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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地產對價

發布時間:2021-01-03 14:01:31

Ⅰ 什麼是"對價"謝謝

什麼叫對價?(轉載)
「對價」者,可以理解成代價也。
(1)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合同無「對價」無效。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可以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承諾關系。
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麼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採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2)解決股權分置時,付出對價的當然是非流通股股東,而考慮是否接收對價的一定是流通股股東。這個對價,現在看來已有股權,現金和權證幾種形式。
(3)權證,我理解就是期權。
(4)我國現在實際上已大量使用對價概念,比如,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時,接收股權的一方付出對價,比如每元付1.45元等等。對價隱涵表明合同雙方已協商一致,是各自真實意思的表示。
http://www.bondinvestment.com.cn/dispbbs.asp?boardID=1&ID=476

Ⅱ 什麼是對價怎樣操作對價

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含義:是一方被賦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是另一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對價內涵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系沖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對價需要符合的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而不能是過去的對價 3、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既存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是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但價值上不一定相稱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對價例子中國的股權分置 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1、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 2、對價的標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3、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在西方規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屬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到時候就流動出來,並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中國特殊的政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發起人大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轉入可流通問題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對這一給社會公眾股東肯定會造成的風險既沒披露,更無防範措施公示。因此,中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就必須要靠和流通股股東對價、通過贖買或者承諾才能實現。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論是對價論,其基本含義是: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支付的代價。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Ⅲ 什麼叫對價關系··可否舉例··

對價關系就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之間互相依賴關系,版通即所謂「你與則權我與, 你不與則我亦不與」的關系。對價關系是雙務合同區別於單務合同的本質特徵。
買賣合同中,我賣你東西,你給我錢,你有交貨義務,我有付款義務,這兩項義務互相依賴——你沒有交貨義務,則我沒有付款義務,反之亦然。這時,雙方之間就產生了對價關系。

Ⅳ 什麼是對價

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內承諾的代價容。 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4)什麼是房地產對價擴展閱讀

必要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過去的對價不能構成有效的對價;

3、已經存在的義務和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具有真實價值,但毋需完全等價;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棄有效的訴權構成對價;

7、部分支付不能作為償還全部債務的有效對價,但這一規則受到禁反言規則的制約。

Ⅳ 當地房屋市值總價支付對價什麼意思

房產市值,評估值和凈值的區別:
房產的市值,即房產當前的市場價值,放款額度=房產市值內×成數(一般為7成)容。
評估值,即房產市值減去房產稅後所得到價值,放款額度=(房產市值-房產稅)×成數
凈值,房產市值在減掉房產稅後還要去掉營業稅,手續費等各種費用後得到的價值。放款額度=(房產市值-房產稅-營業稅-手續費等)×成數。
房產原值,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

Ⅵ 什麼叫做對價什麼叫做支付對價

對價是指一抄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為了得到該種承諾而許下的承諾。

支付對價是指在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時,為了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做出的補償。

拓展資料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非流通股股東的股票原來是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場上他的股票股價高低與他沒有關系。股改後,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場帶來的高價,因此,為了獲得流通權,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

Ⅶ 什麼叫做對價

股票對價問題得由股改談起。

我國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時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此二類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權分置」問題。其弊端長久地嚴重影響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場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此兩類股東的股份,予以重新確認。並由現況的兩類股權分置,變為將來股票全面流通的情況。

股改的目的,最終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以消除制度賦予非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壟斷控制權、防止同股不同權和同股不同利的現象繼續發生。

非流通股一旦進入市場流通,市場流通籌碼大量增加,那麼就會破壞原有高溢價發行的少數流通股的市場條件。在原來股權分置條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夠高溢價發行,是因為數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現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由股權分置改為不分置,全部進入市場流通,且改革後兩者權利義務相同),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流通,那麼理所當然要對兩類股東的持股成本進行核算並重新確認兩類股東的股權。也就是說,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對兩類股東的股權,予以重新確認後,全部股票進入市場流通。

目前具體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階層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東投票表決。有些有創意的作法就不斷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東違約賠償條款。
非流通股股東增加股改違約賠償承諾,規定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未按承諾減持股份,則非流通股股東願意將違約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給公司(類似台灣公司法歸入權條款)。這是一個懲罰規定製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東對股改承諾條款得不到執行的擔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增強投資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類似共同基金發行之初的閉鎖期條款)
大股東主動延長禁售期的承諾,顯示了大股東對公司發展前景充滿信心,也給投資者一個良好的預期。有些公司承諾條款將大股東的禁售期限從法定的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至36個月,江淮汽車、精工科技禁售期60個月,而承德釩鈦第一大股東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更是承諾7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諾期限之長為股改以來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訂定限售價格條款。
凱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東諾3年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於11.74元,這一價格復權後為凱恩股份上市以來的最高價。
(4)藍籌公司對價理想
上海汽車、民生銀行兩大藍籌公司,分別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當)的對價。這一對價水準超過了前期長江電力和寶鋼股份的對價幅度,進一步穩定了投資者對績優藍籌股的流通補償預期。
(推薦參考網站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jjgq/858742.htm)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有關對價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北京飛天與北京燕化簽訂的合並協議中出現。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飛天吸收合並北京燕化的方式對北京燕化進行整合,北京飛天就擬注銷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同時還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內資股的唯一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飛天新注冊股本,最後北京飛天對該協議應支付的現金對價約38.46億港元。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區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麼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採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Ⅷ 什麼是對價中

對價(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

對價內涵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系沖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對價例子
中國的股權分置
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1、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
2、對價的標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3、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在西方規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屬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到時候就流動出來,並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中國特殊的政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發起人大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轉入可流通問題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對這一給社會公眾股東肯定會造成的風險既沒披露,更無防範措施公示。因此,中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就必須要靠和流通股股東對價、通過贖買或者承諾才能實現。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論是「對價」論,其基本含義是: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支付的代價。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Ⅸ 什麼叫做作為對價

對價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 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對價定義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含義:是一方被賦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是另一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對價內涵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系沖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必要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過去的對價不能構成有效的對價;
3、已經存在的義務和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具有真實價值,但毋需完全等價;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棄有效的訴權構成對價;
7、部分支付不能作為償還全部債務的有效對價,但這一規則受到禁反言規則的制約。
記住一點「等價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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