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企業根據什麼預繳所得稅,如何賬務處理
房地產企業預繳所得稅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關於未完工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問題中明確: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後再行調整。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一般核算方法按預收賬款當期的發生額扣除期間費用及稅金計算繳納所得稅。可作如下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銀行存款」。房地產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計算已實現的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成本,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出的所得稅反映在利潤表中,借「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計算出預繳所得稅與應交所得稅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時,借「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計算出預繳所得稅與應交所得稅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時,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銀行存款」。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對應的所得稅反映在應交稅費欄,用負數表示。若房地產企業在核算所得稅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來確認對未來期間應納所得稅金額的影響,筆者認為對預繳的所得稅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使用「遞延稅款—預售房預繳所得稅」科目,繳納時同上,只是在年終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對應的已上繳的所得稅,從「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轉入「遞延稅款—預售房預繳所得稅」科目,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類科目中的「遞延稅款」的借方。會計分錄如下,借「遞延稅款——預售房預繳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② 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營改增之後,房地產公司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抄營改增後,預售產品時襲預收房款,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交時,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預征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比如地級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三季度預收售房款1000萬元,那麼該納稅人三季度應預繳企業所得稅:
1000萬元÷(1+11%)×10%×25%=22.52萬元 (其中的毛利率依據國稅發[2009]31號規定)。
如果屬於《建築施工許可證》合同約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產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則企業所得稅預繳:
1000萬元÷(1+5%)×10%×25%=23.81萬元。
③ 房地產!預收款!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專稅發[2003]83號)規定,其當期取得的預屬售收入先按規定的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再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
稅毛利率,經濟適用房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④ 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做賬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採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這一規定有利於稅收的均衡入庫,但也增加了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它是企業會計核算方面的一項新內容。由於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並入、抵減預計營業利潤後與當期利潤總額(虧損)的反差很大,出現了有些企業即使虧損金額很大,卻仍要繳納較高企業所得稅的現象。因此,如何使企業的所得稅費用與企業盈利配比,並使預計營業利潤在開發產品完工結算期得到正確抵減;如何在增加核算工作量的同時採用簡便易行的核算方法,做好預計營業利潤的計提、抵減核算工作,並確保核算的准確性;如何從科目間找出勾稽關系,方便自查稅費提繳情況等,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根據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的體會,採用同步登記法在「遞延稅款」歸集或轉回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方法,不僅能較好地處理這一業務問題,而且簡便易行。' { o& Q- ^& N2 T7 E! I* c
「同步登記法」一是指預繳的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費皆在「遞延稅款」核算,兩者的明細賬合並在同一賬頁中登記。雖然在「遞延稅款」核算營業稅費目前尚有爭議,但由於《企業會計制度》只明確營業稅費的提繳過程,未進一步明確應在什麼科目歸集、結算轉回,故筆者認為在「遞延稅款」科目核算較合理、可行。' w4 }3 u5 }" v4 i4 N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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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指工程項目自開工至竣工銷售,發生的經濟內容均在同一賬頁中登記。實際數與預計數在同一賬頁反映,便於預計數的轉回,實際數與預計數的對比,企業對稅費提繳情況的自查等工作。具體做法及運用如下。; M+ Q9 U! e;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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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繳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費的同步登記及有關科目間的勾稽關系的核對。- B3 D5 _' ]3 [" h) o! |: u
①為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費與企業盈利配比,其預繳歸集或轉回的企業所得稅在「遞延稅款」核算,借方核算由預計營業利潤部分得出的企業所得稅;貸方核算銷售轉回已計提的企業所得稅,須結算,余額應為零。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費統一登記在七欄式明細賬頁上,前三欄分別登記借、貸、余;分析欄分別登記營業稅費、企業所得稅,藍字登記預提金額,紅字登記轉回金額。銷售結算後,該明細賬余額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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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平時可運用科目間的勾稽關系,總體核對「遞延稅款」借、貸方金額的准確性。即總賬「遞延稅款」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預收賬款」貸方發生額合計+總賬「應收賬款」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營業稅費率+總賬「預收賬款」貸方發生額合計數×預計營業利潤率(15%)×適用所得稅率;總賬「遞延稅款」貸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主營業務收入」貸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應收賬款」借方發生額合計數)×預計營業利潤率(15%)×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⑤ 房地產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批准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銷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執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
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內。
(5)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核算擴展閱讀:
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准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於3%。
⑥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預繳所得稅具體怎麼計算
預售收入10000元按當地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然後減去預繳的營業稅專及附加、土增稅700元,當期期間費用屬500元後的金額乘以所得稅稅率25%為當季應預繳的所得稅。
為了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⑦ 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怎麼預交
企業所得稅採取季度(月)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方法繳納。但,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兩種觀點的存在,使廣大房地產企業在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無所適從。那麼,房地產企業究竟應該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呢? 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開發產品周期長,並且存在對未完工產品——房屋預先進行銷售,收取預收款現象。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毛利額顧名思義應當是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後的余額,即還沒有減去期間費用和稅金及附加,因此,房地產企業預繳所得稅時還必須考慮當期實際利潤問題。如果季度內有完工產品收入和其他收入並且產生了實際利潤額,而僅按照預計毛利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明顯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包含季度利潤額。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等。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利潤額,只是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利潤總額」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從國稅函[2008]635號文的規定看,以前年度虧損在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完全可以沖減實際利潤額的。 綜合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觀點是錯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的待彌補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⑧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交所得稅可以扣除期間費用嗎具體是怎麼計算的
按照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乘以主管稅務局核定的計稅毛利率算出預計利潤,減去當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及營業稅金及附加,算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25%的稅率算出當期應預繳的所得稅並申報納稅即可
⑨ 預售房款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指的是什麼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會計上,由於商品房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未轉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等原因,預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當作「預收賬款」處理。因此,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在實務處理中,預收房款預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一般有兩種情況:
(1)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一般核算方法按預收賬款當期的發生額扣除期間費用及稅金計算繳納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房地產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計算已實現的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成本,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出的所得稅反映在利潤表中: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計算出預繳所得稅與應交所得稅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對應的所得稅反映在應交稅費欄,用負數表示。
(2)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式
若房地產企業在核算所得稅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來確認對未來期間應納所得稅金額的影響,對預繳的所得稅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繳納時同(1)一樣,年終對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對應的已上繳的所得稅從「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轉入「遞延所得稅資產——預售房預繳所得稅」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預售房預繳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