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地產法律民事責任可分為哪些種類
一,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專所產生的,由屬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
二,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以下這些: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刑事責任 :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2,民事責任 :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3,行政責任 :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貳』 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2)房地產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不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相關條例
保證房地產開發的質量,途徑很多,但認真貫徹ISO9000標准,推行質量認證,的確是一條必由之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ISO9000貫標中必須緊抓以下五個環節。
一、在立項過程中,要服從城市的整體規劃和區域規劃,充分尊重規劃部門的意見,對標書和合同要嚴格評審。
二、認真做好每一個項目的策劃工作,從市場調研、投資立項、征地、拆遷、委託設計、委託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個過程都應仔細認真地策劃,做到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要按照策劃的結果,編制質量計劃,用以指導項目開發建設的實施,確保項目開發建設的質量指標、建設周期和成本合理。
三、嚴格按ISO9000對采購的要求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規劃設計、施工、供貨等幾個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評價和選擇。
1、委託規劃設計時,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一般項目可採用議標的方法,重大項目可採用招標,甚或國際招標。設計輸出除符合法律、法規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和開發企業的設計意圖。
無論是單體建築,還是聯片開發,都應和周圍的建築及環境相協調,並體現出設計大師們高超的建築藝術,美化城市,給市民提供一個舒適、幽雅的生活空間。開發企業不能只顧自身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
2、委託施工時,可採用工程招標的方法。在審查資質的基礎上,優先選用通過ISO9000認證的施工企業。
3、要對供貨企業進行評價和選擇,以確保三大材、工程設備及其他物資的質量。
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工程質量。
開發企業在工程招標後,不能放任不管,而要嚴格監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備後,應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不管施工企業是否通過質量認證,都應該按ISO9000標准來要求他們。
1、不能將主體結構進行分包以及其他違法分包;
2、對每一個工程項目都必須編制質量計劃,明確對施工過程式控制制的要求;
3、對關鍵過程、特殊過程必須編製作業指導書,嚴格按規程操作;
4、使用合格的施工設備和檢測器具,並保證施工安全;
5、對特殊過程必須嚴格控制,消除日後的事故隱患;
6、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給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對建材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嚴格控制。
1、對於該委託監理的工程,開發企業一定要對監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評價選擇,再委託監理;
2、在進貨檢驗中,不允許緊急放行(來不及檢驗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碼是鋼材和水泥禁止緊急放行;
3、在過程檢驗中,不允許例外轉序(來不及檢驗而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須經過嚴格審批 ;
4、對分項、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檢驗結果時,不得進行最終檢驗(竣工驗收)。
當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貫標中還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擬一一敘述。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除了貫徹ISO9001以外,還要貫徹執行ISO14001(環境管理國際標准)和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國際標准),這樣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場所具有適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環境性、經濟性等五大性能;
才能使城市的立體環境(水、土壤、大氣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與自然和諧;也只有這樣,才能贏得現代城市居民青睞,拓寬銷路,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帶來效益,促進該領域的發展。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物業管理條例
4、房屋登記辦法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6、土地登記辦法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修訂)
8、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物權法擔保物權國際研討會」上的講話——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實施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1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4、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5、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各國稅種
發達國家在交易環節徵收的稅種往往較少,且稅率也較中國低,這樣有利於增加房地產的交易和流動。
『叄』 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民事責復任形式:1、停止侵害制。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二、刑事責任形式: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三、行政責任形式: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肆』 法律責任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法律責任的含義與分類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法律責任的特點在於:(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後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行為主體的名義,分為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
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法的價值沖突是客觀存在的。沖突的解決需要一種利益衡量和價值衡量。如何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個原則:(1)價值位階(價值排序原則);(2)個案平衡原則;(3)比例原則。
『伍』 法律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如果你問的是來民事責任的歸責原自則:
還有一種叫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才可適用。例如,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它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叫公平責任。
『陸』 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一)政策、法律風險
1、土地供給政策風險
我國在調控的情況之下,供給可能放得開一點,口子大一點,有時候口子小一點,在香港也出現由於土地供給的問題,使房地產市場的大起大落。土地是有限的,土地供給是制約房地產開發最大的政策風險。
2、開發建設政策風險
建設的程序、建設的運行、實施過程中,勘察、設計、監理各方面關系的組織、處理是否有問題,任何一個問題的出現,都會影響到開發的效果。
3、交易與產權政策風險
4、價格政策風險
5、金融政策風險
6、住房分配和消費政策風險
作為一個開發企業,除了把自己內部的小環境做好以外,要考慮大的環境。有的開發商抱怨,保障房建多了,對他的房子就有影響。這個觀點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作為一個圍觀的企業,要考慮政府在這個地方要建多少套保障房,這個保障房是否建在你的邊上。
(二)縮短建設周期的法律風險
1、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未批先建或邊批邊建。
2、為盡快完成拆遷開工建設,對被拆遷人實行違規強制拆遷。
3、盲目加快工程施工進度,壓縮施工工期,不講究法定施工規程,工程施工圖紙未經審查即開始施工,邊施工邊設計等等。
(三)不合理節約開發成本的法律風險
1、迫使承建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2、明示或暗示設計企業或者施工企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3、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不實行工程監理。
4、明示或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違規建設、銷售的法律風險
1、違反規劃審批條件,擅自提高容積率或更改規劃設計,想方設法增加可供出售的建築面積。
2、不滿足條件即開始實施預銷售,向購房人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3、一房多售等等。
(五)企業合同法律風險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指在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企業因合同條款不利或者履行不力或者其他外部因素致其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利益受損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現代企業最終都需要通過合同的形式開展經管管理並獲得企業利潤,然而面對復雜多變的經濟生活或者某些組織個人的投機取巧、言而無信,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甚至導致一個正常企業的破產或者解散。
結合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狀況,合同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條款的風險。合同條款不全面或者簽訂不利於自身的合同條款,致無法有效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或者因遭受欺詐而使企業財產或者經營遭受損失。
2、合同因違法而無效的風險。合同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因合同不符合生效要件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無法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3、表見代理的風險。蓋有企業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被本企業或者其他人員違規或者違法使用,從而與善意第三方形成不符合本企業意願的合同。
4、合同履行不能的風險。合同主體、合同相對方的實際履約情況未做合同審查,從而因欺詐或者合同履行不能而致利益受損。
5、合同檔案風險。合同檔案管理不完善,致企業商業秘密外泄或者無書面依據去追究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責任。
『柒』 房地產法律關系中違法的主體包括哪些
你好,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版民(自然人)。權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意義在於,可以更好的判定當事人是否適格,正確運用法律解決糾紛。
望採納,謝謝。
『捌』 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懲罰和什麼
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懲罰和補償。
法律責任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分為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1、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以法律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對責任主體的人身和精神實施制裁的責任方式。
2、補償,是國家以功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力或當事人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所造成損失的責任方式。
(8)房地產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不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的 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或必須符合的標准,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判斷的標准。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於違法主體。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存在於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
『玖』 違反房地產法的民事責任有哪些承擔方式
你可以看一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不知道你是不是了解這個法律,我沒有把所有的都列給你,有些多,如果你需要可以發消息給我,我傳給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拾』 關於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10)房地產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不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