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法的概念是什麼房地產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哪些關系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們可以把房地產法理解為調整城市、農村土地和房屋諸種關系的法律整體。其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土地、房屋財產關系。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財產。它們是房地產業務活動的基礎。(2)土地利用和管理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的特殊保護,土地開發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審批,集體土地的徵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屬於市場行為,有些屬於政府行為,有些屬於市場行為與政府行為的結合。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關系。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既包括開發,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產管理關系。城市的整體規劃,對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監督,這些都屬於政府行為。 (5)城市物業管理關系。物業管理公司與物業所有人(即業主)、使用人之間,就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和居住小區內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修、修繕與整治,發生一系列社會經濟關系,也可歸屬於廣義的房地產法調整之列。
.房地產法的體系
一、 房地產法可以表現為一部系統的法律,即房地產法典;也可由眾多的房地產法律規范組成為一個整體。中國目前採用後一種立法模式。二、廣義的房地產法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關於房地產權屬的規定;第二關於房地產開發利用的規定;第三關於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關於國家對房地產業及其市場實施管理的規定;第五關於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的規定;三、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3、相關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概念
房地產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即上升為房地產法律關系。房地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主體,即參加房地產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它既是權利的享受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有以下幾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民個人。
(2)客體,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說來,客體分為土地和房屋,它們屬於不動產。還包括行為。
(3)內容,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說是主體雙方關系的落腳點。
⑵ 房地產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房地產法的基本原則:
1 、土地公有原則
我國人的土地,除同法律回規定屬於國家所答有的外,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國家可以依法徵用集體土地,一經徵用即轉化為全民所有。
2 、土地有償使用原則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
3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保護土地,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已成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
4 、房地產綜合開發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5 、城鎮住房商品化原則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6 、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因此,科學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觀調控為指導,適當放開,由市場去調節。
⑶ 房地產法的基本概念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房地產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房地產法是指對房地產關系進行調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規、條例等的總稱。它包括憲法、民法、經濟法中有關調整房地產的條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規定以及房地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狹義的房地產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對城市房地產關系作統一調整的基本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基本體系
一、 房地產法可以表現為一部系統的法律,即房地產法 法典;也可由眾多的房地產法律規范組成為一個整體。中國目前採用後一種立法模式。
二、廣義的房地產法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關於房地產權屬的規定;第二關於房地產開發利用的規定;第三關於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關於國家對房地產業及其市場實施管理的規定;第五關於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的規定;
三、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3、相關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概念
房地產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即上升為房地產法律關系。房地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
⑷ 房產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專房屋屬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擔保法》第36條中也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物權法》第182條第1款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⑸ 簡述房地產法的概念和特徵
你好,對於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於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