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何謂相鄰權簡述房地產相鄰權的本質及其與地役權的區別。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版互毗鄰的不動產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地役權是一個與相鄰關系有聯系的概念。這主要是因為在當今大陸法系關於地役權和相鄰關系存在兩種立法例: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合並規范立法例和分別規范立法例。
B. 房屋相鄰權的分類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97條規定:「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1、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需要臨時佔用相鄰他方土地的,他方應給予便利,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土地的范圍、用途、期限,土地權利人不得對臨時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臨時佔有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佔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佔用方應當賠償。 防險工程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種植的林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鄰防險關系除上條所列情況外,還包括:相鄰一方在自己房地產范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房地產權利人在鐵路、公路、機場、碼頭、航標等專用設施兩側或周圍挖土、取沙、掘井,可能動搖上列設施基礎的,等等。
防險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1)要求相鄰他方保持適當距離。這是預防危險發生,避免危及本人的最基本的要求。(2)要求相鄰他方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客觀上沒有或不可能保持適當距離或即使保持一定距離也不能消除危險的情況,對此相鄰他方應依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或生產、生活常識,採取必要的防險措施。(3)要求相鄰他方及時制止危險,防止損害擴大。對危險已發生的,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挖井使房基下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補救措施,修復、充實房基。 廢水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環保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人在排放廢水、廢渣、廢氣、雜訊、粉塵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影響相鄰他方生產、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長。
2、相鄰人在修建廁所、污水池、牲畜廄欄,或堆放垃圾、腐爛物、有毒物、惡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時,應當與相鄰地方住房保持一定距離,或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環境。
3、相鄰人不得製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環保相鄰權作為權鄰權的一種,與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權是不同的:後者為一切公民所享有,不以房地產毗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十分廣泛;前者則僅為特定范圍內的人所享有,以房地產相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較為有限。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地界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對於毗鄰土地、山林、草原、牧場、水面、河道、道路、宅基地等,相鄰各方應當協商劃定地界。地界不清的,應在主管機關主持下,參照歷史和現實情況,協商確定。相鄰各方不得越界或採用危及鄰人的方法使用土地,侵犯鄰人權益;
2、相鄰地界線上的竹木及界限、界碑、界樁、界籬、界河、界溝等,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的,推定為相鄰各方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雙方應共同搞好養護,不得破壞。 共牆是指同一牆壁為相鄰雙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雙方共用。共牆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各方對共牆的使用不得妨礙、損害相鄰他方的合法權益,一方不得實施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使用共牆;
2、相鄰一方需要搬遷,一般不允許拆除或拆走共牆;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對共牆享有所有權,一般也應保留共牆,由相鄰他方折價合理補償;
3、共牆的維修和翻建,一般應由雙方協商,合理出資出力共同承擔。
C. 法律常識相鄰關系的具體種類有哪些
什麼叫相鄰關系,你知道嗎?它具體有哪些種類呢?找法網您解答:
1、鄰地利用關系
所謂鄰地利用關系是指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行使自己的不動產權利而必須利用其相鄰之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則相鄰之不動產權利人不得基於其所有權或使用權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須選擇給對方造成最小損失的方式並給對方以補償。具體又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袋地通行權。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沒有其他途徑可以進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從鄰地上進行通行的權利。
(2)管線鋪設關系。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經過他人之土地上下鋪設電纜、光纜、煤氣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鄰之土地而進行鋪設的權利。
(3)建造建築物等利用權。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鄰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該鄰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為土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義務,易言之,鄰地所有人有請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權。
4、越界關系
(1)建築物越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築物,越過邊界而佔了相鄰土地,相鄰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請求權,但是可以要求其賠償或者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該佔用部分的土地。
(2)樹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種植樹木等其根系或者枝葉越界進入相鄰之土地內,該相鄰土地之權利人有權請求其刈除。
D. 房地產相鄰權的介紹
也稱不動產相鄰權,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使用人,在行回使對不動產的佔有、使用答、收益、處分權時,相互之間要求對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因不動產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即地產和房產,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房地產,所以不動產相鄰權通常也就是房地產相鄰權。相鄰權、不動產相鄰權、房地產相鄰權這三個概念並沒有什麼實質區別。
E. 處理房地產相鄰關系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 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築布局並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後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於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一、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 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
第四「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或因違章違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於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原告要求拆除違章建築的理由,不屬於民事訴訟審理的范圍,應予駁回。
二、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並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於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於「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三、證據標准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並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准」,「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准」,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准。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四、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並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原告的主張意味著,未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相鄰人不得延伸或碰觸其房屋牆體,此項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錯將相鄰權理解為「有許可權制他人」而「沒有義務接受容忍」。基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法律規定相鄰各方有「限制權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義務」。
如何真正培養起來「於己方便、與人方便」的善良和諧的鄰里關系,是處理相鄰案件的重中之重。
F. 什麼叫房地產相鄰糾紛
相鄰關系,是指兩來個或兩個以上相互自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地講,相鄰關系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權利角度來說,相鄰關系又稱為相鄰權,它是為調節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益沖突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利時,應給予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權利的必要的便利。
G. 房地產相鄰權裡面的一般內容具體是什麼意思
一、通行、通道相鄰權
關於相鄰通行權,應注意兩點:(1)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確有必要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於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處於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則相鄰方一般無權主張「通行權」。(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通行路線、通行方法,並且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適當補償。(二)建築施工臨時佔用鄰地權
二、建築施工臨時佔用鄰地權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97條規定:「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1、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需要臨時佔用相鄰他方土地的,他方應給予便利,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土地的范圍、用途、期限,土地權利人不得對臨時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臨時佔有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佔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佔用方應當賠償。
三、鋪設管線相鄰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精神,在鋪設電纜、管道、架設電線及其他空中線路時,如果必須經過相鄰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時,相鄰他方不得拒絕或妨礙。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協商確定補償辦法。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保護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線和設施。鋪設管線佔用鄰地權與建築施工臨時佔用權的區別在於:後者只是施工期間內短期、暫時佔用,前者則是較長時期甚至是永久佔用。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鄰權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最高法院意見第98條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預以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第102條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五、防險相鄰權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種植的林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鄰防險關系除上條所列情況外,還包括:相鄰一方在自己房地產范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房地產權利人在鐵路、公路、機場、碼頭、航標等專用設施兩側或周圍挖土、取沙、掘井,可能動搖上列設施基礎的,等等。
防險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要求相鄰他方保持適當距離。這是預防危險發生,避免危及本人的最基本的要求。
(2)要求相鄰他方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客觀上沒有或不可能保持適當距離或即使保持一定距離也不能消除危險的情況,對此相鄰他方應依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或生產、生活常識,採取必要的防險措施。
(3)要求相鄰他方及時制止危險,防止損害擴大。對危險已發生的,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挖井使房基下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補救措施,修復、充實房基。
六、環保相鄰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環保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人在排放廢水、廢渣、廢氣、雜訊、粉塵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影響相鄰他方生產、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長。
2、相鄰人在修建廁所、污水池、牲畜廄欄,或堆放垃圾、腐爛物、有毒物、惡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時,應當與相鄰地方住房保持一定距離,或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環境。
3、相鄰人不得製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環保相鄰權作為權鄰權的一種,與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權是不同的:後者為一切公民所享有,不以房地產毗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十分廣泛;前者則僅為特定范圍內的人所享有,以房地產相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較為有限。
七、通風、採光相鄰權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也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
1、相鄰通風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過門窗或其他通風設施,保證其室內與室外空氣流通與變換的權利。
2、相鄰採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從室外采進適度光線(主要是指自然光)的權利。
八、地界相鄰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地界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對於毗鄰土地、山林、草原、牧場、水面、河道、道路、宅基地等,相鄰各方應當協商劃定地界。地界不清的,應在主管機關主持下,參照歷史和現實情況,協商確定。相鄰各方不得越界或採用危及鄰人的方法使用土地,侵犯鄰人權益;
2、相鄰地界線上的竹木及界限、界碑、界樁、界籬、界河、界溝等,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的,推定為相鄰各方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雙方應共同搞好養護,不得破壞。
九、共牆相鄰權
共牆是指同一牆壁為相鄰雙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雙方共用。共牆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各方對共牆的使用不得妨礙、損害相鄰他方的合法權益,一方不得實施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使用共牆;
2、相鄰一方需要搬遷,一般不允許拆除或拆走共牆;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對共牆享有所有權,一般也應保留共牆,由相鄰他方折價合理補償;
3、共牆的維修和翻建,一般應由雙方協商,合理出資出力共同承擔。
十、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相鄰權
這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型產相鄰權,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發布,199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該規定第5條明確指出::「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並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鄰關系。」城市異產房屋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頂、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設施、煤氣暖氣管道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2、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相鄰一方所有人無權擅自同意讓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除須經需市規劃部門批准外,還須徵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4、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時,他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
H. 《物權法》中與相鄰權有關的法條都有哪些
《物權法》中與相鄰權有關的法條:
根據《物權法》第七章相鄰關系規定如下:
1、根據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2、根據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3、根據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4、根據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5、根據第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6、根據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7、根據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8、根據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9、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8)房地產的相鄰關系有哪些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法律:
《物權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I. 房地產相鄰權的意義
在生產和生活中,房地產相鄰權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設定這種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97條規定:「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1、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需要臨時佔用相鄰他方土地的,他方應給予便利,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土地的范圍、用途、期限,土地權利人不得對臨時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臨時佔有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佔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佔用方應當賠償。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種植的林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鄰防險關系除上條所列情況外,還包括:相鄰一方在自己房地產范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房地產權利人在鐵路、公路、機場、碼頭、航標等專用設施兩側或周圍挖土、取沙、掘井,可能動搖上列設施基礎的,等等。
防險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1)要求相鄰他方保持適當距離。這是預防危險發生,避免危及本人的最基本的要求。(2)要求相鄰他方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客觀上沒有或不可能保持適當距離或即使保持一定距離也不能消除危險的情況,對此相鄰他方應依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或生產、生活常識,採取必要的防險措施。(3)要求相鄰他方及時制止危險,防止損害擴大。對危險已發生的,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挖井使房基下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補救措施,修復、充實房基。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環保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人在排放廢水、廢渣、廢氣、雜訊、粉塵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影響相鄰他方生產、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長。
2、相鄰人在修建廁所、污水池、牲畜廄欄,或堆放垃圾、腐爛物、有毒物、惡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時,應當與相鄰地方住房保持一定距離,或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環境。
3、相鄰人不得製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環保相鄰權作為權鄰權的一種,與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權是不同的:後者為一切公民所享有,不以房地產毗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十分廣泛;前者則僅為特定范圍內的人所享有,以房地產相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較為有限。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也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
1、相鄰通風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過門窗或其他通風設施,保證其室內與室外空氣流通與變換的權利。
2、相鄰採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從室外采進適度光線(主要是指自然光)的權利。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地界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對於毗鄰土地、山林、草原、牧場、水面、河道、道路、宅基地等,相鄰各方應當協商劃定地界。地界不清的,應在主管機關主持下,參照歷史和現實情況,協商確定。相鄰各方不得越界或採用危及鄰人的方法使用土地,侵犯鄰人權益;
2、相鄰地界線上的竹木及界限、界碑、界樁、界籬、界河、界溝等,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的,推定為相鄰各方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雙方應共同搞好養護,不得破壞。 共牆是指同一牆壁為相鄰雙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雙方共用。共牆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各方對共牆的使用不得妨礙、損害相鄰他方的合法權益,一方不得實施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使用共牆;
2、相鄰一方需要搬遷,一般不允許拆除或拆走共牆;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對共牆享有所有權,一般也應保留共牆,由相鄰他方折價合理補償;
3、共牆的維修和翻建,一般應由雙方協商,合理出資出力共同承擔。 這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型產相鄰權,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發布,199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該規定第5條明確指出::「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並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鄰關系。」城市異產房屋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頂、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設施、煤氣暖氣管道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2、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相鄰一方所有人無權擅自同意讓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除須經需市規劃部門批准外,還須徵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4、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時,他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