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二手房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現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注意事項:
從現在二手房市場操作來講確實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地方,從規避風險角度來講首先應該選擇有品牌,操作比較正規的中介公司。另外建議大家在買二手房過程當中雙手見面,現在北京市場有很多不規范的行為吃差價的行為或者以某種形式,現在相對來說二手房是比較搶手的,有些熱點地區甚至高達一比八,一比十,這個時候也有業主急於出售,有些公司就利用這個心裡,用現金形式的押房,給了業主部分還款以後,根據業主原來簽訂的出售的全權代理這樣一個協議,然後去公正。很多買房人面對的時候只是房屋的中介公司,對房屋的具體狀況不來賓,也沒有見到真正的業主和賣家,這過程中就會發生比較大的價差,可能這套房子32萬拿來,可能38萬賣給你,實際上買賣雙方都受到了損失,有些中介公司就利用這樣的方式賺取差價。從嚴格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上這是違規違法行為,但是很多購房人不知道。
另一方面要看到明確的費用清單,二手房買賣當中牽涉到中介公司的傭金問題,手續費,有時候中介公司不給提供清單,只是這個房子拿到手一共多少錢,這個房子是怎麼發生,有多少是房款,有多少是契稅,印花稅購房人是不知道的,這可能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麵包括原有物業,在實際看房的時候要了解原有物業的情況,以前的費用是否都結清,包括水電、煤、暖氣,房產本身產權是否干凈,有沒有抵押或者問題,一個方面選擇正確的中介公司,另外爭取買賣雙方盡量見面,另外實際看房了解這個房子的歷史狀況。二手房的價格,北京市建委每半年會公布北京市公房再上市的指導價,大家可以在相關的網站查閱到,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可以查到現在可以查到去年各個區域的二手房的價格,這樣可以了解一些這方面的動態。二手房和一手房最大的區別在於產品的差異性非常大,選擇一手房項目的時候,一般來講可能就是幾個戶型,而且定價是開發商主導價格,所謂打一個折幅度是很有限,但是二手房交易標的物的離散性非常大,差異非常大,有80年代的房子,有90年代的房子一定要考察房屋的具體狀況。在市場交易來講面對的不是開發商面對的原來小業主,價格是可以通過對價交易和商量的過程。
B. 關於房產的最新法律有哪些
這方面的法律多的去了,但一般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回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答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等等。主要涉及房地產所有權制度、建設用地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制度、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等方面。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C. 房地產交易中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在交易之前就涉及一些法律問題了,更別說交易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了。首先我們現在買房、賣專房基本屬上都會找中介,一是省事、二是可以賣個好價錢。但是朋友們,你們知道中介有多少坑等著我們嗎?有時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會損失幾十萬啊。我在喜馬拉雅上聽了關於這個二手房買賣的避坑指南,就挽回了一些,還請了有律的劉甫作為我的出庭律師,官司打贏了,開心啊。
D. 買賣房屋你知道哪些法律知識
住房一直是我們關注的焦點,目前的房價一路狂升,但是市場還是受購房者青睞的。在買房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准備購房款,還必要了解相應的法律知識,以防上當受騙。
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的幾點法律問題
關於房屋的權屬問題
1、應當確定賣房人是房產證上登記的真實所有權人
房產證上會註明房產所有人信息,購房之前應注意仔細核對證件資料,確保賣房人是房產所有權人。購房之前,最好親自或者委託律師到房管局查詢房產證件的真偽,防止偽造證件的情況發生。
2、房屋共有人應一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若房屋有共有人,共有人應一同與賣房人簽訂合同,防止因賣房人無權處分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同時也要仔細核對共有人身份信息,防止出現冒名簽約的情形。
3、確保房屋不應存在權屬糾紛或瑕疵
房屋的權屬不應有爭議,也不應當存在抵押或者法院、檢察院、公安查封等可能影響或者阻礙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情形。
關於房產的權利瑕疵
1、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築或者存在拆遷的可能性
凡是違章建築,均不會有房產證,因此,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或者房管局查不到權屬登記的房屋基本上應當屬於違章建築,購買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即使遇見拆遷,賠償的價格也是很低廉的。
此外,購買期房應當注意該開發商是否五證齊全(建議選擇品牌開發商,以免出現開發商一房二賣、一房多賣或者開發商破產、倒閉、非法集資等法律風險),購置二手房應當注意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等是否齊全;同時在購房合同中應當註明因拆遷導致的風險或者利益由誰承擔或者享有。
2、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或者轉讓
實踐中,可能出現房屋已被法院、檢察院、公安查封或者已經過戶給第三人的情況。簽訂購房合同並不意味著房屋的所有權已轉移,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因此,購房付款之前應當注意此類問題,購房款應當在辦理過後才全款支付,盡量防止損失。
3、房屋是否被出租或者被第三人實際佔用
房屋出租給他人,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賣房人應當讓出租人出具放棄優先購房權的承諾書,同時要在購房人的要求下實現購房人使用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
關於土地的使用年限
住宅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實踐中,也有使用年限很短的住宅用地,這可能影響到房屋的實際價值,應當引起購房者的足夠重視。
關於房產交易產生的各種稅費
對於房屋交易產生的稅費,買賣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清楚。新房應繳納契稅、印花稅、維修基金、權屬登記費、物業服務費、交易手續費、產權工本費等,雙方應當約定清楚。
關於中介費
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中介費用由誰支出,同時約定在交易不成功的情況下,中介費是否收取,收取後是否退還。
明確違約事項
尊重契約精神,讓不誠信者支付違約成本,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因此,買賣雙方應當約定違約事項和違約責任,同時應注意,在非應雙方責任的情況下,比如,不能辦理銀行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情況下,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實踐中,很多開發商包括品牌卡發商,往往在購房者不能辦理貸款的情況下收取購房者高額的違約金,實際上,購房者是否能獲取銀行貸款,開發商或者與開發商合作的房產銷售代理公司比購房者更清楚,,有個別開發商或者代理公司,明明清楚該購房者不可能獲得銀行貸款而與之簽訂購房合同,繼而以購房者違約未辦理銀行貸款為由要求購房者解除合同並支付高額違約金。
明確房屋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房屋一般都會有相關的附屬設施、設備,如室內裝修、裝飾、花園、屋頂天台、游泳池等。在購房合同中,雙方應明確約定附屬設施的權屬,防止因此而導致房屋價值降低或者權屬爭議。
陰陽合同和付款方式
實踐中,主要是在二手房買賣中,為了實現避稅,買賣雙方在實際合同(陰合同)之外簽訂用於備案的合同(陽合同),實際上陽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當注意防止。
房屋買賣中,賣房最好採用銀行轉賬加買房出具收據的方式支付房款,為可能出現的合同糾紛留存證據。
總之,買房是一項技術活,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士來做。購買房屋,特別是經濟價值較高的房屋,最好聘請執業律師陪同,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爭端。
E. 關於房產交易的相關法律
一、關於小女兒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產權)的問題
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像房屋這種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移轉採取以登記為要件的形式,所有權自登記之時起移轉,只簽訂了合同,哪怕是經過公證的合同,而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都不會移轉給買受人。
也就是說,(1)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到相關的登記機關,如房管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小女兒就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成為房屋的主人,該房屋就是小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再是老人的遺產了,其他任何都無權要求分割,小女兒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的處分權。(2)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沒有到相關的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按照我國的物權法的規定,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即小女兒不能成為房屋的主人,房屋的主人仍是老人,小女兒只能依據自己和老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老人去給她辦理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老人不去辦登記,小女兒可以要求老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退還買房款並賠償損失。
二、辦理過公證的房屋買賣交易的效力
辦理過公證,只能證明該買賣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況,即買賣合同的效力沒有瑕疵,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該合同履行。
應當注意的是,辦理過公證,並不意味著房屋的所有權的轉移,公證只是對合同效力的一種保證手段。如上所述,要想通過買賣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到房管局辦理登記。
三、大兒子曾在老人生前作出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在老人死後是否還有權利來分割作為遺產的該套房屋。
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其次需要明確什麼是法律上所謂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放棄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間內,繼承人明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3、繼承權放棄的期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在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進行。只有在這段時間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會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享有的只是客觀意義上的期待繼承權,故不存在放棄與否的問題。且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未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大兒子在內的其他子女,雖然曾在老人生前作出過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但是那是被繼承人老人還在世,繼承並未開始(因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大兒子等人那是並沒有既得的繼承權,故他們那時所作出的放棄,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且老人去世,繼承開始後,他們均為表示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故他們並沒有喪失對老人遺產房屋的繼承權,他們有權要求將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來分割。
四、小女兒的權利如何保護
如果小女兒在老人在世時就已經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房屋就是小女兒一個人的,此時小女兒的權利沒有任何危險。
如果小女兒在老人在世時沒有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房屋仍是老人的。老人過世後,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遺囑,按遺囑執行;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那該房屋將在老人的所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間進行分配。此時,小女兒有如下方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1)小女兒和老人之間訂立有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老人沒有去為小女兒辦理登記,老人構成違約,小女兒是老人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老人退還房款,並支付房款利息。由於我國的繼承是債權債務概括繼承,故所有的繼承人在繼承老人的遺產前,老人的遺產首先要用來償還老人所欠的外債,如有剩餘才能分給其繼承人。因此,小女兒作為債權人可以主張:老人的遺產,包括這套房屋首先通過拍賣、變賣或折價的方式來償還老人欠自己的債務,如果有剩餘,才能在所有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
(2)由於從2001-2008年老人去世,老人一直和小女兒住在一起,小女兒對老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故小女兒可以自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在老人的遺產償還債務完畢後,就剩餘部分進行分割時,多分給自己一些。
F. 房地產相關的法律規范都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
(一) 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政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G. 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適用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城市商品房預屬售管理辦法》,《物權法》,《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無效。該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買賣雙方為逃避稅收在居間買賣合同中約定虛假成交價,一方要求以真實成交價訂立現售合同,對方不同意導致現售合同未能訂立的,視為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居間買賣合同沒有約束力,當事人請求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或者支付傭金的,不予支持。
(7)房地產交易有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條款在不同合同中約定不一致的,應認定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條款有效,非真實意思的條款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出賣共有房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賣人擅自處分房屋侵害了共有人權利為由主張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但是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為登記權利人與他人共有的除外。
H. 請問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I. 有關房地產、房屋的法律有哪些
中國房地產經濟人學會網上有,還可查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