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中居間是什麼意思
居間就是中間的意思!一般說得比較多的是中介公司,當然也可以指別的!居內間房的責任和義務是容負責將客戶(下家)的定金轉交房東(上家),負責上下家簽合同、上下家過戶、交房、煤氣有線過戶、結清水電煤物業費等等!
總之就一句話,居間方是有責任把握好整個交易過程的安全!
Ⅱ 什麼是房地產居間
是房地產經紀人員或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一種房地產經紀行為。具體是指經紀人員或房內地產經紀機構容向委託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並向委託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說通俗點就是房產中介在房屋買賣,租賃中作為合同的第三方,收取傭金!
Ⅲ 房地產居間的含義,謝謝!
房地產居間是房地產經紀人員或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一種房地產經紀行為。具體是指經紀人員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並向委託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由於房地產業的業務具有內容豐富、手續繁雜、涉及面廣等特點,決定了房地產居間活動對房地產業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成為房地產市場中不可缺少的經營活動。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居間業務量不斷提高。為了適應這種市場的需求,不同內容的房地產居間活動也逐步發展成業專業化操作的相對獨立的工作領域,如房地產買賣居間、房地產租賃居間、房地產抵押居間、房地產投資居間等。
Ⅳ 房地產代理和房地產居間的區別是哪些
代理一方,居間雙方。代抄理就是你是一方的代理,比如你是樓盤代理商,你代理銷售的業務,幫開發商賣房子,你的費用開發商結給你。你是中介,那麼你的行為就是居間行為,你作為雙方的居間人,協調操作雙方的買賣,你的費用雙方都會給你。
Ⅳ 房地產居間合同與代理合同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回人報告訂立合同的答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Ⅵ 甚麼是房地產居間合同
房地產居間合同也稱為房地產中介合同、中介服務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又稱中介人)與拜託人訂立的、旨在實現拜託人拜託事項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Ⅶ 房產或土地中介中,那個居間協議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居間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服務,他方為此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或協議。在居間合同中,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為此給付約定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期貨居間合同,是指具有一定期貨專業知識、資格和技能,能獨立承擔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專職為期貨經紀公司介紹客戶,或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的居間人與期貨經紀公司或客戶依法所簽訂的協議。在期貨居間合同中,這種為期貨經紀公司起介紹客戶,或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期貨經紀公司或實施委託的客戶一方則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是由眾多的、內容密切相關且依照一定的實務運作程序排列的合同條款所構成。這些合同的條款,是訂立期貨居間合同的雙方,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條件下的結果,是雙方共同意願在合同條款中的具體表現。從合同的形式上來看,合同的條款根據其在合同中的不同的特點、地位和作用,一般可分為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合同的普通條款這三種類型。居間合同即由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合同條款所構成。合同的條款規定了居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即成為法律關繫上的合同的內容。因此,分析和研究合同中的條款及其特點,對於理解居間合同的內容和把握其法律實質,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主要是對簽訂合同的雙方進行必要的提示。它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址(地址);聯系方式;有效證件號碼;本人基本情況等內容。由此可知,合同的提示性條款的特點是要求簡單、具體而又確切,起到提示和參考的作用。合同的提示性條款構成合同的基礎。同時,也成為合同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也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或重點所在。沒有或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就無法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產生。從期貨居間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說,居間合同的主要條款,大致包括以下內容: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其中,酬金的數量或計算方法、支付酬金的期限、方式和地點以及應支付的各種居間費用是重要內容);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權利與義務的終止;合同的違約與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規定等。其中,權利與義務中牽涉質和量的方面,都要詳細、明確和具體。合同的主要條款的特點是其表現為是整個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是合同中的重點所在。尤其是其條款中約定的權利與義務部分,調整和約束著合同雙方的權益和行為,無疑特別受到當事雙方的關注,在合同中占據突出重要的地位。 三、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在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和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其特點在於,合同的普通條款或是由法律所直接規定,或實際上是特定的某種行業規則、經營慣例、或公認的准則等。這些眾所周知的或是約定俗成的規則習慣,經當事雙方協商約定,可以形成為合同的普通條款而成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化繁就簡,不形成條款因而不必列入合同之中。 居間合同蘊含的民事法理諸性 期貨居間合同依法一經簽訂,居間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即宣告成立。揭示和研究居間合同中所蘊含的民事法理諸性,對於深入理解居間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查處可能由此而引發的居間糾紛案件,都有著重要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實際作用。從法律的研究角度著手,期貨居間合同具有如下民事法理特性: 一是法律上的平等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簽訂居間合同時,無論是居間人或是委託人,雙方在法律上都是處於平等的地位。根據這一法理,在依法簽訂合同時,當事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另一方。因此,依法簽訂的合同,其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應當視為是當事雙方在法律上平等自願的條件下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意願一致下的真實具體的表達,符合雙方的共同權益。據此,完全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是當事雙方應盡的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性。權利與義務是居間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內容。合同中規定了當事雙方的不同權利;與此同時,也規定了當事雙方相應的義務。居間人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享有各自的權利,並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協商和確定當事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相應的義務是居間合同能否成功簽訂的重要程序。而這一程序,當事雙方只有通過公平公正的方法,才能最終協商完成。本著這一法理,可以認為,合同雙方必須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協商或確定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或換言之,依法簽訂的居間合同中所規定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正是公平公正性的具體體現。 三是誠實信用性。以誠相待,以信相處,是市場經濟的不二法則,也是市場經濟參與的各個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合同當事的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循誠實信用的准則。一方面,居間人對委託人負有諸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如不得損害委託人的權益;如實告知交易結果,嚴禁虛假隱瞞甚或欺騙行為;確保委託人業務秘密等。另一方面,委託人對居間人也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義務,如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居間人的報酬;提供居間活動必要的行情信息和工作條件等。誠實性始終是貫穿於整個居間合同中的一條主線。只有居間人與委託人共同遵守誠實信用的准則,雙方之間才能建立一種行之有效的市場機制,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才能確保得以切實履行。 四.是合法性。依法簽訂的居間合同,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也即意味著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進行干預。同時,合法性也意味著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當事的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依法簽訂的居間合同,當事的雙方無論是對內對外,都享受法律的保護,並在法律的約束下,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居間合同的作用和意義 期貨居間合同在期貨交易中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簽訂合同表現為當事雙方建立居間關系、協商和調整雙方之間權益關系以及促進交易成交必須要完成的一個實際操作程序,在此,居間合同成為建立居間關系的業務憑據或存在居間關系的從業證明;另一方面,合同的簽訂表現為當事雙方之間的關系即成為法律上的民事關系,意味著居間人與其委託人彼此承擔了相應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鑒此,開展對期貨居間合同作用的研究,尤其是重點研究其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僅對期貨市場居間交易的實際運作具有意義,而且更重要的,是對今後推進有關期貨居間人問題的立法進程,進而推進與此相關的其他參與期貨市場主體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對理解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和今後制訂期貨居間人問題的全面立法進程,具有重要的推進意義。我國期貨市場建立的十多年來,立法卻一直是無視期貨居間關系的客觀存在,無所作為,毫無建樹。實際情況表明,因期貨居間交易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整個期貨糾紛案件中不僅占據相當的比重,而且對期貨市場形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規定》的公布實施,初步改變了這種狀況。它的重要性在於其第十條專門涉及了居間人問題:一是首次提出居間人這一重要經濟和法律上的范疇,明確了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地位,彌補了以往法律法規上的空缺和不足;二是規定了期貨公司或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強調了居間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尊重和切實得到維護;三是規定「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告知了居間人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規定》所涉及的居間人的問題,從整體上來說,只是居間人問題的一個部分,內容畢竟有限。類似期貨居間人如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怎樣行使民事權力、期貨居間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都還未具體涉及。這就為今後全方位地、系統地、深入地開展對居間人的法律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間和拓展領域,有利於繼續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推進期貨居間人問題的全面立法進程。 其次,將從整體上加強對期貨居間人的管理和推進期貨居間人隊伍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期貨居間合同所涉及的,只是居間人在期貨市場上開發客戶和接受客戶委託的居間行為。相對而言,這只是期貨居間人業內活動的一個方面或一個部分。然而,居間合同所蘊含的法理諸性以及它所體現的民事關系的重要性,使得我們可以此為突破口,進而對期貨居間人活動的其他方面進行深入而又系統的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對期貨居間人從業資格的規定、市場准入、考核、審查和管理體系;建立業內統一的期貨居間人專項資料資料庫;制訂期貨居間人的業內行為規范;制訂和實施對期貨居間人的招聘、培訓和獎懲制度等。如此,將期貨居間人從資格認定、市場准入、定期考核、行為規范、審查管理的整個過程,都建立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監督之下,建立起一支能夠真正符合期貨市場需要的合格規范的居間人隊伍,使之規范有序地運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三,對與居間人密切相關的其他期貨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向著規范化、法制化方向發展是個有力推進。期貨居間合同,主要涉及期貨居間人、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這三個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這三者之間的關系,不僅足以影響能否有效地維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期貨市場的正常運行和市場的規范穩定發展。居間合同的存在,得以將它們三者有機的聯系起來,並使得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成為事實上的法律民事關系,使得可以利用法律的辦法,調整和約束它們之間的關系,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毫無疑問,開展對居間合同的深入法律研究,將有助於期貨居間人、期貨經紀公司、期貨投資者這三者之間建立適合市場要求的交易關系和正常的市場運作機制,進而推進期貨市場整體運作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
Ⅷ 什麼是房地產居間合同
f房地產居間合抄同,是指房產居間人(房產中介)向委託人(出賣方、買受方)報告訂立買賣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地產居間合同在目前房地產買賣市場大量出現,根本目的在於確認和保證房地產買賣雙方以及居間方各方權益。
一般而言,房產居間合同相對比較保護居間方(中介)的權益,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之時務必對合同條款內容查看仔細,特別是支付居間費用(傭金)的條款。
Ⅸ 房產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啊 請知道的人說一下啊
就是三方合同,中間有一方,類似中介一方
Ⅹ 房地產居間業務的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1、房地來產居間業務開拓
2、房地自產居間業務洽談
3、房地產查檢
4、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
5、信息的收集和傳播
6、買房和承租方看房
7、撮合成交
8、協助房地產權屬登記備案
9、房地產交驗
10、傭金結算和提取
11、售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