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交土地增值稅還是土地使用稅,分別是在什麼時候交拿到土地後要交什麼稅
這兩種稅來房地產企業都要自交。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則在每年3、6、9、12月份征期交納土地使用稅,稅率按當地規定每平方米X元,乘以土地面積確定。土地增值稅是按開發項目交納,分為預交和匯算清繳。具體可參閱有關稅務文件規定。
⑵ 企業購買房屋跟土地需要交納什麼稅
企業在購復入土地和房屋過程制中涉及的稅金:
一、印花稅。簽訂轉讓合同時,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法規繳納印花稅。
二、契稅。企業在辦理產權轉移時,應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法規繳納契稅。
三、以上資產記入企業的「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後,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⑶ 購買土地要交什麼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一、新征耕地環節
1、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2、契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3、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
4、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二、土地出讓環節
1、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徵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減免契稅。
2、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出讓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三、土地轉讓環節
1、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上述地區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准為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為2%。
3、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稅率為: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所得稅。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差價的20%。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 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繳納。 6、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
四、土地使用環節
(一)自用
1、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省對獨立於行政區劃外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場、林場也徵收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2、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看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二)出租
1、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省對獨立於行政區劃外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場、林場也徵收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看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2、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
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出租土地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2%單位或個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分別計征所得稅。
(三)投資
1、營業稅。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應區別以下情況徵收營業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土地的使用權沒有發生轉移,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其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發生了轉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潤,按「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無形資產並投資兩項業務,轉讓無形資產應確認轉讓損益,計入應稅所得。
4、契稅。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繳納。 5、印花稅。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⑷ 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塊土地,需要繳哪些稅
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方式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轉讓。目前我縣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都要通過招拍掛,涉稅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出讓方式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如工業用地變為商業用地)。
土地交易涉及耕地佔用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買方為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契稅。以出賣人為納稅人的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買方人為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以買受人為納稅人的有契稅、印花稅,縣城、建制鎮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現行稅收政策如下:
一、國土資源局採用招標、拍買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給單位或個人(國家出讓土地行為),出讓方不繳納各項稅收。買受人應繳的稅收有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
(一)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屏南縣,每平方米為25元,鐵路線路佔用耕地,公路線路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二)契稅(3%)。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受讓方為契稅的納稅人,依3%稅率徵收契稅。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的,應徵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關於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徵收契稅的批復[2008]662號)
(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
二、單位(企業)轉讓土地給單位(企業)或個人,受讓方應繳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依3%稅率徵收契稅,印花稅萬分之五貼花)。轉讓方應繳的稅收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徵收率5.45%)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該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單位由劃撥地轉為出讓地,以轉讓土地價款補交政府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三)、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轉讓財產收入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
三、個人轉讓土地給單位(企業)或個人,受讓方應繳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依3%稅率徵收契稅,印花稅萬分之五貼花)。轉讓方應繳的稅收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徵收率5.45%)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三)個人所得稅
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以轉讓財產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無法確定財產原值的,按轉讓財產收入額依1%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
四、縣城、建制鎮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我縣土地使用稅徵收范圍劃分為四個等級,每等單位稅額分別為六元、四元、三元、一元每平米。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⑸ 請問:房地產企業購入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稅嗎
1、房地產企業購買用來開發的土地,除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都要交土地使用稅。 版根據《國家稅務權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的規定,除經批準的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應以土地使用證簽發日期為限,截止到住戶取得房地產權證之日。 即:以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證上的簽發日期為房地產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起算日期;房地產公司售房後將土地使用面積進行分解,以各住戶取得的土地使用證上的簽發日期為該記載面積房地產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終止日期,對於未出售的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面積仍由房地產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直至房地產公司將所有的土地使用證發給各住戶為止。
⑹ 企業土地出讓需要交哪些稅
依據國家相關稅收規定,營改增之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所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繳納完畢上述稅費之後,國土部門才會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一、營改增後,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二、根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五條(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如果你出售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則可以選擇按購銷差價依5%計算增值稅.
比如土地使用權購入500萬元,現在賣1550萬元,則應納增值稅=(1550-500)/(1+5%)*5%=50萬元.
三、 隨征城建稅(城市7%、縣城5%、農村1%)和教育費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2%.
四、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項目的金額和憑證,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徵收.核定徵收率由省級地稅局確定.
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0.05%貼花.由立合同人繳納.
因此,土地使用權出售,就是財產所有權轉讓,應按出售價格依0.05%計算繳納印花稅.
房地產公司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作為銷售回遷房的預收款,按規定應預繳3%的增值稅.
應預繳的增值稅=3000÷(1+11%)×3%=81(萬元)
房地產公司項目完工後房產移交給拆遷戶時,應確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按11%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已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
銷項稅額=3000÷(1+11%)×11%=297.3(萬元)
土地成本可抵減銷項稅額=900÷(1+11%)×11%=89.2(萬元)
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沖減土地出讓金,借:開發成本--土地成本(紅字)借:銀行存款.
⑺ 購買土地需要交什麼稅
一、增值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增值稅。
2、按繳納的增值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四、新征耕地環節
1、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2、契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3、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
4、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五、土地出讓環節
1、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徵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減免契稅。
2、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出讓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六、土地轉讓環節
1、增值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上述地區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准為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為2%。
3、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稅率為: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所得稅。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差價的20%。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 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繳納。 6、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
七、土地使用環節
(一)自用
1、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省對獨立於行政區劃外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場、林場也徵收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2、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看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二)出租
1、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省對獨立於行政區劃外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場、林場也徵收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看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2、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
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出租土地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2%單位或個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分別計征所得稅。
(三)投資
1、營業稅。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應區別以下情況徵收營業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土地的使用權沒有發生轉移,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其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發生了轉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潤,按「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無形資產並投資兩項業務,轉讓無形資產應確認轉讓損益,計入應稅所得。
4、契稅。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繳納。
5、印花稅。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