或請專業人士、房地產律師陪同選房購房。
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
至於規制方式,通常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
購房合同欺詐的認定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民法通則》頒布至今,我國關於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於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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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和開發商簽合同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
只要合同中涉嫌霸王條款,就應視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於表示,餐飲業內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容稱霸王條款)雖不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對於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 「霸王條款」無效。
所謂合同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等。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㈦ 買房需知:如何應對買房合同「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要避免「霸王」合同,主要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雙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確立了「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准則,是避免「霸王」合同發生的第一步;
二,購房者一定要學會理性購房。購房者一定要有強烈的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購房法律知識,一定要先看合同條款,仔細審閱合同中的每個條款,要據理力爭。
三,如果購房者對購房知識欠缺,可以參考相關的購房指南,或請專業人士、房地產律師陪同選房購房。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
至於規制方式,通常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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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買房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怎麼應對霸王條款
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為了解決廣大群眾的難題,這里為您介紹常見的幾種霸王條款及解決方法: 一、限制買房方得使用權 我們知道,買房不僅包括了室內面積,外面的公共面積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很多開發商卻做出這樣的條款:「樓宇屋面及外牆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牆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或者「出賣人有權無償使用建築外牆、屋面,用以標注本項目開放商名稱、小區名稱等,而不需要徵得買受人的同意。」 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相關物業管理條例:「通道、樓梯、物業服務用房等屬於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佔、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那麼如果遇到這樣的合同條款要及時指出來。自己房屋外牆面積不屬於自己,不小心用到倒變得侵權了,這樣的條款實在是太過侵害業主利益。剛一發現就應當指出來並強令開發商更改,如果對方堅持己見,那麼不如放棄這處房產。 二、開發商處理業主車位 小區在出售房屋的時候一般都配有車位,該車位應當屬於業主,他人無權處置。但是開發商往往利用買受人的不知情作出這樣的條款:「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於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 這樣的條款違反了《物權法》第73、74條,它排除了業主佔用、使用、收益、處分小區道路和車位的權利。此外,《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因此如果開發商作出這樣的條款,就是光明正大的侵犯業主權利,賺取不當利益。對這樣的條款一旦妥協將會造成業主生活上很多不便,所以業主要注意開發商對公共設施的約定。 三、合同約定開發商不按時交房不承擔違約責任 這樣的條款比如「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導致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強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區大面積停水、停電、高考、創衛等)導致工程施工期延長的,出賣人房屋交付時間相應順延並免予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其實這個條款的性質同只規定買受人承擔責任一樣,單方面約定買受人的義務但避免了開發商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需要說明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水災等。而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不屬於不可抗力范圍的原因,不能成為開發商避免責任的原因。 以上就是對「買房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怎麼應對霸王條款」的解答,我國法律規定,在享有權利的時候應當承擔相應義務,因此開發商在享受經濟利益的時候應當按照約定保障客戶的權益,這種公開避免自己責任,加大買受人責任的條款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應當撤銷。
㈨ 購房霸王條款簽了怎麼辦
1、此條款確實屬於霸王抄條款;條款內容就是要求買方無條件收樓;
2、收樓問題是個容易扯皮的老問題,如果發生買賣雙方都沒有好的辦法解決,賣方只好出此下策;
3、但這條並不是關系房屋質量的關鍵條款,關鍵條款是在合同第八條的交付使用條件,仔細查閱此條,看交付條件是否為「此房屋通過綜合驗收」,如果有此條款,則說明政府已經驗收過此房屋,沒有質量問題,如有質量問題政府也會受到牽連的,如果條件為「此房屋通過竣工驗收」,則說明此房沒有通過政府驗收,有存在質量問題的可能;這一條才是關鍵;
4、另外,主合同是不能修改的,但是附件是可以添加的,雙方協商的條款可以添加到附件中,這方面的投訴可以當地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