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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的有哪些特徵

發布時間:2021-02-28 08:30:58

❶ 我國房產稅的特點有哪些

上海房產稅細則全文

1月27日晚間,上海和重慶市房產稅試點方案終於出爐。上海市政府當天在官方網站上發布「關於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稱上海將從1月28日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徵收對象包括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稅率暫定為0.6%。以下是該通知全文:
為進一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二、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徵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稅規定執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
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四、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五、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暫定為0.6%。
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六、稅收減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五)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六)其他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
七、收入用途
對房產稅試點徵收的收入,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八、徵收管理
(一)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二)房產稅稅款自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房產稅稅額。
(三)凡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應按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主動提供家庭成員情況和由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擁有住房相關信息的查詢結果。地方稅務機關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購住房是否應繳納房產稅予以審核認定,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繳清房產稅稅款。
交易當事人須憑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四)納稅人應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並提供相關信息,對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其追繳稅款、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五)應稅住房房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暫行辦法規定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市地稅局負責制定。
九、部門職責
(一)建立工作機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財政、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
(二)協同徵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建立應稅住房房產稅徵收控管機制,根據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需要,提供相關信息,共同做好應稅住房的認定工作。
(三)實現信息共享
市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共同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台,實現個人住房信息資料庫信息共享。
十、評估機制
房產稅稅基評估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地稅、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十一、其他事項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中的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門制訂,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❷ 什麼是房地產稅

什麼是房地產稅。

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是指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在中國包括房地產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

房地產稅的發展歷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將房產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

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並為房地產稅。
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並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只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徵收。
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國家決定恢復徵收房地產稅,將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國內單位和個人。
2014年稅收專項檢查大幕初啟。記者日前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房地產及建築安裝業再次被列為指令性檢查項目,這是房地產業自2002年以來連續12年被納入檢查范圍。
體量大、利潤高的房地產行業涉及8個稅種,包括廣受關注的土地增值稅。在往年的稅收專項檢查中,房地產行業成了查補稅款的「大戶」,有些年份幾乎佔到全部查補稅款數額的一半,其涉稅違法手段花樣百出。[4]
房地產稅從試點到立法
●2011年1月,上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地產稅試點,適用稅率暫定為0.6%。徵收對象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購房。
●2011年1月,重慶啟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徵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時任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提出,房地產稅改革試點經驗將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同時將積極推進單位房產的房地產稅改革。
●2012年底,住建部部長姜偉新表示,正在研究房地產稅試點,2013年將繼續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編制實施好住房發展和建設規劃。
●2013年2月,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擴大個人住房房地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2013年5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改委《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將擴大房地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表示,預計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專家認為,條例出台後,全面征房地產稅技術條件基本具備。
房地產稅收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即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收都屬於房地產稅收,在我國包括房地產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交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交。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
契稅:以轉移土地、房屋使用權的行為為征稅對象。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❸ 房地產稅房產稅有哪些區別

房產稅和契稅是有區別的,第一房產稅是向賣房人徵收的,契稅是向買房人與賣房回人雙方徵收的答,房產稅是有界限的,而契稅是只要有買賣房的交易就要交納的.現在實行的房產稅又有了新的變化,所購房屋超過二年後,可以不交納房產稅,原有的規則是五年

❹ 房地產稅法四種共性的制度特徵

房地產稅是全社會關注的問題,關繫到千家萬戶,涉及到每個人的切實利內益。房地產稅容是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稅收制度和稅種,必然有自己的作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同時籌集財政收入,滿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作為社會通行的稅種,我們歸納了四種共性的制度特徵。

中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普遍實施的房地產稅制度。幾年前進行過試點,積累了經驗。房地產稅實施的總體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實施。目前正在設計、完善,並同時論證和聽取意見。我們會注意參考國際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特點,當然中國有中國的國情,會從中國國情出發,合理設計。

❺ 房地產稅收的特徵

房地產稅收具有以下特徵: 稅與法不可分離。「因法設稅,依法治稅」是稅收法律化的基本要求。離開了法律的規定,稅收這樣一個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活動便失去了其應有的基礎和保障,也無法真實發揮其功能,實現其價值。作為專門用以調整房地產領域的房地產稅收,當然也無法離開法律規定這一前提條件而任意行為。通過立法的規定,將有關房地產稅收的種類、具體內容、法律責任等予以一一確認,使房地產稅收的有關內容得以公布頒行,從而為房地產稅收的開征、徵收、管理、稽查等奠定法律基礎,使房地產稅收具有了普遍遵行的效力和依據並得以正常進行。
國家對房地產設立稅種、開征稅收,無論是從國家行為的角度,還是從稅收本身來看,其行為均非任意,均需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使之法律化後,方得以實施。國家對房地產稅收的行為,從表面上來看,只是一種國家行為,但究其實質,行為之所以能夠產生應有的法律後果,是因為房地產稅收同時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規定性,也正是這種性質使之與一般的行政收費相區別。 房地產稅收工作是一項嚴謹、規范的工作,無論是由國家稅務機關徵收,還是通過受委託的國家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其行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范,不可任意妄為。
從房地產稅種的設立、開征,到房地產具體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率、計稅依據、減免稅規定等內容的確定,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對於依法所確定的內容,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受託代表稅務機關代行房地產領域稅收代扣代繳職責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其對房地產稅收的徵收管理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方式下進行。
在房地產稅立法的同時,有必要對現行的房地產市場各種稅費進行清理,理順政府、開發商和消費者三者在市場中的關系。

❻ 房地產的特徵有哪些呢

1)房地復產位置的固定性(土地制不可移,房屋也不可動);
2)房地產地域的差別性(每宗房地產的價值都不同);
3)房地產的高值、耐久性(價格貴、土地永久的);
4)房地產的保值、增值性(貨幣貶值、房產保值、貨幣增值、房產增值);

❼ 房產稅的特徵

房產稅的特點

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具有下列特點:

1.房產稅專屬於財產稅體系中的個別財產稅

按征稅屬對象的范圍不同,財產稅可以分為一般財產稅與個別財產稅。一般財產稅也稱 「綜合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各類財產實行綜合課征的稅收。個別財產稅也稱「單項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土地、房屋、資本和其他財產分別征稅。房產稅屬於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限於房屋。

2.征稅范圍限於城鎮范圍內的經營性房屋

我國現行的房產稅限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徵收,不涉及農村。但是,對某些擁有房屋,卻沒有納稅能力或者沒有徵稅意義的單位,如國家撥付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國防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稅法規定予以免稅,進而將其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3.區別不同經營使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征稅辦法

擁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將房屋自用於生產經營,又可以用於出租、出典。鑒於此,房產稅根據納稅人經營形式不同,對前一類房屋按房產計稅余值征稅,對後一類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使征稅辦法符合納稅人的經營特點,不僅平衡了稅收負擔,而且也便於徵收管理。

❽ 房地產有哪些特徵

1) 房地產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不可移,房屋也不可動);
2) 房地產地域的差別性回(每宗房地產的價答值都不同);
3) 房地產的高值、耐久性(價格貴、土地永久的);
4) 房地產的保值、增值性(貨幣貶值、房產保值、貨幣增值、房產增值);

❾ 什麼是房地產稅房地產稅的歷史有哪些

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即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專關系的稅都屬於屬房地產稅。在中國包括房地產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將房產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並為房地產稅。——常識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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