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交土地增值稅還是土地使用稅,分別是在什麼時候交拿到土地後要交什麼稅
這兩種稅來房地產企業都要自交。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則在每年3、6、9、12月份征期交納土地使用稅,稅率按當地規定每平方米X元,乘以土地面積確定。土地增值稅是按開發項目交納,分為預交和匯算清繳。具體可參閱有關稅務文件規定。
⑵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
一.目前房地產企業的營業稅,是在房屋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預收到業主的房款的時候:按季度納稅,因為國家稅收採取的方式是預征,也就是房地產企業在有預售房款收入的時候,
.不但要按預收房款的5%交納營業稅;
同時也要按應交營業稅的7%交納城建稅;
按應交營業稅的3%交納教育費附加;
按應交營業稅的2%交納地方教育費附加;
按預收房款的3.75%預交企業所得稅;
按預收房款的1.5%-3%預交土地增值稅等(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採用比例預征,各地預交比例會有不同);
按房屋交易合同總額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等稅費;
預交的這些稅費在房地產匯算清繳後准予扣除。
二.房地產企業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稅?
1.繳納土地使用稅:一般是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否則從合同簽訂時間的次月;
2,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單位稅額也是指每年每平方應納的稅款,一般每年分兩次繳納,各省規定不盡相同,是一年之內都得交清。
3,分割給業主前是按總證面積交稅,分割後,公司只按剩餘面積繳稅。
⑶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要交到什麼時候才截止
交到有售房源泉全部對外交付完畢後截止。
在你們實現房產交付後,按交付的面積/總可供面積 的比例來減少土地使用稅。
⑷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交到什麼時候才停止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版國稅發〔2003〕89號)規定,購權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佔地是隨著銷售而逐漸減少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銷售期間,應按建築面積區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買者分別按出售與未出售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應該按未銷售的商品房佔用的土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待商品房全部銷售完後,停止繳納土地使用稅。
⑸ 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如何繳納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為准)所佔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⑹ 開發商繳納土地使用稅要繳納到什麼時候
由於新的土地使用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開發、未銷售的土地、房產都要繳納土地使用稅,所以起碼要在開出預收款收據才能確認為房產銷售。因此,你應該核算已銷售房產的比例,來正確核算自己的應納稅土地面積。
⑺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繳納,怎麼計算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計算方式: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7)房地產土地使用稅交到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⑻ 取得土地從什麼時候交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8)房地產土地使用稅交到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
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
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
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