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租賃房產可以交易嗎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租賃房產,你是肯定不可以交易的,因為房產就是你的,你能交易嗎::
因為版只有房權產權人才能有權交易,你如果是不租了,只是可以轉租給另外的人。
但你肯定是不能交易房產權的。並且你也無法交易,因為你沒有房產本。
除非公有商鋪產權單位,需要出售變賣,你是可以賣的。
㈡ 住非住宅是什麼房產證
非住宅是指抄指住宅用途以外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房屋,如辦公用房、商業、金融用房、工業交通用房、文化用房、教育用房等。 非住宅與消防能不能批是沒有關系的,主要看是否符合消防的要求。
非住宅就是商業用途的房子,比如寫字間,門市等等,房產證上會寫明用途,非住宅等分類。土地證上也會寫。沒什麼區別,還是擁有全部產權,可以買賣租賃。
㈢ 房屋租賃是什麼意思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回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答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㈣ 營業執照上面的經營范圍:房屋租賃和自有房屋租賃有什麼區別啊!!!
1、繳納稅款的區別:
自有房屋繳房產稅是=原值*(1-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扣除率)*1.2% 。
租賃房屋如果出租方不納稅的話 ,那麼你納房產稅=租金*12% 。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
2、申請營業執照時的區別: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3、經營場地證明時的區別: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產權人把此房作為經營用房的證明;
(2)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3)經營場地租用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
(4)經營場地在路邊弄口,應遞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門的佔用道路許可證或批准件
(4)非居住地房地產租賃指什麼擴展閱讀:
私營企業的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1、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⑴農業村民;
⑵城鎮待業人員;
⑶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
⑷辭職、退職人員;
⑸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㈤ 法律上的固定住所指的是必須要在當地有自己的房子嗎,如果是租賃的房屋不能算是固定住所嗎。
租賃的房子不算固定住所,固定住所值得是本人已經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子。
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對實際居住地的房屋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單位住房使用權。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產權的房屋;居民自建或購買有土地下,無房屋產權證的房屋;
沒有產權證但已實際入住的按揭購房;租賃的單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對租賃的私房,一律不得納入「合法固定住所」的范圍。
(5)非居住地房地產租賃指什麼擴展閱讀:
2015年9月8日,積分落戶網上初評首日,有700多人上網計算積分,各申報窗口的電話也成了熱線,問得最多的兩個問題是暫住證和居住證的年限是否能銜接以及租房算不算「固定住所」。根據青島的規定,居住年限可以銜接,但是取得房產證才算有固定住所。
8日是積分落戶網上初評首日,截止到下午4點,已經有700餘人通過青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進行網上初評,計算積分情況。
根據規定,積分落戶指標體系主要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四部分組成。
其中基本分指標包括年齡情況、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參保情況、住房情況五項指標;導向分指標包括緊缺工種、落戶地區兩項指標;
附加分指標包括投資納稅、表彰獎勵、社會服務三項指標;負積分指標為違法失信一項指標。整體來看,每一項的得分都很重要,但其中4個項目的分值較高,如果能拿到最高分,積分就會躥高,分別是:
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參保情況、投資納稅,最高分值分別為70分、60分、60分和100分,這幾個項目是獲取落戶積分的重點。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申請參加積分排名,青島市發改委對年度落戶總量實施指標管理。
雖然9日才開始申報,但是8日人社部門在各區設立的八個申報窗口的電話已經成了熱線。記者從市南區人社部門申報窗口了解到,申請人員最關心的問題是居住證年限和固定住所。
「山東省居住證出現才3年左右,此前都是暫住證,根據青島公安部門的規定,這兩個證件的年限是可以銜接的。」工作人員介紹,固定住所也讓很多未落戶的人員著急,本來以為長期租賃的也算固定住所,但實際上積分政策要求必須有房產證才可以。
㈥ 急急急!辦理非居住房屋租賃備案需要提交什麼東西
租賃雙方當來事人在辦理租賃登記自時,除應提交已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有關證件。 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證件和土地使用證;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託書;代理出租的,應具有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代理出租的證明。 承租人應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上述應提交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中,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還應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還應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的,還應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其他組織的,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設立證明。 凡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局受理處出具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