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開發企業結轉收入時,如何計算成本
房地產企業商品房的成本核算過程:
1、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土地費用、規劃設計、基礎設施、建安費等所有支出:
借:開發成本(按明細核算)
貸:銀行存款等
2、商品房開發完工後
借:開發產品--XXX商品房
貸:開發成本
3、計算商品房每平米單位成本。
即: 元/平方米=完工後開發成本科目總金額/商品房總建築面積
4、結轉銷售商品房成本:
銷售總面積* 元/平方米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峻工決算完了之後,把成本歸集在一張表內,然後根據你們的物業類型,佔地面積,建築面積那些成本指標數據分配到各物業類型里,然後轉到開發產品或者其他科目,銷售的時候就按單位面積成本乘面積結轉就可以。
(1)地產自持商業收入怎麼進成本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可按項目開發成本構成中前1—6項之和為基數,按3%左右計算。
2、銷售費用。它指開發建設項目在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或委託銷售代理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廣告宣傳費。約為銷售收入的2%一3%;
(2)銷售代理費。約為銷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銷售費用。約為銷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項合計,銷售費用約占銷售收入的4%一6%。
3、財務費用。它指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為借款利息和其他財務費用(如匯兌損失等)。
㈡ 請教房地產企業收入及成本的結轉問題
尚未出售的房屋成本待銷售時結轉,此部分成分放在開發產品,銷售時從開發產品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㈢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收到租金等主營業務收入,如何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出租房地產時,屬於投版資性房地產。權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開發產品
實現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㈣ 自持經營性物業能計入住宅開發成本嗎
沒看懂啊,你說的太含糊了,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租的房子的租金和繳納的物業費嗎?如果是的話,計入開發間接費用
㈤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成本結轉
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確認一般應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房屋竣工並驗收合格(說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結算(說明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3.簽訂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說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計量且已經或能夠流入企業);
4.房屋辦理了移交手續交付業主使用(說明與房屋所有權相聯系的風險和報酬及房屋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均全部轉移)。
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時間和合同簽訂時間一般早於交房時間,所以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多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該日之前收取的款項在會計核算上視為預收房款,待交房日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後再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特殊問題
1.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
在房地產銷售中,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通常企業應確認銷售收入。但以下屬於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情況:①賣方根據合同規定,仍有責任實施重大行動,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所實施的重大行動完成時確認收入。②房地產銷售後,賣方仍有某種程度的繼續涉入,如銷售回購協議、賣方保證買方在特定時期內獲得投資報酬的協議等。賣方在繼續涉入的期間內一般不確認收入。
2.簽訂預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時不能確認收入
簽訂預售合同時,房屋往往並未建成,面積沒有最後確定,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能轉移給購買人。即使貨款已全部收妥,由於此時的管理權和控制權還掌握在開發企業手中,與收入相匹配的成本還不能准確計量,故不能確認。
訂立正式合同時,雖然法律意義上的要約已經成立,但標的物房屋未經購買人驗收認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未轉移給買方。我國現行商品房銷售合同採用的是建設部統一規范的格式合同,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前後均可能簽訂。在合同中規定有諸如面積差異、房屋質量等問題的處理約定,因此在購買人驗收認可前,存在有退款風險甚至退貨風險,故不宜確認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條件,並且在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的條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確認的原則,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收入。
3.開發產品已竣工驗收,但竣工決算還未完成能不能作銷售確認
這是一個實踐中存在分歧的問題。如果完全從謹慎原則考慮,只有竣工決算金額確定以後,與收入相關的成本才能最准確地計量,不少注冊會計師此種觀點。很多房地產企業會計人員則認為,一個開發項目的決算審核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更長的時間,等待決算金額的最終確定會使銷售收入遲遲得不到確認而影響當期經營成果的正確反映。如果開發產品已經竣工驗收,即使竣工決算金額還未確定,會計人員可以按照計劃成本並依據項目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進行成本的配比結轉,此時成本總體上應屬於能夠可靠計量的,因此不應因決算未完成而不予確認銷售。
4.是否一定要在法定產權轉移時才可確認收入
會計理論界流行觀點認為,只有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才表明其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企業才可確認銷售收入實現。房地產企業則更傾向於認為,我國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程序已較健全完善。在房屋開發前根據規定要繳清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以及施工許可證等多種證照,開始銷售前還需領取銷售許可證。因此,程序上的規范性已大大降低了未來風險,在工程已竣工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房屋已經買主驗收、面積和房屋價款等無異議並交付買主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下,商品房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實際上已轉移給買方,產權是否過戶並非確認收入的必要條件。此外,由於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涉及到房產管理、土地管理及財稅等政府有關部門。辦妥產權證書需要有一段時間,而且時間的長短並非開發企業所能完全控制。開發企業所能做的只是完整地提供需要的各類辦證文件如合同、發票、房屋交接證明等,而買方何時去辦、何時能辦妥則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如果以辦妥房地產證為標准可能造成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的滯後。
計稅成本確認
一、開發產品完工時間的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從以上兩個文件的規定可知,開發產品完工時間的確認遵循的是孰先原則。例如:一個開發項目,房開企業在4月1日把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5月1日開始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那麼,該項目開發產品完工確認時間應當是4月1日;反過來,假如4月1日開始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5月1日把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這時,該項目開發產品完工確認時間應當是4月1日。
二、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的時間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開發產品完工之日並不是必須進行結算計稅成本之日。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至次年5月31日前任何一日均可為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
㈥ 房地產企業自持商業辦證費用應如何列支
不是有一塊大證嗎。你不賣就不要分割辦證了。
㈦ 房地產開發商是怎樣來獲取盈利的
比如說他開發一個樓盤
假設地價+稅費+企業經營成本+銀行利息+工程開發建設=1500元每平方米內
但是他賣呢容7500元每平方米,利潤就是6000元每平方米
但是商業地產、寫字樓等又不一樣了
這些有很大一部分是自持物業
靠租金保障收益
平衡風險
一般不會全賣
看在我說這么多字的基礎上
你就選為滿意回答吧
㈧ 房地產企業的收入如何結轉成本
完工後:
一、相關成本的結轉
1、結轉開發成本
借:開發產品
貸:開發成本
2、結轉售房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3、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
二、收入結轉
1、結轉預收房款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結轉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㈨ 如何進入房地產企業做成本管理工作
一般而言,房地產開發工程是一個復雜的建築實施過程,通過對各種資源進行調度和組合利用,實現預期的建築目標,具有規模大、實施過程復雜等諸多特點。項目管理需要滿足復雜管理系統以及項目管理提出的目標,對全過程進行系統的控制,從而實現預期的目標。成本控制要使得工程項目的建設符合目標成本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各方的基本利益,這也是成本控制的最為基本的出發點。從這個角度來看,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做好項目的管理與成本控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成本控制概述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成本控制,是控制理論在項目成本管理中的實際應用。即在項目實施各環節採取一定的控制管理措施,以確保項目實際成本基本符合計劃的管理工作。以控制階段為依據,項目成本控制大致可以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其中,事前控制主要針對的是可能影響項目成本改變的相關因素;事中控制就是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成本的控制;事後控制就是項目成本真正出現改變時採取的控制措施。項目成本控制旨在通過對項目各項成本的控制,確保事先制定的成本計劃的切實實現。對項目成本控制的深入研究,有助於項目管理水平的提升、對成本進行有效控制、強化企業成本核算能力、促進經濟效益不斷提高。項目成本控制可以分解為成本預測、成本計劃、成本現場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內容。這些環節相互影響,前一個環節為後一個環節的基礎,彼此形成了項目成本控制的主要內容體系。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全過程成本控制
1.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
眾所周知規劃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非常大,據資料統計,規劃設計階段影響項目投資的可能性為75%。因此加強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確定合理的設計方案、成熟的工藝,減少在施工階段重大設計變更和方案變化的發生,對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項目的投資者首先就要轉變觀念,在設計、規劃方案的評審階段,從對功能、外型、規模的過分追求中脫離出來,考慮質量價格比以及功能價格比的取捨問題,從而有效的利用設計、規劃方案的評審階段控制工程項目成本。
2.招投標階段的成本控制
通過招投標來選擇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商,這對項目投資乃至質量、進度的控制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房地產企業在招標過程中,不要一味的追求最低的投標報價,而是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科學的計算之後,在確保施工企業獲得合理利潤以及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下,通過競爭獲得合理低價。同時,通過招標詢價,及時了解最新的人、材、機單價,加強對成本的控制。
房地產開發商應對整個項目的開發做好定位、營運方案,並向各有關職能部門及所委託的工程管理公司就營運方案進行技術交底,給出明確的各項成本控制指標,對成本控制、開發意圖有一個統一的意識。工程管理公司再將各項控制指標細分到工程管理的各專業、各環節,以指導下一步的設計、工程招標發包、現場管理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