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對於代收費用的稅務處理主要體現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相關稅法規定中。
1、營業稅
按照營業稅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價外費用需要繳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根據營業稅的相關政策規定,代收費用原則上應當作為價外費用繳納營業稅,即只要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為收取了,不論其是否計入房價內或是否開票(與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區別之處),原則上都要作為計稅依據計入到營業額中。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代收費用是不需要納營業稅的,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如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9號)有明確規定。其他代收費用都要作為價外費一並計征營業稅及其附加。作為代收的印花稅、契稅由於本身是稅而不是代收的費用所以無需計征。
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並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於移交時扣除。
可見,在企業所得稅上代收費用是否需要繳稅,關鍵看開發企業是否將代收費用納入房價內以及是否將代收費用開具了發票。如果開發企業將代收費用開具了發票或納入了房價內,那麼就需要計收入,當向有關部門繳納時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扣除,反之則不必作為收入,同時也不必計入成本費用。所以代收費用在企業所得稅上即使計入收入,也僅相當於「平進平出」「全收全付」,不會影響所得稅款本身,最多隻是影響以收入為基數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而已。
3、土地增值稅
根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六條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准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二)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代收費用的審核,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審核其代收費用是否計入房價並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時,審核有無將代收費用計入加計扣除以及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基數的情形。
綜上,代收費用在土地增值稅上政策是一貫的,從財稅字[1995]48號文件規定起,到國稅發[2007]132號文件,再到國稅發[2009]91號文件,政策並沒有什麼新變化,只是又一次強調了代收費用的處理規定而已。至於計征與否就是看代收費用是否計入房價內,並且此代收費用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所以代收費用在土地增值稅上的規定是確定且明確的。
案例及解析
某市稅務稽查局檢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此公司xx年營業收入30000萬元,其他應付款賬戶4500萬元,經查其他應付款賬戶發現該公司xx年至xx年在銷售商品房時向客戶收取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管道燃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代收費用共計4500萬元(其中專項維修基金800萬元),對於4500萬元的代收費用此公司未做任何稅務處理。
稽查處理決定:
1、專項維修基金800萬元,符合國稅發[2004]69號文件規定,不計征營業稅,其餘3700萬元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以及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規定,追繳該公司代收款項營業稅及附加,加收滯納金,並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本案:補繳營業稅及附加3700×5.6%=207.2(萬元)。註:當地地方教育費附加比例為2%.滯納金按日加收,以萬分之五比率計算,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金額計103.6萬元。
2、因代收款項票據由委託方開具,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的規定,此代收代付款項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因為代收費用單獨核算未並入房價內,所以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2.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如何納稅
由於開發經營的需要,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開發產品時,會代替相關單位或部門收取一些價外費用,如水、電、氣的初裝費和各項基金等。這些費用一般先由房地產企業收
取,後由房地產企業按規定轉交給委託單位,有的房地產企業還會因此而有結余。對這些價外費用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各稅種的規定有所不同。
需要繳納營業稅
按照營業稅相關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價外費用需要納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按照政策規定,即使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沒有利差,也要繳納營業稅。為了避免全額納稅,開發企業可以設立或委託代理機構收取代收費用,其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收取的報酬額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關於代理業營業額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託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價外費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取決於代收費用是以誰的名義收取。如果不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票收取的,則不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等價物以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並由企業之外的其他部門、單收取並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於移交時扣除。企業對納入開發產品價內自己收取的代收費用,在轉付給委託單位時,也可以從收入中扣除。
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六條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
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則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准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對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2.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據此分析,假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是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要求代收的費用,則也要作為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征稅。只有及時將代收費用按規定轉付給委託單位,才可以從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收入額中扣除。
3. 房產契稅返還要怎麼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稅。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二手房交易中,下列情況可減免契稅:
拆遷戶在購買房屋時可以享受減免契稅的優惠政策。
在購買二手房時,如房屋的價格與拆遷戶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一致,則新購房屋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減免新購房屋的產權轉移時的契稅。
如被拆遷房屋的價格低於新購房屋的價格,則新購房屋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只對差額部分徵收契稅。
二、辦理免稅減稅證明所需的材料
辦理免稅或減稅證明需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證;
2 、戶口薄;
3 、拆遷補償協議;
4 、商品房買賣合同;
5 、如果拆遷人與購房人不一致時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望採納
4. 房地產開發商交給國家的稅,稅率是多少
營業稅,5%
土地增來值稅.2%
城建稅.營業自稅*7%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其他教育費附加.營業稅*1%
所得稅.按開發項目位於地理位置不同,有百分之二十五的,有百分之二十的,有百分之十五的,和百分之十的.也按住宅和商業分不同的稅率了。
5. 房地產開發商交給國家的稅,稅率是多少
營業稅,5%。
土地增值稅.2%。
城建稅.營業稅回7%。
教育費附加.營業3%。
其他教育費附加.營業稅1%。
所得稅.按開發項目位於地答理位置不同,有百分之二十五的,有百分之二十的,有百分之十五的,和百分之十的.也按住宅和商業分不同的稅率了。
土地增值稅按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規定項目金額的增值額繳納(按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的50%、100%、200%和超過200%的,分別適用30%,40%,50%,60%等不同稅率);
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購房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五貼花;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乘1.2%繳納;
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6. 關於房地產商偷稅漏稅的問題!錢匯入私人賬戶。希望房地產商,懂行的朋友告訴下小弟。
看了你寫的東西,抄我不是很清楚你所說的狀況,我分析了一下,大該會有可能是這樣的情況:
1,中介怕你跑單,所以定金1W是中介收的,還沒有給開發商。
2,賣家並不是開發商,而是給開發商工作的相關人員,內部房源進行操作。
3,如果你能確認購房合同的章是開發商的專用章那這個房還是可以買。
4,一般來說,不管你的款打到哪個帳號上,開發商都不可能第一時間給你發票的,都是開收據,然後帳務去報帳後才給你領發票回來。
7. 房地產現金折扣要交稅嗎
你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開發商需要交,購房者不需要
8. 支付給客戶的傭金要交稅嗎
一、個人取得傭金抄收入可到個人居住地所在區地稅機關辦稅廳申請代開發票。取得的傭金收入應繳納營業稅(5%)及附加稅費、個稅。按次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每次500元。個人取得勞務報酬個稅計算:
(一)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不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應按3%的預扣率預繳「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二)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按減除費用800元後的余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四)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傭金的概念:
傭金,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稱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須通過牙商的情況下,傭金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中間剝削。傭金大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分別付給的。所付傭金的數額依商品的性質和貨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約定俗成的,形成了慣例。
9. 通過房產中介買新房返點要扣除稅票錢嗎
你好,新房售樓部的返點都是要扣稅的,所以中介實際到手的錢並沒有那麼多!如果中介再返給你肯定也要扣稅!
10. 現行增值稅對代銷房地產開發商品收取的手續費,傭金怎樣征稅
委託代銷商品,亦稱托售商品或受託代銷商品,即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為銷售商品。委託代銷商品收取手續費,主要有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根據現行稅收規定,一般納稅人受託方按照兩種方式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都應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
視同買斷方式
概念: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託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託方應在發出商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確認收入,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但其銷項稅額應按實際售價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計算得出,並開具相應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如果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仍與委託方按原協議價結算,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商品的手續費,對此差價要徵收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按協議價200元/件結算。B企業實際售價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賺得代銷商品差價4000元。
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因此,對於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行為,在納稅處理上,受託方實際是按購銷行為繳納增值稅。
收取手續費方式
概念:受託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託方嚴格按照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託方按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託方繳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託方提供的勞務報酬,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視為返利繳納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200元/件,B企業按協議價格出售給顧客,A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B企業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按銷售收入比例收取手續費2000元。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①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②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受託方按銷售比例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是與受託銷售額掛鉤的,因此,對此手續費收入應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同時規定,受託方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Pide;(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