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個房地產商欠錢一萬元一年不給,總是找理由推脫不給錢該做點什麼措施。
借用合同;2.就是靠諸多輸出資本的散戶組織的借貸委員會一方面向開發商提交聯名信,要求保障你們的
② 房地產商集資不還怎麼辦
按協議、合同上法院起訴。
之前先與房地產商溝通,一般如果你威脅上法院的話,他們版會與你私了權。
如果不可以,只能上法院了。而且要快,房地產商資金鏈斷裂以後,老闆有可能會攜款出逃,到時候您就血本無歸了。
如果他不給錢,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凍結其一部分固定資產或賬戶。
極少數執法機關和開發商也是串通的,所以您的起訴等流程應合法且有證據在手,法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這項工作,如果拖延,您也要掌握相關證據。
所以應研究好起訴流程。時時取得證據。
③ 房產欠錢不給怎麼辦
請直接聯系律師,把相同問題的購房者以一定方式組織下,因為開發商操作就是集資,故內資本輸容出方式大都一致,然後從兩條途徑進行同時解決:1.就是律師給你們的法律意見,律師會要求你們提供相關的證據,以及取證方式,甚至包括你們自己都不知道真偽的借用合同;2.就是靠諸多輸出資本的散戶組織的借貸委員會一方面向開發商提交聯名信,要求保障你們的權益,令一方面報案上訪,聯合政府社會的力量來解決問題。否則你們散戶單獨聯系,你們連經理層都接觸不到,決策層能夠管你們的得失麽?
④ 房地產商欠債不還,億元別墅被法院強執,你怎麼看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就是一種天經地義的事,雖說大多數人都嚴格遵守這個定理,但仍然有一小部分的人欠債之後依然逍遙度日,而北京市的一位房地產商便是如此,據了解這位房地產商汪某到目前為止已經欠了高達三千萬的外債,在債主多次催款之後汪某不但對債務視若無睹,還在自己的豪華別墅之中過著頗為奢侈的日子,這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是嚴格不允許的。當地法院也在汪某數次推脫債務之後對其的豪宅進行了資產評估,准備在近段時間內強制執行,我認為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綜上所述,我認為億元別墅被法院強執一事實屬情理之中,汪某欠下高額外債卻依然逍遙度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汪某都是屬於過錯方,而法院的這一行為只是在正常維護債主的利益,若是汪某在之後還不進行還款的話法院很可能將別墅進行司法拍賣,而拍賣後得來的欠款將會用於償還汪某的債務。
⑤ 關於房地產商汪某夫婦欠債不還一事,你有何看法
我覺得欠債不還確實是非常的不合適的,也是對於那些被欠債的人非常的不好,所以我覺得這個汪某夫婦最好還是把欠債的錢給還上,如果不還的話,可能就會被相關機關給依法處置。
⑥ 房地產發展商已敗訴但拒不賠償怎麼辦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情況都會發生糾紛,在發生糾紛之後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的內話,最好在法院進行容處理,如果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訴訟,開發商敗訴之後拒不賠償,應該怎樣進行處理?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拒不賠償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不按判決規定支付賠償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法進行執行,以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⑦ 房地產公司欠錢不還我應該怎麼辦
請直接聯系律師,把相同問題的購房者以一定方式組織下,因為開發商操作就是專集資,屬故資本輸出方式大都一致,然後從兩條途徑進行同時解決:1.就是律師給你們的法律意見,律師會要求你們提供相關的證據,以及取證方式,甚至包括你們自己都不知道真偽的借用合同;2.就是靠諸多輸出資本的散戶組織的借貸委員會一方面向開發商提交聯名信,要求保障你們的權益,令一方面報案上訪,聯合政府社會的力量來解決問題。否則你們散戶單獨聯系,你們連經理層都接觸不到,決策層能夠管你們的得失麽?
⑧ 法院查封房產,債務人仍不還款怎麼辦
還了錢就可以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強制執行的流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