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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贈送的家電如何入成本

發布時間:2021-02-26 08:57:23

『壹』 買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先說第一種可能。在增值稅方面,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很顯然,對於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是否構成視同銷售,只有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可作判斷依據,其核心條件是「無償贈送」。那麼,售房贈送家電到底是不是將「貨物無償贈送」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售房贈送家電過程中,很明顯房地產公司從購房人手中取得了家電對應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些家電不屬於「無償贈送」。第一,房地產公司贈送家電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受贈人必須購買房屋。第二,企業的本質是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是根本宗旨,房地產公司也不例外。在進行附送家電的決策時,房地產公司必然測算過相關成本與帶來的效果,因此附送家電的價值就構成了房屋銷售的成本,相應的也會從房屋的售價中回收。第三,作為一個企業,所有贈送活動都有目的,房地產公司售房同時贈送家電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促進顧客購買公司的產品——房屋,贈送家電的行為可以與某一筆明確的銷售收入掛鉤,所以房屋的售價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電的價值,這也是售房贈送家電與一般贈送的本質區別。 因此,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的家電並非是無償地把家電贈送給購房人,而是收取了貨幣的,只不過收取的貨幣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價中,沒有被直接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再說第二種可能。《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這項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混合銷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混合的行為中有提供應稅勞務;二是其中的貨物被銷售了;三是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發生在同一筆銷售行為中,就是發生的時間一樣、客戶一樣。 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混合行為包括了銷售房屋也即不動產和贈送家電。暫且不論贈送家電是否是銷售行為,單就這一混合行為中沒有提供應稅勞務一項,就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就算回歸到制定混合銷售有關稅收政策的出發點——基於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個不同稅種,本案中贈送的家電也不應該等同於銷售。因為它是在銷售房屋同時採取的促銷手段,並非企業的常態行為。如果是常態行為,企業每銷售一套房屋就得贈送一套相應的家電。另外,贈送家電也不是銷售房屋所必須提供的,不是企業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簡單理解為銷售。據此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說,售房贈送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其中的贈送家電無需繳納營業稅。退一步說,即便屬於混合銷售,如前文所述家電的價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銷售款中,也不應該再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繳納營業稅。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於售房贈送的家電,房地產公司既無需為之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其實,對於類似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已從一個側面作出規定。電信企業開展電信業務而贈送一定實物行為與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本質都是一樣,因此後者完全可以參照前者處理

『貳』 請教一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房的家電,廚具入什麼會計分錄

金額小的直接計入當期生產費用,金額大計入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叄』 房地產開發企業水電費進入成本嗎

分情況而定:1、公司辦公用的,計入「管理費用」
2、現場施工用進入開發成本。

『肆』 銷售房產時贈送的電器計入什麼科目

個人認為購買時:,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版存款 贈送時: 借:銷售費權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伍』 房地產企業購買家電,供已買房客戶抽獎,這個怎麼做賬

期房樓盤規劃和配套基本都是看開發商的設計圖和規劃圖。但是開發內商在建設過程中容為了節省成本從而實現利潤化,到實際交房時,不少規劃都變成了空的,配套設施要麼沒有,要麼質量和數量大縮水,很多購房者以為這70年就是從自己簽合同的那一天開始算,其實這個70年是從開發商從政府手中簽下土地使用合同的時候開始算,而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商都會刻意隱瞞。

『陸』 房地產購房送家電可以做促銷費用嗎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版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權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柒』 傢具家電費用 能計入開發成本嗎

不能。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建標〔2001〕266號)規定,住宅裝飾裝修,指為了保護住宅建築的主體結構,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住宅內部表面和使用空間環境所進行的處理和美化過程。裝飾裝修工程里不包括家電和傢具。
可見,家電和傢具的銷售價款既不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收入,其購買的價款也不屬於裝飾裝修工程,因此貴公司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購買的這些家電、傢具費用不能計入開發成本。

『捌』 房地產開發商售樓送電器計入哪個科目, 能入成本嗎

按道理應該屬於銷售費用,還會涉及代扣代繳個稅,比較復雜。但是可以建議直接計入「開發成本-裝修」,在向稅務局解釋的時候就說是隨樓附送的,這樣比較簡單。

『玖』 房地產賣房送家電會計賬務如何處理

房地產賣房送家電,所送的家電是賣房金額的組成部分,購買家電可以做到開發成本中。
供參考。

『拾』 開發商售樓時贈送的電器和傢具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基本案情 大連市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精裝修商品房中,包含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這部分家電、傢具是由裝飾公司購買並作為裝飾費用,全額開具了建築裝飾業發票。 在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這些列入「裝飾」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應不應該作為開發成本(加計)扣除的問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商品房計稅收入中,含有轉讓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此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不應計入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裝飾公司的家電、傢具款,也不應計入開發成本,更不應該加計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這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已經包含在商品房的銷售收入中,房地產開發公司從裝飾公司取得的是建築裝飾業發票,業務也是真實的,按照《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 號)的規定,就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並應該享受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法理分析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 20%的扣除,是國家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的一項稅收優惠。但是如果納稅人將並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的電視機、電冰箱、沙發、床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通過「裝飾」手段,達到了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顯然是對這項政策的誤讀。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爭議的關鍵在於:對這些被「裝飾」的家電和傢具該如何認定?即對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和傢具,能不能認定為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 號)和《安裝工程與材料劃分暫行規定》,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傢具,都不是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不能在裝飾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包括購買電器、傢具的精裝修行為,其實質是經過了「裝飾」的一種代購行為,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裝飾的同時,由裝飾公司代購家電、傢具的一種代理服務。 由於這是種經過了「裝飾」的代理服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應當包括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了營業稅,從而掩蓋了其代購的實質。 由此不難得出結論,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精裝修的費用,不應當包括裝飾公司購買電器、傢具(包括稅金及附加)的金額。因此,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的由裝飾公司開具的建築裝飾業發票,不能全額作為商品房裝修費用扣除,應從商品房銷售價款和商品房裝修費用中同時剔出。 政策建議 近些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各種商品房精裝修銷售已經形成一種趨勢,並且裝修費用在商品房銷售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購買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檔次越來越高,如果房地產公司採取「裝飾」手段,必然會增加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難免出現政策執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稅收優惠,顯然和目前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不相適應。建議取消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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