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獨立所有的房產有哪些權益
擁有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等。
2. 房地產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房屋產權:泛指所有者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共有產權:指一家房地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即共有人,在實踐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的大小,對共有房地產享有一定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後者是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房地產享受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等的義務。
房屋抵押: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過戶:即更換房屋承租人姓名。
房屋所有權: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所謂的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
3. 我國房地產權利目前主要有哪幾種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權抄利,主要有所襲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抵押權和租賃權。上述權利中,所有權以外的權利,統稱為他項權利;租賃權屬於債權,其餘屬於物權。債權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不能要求與其債權債務關系無關的人作為或者不作為。因此,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相對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由於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所以又被稱為「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享有物權,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預。物權的義務人是物權的權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因此,物權又被稱為「對世權」。在特定的房地產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優先保護物權;有兩個以上物權的,優先保護先設立的物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物權中,所有權屬於自物權,其餘屬於他物權。自物權是對自己的物依法享有的權利。他物權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的權利,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在他物權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屬於用益物權,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就他人的擔保物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 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包括什麼
房地產的來合法權益包括:
(一)源房地產權利及其行使的限制
擁有的房地產權利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以及這些權利是否完整、清晰等,價值會有很大的差異。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有可能要遭受某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地役權的存在會降低供役地的價值。
(二)房地產使用管制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房地產利用特別是土地利用,都有或多或少的限制。對房地產估價來說,有意義的使用管制主要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以及城市規劃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的規定。
(三)相鄰關系的限制
相鄰關系是指房地產的相鄰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當地習慣,相互之間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者接受必要的限制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特別是從義務方面來看,相鄰關系是對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的一種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存在對房地產價格有一定的影響。
(四)額外的利益或好處。如,屋頂(也稱為樓頂、屋蓋)或外牆面可出售或出租給廣告公司做廣告獲取經濟收入。
5. 房屋權益證是什麼
1、房屋權屬證書(即房屋權益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二條)。
2、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三條)。
3、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轄區內的市、縣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名稱統一報建設部,由建設部統一編制注冊號(《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六條)。
(5)屬於房地產權益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屋權益證的相關情況
根據《建設部關於頒布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第五條,規定如下: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的,房產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1、新建房屋。
2、房產權屬轉移(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劃撥、轉讓、判決等)。
3、房產權利人更改法定名稱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毀使房屋現狀變更。
4、設定他項權利(房地產抵押權、典權等)。
5、房屋或者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
6. 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包括什麼
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包括:
(一)房地產權利及其行使的限制
擁有的房地產版權利是權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以及這些權利是否完整、清晰等,價值會有很大的差異。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有可能要遭受某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地役權的存在會降低供役地的價值。
(二)房地產使用管制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房地產利用特別是土地利用,都有或多或少的限制。對房地產估價來說,有意義的使用管制主要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以及城市規劃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的規定。
(三)相鄰關系的限制
相鄰關系是指房地產的相鄰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當地習慣,相互之間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者接受必要的限制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特別是從義務方面來看,相鄰關系是對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的一種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存在對房地產價格有一定的影響。
(四)額外的利益或好處。如,屋頂(也稱為樓頂、屋蓋)或外牆面可出售或出租給廣告公司做廣告獲取經濟收入。
7. 房屋產權具體包括哪些房屋權利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
6、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三、取得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了,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1、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2、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四、消滅
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原房產權利人失去對該房產佔有、使用、好處和處分的權利。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有如下幾種: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了,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