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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銷售車位如何做分錄

發布時間:2021-02-21 20:06:06

❶ 房地產公司車位租賃如何做賬

房地產公司車位租賃做賬:
1、出租方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租金收入,應在版合同規定的權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按每年租金做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2.營業稅及其附加,按照收付實現制,在收取的次月申報繳納。
3.因產權屬於你公司,可以按規定計提折舊作為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房產開發商收取得沒有產權的車位收入如何做帳

房產開發商收取得沒有產權的車位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中,賬務處理為:
借:專銀行存款屬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資及包裝物銷售、無形資產使用權實施許可、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廢舊物資出售收入等。
其他業務收入是企業從事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經常發生,每筆業務金額一般較小,占收入的比重較低等特點。
本科目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的實現原則,與主營業務收入實現原則相同。
企業銷售原材料,按售價和應收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月度終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原材料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材料成本差異。

❸ 房地產銷售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會計分錄

1)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內程結算收入、出租房租金容收入。
由於營業收入的實現與價款結算時間上的不一致,我們應該分開計算
①在實現營業收入同時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②營業收入實現前,價款收取後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③預收價款時,待開發完工後再移交使用的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移交使用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預收賬款
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④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時,應以當期收到的金額確認為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主要包括售後服務收入、材料轉讓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開形資產轉讓收入
借:銀行存款
或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主營業務成本:一般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轉讓或是銷售開發產品成本的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如分期開發產品的,應與收入相配比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分期收款開發產品

❹ 房地產企業銷售地下車位收入可做為其他業務收入入賬嗎

房地產企業銷售地下車位收入可做為其他業務收入入賬嗎?---可以

❺ 房地產開發公司小區停車位銷售怎麼進行賬務處理怎樣納稅~~~

按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收入處理,繳納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時要並入應稅收入。

❻ 房地產企業賣車位,贈送代金券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等同於商業折扣,直接減記主營業務收入就行了。

合同標的額,不是確認收入的依據;最終結算價,才是收入。

對於銷售的車位,企業不開具發票——這個不盡合理,存在用戶投訴的風險。

❼ 房地產企業銷售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❽ 公司賣一處車位,如何做會計處理

購買來的停車位的使用是有源期限的,因此從實質上來講,支付的對價是租賃費用,所以不能作為固定資產,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

租賃期開始日應當作分錄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

每月底應當進行攤銷
借:管理費用
貸:長期待攤費用

攤銷的年限一般是租賃期,但租賃期60多年非常長,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在租賃期和經營期限(營業執照上的記載)取孰短。

❾ 公司出售固定資產-車位,如何會計分錄

借:累計折舊 3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30000
貸:固定資產 150000
貸:應內交稅費——應容交增值稅 7572.82
貸:營業外收入 102427.18

❿ 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如何確認收入

對於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稅法首先認定的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上海恆企會計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對這種情形明確為:「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徵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而對於超過20年的車庫銷售這種特殊經營行為,合同法判定為:「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對於無產權的車位銷售,不論是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還是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除能夠依法轉讓的情形外,都應當作為「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從營業稅納稅總額與納稅時間上來看,無論企業按照「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還是「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納稅結果是一樣的。
對於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於房地產企業都是一次性通過成本對象或公共配套設施轉入銷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鑒於車位銷售這種有限產權轉讓的特殊性,對於車位銷售的土地增值稅問題,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按人防部門的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建造的平戰結合的地下車位,由於產權關系不明晰,也成為征納雙方存在的爭議之一。實務中有如下幾種操作類型可以參考。
1、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銷售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視為「銷售不動產」處理。
2、銷售有限使用權(例如地下車位),視為「服務業-租賃業」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視為自用固定資產,當然不用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3、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銷售價款作為開發產品銷售的整體價外費用合並計入銷售總額處理。
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對於土地增值稅的結果有異同,與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也存在矛盾,並非盡善盡美,具體執行中還要青島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學校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如何確定,貴公司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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