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經紀人員從業不良行為有哪些
私自將客戶帶至其它經紀機構成交,或私自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經紀業務專等走私單行屬為。
向交易雙方隱瞞真實成交價以賺取交易差價的吃差價的行為。
私自收取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客戶回扣及好處費的行為。
挪用、侵佔客戶房地產交易資金或經紀機構資金的行為。
偽造經紀機構公章、合同、票據等造假行為。
將經紀機構房源或客戶資料私自轉賣、泄露給其它機構或個人的行為。
2. 我想知道房地產經紀人是個什麼樣的行業
房地產經紀人指在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房地產經紀人應具有一定的房地產經濟理論、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和房地產專業知識;能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房地產經紀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熟悉房地產市場的流通環節,熟練實務操作技能;熟悉市場行情變化,有較強的開拓能力,能創立和提高企業的品牌;以及一定的外語水平。
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的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並獲得合理傭金。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有權要求委託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並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發出的違法指令。此外,在經紀活動中,還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守職業道德。
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包括居間介紹、代理銷售、代辦手續、信息、咨詢、策劃等服務行為)的人員,必須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或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並經注冊生效方可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否則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報考有條件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的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則。國家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報名條件: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全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凡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願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安徽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合肥市,考前1周,各市人事局到省人事考試中心辦理准考證,考生按屬地原則在各市人事考試中心規定的地點領取准考證。在肥省直、中直駐皖單位考生到合肥市人事考試中心領取准考證。
其中,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和《房地產經紀實務》4個科目。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安排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房地產經紀實務》。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崗位證書者,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兩年滾動管理模式,考生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方可取得從業資格。其中檔案號是滾動考試管理的唯一識別標識,考生要妥善保管,以備下一年度考試報名時使用。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英文全稱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縮寫為CIREA;中文簡稱為中房學)的前身是成立於1994年8月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2004年,經建設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更為現名。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是由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也是在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領域惟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依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的業務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學會宗旨
團結和組織從事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傳;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執業標准、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並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學會主要業務范圍
組織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的理論、方法及其應用的研究和交流;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執業標准、規則;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辦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開展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業務培訓,對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繼續教育;建立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資信評價;提供有關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咨詢和技術支持服務;編輯出版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方面的刊物和著作,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代表中國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3. 房產中介公司經營范圍是什麼
房產中介公司經營范圍有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經紀,企業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地產營銷,地產代理業務、商品房或私宅租賃與銷售代理、二手房租賃與銷售代理、房地產銷售策劃服務、物業管理咨詢服務與信息交流等等。
(一)房地產信息咨詢
包括提供各地的地價、房價、房地產租賃價格以及它們的動態走勢,待出讓地塊和待出賣、出租、交換、抵押房地產情況,以及投資招商、購房、換房等信息的咨詢。
(二)房地產法律、業務咨詢
對於房地產法規、政策問題以及辦理房地產交易、租賃、抵押業務手續等問題的咨詢。
(三)房地產評估
房地產評估,是指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格的經營活動。房地產評估機構,即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活動的機構。
(四)房地產經紀
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經紀機構,即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洽談協議、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務,主要功能在於為房地產交易雙方牽線搭橋,提供服務促成交易。
(五)代理
代理研製房地產方面的可行性報告、投資開發方案、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方面的業務。
(3)房地產經紀企業有哪些行為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活動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4.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模式有哪些
你好,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模式有:
1、代理取費模式:銷售團隊由經紀公司組建內,銷售團隊的人容員成本由經紀公司承擔,經紀收取固定點位的代理傭金;
2、企劃推廣取費模式:負責項目的企劃推廣的一系列工作,收取企劃服務月費;
3、渠道分銷取費模式:組建渠道分銷團隊,銷售一套,領取一套傭金;
4、營銷顧問取費模式:經紀公司出銷售指導、策略指導駐場甲方,服務、指導甲方的銷售團隊,收取固定點位傭金+營銷顧問月費。
以上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取費各種模式
通常只有大的經紀機構有能力提供以上4種服務內容,中小型經紀公司受人力資源的限制,只能承接第1和第3種業務。
如果一個公司只能提供第2種業務,那稱之為企劃包裝公司或廣告服務公司,不能稱為代理公司。
5. 簡述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根據《房地產來經紀管理辦法》源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6. 房產經紀人的哪些行為屬違規
根據《房地產經紀抄管理辦襲法》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7. 房地產經濟活動中禁止性的行為有哪些
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來的禁止行為自
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房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交易物或交易方式屬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范圍,仍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的;
2.通過隱瞞房地產交易價格等方式,獲取傭金以外收益的;
3.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交易機會、提供不實信息和虛假廣告的;
4.用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促成房地產交易的;
5.與他人串通,惡意損害委託人利益,或脅迫委託人交易的;
6.泄露委託人商業秘密或利用委託人商業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7.出租、出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8. 房地產經紀活動的類型共有哪幾種
1.房地產居間
房地產居間,是指向委託人報告訂閱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內立房地產交易合同容的媒介服務,並收取委託人傭金的行為。
由於房地產業的業務具有內容豐富、手續繁雜、涉及面廣等特點,決定了房地產居間活動對房地產業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成為房地產市場中不可缺少的經營活動。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居間業務量不斷提高。為了適應這種市場的需求,不同內容的房地產居間活動也逐步發展成業專業化操作的相對獨立的工作領域,如房地產買賣居間、房地產租賃居間、房地產抵押居間、房地產投資居間等。
2.房地產代理
房地產代理是指以委託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方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服務,並收取委託人傭金的行為。
其中,商品房銷售代理是中國目前房地產代理活動的主要形式,一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房地產開發商委託,負責商品房的市場推廣和具體銷售工作,在這一代理活動中,常常又衍生出一些其他代理活動。
9. 房產中介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經營范圍: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經紀,企業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地產營銷,地產代版理業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