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買房心九大霸王條款 你遭遇過幾個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專、通屬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雖然在法律中有無效的規定,但是如果開發商一開始就蓄意讓購房者簽訂霸王條款往往日後會出現各種問題,購房者需要在第一時間覺察到直接拒絕簽訂。因為即使證明開發商的條款屬於嚴重失去公平,那麼維權的路也會相當漫長。那麼,常見的霸王條款有哪些類型?
霸王條款的九個「馬甲」
霸王條款一:擅自延長備案時間
霸王條款二:公共收益被佔有
霸王條款三:違約責任不對等
霸王條款四: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霸王條款五:延期交房都可免責
霸王條款六:未及時簽合同只是買方責任
霸王條款七:買方無權選擇物業
霸王條款八:銷售廣告可能有假
霸王條款九:指定貸款銀行
以上就是買房中常見的一些霸王條款以及面對霸王條款。買房簽合同,不平等的事情時有發生,購房者應該學會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② 房屋中介常見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委託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本人及與本人相關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與我公司介紹的房屋業主達成私下交易,否則我公司有權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雙方總傭金之和的違約金」。 這一霸王條款實際剝奪了買受方的中介選擇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屋主在當前條件下,都不約而同地會同時選擇委託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出售價格、成交條件可能都不一樣;中介公司對這一套房源客觀上會存在不同程度的雷同現象,客戶可能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先後同時看過這樣的一套房屋。所以我們不能要求客戶在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看過後,一旦與屋主成交,需要向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都支付報酬,這對客戶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同國美有的數碼相機在蘇寧有出售一樣,你不能要求客戶在國美看過這款相機之後,如果在蘇寧或百思買成交,就要向國美支付違約金,這侵犯了客戶對服務的選擇權。 所以我認為,客戶和中介公司之間是居間合同關系。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客戶同時在多家中介公司看過這套房屋之後,有權自主選擇中介公司,選擇接受哪家中介公司的服務,大家知道,中介公司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客戶有權選擇自己信任的中介公司成交,在客戶與中介公司成交後,才有權收取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不能僅僅因為通過這家中介公司看過房,就要支付違約金,這侵犯了客戶的自主選擇權,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客戶碰到此類情況,可以拒絕不法中介的非法要求。 第二霸王條款 因可歸責於買受方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或簽訂後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違約金並支付中介公司相當於沒收違約金金額的50%作為中介公司在委託期限內進行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的補償(解約補償)。 這一霸王條款使中介公司無論居間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應報酬,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所謂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法律對中介服務收費的一般規定,中介公司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亂收費。 作為中介公司,她應當根據居間合同之約定,努力促使買賣雙方成交,並據此取得相應服務報酬,在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因可歸責於買受方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或簽訂後未能履行的」,是合同未成立的表現形式之一,中介公司不得據此要求支付報酬。這一格式條款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排除了守約方根據買賣合同收取違約金的權利,侵害了守約方的合法權利,是無效的。 第三大霸王條款: 委託方在委託期限內或在委託期限結束後三個月內與中介公司曾介紹的買方成交,應按委託價格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 賣方與A中介公司簽訂房屋出售居間協議,買方通過A中介公司看過房,但通過B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A中介公司能否要求按照房屋出售居間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賣方與買方成交,並不是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條件和機會,而是通過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間活動完成的,A中介公司並沒有完成居間義務。房屋出售居間協議規定:「委託方在委託期限內或在委託期限結束後三個月內與中介公司曾介紹的買方成交,應按委託價格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當中介公司沒有完成居間義務時,買賣雙方不能選擇其他途經進行交易,否則要支付違約金,這明顯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責任,侵犯了委託人的選擇權。屬於霸王條款。 第四霸王條款 「如買方反悔,未於約定日期至中介方簽訂買賣合同,致無法完成買賣事宜,則買方同意將實際給付的誠意金支付給中介公司,以作為買方違約之賠償。」 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作為房產中介而言,積極促成買賣成交,是其利益的推動力,沒有成交就沒有服務報酬,是業內共識。在沒有成交的條件下,如何獲得不當利益,中介方可謂絞盡腦汁。中介方想出這樣一個條款,目的就是利用其優勢地位,在買方因價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時,想謀取不當利益而設定的霸王條款,可謂霸氣十足。買方為購買該套房屋支付的誠意金變成了中介方收取款項的一個借口,目的是當房屋買賣不成功時,中介方藉此可吞掉這筆誠意金,這明顯違反合同法關於中介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買方支付報酬,只可要求買方支付從事買賣活動所支出的必需費用的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第五霸王條款: 賣方收到定金後,中途不得借故中止賣房,否則加倍賠償定金,中介方有權分享其中1/2的違約金;買方未能如期簽訂合同、付清房款,則支付給賣方的定金不予退還,由賣方與中介方平均分享。 這一條款通常出現在賣方、買方與中介三方簽訂的居間合同中,這是中介利用其優勢地位,對消費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剝奪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沒收定金的法定權利,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旱澇保收」。
③ 一,什麼是「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1、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3、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捍衛自身權益。
依據《消費法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房地產霸王條款有哪些擴展閱讀:
常見的霸王條款
快遞中的「先簽收後驗貨」、「因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等。
購物中的「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等。
餐飲娛樂片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消毒餐具收費」等。
旅遊中的「機票改簽費70%,退票費80%」、「本社對行程和報價保留解釋權」等。
租房買房中的「賣方因第三方原因導致遲延交房、遲延辦證無需承擔責任」等。
手機中的「行動電話上的保修貼紙不得撕毀、損壞,否則不予保修」等。
④ 買房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怎麼應對霸王條款
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為了解決廣大群眾的難題,這里為您介紹常見的幾種霸王條款及解決方法: 一、限制買房方得使用權 我們知道,買房不僅包括了室內面積,外面的公共面積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很多開發商卻做出這樣的條款:「樓宇屋面及外牆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牆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或者「出賣人有權無償使用建築外牆、屋面,用以標注本項目開放商名稱、小區名稱等,而不需要徵得買受人的同意。」 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相關物業管理條例:「通道、樓梯、物業服務用房等屬於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佔、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那麼如果遇到這樣的合同條款要及時指出來。自己房屋外牆面積不屬於自己,不小心用到倒變得侵權了,這樣的條款實在是太過侵害業主利益。剛一發現就應當指出來並強令開發商更改,如果對方堅持己見,那麼不如放棄這處房產。 二、開發商處理業主車位 小區在出售房屋的時候一般都配有車位,該車位應當屬於業主,他人無權處置。但是開發商往往利用買受人的不知情作出這樣的條款:「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於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 這樣的條款違反了《物權法》第73、74條,它排除了業主佔用、使用、收益、處分小區道路和車位的權利。此外,《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因此如果開發商作出這樣的條款,就是光明正大的侵犯業主權利,賺取不當利益。對這樣的條款一旦妥協將會造成業主生活上很多不便,所以業主要注意開發商對公共設施的約定。 三、合同約定開發商不按時交房不承擔違約責任 這樣的條款比如「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導致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強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區大面積停水、停電、高考、創衛等)導致工程施工期延長的,出賣人房屋交付時間相應順延並免予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其實這個條款的性質同只規定買受人承擔責任一樣,單方面約定買受人的義務但避免了開發商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需要說明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水災等。而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不屬於不可抗力范圍的原因,不能成為開發商避免責任的原因。 以上就是對「買房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怎麼應對霸王條款」的解答,我國法律規定,在享有權利的時候應當承擔相應義務,因此開發商在享受經濟利益的時候應當按照約定保障客戶的權益,這種公開避免自己責任,加大買受人責任的條款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應當撤銷。
⑤ 買房常見霸王條款有哪些
霸王條款一:宣稱並非格式合同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所有合同及相關文件均系買賣雙方充分協商後自願達成,並非賣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賣方對合同條款保留解釋權並負責解釋。
法律解析:
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不是由開發商按有利於自己的解釋處理。
霸王條款二:違約責任不對等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買方如果沒有按時交付房款,必須向賣方支付購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買方如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書的,賣方則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開發商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構成顯失公平。購房者可以據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並根據合同法規定,要求增加開發商的違約金,減少購房者的違約金。
霸王條款三:面積誤差不能退房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面積發生誤差時,不予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方米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面積誤差超過一定比例,法律賦予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濟權利,合同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開發商通過格式條款來排除買受人合同解除權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買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該權利不得通過約定剝奪。
霸王條款四:共有部分歸開發商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外牆面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牆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於出賣方。
法律解析:
《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已納入分攤面積的公用部位的產權,屬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霸王條款五:虛假廣告宣傳免責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出賣人在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以政府最終審核為准。
法律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霸王條款六:認購定金不退還
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 "本簽訂後協議簽訂後,乙方到期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
法律解析:
該條款限制了購房者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以上就是買房中常見的一些霸王條款以及面對霸王條款,購房者該如何維權的相關解答。買房簽合同,不平等的事情時有發生,購房者應該學會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⑥ 購房合同中的那些「霸王條款」你知道嗎
很多朋友在看房選房的時候都會特別的認真和謹慎,就是希望自己能夠挑選到一次最適合自己的、性價比最高的房子。等到購房者選中房子簽合同的時候,反倒是變得很隨意,開發商讓其簽名就簽名,也不看合同的內容,殊不知,在合同中很有可能出現「霸王條款」。如何識別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呢?
霸王條款一:對虛假宣傳不擔責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甲方(開發商)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本合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為准。
從廣告法的內容上看,其實房產開發商所做的效果圖、廣告內容等應該都是真實、合法的,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因此,開發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
但上述條款就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等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條款二:屋頂外牆屬開發商所有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其所在樓棟的外立面不屬買受人。屋頂和外牆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
事實上,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上述物業和設備進行經營,應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管企業同意。因此,開發商是無權規定買受人不享有樓宇屋面、外牆使用權等權利的。
霸王條款三: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如果是在佔用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於停放的車位,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進行買賣和出售。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在小區內佔用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的車位是屬於業主共有的,開發商是沒有權利進行任何操作的。
霸王條款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樣
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乙方(購房人)如果是延遲支付合同價款,經甲方(開發商)催告後30日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又規定甲方延遲交付該商品房的,經乙方催告後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應該說,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買賣契約雙方的最主要義務,對於這兩項主要義務的違反導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是對等的。
如果大家不仔細認真的看合同的話,開發商可以在合同中大作文章,很有可能之前與您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直接撇清關系。所以大家在簽合同時千萬不能馬虎,要仔細研讀合同,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1-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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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買房常見的九大霸王條款 你遭遇過幾個
所謂霸復王條款,就是一些經制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雖然在法律中有無效的規定,但是如果開發商一開始就蓄意讓購房者簽訂霸王條款往往日後會出現各種問題,購房者需要在第一時間覺察到直接拒絕簽訂。因為即使證明開發商的條款屬於嚴重失去公平,那麼維權的路也會相當漫長。那麼,常見的霸王條款有哪些類型?
霸王條款的九個「馬甲」
霸王條款一:擅自延長備案時間
霸王條款二:公共收益被佔有
霸王條款三:違約責任不對等
霸王條款四: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霸王條款五:延期交房都可免責
霸王條款六:未及時簽合同只是買方責任
霸王條款七:買方無權選擇物業
霸王條款八:銷售廣告可能有假
霸王條款九:指定貸款銀行
以上就是買房中常見的一些霸王條款以及面對霸王條款。買房簽合同,不平等的事情時有發生,購房者應該學會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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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房地產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請專業律師解答!
開發商有權利以該條款為由要求買受人補齊7萬元優惠款,不讓買受版人享受優惠
既然你都交得差權不多了,就在31日前付完那7萬咯,到時候開發商就沒有話說了,道理在你這邊。如果開發商不履行合同那就是他不對,只要告他就肯定會給的了。(你不交那7萬,就是你的不對,沒有優惠是你的問題了。理在開發商那)
⑨ 買房子當心九大霸王條款 注意九大購房陷阱
據悉,市場上存在很多關於房產的糾紛,為達成成交,有時置業顧問會對購房者做出很多承諾,很多人是因為這些承諾才掏錢買房。
但是這些承諾如果寫不進合同,就僅僅是過眼雲煙。
購房合同為統一模板內文難修改
買房合同簽訂流程其實非常簡單,購房者繳納完首付之後,開發公司給予購房者一個購房憑證或者紙質合同,購房者到銀行驗證完個人徵信後,開發商則會同購房者簽訂網簽合同,購房者憑借網簽合同和首付繳納的收據到銀行辦理貸款,自此一個購房合同簽訂完畢了。
很多購房者在填寫購房合同時,會對裡面(樓盤詳情 樓盤點評 項目圖庫 價格走勢)的部分條款產生異議,想進行細節上的修改。
通常此時置業顧問會告知,此份合同是不能修改的,購房者唯一能做的就是簽字、按手印。
但是又有多少購房者能認真的讀懂合同呢.合同又是否能修改呢.針對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地產公司項目負責人,負責人解釋:「一般的購房合同都是經過房管局審核通過的,在項目開始運作之前,開發企業就得將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內容交給房管局的監管部門進行審閱,當審閱通過後就可生效。但在合同簽訂的過程當中是不能夠對裡面的條款進行修改的,購房合同簽訂的基礎不是建立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所以沒有修改空間的。」
記者又進一步了解到,購房者在繳納首付款之後與網簽之前其實還存在多簽一份合同的情況。
在無法確認購房者貸款是否能通過的前提下,開發企業收下首付款之後都會和購房者簽訂一份開發商自己的內部合同。這份合同通常不受法律保護,只是對購房者繳納首付款提供文字上的證明而已。
此時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的權益是無法受到國家保護的,因為此份內部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就已經不符合法律規定。
當購房者確定可以貸款之後,開發商會將之前和購房者簽訂的內部合同收回,此時會給購房者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網簽合同,這份才是購房者手中最終的合同。
說得再好合同里沒有也白搭
一個好的置業顧問,不僅是銷售能手,更是一位心理咨詢師。通過簡單幾句話,就可以大體知道來訪者的經濟實力、購房需求和此單的成交概率,所以很多置業顧問話都會講到你的心坎里,你高高興興的就把房子給買了。
但是置業顧問的很多說辭都是不會體現在購房合同里的,比如說交房時間、後期的物業管理、學校配套等等,所以在購房時,不要把置業顧問的話理所當然的就當成合同里的某個條款,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多留意合同里是否有置業顧問當初向你承諾的那些事情,如果確定合同中不會體現,那您就得多留個心眼了,房子到底買還是不買。
濟南就出現過這種事情,很多樓盤都號稱自己是學區房,家長也是為了孩子可以方便上學才買學區房,置業顧問當初的承諾也十分合心意。
但是一旦簽訂好合同,家長開始著手孩子上學的事情時麻煩就來了,或者規定小區中哪幾個樓沒有上學資格、或者必須持有房產證才可上學、或者學校的配套不足需要到轄區內其他學校就讀等等。
雖然開發商存有欺瞞和哄騙的嫌疑,但是有些購房合同中沒有標明孩子就一定可以上社區學校,也沒有標明買賣雙方就孩子上學所需要哪些證件等作出說明等,所以這都給開發商逃脫責任留下了空間。
所以購房者在購房以前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多准備一些對自己有力的證據,這樣一旦未來發生糾紛,購房者還可以進行自我維權,保護好自己的權利。
小心「自行約定」有貓膩
有過買房經驗的都知道,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通常置業顧問都會催促你抓緊時間簽字,當你細看條款的時候,置業顧問也會說條款都不用看,也不能修改,你只需要簽字蓋章。
雖然購房合同是經過房管局審核的統一模板,但是在附件中或許會存在你沒注意到的霸王條款。
市民王女士就遭遇過霸王條款的事情,當初購買的是期房,面積為113平米。但是當交房的時候開發商卻說再補交一部分房款之後才能拿到鑰匙,開發商的依據是房屋實際面積為121平,超出原購房面積8平米。
這樣一來王女士就要多支出房款和契稅等費用合計7萬余元,王女士當場就拿出了購房合同,翻到了「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一頁,上面明確標明商品房交付後,
若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誤差在3%以內部分的房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王女士根據這一條款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義務,不料對方以緊接著的「雙方自行約定」中的一條「產權登記面積以有關部門核定為准」,推脫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是簽訂合同時公司以外人員核定錯誤導致,與公司無關,因此不負任何責任。王女士找到房屋清單,根據圖紙重新測繪了面積的確是121平米,通過相關部門得知,開發商在和她簽訂購房合同以前就已經有了121平米的測繪結果,開發企業完全在欺瞞消費者,通過到工商部門的投訴,最終事情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購房者根本讀不懂合同里的條款。一份正規的購房合同幾乎都在20頁左右,任何一個普通人都難以在較短的時間里,讀懂讀透裡面的具體細則,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購房者基本都屬於被動方。
記者還了解到,購房合同在售樓處都是應該進行公示的,跟開發商在售樓處公示五證一樣,但是經過多家售樓處的走訪,記者發現很多售樓處都沒有將合同進行公示,並且如果購房者在沒有交納首付款的前提下,根本就看不到購房合同。
一位開發公司的管理人員對記者說:「不交錢看不到合同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已經成為行內的潛規則了。雖然是範本合同,但是在附加條款上每個售樓處還是不一樣的,如果被競爭對手知道合同細節的話有可能會被模仿,所以只有在交款之後確定是我們的業主了,才能夠看到合同。」為此記者致電多個地產公司,均被告知合同是不會隨意給購房者看的,只有在辦理完網簽之後才能拿到正式合同。
霸王條款的九個「馬甲」
霸王條款一:擅自延長備案時間
霸王條款二:公共收益被佔有
霸王條款三:違約責任不對等
霸王條款四: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霸王條款五:延期交房都可免責
霸王條款六:未及時簽合同只是買方責任
霸王條款七:買方無權選擇物業
霸王條款八:銷售廣告可能有假
霸王條款九:指定貸款銀行
九大購房陷阱
一、認購定金難歸還
二、單方擴大解約權
三、減免責任巧設計
四、模糊標的好圈錢
五、違約責任不對等
六、面積誤差設陷阱
七、一房二賣搞欺詐
八、虛假宣傳不負責
九、購房簽約先交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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