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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地產有些什麼稅

發布時間:2021-01-04 01:40:25

❶ 工業地產有沒有公共維修基金和契稅

根據規定,以現行契稅政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當個人專購買普通住屬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徵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❷ 工業用地稅費要繳納哪些

一、轉讓方應申報繳納的稅費

1、增值稅,按不含稅價5%計算。

2、城建稅,按增值稅額的5%;

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額的3%;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稅額的2%。

3、印花稅,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4、土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確定不同稅率。

5、所得稅。根據轉讓方經濟性質確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由納稅人將房地產轉讓所得並入其他所得一並自行申報繳納。

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

二、受讓方應申報繳納的稅費

1、印花稅,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2、契稅,按不含稅價的4%。

(2)工業地產有些什麼稅擴展閱讀

工業用地契稅

1、工業廠房轉讓需要交的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房屋買賣契稅按成合同交額的3%繳納。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房屋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單位房轉讓營業稅按差額的5.6%繳納;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3、土地增值稅按增值的比例繳納(增值50%以內按30%,增值100%以內按40%,增值200%以內按50%,增值200%以上按60%);境內單位轉讓房產,由單位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4、工業廠房轉讓需要交的費:根據國家規范非住宅交易費每平方10元(交易雙方各半);房產登記費550元/幢;印花稅0.1%(雙方各半);土地登記費0.08元/平米;土地交易費3元/平米(雙方各半)。

❸ 工業出讓土地過戶需要交納什麼稅費

一、 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購買掛牌出讓的土地是否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這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

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范,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

因此,財稅〔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目前,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耕地後,對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的價格當中;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佔用稅。

對後一種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有關規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因此,通過招拍掛

❹ 工業用地轉為房地產用地要交哪些稅種

土地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主要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70號)第四點「四、加強對開發區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開發區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選址必須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管理。凡是違法下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供地審批權,違法下放規劃管理權的,必須立即糾正,廢止有關文件。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徵用土地,並按法定標准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用。嚴禁低價協議出讓土地,協議供地必須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協議出讓的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禁止將以徵用方式取得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農業園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種植、養殖等農業園區的建設用地標准做出規定,防止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變相搞房地產。」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第四條「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如果用途的變更符合城市規劃,按政策個人認為只要按市場價格補交差價就可以了,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是,在實際當中,不同的地方對這一原則的理解程度和政策執行方式都不盡相同,比如規定對這類土地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招拍掛),又如只要按經認可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清出讓金即可進入市場等等。歸總起來,這些操作的差別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應補交的市場價」如何實現的問題,政策對此並沒有規定得很具體,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靈活性,也就是說如果地方在執行上頭的政策時可以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比如2樓朋友說的「必須招拍掛」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必須招拍掛」個人認為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由於使用權已經被買斷(一定年期),因此強制性要求「招拍掛」的做法不妥當,有違物權的基本准則;但如果是劃撥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權利要求進入有形市場公開交易。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70號)第四點中的部分「協議出讓的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布2006年5月31日發布2006年8月1日實施
規定:
「4.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2006年5月31日發布2006年8月1日實施
規定:
「4.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8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經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根據批准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按下式確定: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准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❺ 工業用地土地增值稅怎樣計算

一)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包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4)經當地稅務機關舊房和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6)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項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額。

從上可以看出 可以扣除450W所交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取得土地的300W,以及相關的費用,當地規定可扣除的比例。
二)計算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就是說用一的數據除以扣除金額。
(三)計算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❻ 工業企業轉讓土地和房產應繳哪些稅

單位抄轉讓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襲涉及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38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本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七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四十;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五十;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❼ 工業企業出售土地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後改為增值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僅為純粹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營業稅稅目的「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企業應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七)款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

因此,若企業轉讓的平基土地為在建項目,轉讓時也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

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上一環節是否已繳納營業稅,均應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的有關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同時,在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的管理上,應嚴格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若企業能取得購入土地使用權時的合法憑證,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相應地,企業還應按規定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二、土地增值稅
企業轉讓土地,取得收入,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規定,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因此,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計算轉讓土地的增值額。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為30%~60%.

三、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印花稅應稅憑證。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企業均應繳納印花稅。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業轉讓土地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該收入屬於企業的收入總額,且該收入不屬於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土地成本、費用、稅金等支出可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❽ 購買工業廠房的契稅是多少

一般是3%,不過也分地方,有的地方是4%。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8)工業地產有些什麼稅擴展閱讀

契稅有關知識

(1)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

(3)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4)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5)
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

(6) 自2011年09月01日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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