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土地返還款的稅務處理
這個抄是否做為政府補助入賬?
是的。
作為營業外收入交所得稅?或者是要減去成本再入賬呢?
作為營業外收入,返還多少記入多少,與成本無關。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3)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Ⅱ 房地產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中,政府返還的部分怎麼樣處理才可以避免
政府返還,如指定返還土地出讓金,在專項應付款(留政府返還出讓金痕跡)列支,直接沖減土地成本(繳納的出讓金),屬於免稅收入。如未明確指定用途,在營業外收入列支,記繳企業所得稅。
Ⅲ 土地徵收後土地返還款如何處理
按原來的產權人數平均分
Ⅳ 房地產企業收到財政返回的土地出讓金怎麼進行賬務處理實際是不拆遷費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以下是我從網上搜到的,覺得很有道理,將財政返還內的土地出讓容金記入「營業外收入」更合理,對開發企業更有利,現轉登並致謝:
銀河飛雪 (2009-11-27 09:51:57):按土地增值稅法規的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扣除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規定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或政府給予獎勵款,是政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種補助,是企業的一項營業外收入,而不是地價款的折讓或沖減開發成本。因此,不扣減土地成本。
賬務上可以記入補貼收入科目,在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Ⅳ 土地返還款如何財務處理
政府土地返還款,列支原交土地款科目。不應是無形資產,應是固定資產吧!
Ⅵ 土地出讓金返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因此,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作為土地成本,取得的這部分返還款實質屬於政府補助的性質,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
具體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規定: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開發用地最終會構成存貨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價款應該計入開發成本。在之後取得的財政返還款,屬於對已經發生相關費用的一種補償,會計處理上應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而不能沖減開發成本。
Ⅶ 土地出讓金返還稅收應該怎麼處理
出讓土地,受讓方需按照土地成交總價交納土地契稅
契稅=總成交價×4%
Ⅷ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土地局返還的土地款如何賬務處理
土地出讓金返屬於政府補助,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沖減土地出讓金成本;二是作為版營業外收入。權
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角度說,作為營業外收入比沖減土地開發成本更有利。
雖然作為營業外收入要多交所得稅,但卻使土地出讓金成本保持不變,這樣土地增值稅的抵減項不變,減少土地應納稅額。稅法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減金額時可以加10%的房地產開發費用,還可以加20%的扣除額,這樣與所得稅25%相比,還是合算的。
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Ⅸ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會計賬務處理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對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稅務機關的認定與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相沖突,稅務部門認為是返還業務,應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而不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 —政府補助(2006)》(財會〔2006〕3號)的規定,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
比如在2010年度以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根據發放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手冊》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返還土地出讓金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獎勵款應沖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9)房地產土地款返還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