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涉及到的稅費有哪些從拿地到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徵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後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徵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它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台胞,按照房產原值徵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徵收的一項費用。依外資企業的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准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佔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准。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徵收的一種稅。徵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徵收。
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准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十一、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交下列稅種:
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0。1%。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
2. 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後需要繳納哪些稅種,何時繳納如何繳納呢望各位高人指點。謝謝
契稅、印花稅,在辦理土地證的時候才要繳納,,可咨詢房地產交易中心
根據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屬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對通過「招、拍、掛」等競價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前期土地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3. 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土地後,要交什麼稅才能把房子蓋起來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抄過出讓等方式,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的土地,必須繳交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起始時間,按「實際取得土地時間與土地使用權登記時間」的原則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轉讓等方式從其他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起始時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2006]186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財稅[2006]186號: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稅額依據土地具體位置確定,請具體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4. 房地產公司要交哪些稅
房地產公司需要交納的稅種:營業稅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
1、營業稅:
(1)是按銷售計算繳納的。稅率 5%。 (2)應交營業稅=銷售收入*5%
2、城建稅:
(1)是按營業稅計算繳納。 (2)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3)應交城建稅=營業稅*城建稅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
(1)是按營業稅計算的 稅率 3%。 (2)應交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4、個人所得稅
(1)按員工工資薪金計算代扣代繳。 (2)計算公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收入-2000-「三險一金」 (3)工資、薪金不含稅收入適用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5、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6、房產稅
(1)從價計稅:稅率1.2%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稅:稅率12%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7、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8、印花稅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5)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和「資金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6)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9、契稅:
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徵收的一種稅。徵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10、土地增值稅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5. 取得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需產生哪些稅和費
包括納稅人以出讓或者轉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者轉讓協議上註明的價款以及受讓方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協議上未註明價款或者未簽訂出讓或轉讓協議的,以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准。
我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根據《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顯然,這種情況沒有規定加計扣除項目。
2.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種情況雖然可以加計扣除,但在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加計扣除項目時,僅是對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對土地成本價款不加計扣除。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
《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作為加計扣除20%的基數。
(三)土地閑置費
《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予以加計扣除。
(四)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政府以各種形式減免或者返還的金額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時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按照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上支出在「開發成本」中列支,收到返還的上述資金應沖減開發成本,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將上述實際支付的政府代收費用從「開發成本」調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不享受加計20%扣除的優惠。
二、房屋裝修
(一)裝修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既然規定裝修費用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則應當允許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
(二)精裝修費用
如果屬於與房屋不可分離,一旦分離將會導致房屋結構、功能損壞的部分,應當允許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但是,對於電視機、壁式空調等可以分離的部分,不得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且不得加計扣除。
(三)舊房的裝修費用
財稅[2006]21號文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既然房屋的裝修是作為評估其交易計稅價格的因素之一,那麼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時也應該把房屋的裝修成本和費用計入這個建築物的「購建成本」,即對應《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中的(二)項。所以,財稅[2006]21號文中所規定的「每年加計5%」的基數應該包含「購房發票」和「裝修發票」的金額。國稅發[2006]187號文就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精裝修房,裝修成本可以作為「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從政策的公平性角度考慮,舊房的裝修費用,應該從裝修完工取得裝修發票的時間開始「每年加計5%「扣除。
三、代收費用
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准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二)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四、營銷設施費用
在主體建築內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而發生的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於2010年08月23日在《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等營銷設施費,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如何扣除?》的回復內容,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小區內、主體外修建臨時性建築物作為售樓部、樣板房的,其發生的設計、建造、裝修等費用,應計入房地產銷售費用扣除。售樓部、樣板房內的資產,如空調、電視機等資產性購置支出不得在銷售費用中列支。
(二)房地產企業在主體內修建臨時售樓部、樣板房的,其發生的設計、建造、裝修等費用,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
(三)房地產企業利用規劃配套設施發生的售樓部、樣板房的設計、建造、裝修等費用,如果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6. 房地產從拿地到掛牌再到銷售要交給政府哪些 稅啊
契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防洪費、企業所得稅、房產稅
7. 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塊土地,需要繳哪些稅
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方式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轉讓。目前我縣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都要通過招拍掛,涉稅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出讓方式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如工業用地變為商業用地)。
土地交易涉及耕地佔用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買方為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契稅。以出賣人為納稅人的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買方人為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以買受人為納稅人的有契稅、印花稅,縣城、建制鎮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現行稅收政策如下:
一、國土資源局採用招標、拍買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給單位或個人(國家出讓土地行為),出讓方不繳納各項稅收。買受人應繳的稅收有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
(一)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屏南縣,每平方米為25元,鐵路線路佔用耕地,公路線路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二)契稅(3%)。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受讓方為契稅的納稅人,依3%稅率徵收契稅。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的,應徵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關於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徵收契稅的批復[2008]662號)
(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
二、單位(企業)轉讓土地給單位(企業)或個人,受讓方應繳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依3%稅率徵收契稅,印花稅萬分之五貼花)。轉讓方應繳的稅收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徵收率5.45%)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該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單位由劃撥地轉為出讓地,以轉讓土地價款補交政府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三)、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轉讓財產收入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
三、個人轉讓土地給單位(企業)或個人,受讓方應繳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依3%稅率徵收契稅,印花稅萬分之五貼花)。轉讓方應繳的稅收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徵收率5.45%)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三)個人所得稅
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以轉讓財產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無法確定財產原值的,按轉讓財產收入額依1%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
四、縣城、建制鎮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我縣土地使用稅徵收范圍劃分為四個等級,每等單位稅額分別為六元、四元、三元、一元每平米。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