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方式決定了轉讓條件有所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里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佔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准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一是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即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二是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三是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五是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是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Ⅱ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報經審批
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應當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在國務院另有規定之前,應當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批許可權來進行。即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頃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是劃撥土地的房地產轉讓和出讓土地的房地產轉讓的顯著區別之一。因為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用地者無權處分,必須要報政府審批。但在這里,具體是報政府的哪個部門來審批,立法規定不夠明確,一般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規定,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經政府批准轉讓後,由市、縣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由轉讓關系中的受讓方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實質上是使轉讓的那幅土地在性質上發生根本變化,由劃撥地變為出讓地,實現土地使用權從無償到有償的轉化。根據」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這表明政府對劃撥土地轉讓補交出讓金給予相當的優惠,標定地價減收的部分及實際轉讓成交價與標定地價的差額均由轉讓方獲取。在實踐上,轉讓方通常能獲取成交價額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讓金只為成交價額的1/3。如此作法,有利於通過利益機制充分調動劃撥用地者的積極性,引導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從而促進土地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既充分顧及到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同時又避免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劃撥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進行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要隨之轉移,而土地轉讓價格隱含於房價之中,轉讓方所獲級差收益往往超過房屋本身售價。這就需要轉讓方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這里所說的「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是指國家暫時無法或不需轉為出、讓方式供應的地塊,或者根據城市規劃不宜出讓而近期又不禁止轉讓的地塊等。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這些情形有以下幾種: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下述建設項目: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Ⅲ 國家對於房地產的政策有哪些
一)切抄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襲。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對新建住房結構提出具體比例要求。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的調節作用。嚴格執行住房開發、銷售有關政策,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政策,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信貸政策,引導和調節住房需求。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加強土地使用監管,制止囤積土地行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制止擅自變更項目、違規交易、囤積房源和哄抬房價行為。
(五)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時、准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Ⅳ 房地產開發商要買土地(使用權)要了解土地的哪些方面的問題
房地產開發商要購買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主要是在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通過招投標內的形式拍容得土地,那怕開發商看中的地塊是農民的承包地,也要通過徵用的形式將土地進入儲備中心,然後進行招拍掛,房地產開發使用的與國家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辦企業使用土地還是有區別的,國家建設項目和辦企業便不需要進行招拍掛了。
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總用地面積10000平米,總建築面積18000平米,則建築容積率就是1.8 。一般來說,高層住宅容積率一概不超過5,多層住宅不應該超過3,但是有些項目因為成本原因做不到。對於發展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對於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容積率越低,居民的舒適度越高,反之則舒適度越低。
Ⅳ 房地產 政策(比如土地政策等) 用哪些指標
房地產制度與房地產市場狀況(含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地價政策等);產業政策(含稅收政策等);
Ⅵ 最近國家對房地產的新政策有哪些。
2010年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行差別化的信貸、稅收和土地政策,堅決遏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之後於4月17日,國辦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年10號),對新的調控政策進一步地細化、完善,再出組合重拳,部署遏制高房價,房地產新政的實施將對房地產市場產生重大的影響。 房地產新政出台的背景 這次房地產新的調控措施,是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變化而推出的。2010年初,上一輪中央出台的一系列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效果開始顯現,1-2月商品住宅銷售面積增長36.6%,增幅比上年全年回落7.3個百分點;全國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雖然同比上漲13.0%,環比上漲1.3%,但環比漲幅比1月份縮小0.4個百分點;二手住宅銷售價格環比漲幅比1月份縮小0.5個百分點,出現了交易量萎縮、房價上漲趨緩的形勢。 但進入3月份情況發生變化,尤其是3月15日後北京土地招拍掛中土地價格不斷創新高,先後拍出三塊「新地王」,導致周圍的房價紛紛上漲,改變了市場的節奏和預期。隨後,杭州、福州、長春等地土地拍賣價格不斷刷新,北京等一線城市住房市場出現明顯反彈。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1-3月份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為15361萬平方米,同比增長35.8%。其中3月銷售面積為8206萬平方米,是1-2月份銷售總和的1.15倍;比去年同期增長32.8%,增幅較去年同期上升了16.4個百分點。3月份,全國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同比上漲15.9%;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同比上漲9.5%;1-3月商品房綜合銷售均價為5193元,同比上升了16.1%;房價再一次創出新高,呈現量價齊漲的局面,並向二、三線城市傳導和蔓延。飛漲的房價, 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焦慮,如果房價得不到有效控制,將加快房價上漲的趨勢,推動房地產市場泡沫繼續增大。面對當前房地產形勢,中央政府高度重視,及時出台了新的房地產調控措施。 房地產新政的特點 認真研讀這次房地產調控措施的內容發現,此次調控政策是在總結吸取歷次房地產調控政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的,具有鮮明的特點。 第一,調控政策的針對性強,精確度高 這次房價啟動的導火索是「新地王」的出現。土地是住房建設的基本要素,2009年年末房地產開發企業待開發的土地儲備比上年下降32.4%,使得開發企業對土地資源的爭奪異常激烈。加之近年來房地產業豐厚的投資收益,吸引了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房地產業,新進入企業首先需要土地,導致土地招拍掛的價格一路飆升,地價上升又進一步帶動了周邊房價的快速上漲,並不斷推高整個市場的房價水平。而投資和投機性需求不斷增加,投機炒房占消費需求比例不斷提高,投機需求擠佔了有限的住房資源,加劇了供求矛盾,是房價過快上漲的主要原因之一。與此同時,2009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住房的新開工量減少,中小戶型的普通住房建設比例下降,使得今年年初住房供給明顯不足,供求結構不匹配,進一步加劇了供求矛盾。再加上房地產開發商捂盤惜售、抬高房價,加重了消費者恐慌性購房的心理。這次調控政策是對當前房地產形勢進行充分了解,摸清了推動房價上漲的原因,針對性非常明確的基礎上制定的。在強調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增加住房供給、改善供應結構和加強市場監管的同時,重點放在了加強住房需求管理,尤其是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對炒房投機行為進行精確嚴厲打擊。 如果能夠幫助你解決問題,那麼希望你點擊「採納」, 舉手之勞,將鼓勵我們繼續解答其他QQ網友的問題.
Ⅶ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規定
2012年,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切實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拓寬保障房資金來源渠道。
那麼,保障房資金來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資金來源一應該加大中央政策實施力度,確保資金的足額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設。
自我國實行土地招拍制度以來,土地出讓收入逐年攀升成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也是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所以地方政府對土地的依賴性很高,一些財政收入匱乏的城市表現更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財政劃撥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積極性,相關數據表明2010年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達到29109.94億元,扣除征地拆遷等補償成本性支出13395.6億元,土地出讓凈收益為15714.34億元,而其中用於住房保障的支出僅463.62億元,僅占土地出讓凈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於10%的資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規定目標顯然沒有達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設資金投入和運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資金來源二雖然中央財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並且幅度很大,但是國家撥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資金規模大,所以社會資金投資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不可或缺的力量。運用「創新的財政支持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緩。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成立專門的企業,負責建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足額安排資本金,利用國家政策引導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社會投資等籌集建設資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業出資」的方式吸引社會機構參與建設。
保障房資金來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種稅費上的,要想降低建設成本就要切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設成本,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繳政策,一律免繳土地出讓收入,落實營業稅、房產稅、契稅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保障房資金來源是保障房建設的基礎,只有不斷拓寬保障房資金來源,才能推動保障房的更快發展。
另外,明確保障房資金來源後,保障房資金運用管理也不容忽視,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以防資金滯留、擠占和挪用等發生。
Ⅷ 求土地法和房地產政策相關規定
法律出版社有一本土地法律手冊,裡面收錄的法律條文是比較全面的。
1、法律上回沒有說工業用地不得出售答。如果是劃撥土地,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轉讓;如果是設立了抵押的土地,需要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後才可以出售。如果沒有合法的土地產權來源,則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自然無法出售。
2、土地證和房產證目前依然是兩個證件,納為一體是改革的一個方向,但還沒有真正實施。
Ⅸ 土地政策對房地產市場有什麼影響
土地政策對房地產市場有著調節作用.不過房價過高不能只怪地價過高,其實地價高是回因為當地的房價太高答,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要是一塊地有偏遠的山區肯定沒有多少錢,而在中心地帶就會很貴,那是因為中心地帶的商貿、房價等都與偏遠地帶有著很大的優勢。
Ⅹ 房產和土地有哪些新政策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中央一號文件) 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切實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法律快車編輯亮點解讀:一號文件提出宅基地管理,應該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20.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 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徵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採取留地安置、補償等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准。健全征地爭議調處裁決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監督權。 法律快車編輯亮點解讀:一號文件針對征地制度,提出要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