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產、不動產與物業之間有哪些區別
(1)內涵的區別。房地產一般是指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城市所擁有的房產和地產的總和;而物業一般是指單元性房地產
B. 房地產、不動產與物業之間有什麼聯系
(1)房地產自。
房地產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的房地產主要是指房屋、屋地基以及附屬土地。附屬土地是指房屋的院落佔地、樓間空地、道路佔地等空間上與房屋和屋基地緊密結合的土地。廣義的房地產是指全部土地和房屋
C. 房地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房地產和物業屬於近義詞。兩者此意基本一致。都是房產和地產的合稱版。特別是在我國南方、香權港和東南亞地區,基本不用【房地產】,而只用【物業】這個詞。而我國北方地區大多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後期,才引進【物業】這個名詞。
但是在具體的書面用語中,二者還有細微差別。首先,【房地產】一詞書面多用於指一個行業體系。【物業】一詞,多用於指具體的一棟或一套房產,而且大多時候,【物業】一詞特指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服務工作。而在口語中,物業也往往等同於房產。比如聊天時可以說,「我在某地添置了一套物業」,大家都知道是指買了一套房產。如果說「我在某地添置了一套房地產」,大家會以為某人是在某地做房地產開發項目。
【不動產】是針對【動產】而提出的。
房地產或物業,都屬於不動產。但是不動產並不是只限於房地產。
不動產概念定義: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除房地產外,礦山、樹木、湖泊、海洋等等均屬不動產。房地產僅僅屬於不動產中的一項。
D. 簡述物業,房地產,不動產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專資產、地產、房地屬產、產業等。國內的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E. 房地產就是不動產,就是物業,這種說法對么
一般來說,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是房產和地產的結合體。從一般意義上說,房地產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房地產是指房屋、房基地以及附屬土地。這些附屬土地是指房屋的院落佔地、樓間空地、道路佔地等空間上與房屋和房基地緊密結合的土地;廣義的房地產是指全部土地和房屋以及附著於土地和房屋上的不可分離的部分。從法律意義上說,房地產本質上是指以土地和房屋作為物質存在形態的財產。通常認為,房地產有兩種存在形式:一是單純的地產,如一塊優質的海灘;二是房產與地產相結合的「房地」產,如把房屋及其坐落的土地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時。
「不動產」一詞譯自英語「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在英語中,「Real Estate」具體是指土地及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Real Property」具體是指「Real Estate」及其附帶的各種權益。這里特別提到了構築物,構築物屬於不動產的重要存在形式。房地產由於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動,通常也被稱為不動產,但「房地產」的概念並不特別關注構築物,甚至不把某些構築物如堤壩、塔以及不與建築區直接聯系的橋梁等視為房地產。也就是說,「房地產」概念傾向於表明這種財產是以房屋和土地作為物質載體的,而「不動產」概念則側重於表明這種財產本身具有不可移動的屬性。
「房地產」與「物業」在某些方面可通用(如基於狹義房地產概念),但「物業」一般是指一個單項具體的房地產單位(如單項的房產、地產);而「房地產」則強調一個國家、地區或城鎮所擁有的房產和地產及二者的組合。因此,在宏觀和中觀層面上,一般只用「房地產」,不用「物業」。如「房地產業」是絕對不能用「物業」來代替的,「房地產管理」的含義也要遠遠寬於「物業管理」的含義。當然,在微觀層面上,兩者常常是可以通用的。
一般而言,「房地產」概念的外延包括房地產的投資開發、建造、銷售、售後管理與服務等。「物業」雖可用來指某項具體的房地產,但它僅僅涉及到房地產交易、售後服務等特定階段。所以,二者還存在整體與局部之別。
另外,這些稱謂在使用領域也存在差別。一般情況而言,「房地產」是經濟法、行政法及商業實務中較常用的稱謂,「不動產」是民法中慣常使用的詞彙,而「物業」僅僅是房地產領域中單元性房地產概念的別稱。
F. 地產房地產房產物業的區別
區別:
(一)、狹義的物業
經由人工形成,具有一定形體與規模,且有業主之建築實體。以及所有與建築物使用有關及社群活動。一般是指具體的建築物及相關的設施、設備、基地。如住宅、廠房、機場、車站、學校、醫院、商辦建築、橋梁、公共建築等。狹義的物業。以一個完整的物業概念來看,應該涵蓋以下三個部分:
1.建築物:即將建設及已建設完成的各類建築。
2.設施設備:建築物內所配設供公眾使用的管線系統與專用機械,如水電、瓦斯、通訊、網路、空調設備、電梯設備、照明設備、停車設備等。
3.基地:即建築物所在之建築基地,所有業主產業范圍內的土地。
(二)、廣義的物業
物業(property)一詞,其含義為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等,是一個較廣義的范疇。泛指『不動產』,凡是和建築物有關的,包括:大樓、飯店、學校、小區、甚至到機場、港口,都稱之為物業。
(三)、房地產與物業區別
「物業」與「房地產」或是「不動產」之間的概念時常被交換運用。「房地產」乃指全部建物、基地及附屬土地,以及附著於建物及土地上不可分離部分。因為具有不可移動之特性,也可稱為「不動產」(real-estate)。另外從法律意義上來看,「房地產」是指以土地與建物做為實質存在的財產。即房地產所有權人擁有實體的經濟利益,及由房地產所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物業」與「房地產」尌某些層面是相同的,但尌其內涵;使用名稱及適用范圍則略有不同。
房地產與物業區別:
內涵方面: 物業具微觀概念,用於單一特定不動產時;房地產宏觀角度,當探討一個國家或地區建築產業經濟時。
使用名稱:
物業指房地產單元對象名稱,如物業標的、物業管理等情況;房地產一般運用在商業交易、經濟事務、行政體系、民事法律等實務上使用的名稱。
適用范圍:
物業指單一房地產之交易、服務等事務性工作,運用物業為名稱;房地產就宏觀角度來看,舉凡是大趨勢之觀點應以房地產名稱較為適用,如房地產投資、開發、建築、銷售、等過程
G. 請問房地產、物業、不動產有什麼不同呀
房地產和物業來屬於近義詞源。兩者此意基本一致。都是房產和地產的合稱。特別是在我國南方、香港和東南亞地區,基本不用【房地產】,而只用【物業】這個詞。而我國北方地區大多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後期,才引進【物業】這個名詞。
但是在具體的書面用語中,二者還有細微差別。首先,【房地產】一詞書面多用於指一個行業體系。【物業】一詞,多用於指具體的一棟或一套房產,而且大多時候,【物業】一詞特指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服務工作。而在口語中,物業也往往等同於房產。比如聊天時可以說,「我在某地添置了一套物業」,大家都知道是指買了一套房產。如果說「我在某地添置了一套房地產」,大家會以為某人是在某地做房地產開發項目。
【不動產】是針對【動產】而提出的。
房地產或物業,都屬於不動產。但是不動產並不是只限於房地產。
不動產概念定義: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除房地產外,礦山、樹木、湖泊、海洋等等均屬不動產。房地產僅僅屬於不動產中的一項。
H. 房地產跟物業有什麼區別
第一:您說的這個「物業」應該指的是「物業管理行業」;單純的「物業」一詞內是名詞,容單指一個物業項目,比如:住宅小區、寫字樓等,但我們通常用「物業」來指「物業管理行業」
第二:房地產業是從國家買來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然後開發建設,通常看到的建設商場、住宅小區、寫字樓等;將建設成的建築物,再賣出,或租出;
第三:物業管理行業,則是對物業的管理,有了房地產的開發,才有物業的管理,主要分為前期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
第四:需要引申說明一下:房地產的開發和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都不是很長,都是在改革開放之後的80年代才興起,以前很多都是公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