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利潤率是如何規定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准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於3%。 提示:如果不屬於非經濟適用房,按規定計算出預計利潤,計入利潤總額預繳,產品完工後按實際利潤調整。新所得稅法實施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國稅發[2006]31號,新所得稅法實施後,國家又下了上述文件,2008年應按新文件執行。
㈡ 房產利潤率怎麼算 房產利潤率多少才為合理
1、成本利潤率 (總開發價值-項目中開發成本)/項目總開發成本開發商利潤回/項目總開發成本投資利潤率答年利潤總和/項目總投資。 2、項目總投資與項目總開發成本一樣一般說的土地費用前期工程城建費基礎設施費建安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管理費銷售費用不可預見費稅費其他費用利息這12項算的是 總成本 還是 總投資。
3、在造價方面定額造價計算中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這四項加起來計算的是建築安裝費還是總投資總成本。
㈢ 房地產開發總成本利潤率怎麼計算
房地產來開發成本利潤率(源RPC),是指開發利潤占總開發成本的比率,是初步判斷房地產開發項目財務可行性的一個經濟評價指標。
1. 經營利潤=經營收入-經營成本-期間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
其中:經營收入=銷售收入+出租收入+自營收入
2.銷售收入=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
3.出租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土地出租租金收入 期間費用=管理費用+銷售(經營)費用+財務費用
4.利潤總額=經營利潤+營業外收支凈額 稅後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
5.可供分配利潤=稅後利潤-(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潤)
㈣ 房地產 投資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 的問題
2、應該是總成本
3、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四項之和是建築安裝工程費
4、要區別對待回。
如果項答目開發後全部租售,就不存在經營資金,這時候總投資=總成本
如果項目開發後有自營部分,那麼總投資還應含經營資金和自營的固定資產
1、搞清楚投資和成本的區別,投資利潤率和成本利潤率就好區分了
㈤ 房地產開發的利潤率計算好像無論怎麼樣算,稅前利潤率為30%,就已經很精打細算了,但是一向都說房地
成本要你出?貸款!
出售要你管?代理
你只要有套路,就等著收錢。這不是暴利什麼是?
㈥ 房地產開發商的利潤率有多少
看怎麼定來義暴利吧,如果拿利源潤率來衡量談不上暴利,現在民眾有種誤解房價高房地產就是暴利,房價高人家成本也高啊,我只談正常渠道招拍掛來的土地,出讓金加上拆遷安置費,利息支出和各種稅金佔到房價近七成建築成本什麼的都可以忽略了,這是正常的經營周期囤地捂盤不算。利潤率不到20%這個水平談不上暴利,可以說大頭被政府拿了。但是為什麼都願意來搞房地產呢,呵呵我只能說早期有些地不是正常渠道取得的,不過這情況在慢慢的變規范。第二利潤率低,利潤總額可不低這玩意屬於資金密集行業而且杠桿率高拿到地接下來的錢都是銀行出的了,後期就不用出什麼自有資金了。第三政府也賺著錢了也喜歡搞房地產佯裝調控,動不動就來個政策刺激去去庫存,需求旺盛特別是在大城市幾乎就不存在市場風險。綜上幾點開發商還是很賺錢的。
㈦ 房地產利潤率怎麼算
呵呵 這都不會
利潤率很多的 比如直接成本利潤率 投資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 銷售利潤率 開發利潤 我不知道你要哪個 說得具體點吧
㈧ 房地產利潤怎麼計算
1.房地產開抄發企業,是按當年襲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
2.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
3.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再按照實際利潤再j進行調整.。
㈨ 房地產行業預計利潤率怎樣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來按當年實際自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