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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權共有證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27 00:50:28

A. 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共有情況是什麼

產權共有情況記載的是該房屋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的份額。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即為等額共有。

B. 房地產權證與房地產權共有證有何區別

性質一樣,在產權證上也應當註明共有的情況。

C. 共有產權證是什麼

共有產權證 共有產權是指:一件實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即共有人,在版實踐中又有按份共權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的大小,對共有實物享有一定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後者是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實物享受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等的義務。 共有產權證是這件實物的證實證件,且具有法律效益。 共有產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稱為「共有房產」。上述人的房產權利以房地產登記並由登記機關頒發房產證的形式,在法律上予以確認。共有房產的房本發幾本沒有統一規定,上海只發一本——即便一百人共有一處房產。 共有的形式分兩種: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後者有確定的各自比例份額。例如三人共有中,甲佔比為30%,乙為50%,丙為20%。前者則不明確比例,理論上可認為是均等。 共有房產的轉讓,相比一人的,還有其特殊的規定,在此就不展開了。

D. 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權共有證的區別是什麼

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第一業主即共同購買人的順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產權證內》,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容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產權共有(用)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兩證的顏色也有不同,一個是藍色,一個是綠色。

E. 房產權證和房產權共有[用]證有什麼不同

賣房子必須產權證與共有權證一起才可以。
必須所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才能出賣。
因為有共有權證說明該房產是幾方共有的。

F. 房產證上共同共有什麼意思

簡單說就是房子是兩個人名下的。(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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