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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成本稅前如何扣除

發布時間:2021-02-19 02:06:31

① 請問房地產哪些成本可在所得稅前扣減

出售房產要交土地增值稅(但不是貨物的增值稅).至於哪些成本和費用可以在稅前扣減,一般而言合法合理且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成本和費用都可在所得稅前扣減.

② 下列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費用扣除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正確的是( )。

D
選項A:房地來產開發企業源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後准予在稅前扣除;選項B: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沒有按高於實際成本的10%在稅前扣除的規定;選項C: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③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可以扣除開發費用嗎

開發費用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理支出費用,取得合法票據的合理開發費用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稅前扣除,不受額度的限制。

④ 房地產所得稅前抵扣

售後返租。實際上是你公司將房子賣給業主後,又重新租回來,這是兩種業務,如果你公司有此經營范圍,則可以在稅前列支(但需取得相應的租賃發票)。

⑤ 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稅前如何扣除

答復:依據抄《企業襲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在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中,你單位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按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不含預售收入)和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限額,當年稅前限額內據實扣除,不得結轉至以後年度項目決算時一並扣除。

⑥ 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稅前如何扣除求解

答復: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國家稅務總專局關於房地屬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在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中,你單位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按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不含預售收入)和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限額,當年稅前限額內據實扣除,不得結轉至以後年度項目決算時一並扣除。

⑦ 房地產企業的售後配套設施和完工後續成本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國稅發[2001]142號)的規定容,企業發生的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費,在售後繼續發生的,可在銷售房地產時進行預提。配套設施建設全部結束後,應進行匯算。售後發生的配套設施費預提比例,可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應按成本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並按規定在稅前進行扣除。1.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前實際發生的,直接攤入相應的成本對象。2.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後實際發生的,首先應按規定在已完工成本對象和未完工成本對象之間進行分攤,再將應由已完工成本對象負擔的部分,在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之間進行分攤,其中,應由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分攤的部分,准予在當期扣除。
可見,外資房地產企業允許按照權責發生制預提售後發生的配套設施費,但內資房地產企業只能按照實際支出的原則確定當期成本,不允許預提配套設施費及後續支出。

⑧ 房地產行業,2008年所得稅稅前匯算清繳,怎麼扣除

三十二個變化

1、計稅工資。財稅[2006]126號,從2006年7月1日起,計稅工資從原來的800元(東北地區為1200元)調整為1600元,勞務報酬所得的扣除標准仍為800元。兩法合並後,計稅工資取消,形成內外資統一的工資核算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 准予在稅前扣除。」在現行稅法中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此項政策,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當然主要是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避免了對於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執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起。
2、彌補虧損。原來只有外資企業季度盈利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現在內資企業季度盈利也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提是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者憑稅務稽查的稽查結論。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舊表為主營業務收入,新表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對視同銷售收入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時,基數沒加進去,企業吃虧了。2008年的新表(討論稿)又有變化,候教授講到。
4、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過去企業季度盈利或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獲利了,換算成全年的稅率(小於等於3萬元為18%,小於等於10萬元且大於3萬元為27%,大於10萬元為33%)。現在變為直接用盈利額乘以相應的稅率就可以了,不用換算成全年的利潤找稅率。國稅發[2006]56號。現在兩法合並後統一稅率為25%,照顧稅率為15%、20%(微利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兩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5%和20%。其中能夠適用15%優惠稅率的企業只限於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20%優惠稅率的企業分有兩種: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在此第二條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對舊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預提所得稅的調整,在過去,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調增。從2008年1月1日執行,不要要混淆。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1)製造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 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 100 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 3000 萬元; 2 )非製造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 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 80 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5、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過去的計算基數為兩個,現在變為一個,就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同時,服裝生產企業(自2006年1月1日起)廣告費由原來的2%變為8%。(國稅發[2006]107號),制葯業為25%。(國稅發[2005]21號)廣告費支出,超出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具體有1、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2. 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於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3.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兩法合並後將統一為15%。超出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6、教育經費由原來的1.5%,現在變為2.5%。(財稅[2006]88號文件)。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一律以計稅工資為計稅基數。工會經費以交納的憑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如果沒有上交不能稅前扣除。教育經費現在必須是企業支付出去才可稅前列支,否則已經計提的要進行納稅調增。應付福利費在新的財務通則規定不允許計提福利費,2008年稅法將要與之保持一致。具體處理方法在35問的23問答復。
7、投資收益。舊申報表需要把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的,再找稅率差補稅。新的申報表改為不用還原成稅前的,直接按照納稅申報表中的行次填列就可以了。同時,企業如果有投資損失的話,當年的投資損失只能用當年的投資收益來彌補,當年彌補不完的可以無限期往以後年度彌補。
8、關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費。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再設置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的前置條件。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150%,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連續5年內補扣。同時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的,30萬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進成本,30萬元以上的,可以採取加速折舊(分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財稅[2006]88號
9、公益救濟性捐贈,原來在表中的「營業外支出」列支,現在單獨填列,基數從原來的納稅調整前所得變為納稅調整後所得。自2008年開始,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基數變為會計利潤的總額,比例由過去的1.5%(金融保險企業)、3%(一般)、10%(文化藝術)、100%(紅、農村教育、老、青)統一為12%。
10、關於新的財務通則與新的會計准則的變化,最大變化是:新財務通則注重的財務管理,比如說籌資的管理、投資的管理、資金運用的管理,以前盈餘公積——公益金可以計提5%,現在只允許法定盈餘公積計提10%。而新的會計准則注重的是會計核算,是具體的確認和計量,比如存貨發出取消了後進先出法,引入新的會計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代替短期投資、持有日到期投資代替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明確了商譽不能作為「無形資產」管理核算。八項減值准備的借方科目統一為「資產減值損失」。其中長期資產價值恢復時不準調整賬目。債務重組用現金清償債務,營業外收入出—債務重組利得代替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代替營業處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
11、稅務局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原來為查補的稅款直接乘以33%進行補稅,現在查補的所得額並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虧損就不用補稅,如果盈利的話,不能用這個盈利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而是直接補稅,補稅時用適用稅率(小於等於3萬元為18%,小於等於10萬元且大於3萬元為27%,大於10萬元為33%)。
12、房產稅。從2006年1月1日起,房產所附屬不可移動的設備,如消防設備、中央空調、排水設備、智能化的設備等等,這些設備要並到房產價值當中,計征房產稅。地下建築物、人防通道等用於經營的也要徵收房產稅。(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純地下建築用於經營的房產按50%征房產稅。
13、印花稅。從2006年1月1日起,購入的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或需要安裝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3‰。大地稅發[2005]189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由原萬分之三變為萬分之五。財稅[2006]162號。低值易耗品,資本公積
14、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從2006年3月2日起,個人或單位購買的住宅房屋要交納土地增值稅。使用年限不夠3年的要全額徵收土地增值稅。3-5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5年以上的免徵土地增值稅。過去以投資或合作方式經營並且共擔風險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變為只要有一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就要徵收土地增值稅。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大地稅函[2007]93號文件。
15、營業稅。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這四技免徵營業稅。其中: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同時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或個體工商業戶應稅勞務、出租勞務,沒達到3000元的免徵營業稅(過去為2000元)大地稅函[2005]109號文件規定。2007年又補充了2條減免稅優惠:一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高校後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設在校園內的食堂,為高校教學提供後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以及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但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二是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可以免徵營業稅,但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銷、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話,進項稅額不用轉出,也就是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同時如果有留抵稅額,也不用退稅了,即不征也不退。代銷的貨物超過180天沒有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一律視同銷售,作徵收增值稅。財稅[2005]165號
17、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住房未超過5年的,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離、退休的人員再任職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的,可以扣除1600元,按工資薪金所得的九級超額累進稅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也可以計提「三費」。2008年執行新規定。
18、國稅發[2006]162號,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規定: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新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於2007年6月29日起執行,即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現為個人利息所得的5%。
19、安置下崗職工的優惠政策,大地稅發[2006]42號,
(1)擴大享受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
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在原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的基礎上,擴大到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2)提高定額減免的標准
確定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定額扣減的標准為每人每年4,800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原只可享受每人每年定額扣減2,000元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現提高到每人每年可定額扣減4,800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過去安置下崗職工30%的經稅務局批准可以全免營業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
20、業務招待費:內資企業,由原來全年1500萬以內5‰,超過1500萬的3 ‰,外資企業原來全年銷售凈額1500萬以下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5‰,全年銷售凈額超過1500萬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3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5‰。兩法合並後,統一按和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的50%稅前列支。
21、關於車船稅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見7月20日會議資料上p132頁(名稱變化、費用標准變化)。
22、關於土地使用稅的變化,國務院令[2006]第483號,大連市政府下發的文件 大政發[2007]74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外資交稅變化,費用標准變化)。
23、《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
24、國稅發[2006]31號文件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要注意除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預收收入,不得做為三費計提基數,直到真正轉為收入才能計提三費基數。第一筆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三費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扣除,結轉期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同時國稅發[2003]83號作廢。
25、財稅[2006]1號文件規定: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規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比如: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商業、旅遊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可減免企業所得稅。
26、《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7、《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五點: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8、〈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自查7月20日會議資料上147頁。
29、《關於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 ,見7月20日會議資料上P145頁。
30、〈關於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50號, 見7月20日會議資料上P130頁。
31、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變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為「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於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規定最實質的體現之一在於引用了計稅基礎一詞。
新的企業所得稅較現行稅法更從實質的角度明確了固定資產大修理的范圍。
(一) 發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50% 以上;
(二) 發生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 2 年以上;
(三) 發生修理後的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生產成本顯著降低;
(四) 其他情況表明發生修理後的固定資產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 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增加。
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各項會計業務在按照稅法規定而非會計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後得到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隨著使用年限的加長,經過成本—收益比的考慮,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漸減少,因而不可能一成不變的總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資產存在折舊現象的特殊情況,修理支出也是一個動態遞減的過程,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規定更為現實和合理。
32、新會計准則出台後,會計科目變化(19項30個科目變化)
1)「現金」恢復為「庫存現金」(指狹義的現金)。
2)「短期投資」更改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產」。
3)「長期債權投資」改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4)「短期投資減值准備」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合並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5)「物資采購」恢復為「材料采購」。
6)「在途材料」改為「在途物資」。
7)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統一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
8)「遞延稅款」分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
9)「應付短期債券」改為「交易性金融負債」。
10)「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 科目取消,統一改為「應交稅費」。
11)「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科目取消,統一改為「應付職工薪酬」。
12)「其他業務支出」改為「其他業務成本」。
13)「主營業稅金及附加」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
14)取消「營業費用」科目恢復 「銷售費用」。
15)「商譽」從無形資產中分離為一級科目。
16)「所得稅」改為「所得稅費用」。
17)取消「應收補貼款」,並入「其他應收款」
18)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
19)新增加「投資性房地產」、 「研發支出」、「累計攤銷」、|「未擔保余值」、「庫存股」、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長期應收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⑨ 房地產開發企業能稅前列支費用有哪些越詳細越好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成本和費用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成本、開發產品建造成本和銷售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銷售成本可以按規定在當期直接扣除。
開發產品的建造成本是指開發產品完工前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的間接費用、借款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一)銷售成本的稅前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當期准予扣除的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是指已實現銷售的開發產品的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銷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成本對象總成本÷總可售面積
銷售成本=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
(二)開發產品成本歸集和分配

1、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開發產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成本對象中。間接成本能分清負擔成本對象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對象中;因多個項目同時開發或先後滾動開發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則應根據配比的原則按各項目佔地面積、建築面積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計入有關開發項目的成本。

2、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應按成本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
1)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前實際發生的,直接攤入相應的成本對象。

2)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後實際發生的,首先應按規定在已完工成本對象和未完工成本對象之間進行分攤,再將應由已完工成本對象負擔的部分,在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之間進行分攤。

3、借款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如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按其實際發生的費用配比計入成本對象中。

4、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入成本對象的施工成本。

5、成本對象報廢或毀損損失。成本對象在建造過程中如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

6、其他成本。少數已實際發生但尚未結算的成本應根據合同、協議、標書的價格暫估計算納稅,待結算後按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尚未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得暫估、預提。
三、期間費用的稅前扣除

1、廣告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按規定的標准扣除。

2、業務宣傳費。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按規定的標准扣除。

3、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待售開發產品按規定轉作經營性資產,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並准予在稅前扣除;未按規定轉作本企業經營性資產和臨時出租的待售開發產品,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4、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因對已售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保養、修理、更換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

5、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規定進行扣除。
6、成本對象報廢或毀損損失。成本對象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規定直接在當期扣除。

7、借款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後發生的,應作為財務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四、稅金的稅前扣除
預售款繳納的營業稅應在相應的預售款結轉收入時按照配比的原則稅前扣除。

⑩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內2015〕119號)的規容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一)煙草製造業。
(二)住宿和餐飲業。
(三)批發和零售業。
(四)房地產業。
(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六)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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