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產開發公司預收房款時,稅怎樣交,會計分錄怎樣做。請會計高手指教,
要交的稅來:營業稅(根據預收)源,城建稅(根據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根據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根據預收預交,每個地方不一樣),印花稅(根據預收一般是萬分之五),水利建設資金(根據預收,每個地方不一樣);
收到後,借:銀行存款,貸:預收賬款;
月末可以計提稅金,按照計提和辦法做分錄……
Ⅱ 房地產預收賬款如何納稅
1、作為房來地產開發企業,會自計收入和應稅收入是不一樣的。
2、你不需要在會計上做特別處理,該掛預收還是掛預收,該轉收入還是轉收入,只是應交稅金這科目是按實際應該繳納的稅進行計提、結轉。
3、在稅務上,應申報的金額=按稅務規定計算的應繳納稅款,即(轉成收入部份+未轉收入但需要納稅的預收款)×稅率
已申報的金額=實際已經繳納的部份,這你自己應該很清楚
已開票入庫的金額=開發票部份,這你自己應該很清楚
批准減免金額=稅務機關認定的文件上有
結算應補(退)金額=應繳納數-以繳納稅
Ⅲ 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專規定,房地產開發屬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Ⅳ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應該怎麼開票和交稅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應該怎麼開票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關於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文件並沒有規定,房地產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當然,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中規定, 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款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我們要注意,納稅義務時間指的是在那個時間有了納稅義務,需要申報納稅;而18號文件規定的是一種預繳增值稅的情形,並不是說企業產生了納稅義務。從法理上來講,是不一樣的。(當然,從實操上來說,很多人覺得是一樣的)從開具發票的角度來說,到了納稅義務時間,企業應該向客戶開具發票;而預繳增值稅時,並沒有到納稅義務時間,不應該給客戶開發票。
因此,從法理上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開具收據就可以,而不用開具發票。但由於購房人向有關單位辦理銀行及公積金按揭貸款、辦理抵押登記、繳納契稅、申請購房補貼時均需提供發票,在此背景下,房地產企業如何向客戶開具發票出現了不同的做法:
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在發票備注欄單獨備注「預收款」。(山東、湖北、黑龍江、江蘇等)
房企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填寫3%的預征率,並按照預征率預繳稅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收取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同時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按照相關適用稅率或徵收率補征稅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堅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收據。待購房交易正式完成後,購房者以收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取增值稅發票。(新疆、江西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8月18日頒布)中規定:……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應該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如何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應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待納稅義務發生時,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據其適用的計稅方法計算申報應納增值稅,已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按規定抵減。
Ⅳ 房地產企業依據預收帳款計提的稅金如何做會計分錄
可以先將計提的稅抄金轉到襲「其他應收款」單設一個明細「稅金」即
借:其他應收款--稅金
貸 應交稅費--***
等收入實現時再將「其他應收款」轉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借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 其他應收款--稅金
按「預收帳款」計提稅金是提前讓企業交稅但並不是企業當期的義務,所以按資產的定義仍屬企業資產。
Ⅵ 房地產企業預繳稅費問題
房地產企業繳納營業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稅法中明確指出了納稅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取得預收賬款時必須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收到的預收款金額。但新《企業會計准則》及稅法並沒有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預收款計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進行明確。 目前房地產企業結合實際核算營業稅的方法,按預收賬款科目當期的發生額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即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實際繳納稅款時,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貸「銀行存款」。年度終了,對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轉入當年銷售收入,並將已繳納的稅金轉入本年利潤,反映在利潤表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欄,就是借「本年利潤」,貸「營業稅金及附加」,同時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反映在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的期末余額里,對此部分計提的稅金在編制報表時,筆者認為應並入其他流動資產反映,對此部分已繳納的稅金則反映在
交稅費欄,用負數表示。
房地產企業預繳所得稅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關於未完工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問題中明確: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後再行調整。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一般核算方法按預收賬款當期的發生額扣除期間費用及稅金計算繳納所得稅。可作如下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銀行存款」。房地產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計算已實現的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成本,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出的所得稅反映在利潤表中,借「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計算出預繳所得稅與應交所得稅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時,借「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計算出預繳所得稅與應交所得稅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時,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銀行存款」。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對應的所得稅反映在應交稅費欄,用負數表示。若房地產企業在核算所得稅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來確認對未來期間應納所得稅金額的影響,筆者認為對預繳的所得稅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使用「遞延稅款—預售房預繳所得稅」科目,繳納時同上,只是在年終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對應的已上繳的所得稅,從「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轉入「遞延稅款—預售房預繳所得稅」科目,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類科目中的「遞延稅款」的借方。會計分錄如下,借「遞延稅款——預售房預繳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Ⅶ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如何計稅
1、營業稅抄=預收款金額*5%;
2、城建稅=營業稅*7%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4、企業所得稅:預收收入按開發項目的分類,按計稅毛利率並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八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
(二)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
(四)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Ⅷ 房地產公司收到的預收賬款、計提稅費和繳納稅費時這樣做可以嗎
樓主分錄錯誤太多,特別是1.2.4完全將科目搞顛倒了:
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專房款做:
借屬:銀行存款/現金;
貸:預收賬款:XX業主;
2.按預收賬款計提營業稅費時做: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一般是按預收賬款*5.6%計算,有地方差異)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按預收款*5%計算);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按應交營業稅分別*7%/*3%*2%計算)
3.繳納稅款時做: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按預收款*5%計算);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
貸:銀行存款
4.確認收入時做:
借:預收賬款/應收賬款:XX業主;
貸:主營業務收入;
Ⅸ 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營改增之後,房地產公司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抄營改增後,預售產品時襲預收房款,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交時,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預征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比如地級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三季度預收售房款1000萬元,那麼該納稅人三季度應預繳企業所得稅:
1000萬元÷(1+11%)×10%×25%=22.52萬元 (其中的毛利率依據國稅發[2009]31號規定)。
如果屬於《建築施工許可證》合同約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產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則企業所得稅預繳:
1000萬元÷(1+5%)×10%×25%=23.8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