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產權理論的基本內容
超產權論有兩項基本內容,一是企業治理,二是競爭理論。企業治理主要專包括信息非對稱下屬的合同激勵機制理論、信息非對稱下的經理聘選理論、監督機構和產權結構等。競爭理論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競爭激勵論。它是除了利潤激勵之外的隱含激勵,也就是由競爭誘導的激勵。其動力源有三個,分別為信息比較動力、生存動力和信譽動力;二是競爭激發論。企業之間利益的對抗性、信息的非對稱性及潛在違約性(短期內的違約利益可能超過長期的踐約合作利益),這三個要素激發了競爭;三是競爭發展論。市場競爭程度越高,市場份額的變化與績效的相關程度就越高,這種環境下最利於錘煉企業的發展力,真正優質的企業由此脫穎而出;四是競爭信息完善論。通過比較競爭促使信息產生,以便於企業所有者或經理做出更准確的判斷。
② 哈羅德·德姆塞茨的德姆塞茨的產權理論
哈羅德·德姆塞茨的精彩論文「產權理論探討」(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May 1967)回答了「什麼是交易?」 雖然產權理論顯然都是從科斯的著名論文「社會成本問題」(Ronald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1960)發軔,但是發現這個理論的功勞應該屬於誰並不明確,科斯也已證明,因為涉及過多的經濟當事人以致所需的「交易費用」(組織經濟交易市場的費用)高的令人卻步,所以不可能確定經濟活動無意產生的副產品的產權歸屬;由於這個緣故,市場也就不能產生有效的結果。什麼是「交易費用」?那就是達成交易所需的費用,包括為訂立契約而去的信息的費用,書寫合同的費用,以及為確保實施之條款而進行監督的費用。科斯表明了交易費用的重要意義,卻未能將這一見解總結成全面的表述,說明有清楚規定的產權之形成乃是市場運作的先決條件。哈羅德·德姆塞茨的精彩論文「產權理論探討」乃是首次完成這種總結。 產權依靠交易費用,交易費用又依靠獲得市場信息的費用。所以,產權理論與信息費用理論密切相關,勞動力市場上的僱傭契約最好的說明了這一點。僱傭合同只寫明工人的勞動工資和勞動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勞動速度和強度,從本質上講合同是「不完全的」。固然可以用失業這根「大棒」威脅工人,用升級這根「胡蘿卜」籠絡工人,但這種做法只有在經常檢查工人勞動成績時才有效。這樣,僱傭關系基本上是一個信息問題。在一篇開拓性論文「生產、信息費用和經濟組織」(H. Demsetz and A.A. Alchian, Pro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s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December 1972)中,德姆塞茨和阿爾奇安(Armen A. Alchian)認為,僱傭關系不論表面現象如何,可以看作是付出「公平的每日工資」的僱主和提供「公平的每日勞動」的雇員間的一種自願交換形式。換句話說,勞動力市場要求,借用奧肯的名言,用「看不見的握手」(Invisible handshake)取代管制其他市場的運轉的「看不見的手」( Invisible hand)。這種不完全僱傭合同理論,又稱為「含合同理論」(implicit contract theory)或「委託—代理問題」(principal agency problem),現已被其他一些研究勞動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的經濟學家所採納。
③ 資源產權理論
產權(Property Rights)直觀地說就是財產權利。但是,對於產權明確而具體的定義,具有各種不同的觀點。H.德姆塞茨認為:「所謂產權,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54]。」即交易一旦在市場里達成,兩組產權就發生了交換。菲呂博滕與佩傑威齊對產權的定義是:「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性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來確定每個人相對於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的經濟和社會關系。」阿爾欽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物品的使用權利[55]。」在此,阿爾欽表明了產權的排他性。阿爾欽是產權經濟學大師,他的這一定義又被寫在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因而一般被認為是經典的。
歸結起來,首先產權是人們在資源稀缺性條件下使用資源的規則,這種規則是依靠社會法律、習俗和道德來維護的,產權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其次,產權是一組權利,是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而不是一種單項的權利。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和由此派生的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廣義的產權還包括為實現上述權利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權能體系和規則。再次,產權是行為權利,產權反映的不是人與物的關系,而是人們之間一組被相互認可的行為性關系。它規定了人們使用資源時的行為規范,它規定了人們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不遵守這些規范將承擔什麼成本,因此反映了人們使用資源時的責、權、利關系。它決定著人們使用財產的態度和行為方式,這樣必然產生不同的財產使用績效,因此,不同的產權制度安排會形成財產使用中不同的激勵機制。
1968年,加勒特·哈丁提出「公地悲劇」模型,這個模型一直被視為分析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重要模型[56]。「公地悲劇」告訴我們:如果一種資源的產權界定不清,缺乏明確的產權主體,所有權沒有排他功能,那麼就會導致公共資源的過度享用,最終使全體成員的利益受損,即產生負外部性。所有制論強調,成本和收益的內部化必須以產權的確定為基礎,如果產權不清晰,將促使人們盡可能最大限度地無償得益。
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經濟學關於產權安排與資源配置之間關系的思想的集中體現,也是現代產權經濟學基本的核心內容。科斯定理是由三個定理組成的定理組。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場交易費用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場機制會自動地驅使人們談判,使資源配置實現帕累托最優。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費用大於零的世界裡,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由於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從而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響。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法律制度對產權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選擇是很重要的[57]。科斯第三定理:由於制度本身的生產不是無代價的,因此,關於生產什麼制度、怎樣生產制度的選擇,將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如果沒有產權的界定、保護、監督等規則,即如果沒有產權制度,產權的交易就難以進行。產權制度的供給是人們進行交易、優化資源配置的前提。不同產權制度下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成本不一樣。合理、清晰的產權界定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激發了人們對界定產權、建立詳細的產權規則的熱情。但是,產權制度的生產本身也是有成本的,需要耗費資源,因此,科斯第三定理給人們的啟示是:要從產權制度的成本收益比較的角度,選擇合適的產權制度。
④ 什麼是產權理論
從實證方面看。產權理論認為,私有企業的產權人享有剩餘利潤佔有權,產權人有較強的激勵動機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在利潤激勵上,私有企業比傳統的國營企業強。可事實如何呢?英國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國家。英國在私有化過程中積累了很多豐富的經驗和教訓,以及與此相關的理論創新和發展。1997年,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對英國各類企業私有化後的經營成效進行了研究,經過大量實證調查檢驗和綜合廣泛比較後發現: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企業私有化後的平均效益有顯著提高;在壟斷市場上,企業私有化後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顯。他們認為企業效益與產權的歸屬變化沒有必然關系,而與市場競爭程度有關系。市場競爭越激烈,企業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同一時期(1996年),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騰郎(Tittenbrun)分析了85篇有關產權與效益的經濟文獻後也發現:企業效益主要與市場結構有關,即與市場競爭程度有關。綜合研究和實證表明,在產權從公有轉為私有的過程中,企業激勵機製得到了改善(Vicker,1996),效率也會得到提高,產權改革之所以有意義就在於它改變了企業治理機制。但是,改變產權不等於企業治理機制就一定會往促使企業效益提高的方面轉換,市場競爭才是企業治理機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證條件。競爭會迫使企業改善機制,提高效益。
2.超產權理論的突破
針對產權理論的不足,泰騰郎(1996)、馬丁和帕克(1997)等學者,以競爭理論為基礎提出超產權論(BeyondProperty-RightArgument)。他們認為超產權論比私有化產權論更具理論的內在邏輯性與實證解釋的說服力,並進一步發展和豐富了產權論的基本觀點。超產權理論認為,利潤激勵與經營者努力投入未必存在必然的正向關系,利潤激勵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條件下,才能發揮其刺激經營者增加努力與投入的作用。超產權論把競爭作為激勵的邏輯起點,其依據是90年代發展起來的競爭理論(Vicker,1996)。競爭理論具體內容有四部分:競爭激勵論、競爭發展論、競爭激發論與競爭信息完善論。這些競爭理論不僅為超產權論發展「競爭激勵」提供了理論基礎,同時還為把企業治理機制從產權中分離出來提供了邏輯依據。市場競爭給企業創造「生」與「死」的擇別,在這個擇別面前,不管企業的所有者是誰,只要它們想生存發展,不被邊緣化和淘汰出局,就得改善企業治理機制,不管是行政治理機制還是商業治理機制。這種選擇的最終發展結果,導致企業治理機制與效益趨同。否則,治理機制差的企業就會被淘汰。依此邏輯在考慮競爭因素後,市場進化的長期最終效應是,治理機制不受產權歸屬所決定。這契合了法馬(Fama,1980)所說的「企業產權歸屬對現代工業企業並不意味著什麼」。不過,這種長期結論並不排斥產權影響治理機制的短期結論。因為在短期中市場競爭尚未達到均衡態,企業之間仍存在著機制與效益的差異,這種差異很可能受產權歸屬或其他因素所影響,但這種差異終將被競爭消除掉。
超產權論有兩項基本內容,一是企業治理,二是競爭理論。企業治理主要包括信息非對稱下的合同激勵機制理論、信息非對稱下的經理聘選理論、監督機構和產權結構等。競爭理論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競爭激勵論。它是除了利潤激勵之外的隱含激勵,也就是由競爭誘導的激勵。其動力源有三個,分別為信息比較動力、生存動力和信譽動力;二是競爭激發論。企業之間利益的對抗性、信息的非對稱性及潛在違約性(短期內的違約利益可能超過長期的踐約合作利益),這三個要素激發了競爭;三是競爭發展論。市場競爭程度越高,市場份額的變化與績效的相關程度就越高,這種環境下最利於錘煉企業的發展力,真正優質的企業由此脫穎而出;四是競爭信息完善論。通過比較競爭促使信息產生,以便於企業所有者或經理做出更准確的判斷。
⑤ 如何運用產權理論分析問題
我們可以聯想到商業集團的金字塔組織結構,一般側重於控制權伴隨利益沖突的解釋是大股東利用這種結構造成的加強控制權去掏空企業、侵犯小股東權益。如果看過阿爾欽的分析,你會思考金字塔組織是不是有別的成因,是否跟企業的轉讓權受到限制有關系。阿爾欽說國企的轉讓權是受到限制的,但沒說國企不能有效率,既然國企也希望有效率,那麼控制企業的政府就會有動機去把權力下放給企業的經理人。一般來說,這種權力的下放是通過股權的轉讓,也就是私有化;可是國企的規定是不能把股權與資產轉讓給民間,這是對轉讓權的限制。這樣一來,轉讓權受限了,而政府又有必要、有動機把權力下放的話,就需要找其他的方法,可能是行政命令,也可能通過組織層級把權力下放。為什麼透過組織結構層層下放企業權利比行政命令有效?因為這樣可以強加給政府所有者一些傳遞訊息和監督執行的成本,讓政府幹預更困難。如果做過這樣的分析和思考,你就會形成一個新的假說,這個假說不會在文獻中存在,可是那些基礎的產權理論早就提示了你並等著你用它的方法去分析。
當然這個時候,你已找到例子:在中國,多年前格力集團控制格力電器(上市公司),格力集團是母公司,這是一個簡單的金字塔結構。再看格力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的結構,當時母公司派來的只有格力集團的董事長和三個關聯企業的經理,一共4個人。董事會一共有9個人,所以從人員來講,母公司的股權和人員有沒有匹配?母公司有上市公司60%的股權,但是前者的人員在上市公司董事會所佔有的席位還不到一半,所以看來實際上政府股東的權利已經下放到企業裡面去了,跟股權是不匹配的。所以,股權其實不代表企業實際的經營權。從這個案例裡面我們發現,阿爾欽的理論可能可以解釋國企的組織金字塔分權結構。另外在民營企業裡面也能觀察到類似的例子:香港電訊盈科拆分香港電訊。香港電訊盈科這個由華人首富李嘉誠次子李澤楷所控制的母公司把先前收購的香港電訊剝離、用股權信託把公司收益權上市賣給社會大眾,但母公司還是控制著香港電訊。為什麼這么做?因為香港政府規定:電訊的控制權轉移只能由政府主導,所以李澤楷不能把控制權賣掉,只能把收益權賣掉,形成以信託控股的式母子公司。政府限制香港電訊控制權的轉讓,就由母公司掌握著電訊資產的控制權,但收益權的轉讓可以是自由的,可以藉著金字塔公司結構和信託交易將這兩種權利分開。
⑥ 關於產權的理論這篇文章有什麼重要意義
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與現狀【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快、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我國國家貿易的發展史角度進一步論述了我國國際貿易發展,同時也論述了我國知識產權發展存在的問題。【關鍵字】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與現狀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知識產權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現。在由國務院體改國際合作中心舉的一場記者招待會上,美國知識產權評估權威公司M-CM的老闆馬丁對中國的記者說了一句「聳人聽聞」的話:「我們在這里探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這段時間里,中國又有數以千萬計由產權轉化的利潤落入了別人的口袋。」中國入世,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作為涉外經營的「重中之重」。因此自1992年起,我國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過程中,注意到了按國際規范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法律實施方面,逐步向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靠攏。具體做了以下工作:1、立法方面:我國適時地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從而使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專利法》的修改,與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大體一致,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專利國際化保護的程度。2、法律實施方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建立了知識產權公會議制度,負責對知識產權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或工作會議制度,嚴肅查處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更加強化了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同時,我國也重視運用司法程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我國海關總署還就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口採取了邊境保護措施⒋。由此可見,經過幾年來的工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正在努力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和國際標准。但是,隨著我國全球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由於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具體主要體現在這幾方面: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們應該深化知識產權改革,加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時完善國內相關政策,進一步加大政策傾斜;加大知識產權方面人才的進一步培養,從而構建符合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我們的企業如果想在國際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就必須樹立品牌意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同時應該加強知識產權的申請與保護;同時進一步加大企業科技投入,形成企業特有的技術優勢;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離不開國際保護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既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現代化、國際化的需要,也是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將隨著與國際標準的進一步接軌而臻於完善。在此基礎上,我國應一如既往地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履行知識產權領域各項國際條約和協定中應盡的義務,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平等互利原則與世界各國繼續合作,為完善和發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積極的貢獻。現在,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融入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入,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游戲規則」,因為只有在規則統治的游戲中,我們才有機會不斷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我們才能通過自己的原創性創新,擁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知識產權,參與到更高級別的競爭中去-這才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長遠利益與目標所在!
⑦ 簡述一下產權理論。
房產屬於你的就是有房產權。
⑧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理論難點
(一)社會價值分化與改革方案選擇
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僅在城鄉社會內部各自發生了重大的分化,而且整個社會的總體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社會變遷。以政治分層為主要特色的社會分層結構逐步為政治、經濟、文化和技術分層並立的多元社會分層結構所代替,社會階層分化已成為當前社會結構變化中的顯著特徵之一。
相對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簡單化的「社會共同目標」,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就變得十分難以界定。而且在各個階層和社會群體的利益差距變大的時候,確定社會共同目標或提取公共利益也變得十分困難。更為嚴重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認識到價值判斷、價值取向和價值定位對制度創新的前提性,制度創新甚至可能片面地以某些社會階層利益為價值基準,成為特定階層或利益群體謀取「增長剩餘的分配份額」的行政工具。這里所謂的增長剩餘的分配份額是指:土地增值產生了增長剩餘,在特定時間空間下增長剩餘的總量是確定的,總剩餘在各個階層之間的分配比例。很顯然,價值定位不相同,必然會影響管理者對總剩餘在各個階層的分配比例。
以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為例,首先,公共利益界定本身就是頗有爭議的問題。從國外的法律實踐來看,各國對土地徵收公共利益的界定原則就各不相同。在加拿大,征地的目的必須為公共利益服務,征地的范圍嚴格限制在為公共服務的交通、能源、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建設、文物遺跡保護、學校、醫院以及社會福利等;在新加坡,公共利益的界定則較為寬泛,根據1985年修訂的《新加坡土地徵收法》規定:「當某一土地需要———a作為公用;b經部長批准任何個人、團體或法定機構為公共的利益或公共利用,需要徵收該土地作為某項工程或事業之用;c作為住宅、商業或工業區加以利用。總統可以在公報上發布通知,宣布該土地需要按通告中說明的用途加以徵收」;而在美國,各州法律對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都不完全相同,除了直接的公共使用以外,現在美國多數法院把「公共用途」擴展到包括具有公共利益的用途,比如貧民窟的改造、高速公路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停車場、加油站、旅館等。
從現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存在大量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混雜的現象,很難在實際中科學界定公共利益。如有的地方作為交通樞紐的一、二層建造地鐵大廳,而上面卻建造商業寫字樓;有的地方修建廣場的同時還建造商業性的地下車庫、商業街等。我們曾經作過一個關於開發區用地是否屬於公共目的的調查,結論是50%的被調查者認為是公共目的,50%的被調查者認為是非公共目的,正好是1∶1。其次,公共利益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我們今天理解的公共利益和數十年前理解的公共利益就有很大差別,再過5~10年,人們可能又會修正現在對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比如商業開發以前被嚴格排除在公共利益的范疇之外,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認同商業開發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公共利益。最典型的就是美國輝瑞公司征地、拆房建制葯廠的案例,當地居民認為房屋反映了當地的歷史和特點,拆除房屋建工廠不符合公共利益。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以「有利於增加就業機會、增加財政收入」、「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只要符合本地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為理由,確認征地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由此可見,公共利益是一個發展的、動態的、主觀的概念。
目前,關於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主要有五種思路和主張:①土地國有制;②土地集體所有制,包括按份共有制、股份合作制、強化承包或承包權永久化、集體所有制下的自由式;③土地私有制,包括土地私有、自耕農所有制、有限私有制、農村土地家庭財產權或土地家庭所有制;④兩級或復合土地產權制,包括國有與集體所有制、集體與私人所有制、國家與個人所有制;⑤多級土地所有制。這些思路和主張,都各有其理。如何在社會價值高度分化的環境下,合理選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方案,似乎是一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命題。
(二)城鄉土地的二元結構
我國土地管理中的許多問題都根植於城鄉土地制度的「二元」結構。城鄉土地的制度性障礙帶來一系列負面後果:第一是剝奪了農村從城市化發展中受益的可能性;第二是城鄉土地轉換過程中所產生的巨大經濟驅動力,使得耕地保護更為困難;第三是地方政府或官員憑借制度壁壘,取得豐厚的「地位獲得」,容易產生新的不公平並會導致腐敗。
但是,如果簡單地打破城鄉土地的「二元」結構,允許農村土地直接進入城市土地市場,又將導致一系列新問題的出現。如「村村大發展、村村像城市」可能就不是個別地區的個別現象,而成為全國性的問題。「村村大發展、村村像城市」這種模式帶來的社會經濟負面影響和後果可能表現在:①城市「無序、無協調」式的空間發展;②城市蔓延式發展無法避免;③耕地保護、生態和環境建設將會變得越來越困難;④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風險可能會超出預想的規模,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難度將加大。城市蔓延和無序式發展模式將導致巨大的基礎設施浪費和土地利用之間的負面外部效應,其代價可能是無法估量的。因而,「村村大發展、村村像城市」的發展模式帶來的代價可能會遠遠超過目前城鄉土地市場分割所產生的問題和後果。
國際經驗表明,制度是不同形式的交易,不能因為某些人的反對或上訪就簡單的進行改革。從美國的發展歷史看,在實行奴隸制的250年時間里,只發生過50人以上的群體事件4次;但在廢除奴隸制以後的150年時間里,卻發生了無數次的帶有暴亂性質的群體事件。從這一史實中可以看出,制度先進了反而群體事件大幅度增加。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用群體事件的多少或上訪指標來判斷制度設計的優劣程度。判斷和結論應當在客觀冷靜的分析以後做出可能更為合適。
從國際發展趨勢看,總體上是國家對私有土地干預越來越多,土地的公權力不斷得到強化。例如,美國在過去的125年裡,土地私有產權的保護與土地公共利益的沖突時不時地將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但最後大多是公權力得到維護。最典型的是2005年的Kelo案件,城市政府為了振興經濟,強制徵用115個居民和商用地產,用於興建臨河旅館、餐廳、商店和碼頭,15個私人業主聯名起訴政府違反了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結果最高法院判決政府勝訴。國際上一些著名的土地問題研究專家,都非常羨慕我國的公有土地產權制度。但是,目前國內對私人產權的完全維護似乎已成為主流觀點,一些地方也以維護農民利益為旗幟,認為應將農村土地人格化後進入城市土地市場。如何解決城鄉土地的「二元」結構問題,還真是處於「理還亂」的狀態。
(三)土地公共權力與集體土地物權
從1978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至今,我國城鄉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就是要克服長期以來公有土地之上只見國家(集體)權力而不見個人權利的缺陷,優化和重建公有土地物權構造,以實現公有土地中「公共土地權力和個人土地權利」的分化、界定和平衡,建立個人對公有土地的處分機制,調動個人對公有土地的責任心和積極性,開通公有土地進入市場的樞紐和主渠道。這一過程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公共土地權力體系和公民的土地用益物權體系。
由於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是政府推動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政府對公共土地權力的掌握是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的基礎杠桿之一。政府的這一角色在很長時間內還要保持下去。因此,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政府對土地的公共權力與農民對集體土地的物權勢必要產生沖突和摩擦。圍繞農地非農化出現的土地規劃權、征地權以及征地補償等問題實質都是政府對土地的公共權力與農民對集體土地物權之間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
⑨ 超產權理論是什麼
從實證方面看。產權理論認為,私有企業的產權人享有剩餘利潤佔有權,產權人有較強的激勵動機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在利潤激勵上,私有企業比傳統的國營企業強。可事實如何呢?英國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國家。英國在私有化過程中積累了很多豐富的經驗和教訓,以及與此相關的理論創新和發展。1997年,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對英國各類企業私有化後的經營成效進行了研究,經過大量實證調查檢驗和綜合廣泛比較後發現: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企業私有化後的平均效益有顯著提高;在壟斷市場上,企業私有化後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顯。他們認為企業效益與產權的歸屬變化沒有必然關系,而與市場競爭程度有關系。市場競爭越激烈,企業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同一時期(1996年),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騰郎(Tittenbrun)分析了85篇有關產權與效益的經濟文獻後也發現:企業效益主要與市場結構有關,即與市場競爭程度有關。綜合研究和實證表明,在產權從公有轉為私有的過程中,企業激勵機製得到了改善(Vicker,1996),效率也會得到提高,產權改革之所以有意義就在於它改變了企業治理機制。但是,改變產權不等於企業治理機制就一定會往促使企業效益提高的方面轉換,市場競爭才是企業治理機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證條件。競爭會迫使企業改善機制,提高效益。
2.超產權理論的突破
針對產權理論的不足,泰騰郎(1996)、馬丁和帕克(1997)等學者,以競爭理論為基礎提出超產權論(BeyondProperty-RightArgument)。他們認為超產權論比私有化產權論更具理論的內在邏輯性與實證解釋的說服力,並進一步發展和豐富了產權論的基本觀點。超產權理論認為,利潤激勵與經營者努力投入未必存在必然的正向關系,利潤激勵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條件下,才能發揮其刺激經營者增加努力與投入的作用。超產權論把競爭作為激勵的邏輯起點,其依據是90年代發展起來的競爭理論(Vicker,1996)。競爭理論具體內容有四部分:競爭激勵論、競爭發展論、競爭激發論與競爭信息完善論。這些競爭理論不僅為超產權論發展「競爭激勵」提供了理論基礎,同時還為把企業治理機制從產權中分離出來提供了邏輯依據。市場競爭給企業創造「生」與「死」的擇別,在這個擇別面前,不管企業的所有者是誰,只要它們想生存發展,不被邊緣化和淘汰出局,就得改善企業治理機制,不管是行政治理機制還是商業治理機制。這種選擇的最終發展結果,導致企業治理機制與效益趨同。否則,治理機制差的企業就會被淘汰。依此邏輯在考慮競爭因素後,市場進化的長期最終效應是,治理機制不受產權歸屬所決定。這契合了法馬(Fama,1980)所說的「企業產權歸屬對現代工業企業並不意味著什麼」。不過,這種長期結論並不排斥產權影響治理機制的短期結論。因為在短期中市場競爭尚未達到均衡態,企業之間仍存在著機制與效益的差異,這種差異很可能受產權歸屬或其他因素所影響,但這種差異終將被競爭消除掉。
超產權論有兩項基本內容,一是企業治理,二是競爭理論。企業治理主要包括信息非對稱下的合同激勵機制理論、信息非對稱下的經理聘選理論、監督機構和產權結構等。競爭理論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競爭激勵論。它是除了利潤激勵之外的隱含激勵,也就是由競爭誘導的激勵。其動力源有三個,分別為信息比較動力、生存動力和信譽動力;二是競爭激發論。企業之間利益的對抗性、信息的非對稱性及潛在違約性(短期內的違約利益可能超過長期的踐約合作利益),這三個要素激發了競爭;三是競爭發展論。市場競爭程度越高,市場份額的變化與績效的相關程度就越高,這種環境下最利於錘煉企業的發展力,真正優質的企業由此脫穎而出;四是競爭信息完善論。通過比較競爭促使信息產生,以便於企業所有者或經理做出更准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