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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預繳稅款表怎麼填寫

發布時間:2021-02-17 22:19:12

A. 房地產企業預售階段增值稅申報時應該填列哪幾張表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售商品房房款,需要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納稅申報時,主表不反映增值稅稅款,在減免明細表裡填報本期預繳增值稅稅款金額。

B. 房地產簡易徵收已預交增值稅,開具正式發票時稅金申報表怎麼填

未開票預交增值稅在無票銷售申報表上的「無票銷售」欄填寫相應的銷售額,待到開票時在「無票銷售」欄填寫負數,在「開票銷售」欄填寫補開票金額。

C.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如何填寫

(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
採用電子申報(包括IC卡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季度(月)申報一般填報公歷某年1月1日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後一日;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應填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後一日;企業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按規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產之日;
採用手工方式進行申報的季度(月)申報應為所屬季度(月)起始日期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後一日。「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二)填報說明
1.第1行「利潤總額」填寫按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和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2.第2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可做納稅調整的項目。納稅人將實際發生的稅前扣除項目金領大於稅收規定標准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以及不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的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在此列。
3.第3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在稅前扣除,但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納稅人如有根據規定不應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非收入項目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在此列。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將預售收入結轉為銷售收入的當期,應減去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4.第4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稅收規定本期可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用正數表示,不得大於第1+2-3行後的金額)。
5.第5行 「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第1+2-3-4行後的余額,第5行不得為負數,若第1+2-3-4行為負數,則第5行應填零。
6.「適用稅率」:填報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優惠稅率。
第6行「適用稅率」:5行≤3萬元,為18%;3萬元<5行≤10萬元,為27%; 5行>>10萬元,為33%(在新技術企業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時稅率只能填33%‚ 15%與33%之差填寫在第8行「減免所得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7.第7行「應納稅所得額」:7=5 × 6行(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計算為負數時填「0"。
8.第8行 「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經批准或備案減、免、抵的企業所得稅額,當第5行為零時,填寫零;第8行小於等於第7行。
9.第9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根據有關稅收規定確定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比例。不實行就地預繳的納稅人填寫O。
10,第10行「實際己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申報所屬期累計己經繳庫的企業所得稅額。
11.第11行「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1)就地納稅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10行。
(2)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行)×9行-10行。
12.第12行「上年度實際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累計繳庫的企業所得稅額;

13.第13行「本季(月)預繳所得稅額」:13=12行× 1/4或13=12行× 1/12。
14.第14行「本年實際己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當年累計已經繳庫的企業所得稅額。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怎麼填寫

此處提供《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表的填報說明,可根據需要自行對應查看。
《2015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 A類》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適用本表。
二、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為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屬期月(季)度最後一日。
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次的填報
1.第一部分,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報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的數據;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額。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計算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報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的數據;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額。
3.第三部分,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的數額;「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額。
四、各行次的填報
1.第1行至第26行,納稅人根據其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
實行「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行至第17行。實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9行至第24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填報。其中: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在填報第1行至第26行基礎上,填報第28行至第31行。匯總納稅企業二級分支機構只填報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一)按實際利潤額預繳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收入數額,不參與計算。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成本數額,不參與計算。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本行數據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一致。
4.第5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屬於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金額。本行通過《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填報。
6.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填報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等相關規定,固定資產稅收上採取加速折舊,會計上未加速折舊的納稅調整情況。本行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填報。
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8.第9行「實際利潤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25%。
10.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本行通過《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填報。
12.第13行「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計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寫。
13.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14.第15行「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15行「累計金額」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15.第16行「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填報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未辦理退稅,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
16.第17行「本月(季)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7行「累計金額」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1.第19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1)按月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
4.第2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本行通過《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填報。
6.第2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
第2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確定的本月(季)度應繳納所得稅額。
(四)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有關項目的填報
1.第28行「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當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5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4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總機構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填報。
2.第29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4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企業,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填報。
3.第30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5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50%;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執行填報。
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行。
4.第31行「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按規定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的部門,所應分攤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5.第32行「分配比例」: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填報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確定的該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計算應預繳或匯算清繳的所得稅額。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填報
1.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本年預繳時,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選擇「否」。
2.本年度新辦企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選擇「否」。
3.上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預計本年度會計利潤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選擇「是」,預繳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選擇「否」。
4.納稅人第一季度預繳所得稅時,鑒於上一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預繳情況選擇「是」或「否」。
本欄次為必填項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選擇「否」。
七、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1行=9行×10行。當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9行×10行。
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時,填0。
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時,填0。
5.第20行「本期金額」=19行「累計金額」×1/4或1/12。
6.第22行=20行×21行。
7.第24行=22行-23行。
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規定比例。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規定比例。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計金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5.第32、33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中與填表納稅人對應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稅額」列。

E. 預繳增值稅稅款表怎麼填

預繳增值稅稅款表填寫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

(五)「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六)「項目名稱」:填寫建築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七)「項目地址」:填寫建築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築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

F.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金額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到預繳稅額欄,抵減本月應納稅額,抵減後的稅額為本月應交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在稅務系統預警的時候需要預繳增值稅,一般按照行業稅負來預繳,即銷售收入*稅負-原來繳納的增值稅。

【表單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

(五)「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六)「項目名稱」:填寫建築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七)「項目地址」:填寫建築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築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

3.第3列「預征率」: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2欄「銷售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

2.第2列「扣除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率為3%。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3欄「出租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無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填寫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適用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6)房地產企業預繳稅款表怎麼填寫擴展閱讀

1.異地提供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服務,都需要在項目(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申報時可扣除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的稅款,填寫申報表:

應該填寫《附列資料(四)》和主表。《附列資料(四)》應將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已預繳的稅款分別填寫在第3欄「建築服務預征繳納稅款」、第4欄「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第5欄「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與主表中本期應納稅額相比較的較小者

如果主表中應納稅額較小則填寫應納稅額,並將差額填寫在第5列「期末余額」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預繳稅款會體現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款」中,根據報表邏輯關系計算,不會形成重復交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申報納稅的,若只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無其他業務且無結算收入,在機構所在地該申報:在機構所在地需要按月申報,如果只有預繳稅款業務,無其他業務,填寫《附列資料(四)》「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的第2、3、5列即可,其他必填表填零保存即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需要按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2欄,不能網上申報的地區,需要攜帶加蓋公章的紙質報表到需要預繳稅款的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G. 房地產企業本月按上月預收款預繳稅款,是在下月申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填嗎

1.納稅人預售開發產品時需要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房地產一般納專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屬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3.「銷售額」和「扣除金額」都按照含稅金額填寫。
4.房地產企業預售房地產項目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因為房產企業在收到預售款時並不發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的稅款不能抵減預繳當期的應納稅額,而應在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才進行抵減,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請參考

H.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怎麼填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回)納稅人(不答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http://wenku..com/link?url=4VNBWemj_VvzGW-FRiHEQlyC2Lk4v5ijW3bUu

I. 房地產企業2015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怎麼填

你如果指的是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話,就直接在「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一欄填寫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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