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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哪些費用計入前期工程費

發布時間:2021-01-04 00:40:45

㈠ 房地產企業的零星工程,人工費怎麼入賬。進入開發成本的什麼科目合適

根據相關部門審批,零星工程入開發成本——建築安裝或者基礎設施,工資一般先入開發間接費用——工資……

㈡ 1、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費用中的前期工程費包括( )。多選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內》的通知(國稅發容[2009]31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二)前期工程費。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
因此,A、B屬於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規劃設計費、勘察費、可行性研究費為前期工程費。
答案應選CDE

㈢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外牆保溫工程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外牆保溫是建築物的構成部分,這部分造價應並入工程總造價中。

如果是項目發生的費用,計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 間接開發費用 科目核算;‍間接開發費用』二級科目包括差旅費,廣告宣傳,人工工資,小車費,修理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辦公費,電話費,低耗品攤銷等。

國家標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第3.0.22條中規定「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應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外牆保溫層應計入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般業主看來,外牆保溫是計算在建築面積內的,按建築面積買的產權房理應當包括外牆保溫。

(3)房地產開發企業哪些費用計入前期工程費擴展閱讀:

1、本科目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企業對出租房進行裝飾及增補室內設施而發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開發產品經營業務中發生的按月計提的出租開發產品攤銷等,可直接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為進行資金的籌集等理財活動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等。

企業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建築安裝工程費等,屬於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有關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項目中);應由開發產品成本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先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有關的開發產品成本。

㈣ 在建工程和房地產開發成本有何區別

1、性質不同:在建工程是企業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房地產企業為開發一定數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2、特點不同: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產品的製造成本和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自營在建工程是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並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3、核算不同: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准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是企業將開發一定數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按成本項目進行歸集和分配,最終計算出開發項目總成本和單位建築面積成本的過程。

(4)房地產開發企業哪些費用計入前期工程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六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開發成本時,也有基本相同的內容,即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二者雖表述相同,但在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中,開發成本的處理仍有區別。

㈤ 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房地產開發產品成本根據它的用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用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房屋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種房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5)房地產開發企業哪些費用計入前期工程費擴展閱讀:

核算開發成本項目: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補償費,或採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現場管理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參考資料:網路-房地產成本

㈥ 房地產開發企業哪些費用計入前期工程費

一、勘探費。包括地質勘探、地下文物勘探;
二、設計費。包括 總體規劃設計版費權、施工圖設計費、環境設計費、售樓中心設計費
三、地形圖測繪費
四、開發項目可行性編制費
五、開發土地平整
六、開發土地垃圾清運費
七、回填土費用
八、定位放線費
九、三通一平 包括臨時用水、臨時用電、臨時用道路
十、開發場地圍牆工程
十一、地基檢測費、臨時辦公室建設費
十二、人防異地建設費
十三、城市基礎配套費和綠化費
十四、牆改專項費
十五、招標代理費、服務費、公證費
十六、質量監督費
十七、合同鑒證費
十八、公共消防費、地震檢測費、工程監理費用
十九、廣告牌製作以及廣告照明、廣告牌電纜工程

㈦ 房地產企業財務報告中的開發成本和開發產品分別指什麼

1、開發成本是指構成房地產商品售出條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攤的配套設施費、環境綠化費和外管網等全部費用。

2、開發產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建設過程,並已驗收合格,符合國家建設標准和設計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訂購單位。

或者作為對外銷售、出租的產品,包括土地(建設場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上是開發建設過程的結束和銷售過程的開始。

(7)房地產開發企業哪些費用計入前期工程費擴展閱讀:

開發成本在會計業務上的處理:

1、本科目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企業對出租房進行裝飾及增補室內設施而發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開發產品經營業務中發生的按月計提的出租開發產品攤銷等,可直接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為進行資金的籌集等理財活動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等。

企業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建築安裝工程費等,屬於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有關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項目中)。

應由開發產品成本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先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有關的開發產品成本。

3、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特點,選擇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核算方法。本科目應按開發成本的種類。

如「土地開發」、「房屋開發」、「配套設施開發」和「代建工程開發」等設置明細賬,並在明細賬下,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㈧ 房地產開發前期工程費用

A.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費用計入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
一、勘探費。包括地質勘探、地下文物勘探;
二、設計費。包括 總體規劃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環境設計費、售樓中心設計費
三、地形圖測繪費
四、開發項目可行性編制費
五、開發土地平整
六、開發土地垃圾清運費
七、回填土費用
八、定位放線費
九、三通一平 包括臨時用水、臨時用電、臨時用道路
十、開發場地圍牆工程
十一、地基檢測費、臨時辦公室建設費
十二、人防異地建設費
十三、城市基礎配套費和綠化費
十四、牆改專項費
十五、招標代理費、服務費、公證費
十六、質量監督費
十七、合同鑒證費
十八、公共消防費、地震檢測費、工程監理費用
十九、廣告牌製作以及廣告照明、廣告牌電纜工程;
B.計算土地增值額時稅法允許扣除的項目。
主要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包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
(5)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項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額。

㈨ 房地產開發企業電力配套工程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電力配套工程計入「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 」會計科目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估算可參照政府前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並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築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項目所在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徵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徵用費。國家建設徵用農村土地發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維修分攤、青苗補償費、耕地佔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徵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
(2)拆遷安置補償費。在城鎮地區,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拆遷安置費和拆遷補償費。
3.前期工程費
主要包括:(1)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一般可以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規劃及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水文地質勘探費可根據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和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准估算。
4.建安工程費
它是指直接用於建安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築工程費(建築、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燃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安工程費可採用單元估演算法、單位指標估演算法、工程量近似匡演算法、概算指標估演算法以及類似工程經驗估演算法等估算。
5.基礎設施費
它又稱紅線內工程費,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排污、排洪、電訊、環衛等工程費用,通常採用單位指標估演算法來計算。
6.公共配套設施費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參照「建安工程費」的估算方法。
7.不可預見費
它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准確程度,以上述1~6項之和為基數,按3%一5%計算。
8.開發期間稅費
開發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徵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費用在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占較大比重。應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准估箅。

㈩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律師費、租金是計入管理費用好還是開發間接費好它們有什麼區別

開發產品的建造成本是指開發產品完工前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的間接費用、借款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開發產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成本對象中。間接成本能分清負擔成本對象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對象中;因多個項目同時開發或先後滾動開發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則應根據配比的原則按各項目佔地面積、建築面積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計入有關開發項目的成本。
下列項目按以下規定進行扣除:
( 1 )銷售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當期准予扣除的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是指已實現銷售的開發產品的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銷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成本對象總成本÷總可售面積
銷售成本=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
( 2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應按成本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並按規定在稅前進行扣除:
① 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前實際發生的,直接攤入相應的成本對象。
② 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後實際發生的,首先應按規定在已完工成本對象和未完工成本對象之間進行分攤,再將應由已完工成本對象負擔的部分,在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之間進行分攤,其中,應由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分攤的部分,准予在當期扣除。
( 3 )借款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如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按其實際發生的費用配比計入成本對象中;如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後發生的,應作為財務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 4 )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因對已售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保養、修理、更換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
( 5 )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入成本對象的施工成本;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規定進行扣除。
( 6 )成本對象報廢或毀損損失。成本對象在建造過程中如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對象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規定直接在當期扣除。
( 7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按規定的標准扣除。
( 8 )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待售開發產品按規定轉作經營性資產,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並准予在稅前扣除;未按規定轉作本企業經營性資產和臨時出租的待售開發產品,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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