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房地產開發公司,什麼叫房地產經紀公司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在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 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交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適用其規定。
本條中「外商投資」的確切含義是指合資、合作、外資企業中,外商股權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或25%以上。
在制定《公司法》之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已經生效,但這三部法中沒有明確提到股份公司,因此,《公司法》在這一條中特別對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規定。
有關部門解釋說,雖然本條規定是指外商投資的「在限責任公司」,但目前關於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規尚未出台,所以本條同樣適用於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部門說,《公司法》與前面所提的「三資」企業的三法在許多方面有區別,但大致框架是一致的。非股份制的「三資」企業涉及《公司法》要求內容的可按《公司法》執行,如有出入,仍按「三資」企業法實施,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延續性。
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 符合本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可以改建為前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 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此款所述「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國務院已委託國家經貿委具體起草, 暫定名為《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草案已提交國務院,目前正在審議中。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本條所稱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是指期貨經紀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公司。目前國家已停止審批期貨經紀公司,剛剛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未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出規定,因此,這兩個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尚待有關部門制定和明確。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本條中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土地局等有關部門正在修訂的《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土局將發出的這份《通知》明確指出,土地估價是正確反映企業土地資產數量的唯一手段。因此,各地應當按照培育土地市場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積極開展基準地價的測算和宗地地價的評估工作。土地估價工作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土地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進行。在土地估價中要注意選擇影響土地資產價值的主要因素,採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和適當的評估參數,公正、公開、准確地評估企業土地資產數量。土地估價機構要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其估價的土地資產提出科學、全面的估價報告。土地估價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後,方能作為土地資產處置等方面的依據。
據了解,目前全國擁有全國范圍的A級土地評估機構30多個、省級(B級)土地評估機構達幾竿千個,並且」土地估價師「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以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對於此款,目前還沒有權威性的解釋。有關部門認為,」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的特別規定「,應適用《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1992年11月頒布的《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作價
入股時,如果無形資產中含有高新技術,經公司審批部門特殊批准,無形資產的作價總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但所含高新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公司主營產品的核心技術:
(二)符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
(三)認股人出具對入股技術的權屬證明文件,並保證公司對該項技術的權利在約定范圍內或條件下,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四)具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核準的技術評價機構及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評估證明。
在1993年3月印發的關於此《規定》和幾點說明中,又對高新技術作價入股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指出:高新技術作價入股,須有國家科委或其授權部門核準的技術評價機構及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這里所稱的技術評價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由其負責審查作價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等。
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為取得公司發起人資格而向公司轉讓的高新技術成果,也須經上述技術評價機構確認符合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
對高新技術成果進行作價評估時,應綜合考慮成果的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成果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及成果持有者對公司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本條所述的」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目前還沒有硯成模式,僅僅處於調整階段。
據記者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了解,設想中的「授權投資的機構」主要是四種形式:一是國家投資公司,二是國家控股公司,三是國家資產經營公司,四是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公司, 它們的共有前提是「國家授權」 ,是投資性的,而非借貸性的。「國家授權的部門」是指企業主管部門及行業性總公司。
《監管條例》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貪污對全國的國有資產衽行政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國有資產依法實行行政管理。
國務院對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分工監督,主要形式有兩種:一是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對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和國務院指定由其監督的地方管轄的企業實施監督;二是國務院授權全國性總公司,對其所屬企業實施監督。
除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監督的企業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規定,可以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所管轄的企業和指定由其監督的下級地方管轄的企業實施分工監督。
《監管條例》規定的監事會不同於《公司法》中的監事會。前者是企業之個的監督組織,後者是公司的內部機構。《監管條例》中的監事會是監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
在企業法人財產權方面,《監管條例》規定,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基經營管理的財產;企業法人財產權不是歸屬意義上的財產權。這樣規定,從法律上否定了「企業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充實了企業經營權的內涵,明確規定了:「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監管條例》還規定,企業要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承擔保值增殖責任。廠長(經理)要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殖狀況承擔經營責任。
為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監管條例》對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法人式聯營」以及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向境外投資的企業,作了關於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有關規定。針對目前產權轉讓中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監管條例》規定了保護所有者權益的措施,特別對企業向個人、私營企業或者境外投資者轉讓產權的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制度。
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國有財產,《監管條例》擬通過對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設立的國有投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進行監督,以達到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的目的。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關於本條中國有獨資公司資產轉讓,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秫主要是指《企業法》第二條「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依法處分的權利」以及後面要解釋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行政法規」主要指《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按該條要求,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 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有償轉讓,企業鼾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處置之前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評估。
此外,部門規章中也有兩個與此有關,即由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出售小型國有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
第八十條第二款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公之二十
本條款的規定使一些執行部門感到有些尷尬。
國家科委和國家體改委曾於1992年11月頒布過一個《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第10條規定,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的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時,如果無形資產中含有高新技術,經公司審批部門特殊批准批,無形資產的作價總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而在目前實施的《公司法》中,卻只在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有限責任公司時規定:「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而在本條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取消了這樣的表述,這等於對原有的《暫行規定》作了相當程度的修改。
據悉,目前國家科委正在與國家體改委進行商榷,准備依據《公司法》對《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進行一些修改,並作一些補充規定。
但有關專家也指出《公司法》第80條僅是對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入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了限定,而對非發起人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未有明確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國務院授權國務院證券委和國家體改委共同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度上市特別規定》,在經國務院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後,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日前李鵬總理已正式簽署了政府令,不日即將頒布施行。
在此之前,國家體改委曾於1993年5、6月份先後頒布了關於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補充規定》和《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等兩個部門規章;此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香港、上海、深圳3家交易所又於6月19日共同簽訂了《監管合作備忘錄》。這些文件為保護境外投資者和國內企業的有益權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對中國企業直接到境外證券市場引進國際資本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此次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特別規定》保留了《補充規定》和《必備條款》中的絕大部分條款,但對其與《公司法》相抵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明確了一些過去未明確的概念,並對《公司法》中的某些內容進行了細化。該《特別規定》 將主要適用於境內企業直接到境外上市的活動,並特別突出了對H股的規范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機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股票溢價發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務院授權國家體改委負責起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溢價的管理辦法》。目前,對於股票發行溢價管理的方式方法等爭議很大,該法規尚在討論之中。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
本條規定的涵蓋范圍非常廣泛。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已授權有關部門起草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的管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內部職工股的管理規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管理規定》等3個配套法規。
據悉,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優先股的管理規定》在經各部門會簽後,已報送國務院審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內部職工股的管理規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管理規定》尚正處各部門討論會簽之中。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在的股份, 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本條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前面第六十七條已作解釋。
本條轉讓或者購買股份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目前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正在加緊制定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在這個《暫行辦法》中,對出讓中央大、中、小國有企業產權、地方管理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產權,以及企事業單位直接擁有出資權的國有企業產權的審批程序做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指出,國有企業產權的受讓方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發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組織,可以是國內,也可以是外國及港、台、澳等地區的。
關於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暫行辦法》規定了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職責,中介機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頌發《國有企業產權交易中介機構資格證書》。
針對產權交易的方式,《暫行辦法》做了明確規定,並指出中大、特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中介機構進行,而小型國有企業除通過中介機構外,也可由當地政府委派的機構監督成交。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了通過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進行產權交易應履行的程序。
在產權交易程序方面,《暫行辦法》從出讓方或受讓方填寫中介機構的有關登記表、撮合或掛牌公布、資產評估,到確定成交價及其它交易條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進行產權交接工作、辦理變更手續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這個《暫行辦法》將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出讓、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含中個合資經營公司)國有股股權出讓以及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產權的出讓。
另悉,在這個辦法發布之前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均應按這個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一百五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 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本條的規定,對於我國現行的股票上市審批制度做了較大的修改,將股票上市審批權由證券交易所收回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 根據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下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第三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的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三)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處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五)證券交易所會沒的推薦書;(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據了解,截止到目前,本次所確定的股票上市審批制度尚未得到落實,申請股票上市的企業仍有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上述規定向上海、深圳兩家證交所報送文件, 而本條中「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的關文件」的所謂「規定」,也就不知所指。但有關專家認為,由於今年已開始實施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輔導制度「,今後在企業向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報送的上市申請文件中,至少需加上輔導機構出具的「上市輔導評估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即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特別規定(草案)》。請參閱第85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規定, 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弄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關於企業哪些收入應列入資本公積金,在財政部1992年11月30日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中作了規定。《企業財務通則》第八條規定,企業在雉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二百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公司法》頒布以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始起草《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作為《公司法》的配套法規之一。該辦法目前已完成草擬工作,報送國務院審議,不久可望出台。該辦法將對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事宜作出界定。
《公司法》頌布之前,我國不允許外國公司設分公司,外公司一般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咨詢、聯絡等非生產經營活動。《公司法》授予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但也要嚴格管理。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登記證書等文件,經核准後才能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百零一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即指正在起草的《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請參閱第200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登記成立的公司,繼續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此款所述「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國務院已委託國家經貿委具體起草,暫定名為《國務院關於原在公司依照公司實行規范化的通知》。該《通知》草案已提交國務院,目前正在審議中。
2. 房地產經紀和房地產經濟又什麼區別,分別指什麼
簡單地說:房地產經濟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銷售等一系列的產業,而房地產經紀僅指房地產的一手代理銷售、二手房產交易的中介行為
3.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級劃分
(1)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由專職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出資;
(2)有5名以上取得版《房地產經紀人執權業資格證書》並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和5名以上取得經紀執業人員資格的人員,10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並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3)年經營、代理交易房地產價值1000萬元以上;
(4)固定辦公場地300平方米以上,並建有計算機網路,設有兩個以上分支經營點; (5)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三年以上。 (1)注冊資本20萬元以上,由專職房地產經紀人或經紀人協理出資; (2)具有1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並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和2名以上取得經紀執業人員資格的人員,2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並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3)固定辦公場地50平方米以上。
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注意的問題
1.充分了解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的業務素質
2.了解房地產經紀機構可投入市場營銷工作的資源
3.考察房地產經紀機構過往的業績
4.針對物業的類型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
5.認真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4.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模式有哪些
你好,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模式有:
1、代理取費模式:銷售團隊由經紀公司組建內,銷售團隊的人容員成本由經紀公司承擔,經紀收取固定點位的代理傭金;
2、企劃推廣取費模式:負責項目的企劃推廣的一系列工作,收取企劃服務月費;
3、渠道分銷取費模式:組建渠道分銷團隊,銷售一套,領取一套傭金;
4、營銷顧問取費模式:經紀公司出銷售指導、策略指導駐場甲方,服務、指導甲方的銷售團隊,收取固定點位傭金+營銷顧問月費。
以上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取費各種模式
通常只有大的經紀機構有能力提供以上4種服務內容,中小型經紀公司受人力資源的限制,只能承接第1和第3種業務。
如果一個公司只能提供第2種業務,那稱之為企劃包裝公司或廣告服務公司,不能稱為代理公司。
5. 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概念是什麼
「房地產經紀行業」是指向進行房地產開發、轉讓、抵押、租賃的當事人有償提內供居間介紹、代容理、咨詢等服務的所有營業性活動總稱的一個經濟活動類別。
房地產經紀是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
「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介紹、代理、咨詢等服務的組織和個體房地產經紀人。
就中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現狀來說,「房地產經紀行業服務的內容」包括兩大方面:一是「代理」,比如房屋買賣、租賃和交換代理等(就是常說的「房屋中介公司」);二是「投資開發和銷售的策劃等」(就是常說的「房產策劃咨詢公司」)。還有一種就是前兩方面的融合,既有房產中介服務,又有房地產一二級市場的營銷策劃服務。
6. 什麼是房地產經紀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所從事的房地產經紀居間行為的贏利機構。
就是收中介費的~也叫信息服務費~如果你想買房,想租房,就去中介去問問。
不知道你是哪個城市的,不過北京滿大街都是中介額~
7. 房地產經紀和房地產經紀服務有什麼區別
一、業務不同
1、房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典當等各種交易,代辦各種交易手續,代為介紹產品,質量鑒定等。
2、房地產中介服務是為房地產投資、開發和交易提供各種媒介活動的總稱,它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
二、定義不同
1、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符合執業條件,並依法設立,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等經紀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2、房地產中介行業是房地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中介貫穿在房地產業經濟運行的全過程之中,為房地產業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務。
(7)房地產經濟機構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房地產中介在運作過程中涉及的知識面比較廣,既有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估價、房地產咨詢等專業知識,又有經濟學、法學、城市規劃學、建築學、統計學、會計學、心理學以及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金融保險、房產測繪和環境等知識。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綜合性行業,是一項新興的獨立產業,是城市第三產業的一部分。
房地產業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擴大而發展和擴大。在我國,把房地產業作為一個經濟部門,開展各種經營活動,建立房地產市場,是從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之後才開始的。
8. 房地產經紀服務是什麼
與其他抄的中介服務相比,房地產襲經紀服務是人們日常最容易 接觸到、也是最需要的。它有許多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 幾個方面:(1)服務范圍的廣泛性。相對於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 產經紀服務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服務范圍廣泛。
無論是傳統的居 間、代理、行紀,還是現在新興的信託,都是經紀服務的范圍。 從二手房交易,到房屋租賃都是經紀服務的重要內容。可以說只 要和房屋交易有關的服務,都可以交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來做。
(2)服務內容的服務性。經紀活動的重要特徵就在於其是服 務性而不是實物性的。它主要是通過服務的提供,來給委託人提 供便利。經紀活動的生產和消費是同時產生的,而且作為無形的 服務,它很難復制和儲存。
9. 房地產經紀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關系是什麼
通俗講,房地產經紀人即房產中介人,房地產經濟機構即房產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