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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投資拿地方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18 15:19:08

⑴ 房地產投資方式包括哪些

房地產投資方式:

兩條途徑:

基本建設途徑和房地產開發途徑。

四種方式:

基本建設途徑中的基本建設式;房地產開發途徑中的樓宇購買式、合作開發式和股權購買式。

基本建設式

是指按基建程序進行報建的方式,建設自用的房地產項目。這種建設方式是在房地產開發市場化之前,房地產項目建設的主要方式。房產地開發市場化之後,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規章對基本建設方式進行的房地產項目建設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投資主體的限制。一般應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的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

二是項目性質和用途的限制。一般應是不進入房地產市場的自用、公益性質的房地產項目。如國家投資的公用事業項目等,前述機關、事業單位純粹自用公益性質的樓宇建設項目;

三是各地已停止辦理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下稱「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

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或經政府特批,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經營性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不可能。

樓宇購買式

投資人審查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的資質、該房地產開發商所開發的樓宇的法律狀態,並考查該寫字樓的地理位置、建築風格等狀況,如認為符合投資人的意圖,則投資人與該房地產開發商建立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通過商品房買賣程序獲得樓宇的全部權利。

這種方式最為簡便。相當於對某特定地區正在進行開發尚未出售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經濟上和技術上進行分析和論證。在此基礎上,選擇一家有實力的開發商開發的符合投資人意願的項目,與其談判達成購買合約。不足之處是:擬購房產所在項目已完成相關法律程序的審批,其規劃、建設等事項已很難更改。對於已建設完工的項目的狀況,只能在現有市場中進行選擇,不能以自己的意願進行所需樓宇的設計和建設。對於未建設完成之房地產項目,則又存在著預購商品房的風險。

合作開發式

如投資人本身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和相關經營范圍,則選擇一家有相應資質、實力和資源的的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合作。這種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資、合作的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公司,也可以是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資並獲得其應得之利潤,而投資人則取得雙方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樓宇的全部產權。雙方各得其所。

合作開發式的本質仍是對雙方合作開發項目之樓宇的購買。這種方式區別於樓宇購買式的主要優點是投資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樓宇購買式是買成品,最多隻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開發式中,投資人直接進入項目開發的過程之中,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依不同的合作開發方式,實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過合作開發,投資人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成本、設計理念、建設風格、樓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創作。不足之處是: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涉及到與合作對方的合作,法律關系及協作配合比樓宇購買式相比要更復雜一些。如果進行合作開發,投資人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另外,合作開發房地產有兩種方式,即不成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和成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如採用後一種合作開發方式,則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將會構成一個障礙。

購買股權式

由投資人或投資人的關聯公司對於一家已經存在或擬創設的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進行全面收購。通過收購該房地產公司的股權,而實現對該公司開發建設或擁有的房地產項目或樓宇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這種方式比較前兩種方式而言,最大的好處在於,投資收購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投資人不發生直接購買或通過合作方式獲得房地產權利而產生的購房置物業的稅費。不足之處有三個方面:

一是投資人對購置股權而擁有的房地產權利比較間接;

二是對一家公司股權的收購,投資人需與另一家關聯公司聯手進行,投資人與該關聯公司的關系將對投資人對間接購置的房地產的使用和處置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是如不是對一個現成的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進行收購,而是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再去收購其股權,則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也會構成一個障礙。

⑵ 房地產的投資方式有哪些

這可多了,但是最關鍵的是穩健,有保障,抵禦風險。 缺點是相對收益不高
保險與國債、儲蓄、股票、基金、房地產、企業銀行理財產品等投資方式

⑶ 現在房地產拿地的途徑有幾個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新的規定,在原有3種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一種新的方式回----掛牌方式,即從2002年7月1日起出讓答國有土地共有四種方式:1、協議;2、招標;3、拍賣;4、掛牌。

另外就是劃拔地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⑷ 房地產開發商怎麼拿地

開發商是如何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呢?當前我國的開發商獲取土地的主要形式是國有土地出讓,即參加招標拍賣掛牌,簡稱招拍掛。2007年後,地王現象頻出,很多人也將批評的矛頭瞄準了招拍掛制度,認為是招拍掛制度導致了房價的瘋狂上漲。
房地產行業分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土地市場就是一級市場,這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在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寡頭壟斷,所有的土地資源全部被國家獨家控制。一級市場是拿地最主要的通道。
一級市場土地交易在20世紀90年代採取協議轉讓形式,開發商與政府簽訂土地出讓協議,支付出讓金與前期動遷費等費用,就可以把土地轉讓到開發企業名下。協議轉讓也是時代的產物,那個年代土地資源豐富,拿地企業並不踴躍,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土地財政收入,主動向各類開發商熱情招商,以較為優惠的條件,吸引開發商拿地,從而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
1997年,正逢東南亞金融危機,上海整個市場極度低迷。當時上海政府就主動向香港的幾大房地產巨頭招商,讓這些富豪們來上海投資,開給他們的條件相當優惠,其他不說,就在土地開發期限上,極為寬松,大多數土地出讓合同上規定,土地開發周期長達八年之久,這樣就給這些外資囤積土地的機會,通過土地的長期儲備來博取土地增值。不少外資到了2000年後也沒有主動開發,還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把一塊塊土地轉讓給其他內資與外資企業,通過土地增值來獲取收益,錢賺得很輕松。
房地產發展史上有些開發商成長是有原罪的。不少內資小房企,限於資金窘迫,往往是與地方政府協商,先象徵性地支付一些意向金,出資幾百萬元就夠了,而房屋土地部門違規操作,收到定金後就發放土地使用權證,開發商拿到了產權證後就可以去銀行融資,拿了銀行的資金再來進行房地產開發。
亂世出英雄,在房地產行業還很不規范的時候,這個行業造就了無數億萬富翁。有一個從百萬富翁變成億萬富豪的故事。一位當時在機關做團幹部的年輕人王為東,在常人看來,他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收入穩定,但他還是願意去商海里嘗試游泳而毅然下海。當時他憑著一股積極創業的熱情和社會關系資源,在上海浦東找到了一塊很小的土地,先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意向書。然後他憑著這份意向書到處找合作夥伴,終於被他找到了一家鄉鎮企業,這家企業對房地產開發一無所知,但對王為東很信任,答應去銀行融資後投入開發。王為東創業時候可以說一無所有,成立公司的錢還是這家企業在銀行融資時候多借了一百萬元後再借給他的,由王為東歸還銀行利息。在現在看來一百萬元只能開家小飯店,但在那個年代,運作得好,奇跡就會出現。
在浦東小地塊初試牛刀,賺了錢後,現金流就有了一些鋪墊,於是接著再拿地開發第二個項目。王衛東憑著一種悟性,每步節奏踏得很准,合作夥伴是鄉鎮集體企業,他利用這種優勢,藉助他們的資金實力,實行承包開發合作制,其他股東不參與經營,由他來全程操盤。君子協定,其他股東拿投入資金30%的固定回報,項目今後的虧損與否,其他股東永遠是約定的固定回報。要知道房價一直是處於上升趨勢中的,約定的回報率只是一個時點的定格,房地產的增值空間在實際運行中經常是無法預測到的。兩年後項目運行基本完畢,但項目的利潤回報並不是當初預計的那些,這樣王為東按照約定按時支付給其他股東的回報後,他的個人身價頓時從小矮人變成了小巨人,新生代富豪就此產生了。
一級市場土地出讓到了2002年7月1日後由協議轉讓改為土地競拍,由房地部門通過組織競拍的形式讓拿地企業參與現場競拍。但各地在土地招拍掛的形式上又有變體,如上海實行的是土地競標方式,開發商的出價不是唯一獲取土地的因素。即每塊土地的取得,並不是價高者得,而是每家開發商把欲競標的土地,標上自己的出價,提供此地塊的規劃設計方案,同時提供銀行資金證明、開發資質等級證明等。由專家評審小組根據出價、方案、資信等綜合因素,當場評出該土地的得主。
拿地的模式還可以通過與政府合作,參與土地一級市場的開發後自己再保留一塊土地,這樣就可以以較為低廉的價格輕松獲取。也可以通過資本運營、企業股權收購獲取。
土地市場招拍掛制度的建立,從整體上是規范了土地市場的混亂定價行為,有利於價格發現。1995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包括住宅用地協議出讓的方式。但是,很長的一段時間以來,協議的形式佔了很大的比例,這就產生了權力尋租以及低賣國土的問題,房地產界權威專家孟曉蘇多次呼籲,要增加土地出讓中的招標和拍賣的比重,全面進行招拍掛這樣的一個階段性措施開始落地。但是包括孟先生在內的很多人士,都認為後來的招拍掛制度推高了地價:土地出讓招拍掛在不斷引發新「地王」的出現。所以要想抑制過快上漲的房價,就要完善我們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供應和出讓制度,這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早期的開發商拿地都是可以通過協商,分期付款來獲取土地資源。到了2000年後特別是招拍掛制度形成後分期付款的形式越來越被管理層所不容許。再加上土地價格的日漲夜大,中小房地產企業拿地的能力越來越削弱了。大體量的土地只有大型國企和上市企業有能力操作。很多大型房企不是靠著市場的積累獲得資本,而是靠具有國資背景容易籌錢,獲得了壟斷地位,並採取瘋狂推高土地價格的辦法,將民企逐步驅出市場。2009年一線城市房價漲了50%以上,這與土地一級市場不斷冒出的新地王有很大關系。
地王與金融危機有關系,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受益方很多都是國企,而中小企業貸款現在依然很難。地王的出現,一部分原因就是在於這些大型房企太兇猛,嚇到了一大批房企和購房者。地王的出現,斷了樓市一條修正自己的活路,樓市不斷躥火冒煙,危及房地產業的根本和可持續發展。
土地的招拍掛制度比以前那種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做法更為合理,而且效果也很不錯。土地招拍掛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國土資源的流失,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尋租等一系列人為干擾市場的行為,打擊圈地和炒賣地皮的行動,較好地維護公共利益。而且,從近些年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的勢頭來看,土地招拍掛方式確實為地方政府增加了收入,地方政府更有積極性去加速城市化進程。
土地招拍掛制度最初源於歐美,後來在我國香港廣泛推廣使用。我國目前的經營性土地招拍掛的形式,正是參照香港的土地拍賣規則而制定的。這個制度從理論上說可以從源頭上防治土地批租領域腐敗,同時也是提高城市土地運營水平、改善投資環境的根本措施,讓土地可以以更公平、合理的價格出讓,減少人為干擾因素,從而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但是,這種方式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從2007年開始,地方政府一味傾向於「價高者得」的做法,更加推動了地王的不斷產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國房價近幾年來不斷暴漲。也就是說各地的房價高企,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土地財政收入而推高了房價,麵粉比麵包貴的故事也在中國這個快速發展的國家經常上演。因此,必須改革土地拍賣制度,將其與民生問題掛鉤,避免土地拍賣對民生問題的傷害。---------上海菁英地產

⑸ 房地產投資方式包括那些

房地產投資形式多種多樣,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進行的房地產開發是人們最熟悉的. 為了出租經營而購買住宅或辦公樓也是相當普遍的房地產投資類型;將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用以購買或開發房地產也是房地產投資。

⑹ 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他人合作開發地塊方式有哪些

(1)法人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組成項目公司,並以項目公司名義辦理版有關手續,合權作開發的權利義務由公司項目章程具體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模式:
a土地協議折價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
b土地評估作價入股方式構成合資投資比例。
(2)合夥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未組成項目公司,以投資各方名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合作方式、投資及權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協議約定。包括:
a合作開發涉及一個項目;
b合作開發涉及幾個用地性質規劃用途不一的項目;
c合作各方的回報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補償方式。
(3)合作開發的其它方式:先合夥後轉為法人型的合作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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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房地產開發商怎樣拿地拿地的程序要辦些什麼手續,准備什麼材料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從開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准備工作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並製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並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

行政審批部分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

1)選址定點;

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

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4)規劃報建圖審查;

5)施工報建;

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8)房屋測繪成果;

(9)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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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開發條件: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

2、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⑻ 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哪些方法或方式拿地

現在房地產公司獲得土地的方法主要有這幾個:

1、招標

國家出讓某塊土地,通過發出招標公告告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製作標書競標,國家綜合評定房地產公司的資質、信譽、資金實力、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價格、付款方式等多個因素,從而決定由哪個單位中標。這方式因為有人為評分因素在裡面,所以還是有暗箱操作的餘地。

2、拍賣

這方式簡單,國家把土地情況公示出來,約定好拍賣日期,所有有興趣的開發商都過來,交一筆拍賣保證金之後,就可以參加拍賣,現場誰喊價高誰拿走,其他什麼都不考慮。這方法雖然簡單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為自由競價,價格無法控制,現在市場上那麼多地王級別的土地價格,幾乎都是拍賣產生的。

3、掛牌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4、收購

上面三個是國家承認的土地獲得方式,按道理來講,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裡有土地,但是沒有實力開發,或者乾脆就是想轉手,這樣開發商就會通過收購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將土地轉到自己的手裡。這方式在市場上也不少見,不過裡面存在諸多的信息陷阱,每個開發商都比較小心。

(8)房地產投資拿地方式有哪些擴展閱讀:

資質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並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劃分為五個等級,其中一、二、三、四級企業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本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

因此,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僅要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還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為慎重起見,建議購房者盡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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