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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股權代持持股費用怎麼支付

發布時間:2021-02-16 23:04:30

❶ 股權支付 現金支付的支付說明 怎麼寫

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根據新准則的方法:
規定,企業應當採用直接法,提出了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現金流量
一個)經營活動的准備工作。
直接的方法是基於現金流入和現金流的流出呈現的商業活動大類。根據直接的方法,一般根據營業收入為出發點的變化的利潤表變化,調整項目的經營活動,然後計算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當具體採用直接法現金流量表,可以使用工作表的方法或T字賬戶法。業務簡單地將待分析記錄在按照相關主題的損失。
1.「銷售的現金收到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按照「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和維基,項目「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由下式確定的項目
現金流入:商品或現金=當期營業收入+應收賬款凈額的在線銷售減少接受的服務的電流量( - 應收賬款增加)減少應收票據期限+( - 加大應收票據)+問題預收賬款的增加( - 預付賬款減少)
註:上述公式中,如果有實際核問題的壞賬銷也應扣除。 (由於核銷應收賬款減少壞賬,但沒有提取現金)。如果你已經核銷的壞賬收回應補充的初始確認金額。 (收集注銷因壞賬和應收賬款沒有增加或減少,但收回了現金)。 2.
工程「收到的稅費返還」
各種稅費反映項目收到了退款。此產品可分析的損失記錄「現金」,「銀行」,「應交稅費」,「營業稅金及附加」等帳戶。
項目
「從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3.本項目反映了除現金上的項目的其他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得收入的流入,如罰款,流動資產現金收入的損失從個體補償等。根據項目記錄「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現金」,「銀行」,「其他應收款」,占損失分析。
4.「對商品和服務的現金支付,」根據項目的
「應付賬款」項目,「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現金」,「銀行」記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費用「,」股票「等賬戶分析小數。用下面的公式計算得到的項目
現金流出小計:
購買商品和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營業成本+期間庫存增加( - 期庫存減少)+減少應付金額時期(帳戶 - 期應付賬款增加應付目前的票據)+預付賬款期間增加(金額 - - 增加)應付+本期(票據減少
5期預付款項減少)「的現金支付給職工以及支付員工」項目的
項目反映員工的實際支付和雇員支付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包括職工繳納養老,失業等各種保險及其他福利費用)。但沒有支付離退休人員費用和固定資產購建人員的工資。該項目可錄制
「現金」,「銀行」,「應付職工薪酬」,「生產成本」和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6.「納稅」項目
這個項目體現了公司稅,並根據需要支付相關費用。但不包括固定資產已包含在原來的價格和實際支付的耕地佔用稅和所得稅納稅申報期。
項目應根據記錄「應交稅費」,「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7.項目
這個項目反映除上述項目的「其他經營活動支付的現金」,支付等現金經營活動有關的,包括罰款支出,差旅費,業務招待費,保險費,退休人員支付的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備案「管理費」,「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和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每個項目的內容和方法,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出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如下所列現金流入方法論
的現金流量:項目<BR
「從投資回收收到的現金」1。 >這個項目反映出售,轉讓和退出比現金等價物,現金和投資收到的持有至到期和恢復收到的主要長期股權投資等現金交易到期日的金融資產。不包括回收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非現金資產追討利息。本項目應根據記錄「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2.
現金股利「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項目
這個項目體現了企業因權益性投資與現金和積分回利潤獲得,以及債權性投資取得的現金利息收入的比重。本項目應根據記錄「投資收益」,「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3.「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回」項目
項目反映了取得的長期資產處置的現金,處置這些資產的凈額交少的相關費用。該項目可以記錄在按照「固定資產」,「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正如項目收回的現金凈額為負數,應在「支付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列出。
4.「其他收到的現金與投資活動有關」項
這個項目體現了現金和其他投資相關的活動,除了上述項目,獲得資金流入。分析應根據記錄「現金」,「銀行」,並為損失等相關賬戶。
5.「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項目
這個項目反映采購,固定資產建設,收購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如果公司現金支付固定資產購建,包括購買固定資產和現金支付和增值稅,支付的現金建固定資產購置。但不包括租賃費購置固定資產的貸款利息支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本項目應根據記錄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6.項目「投資支付的現金」
該項目體現了交易不是現金等價物,長期股權投資,實際支付現金持有至到期投資,包括現金支付手續費等金融資產業務。但不包括公司購買股票和債券,它包含在購買價格,並宣布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由於債券利息但尚未領取。
此產品被記錄分析,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現金」,「銀行存款」等賬戶上市。
7.「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項目
這個項目從與投資活動有關流出以上,現金支付除了反映。當包括公司的股票和債券,它包含在購買價格,並宣布由於上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尚未收到或利息現金股利。本項目應根據記錄「現金」,「銀行」,「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小數的帳戶分析。該方法的內容和目的列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制備方法
現金流
(三)產生的融資活動如下:交
1.「吸收投資的現金凈」項目
這個項目體現了公司收到來自投資者的現金,包括所得款項凈額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籌集實際收到的資金(即發行收入減去傭金的支付和其他發行費用金額)。該項目可錄制「實收資本(或股本),」應付「債券」,「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2.
「借取現金」項目
這個項目反映了各種借款短期借款,從長期借款收到的現金的。該項目可以在錄制「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項目
項目
3.「從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的現金」反映相關企業除了上述融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收到的流入。本項目應根據記錄「現金」,「銀行」和小數位的其他有關賬戶的分析。
4.「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項目
這個項目體現了主體企業現金來償還債務,包括貸款本金金融機構的還款,債券本金到期償還。該項目可以在錄制「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現金」,「銀行存款」小數位的其他賬戶的分析。
5.「分配股利,利潤或支付的利息償還現金分配」項目
這個項目體現了現金分紅實際支付,支付的利潤或借款,債券利息等現金支付利息的投資者。該項目可記錄的小數位數「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財務費用」,「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現金」,「銀行存款」等賬戶分析。
6.「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項目
這個項目體現了除了與籌資活動流出的上述項目,現金支付。如發行股票和債券支付的審計,咨詢等費用。該項目可能被錄音「現金」,「銀行」和小數位的其他有關賬戶的分析。方法
(四)在這個項目上的現金
匯率變動反映了外匯匯率的現金流,並在通過現金的影響額之間的差額所使用的日的即期匯率。 (方法從略)。
(E)「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的制備方法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這個表,「從投資的現金流量凈額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通過添加四個項目派生現金匯率變動「。小數
(F)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這個項目的計算以及獲得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它應等於在業務結束時的貨幣資金和現金等價物平衡的總和。
(七)編制項目
除了現金流量表反映的信息補充資料的內容和方法,企業應在附註中經營活動產生的披露調整後的凈利潤現金流,而不是參與現金顯著的投資和籌資活動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及其他信息的凈變化。這是需要根據間接法編制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
1.將凈利潤現金流量採用直接法
現金流量表經營活動的調節反映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同時,企業應反映現金流的經營活動產生的間接方法。間接法純收入是指企業為出發點,通過調整非現金收入和支出,在營業收入變化,以及應付賬款和其他經營項目的變化,經營活動產生的未調整現金收入支持項目,以此計算方法並報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從經營活動採用直接法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反映進行檢查和補充。當計程車從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間接法的介紹,四類項目的需要進行調整。 (1)以現金支付不實際成本; (2)實際上沒有收到現金補貼; (3)不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損益。 (4)應付賬款變動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更改。
公司利潤表是反映在凈利潤的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上,包括來自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收入和費用。凈利潤經營活動產生的調整現金流,也就是根據付款為實現凈利潤調整後的現金凈流入每一個項目,並消除對現金流的投融資活動的影響的原則。這些項目,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報表的調整過程是根據間接法的方法制備。
凈利潤經營活動產生的調整現金流凈額為基礎。由於利潤是現金凈流入的主要來源。然而,凈利潤和現金流是不相等的,因此,有必要凈利潤,調整後凈利潤為現金凈流入的基礎上。該項目的基礎上,調整後凈利潤包括:
1)「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計提各類資產,包括壞賬准備,存貨跌價准備和減值准備和其他長期資產減值准備已包括在主題的「資產減值損失」,結轉到「本年利潤」賬戶的結束,從而減少凈。但是,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並不需要支付現金,這並沒有減少現金流。因此,應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基礎上,將凈利潤加回。
項目應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分析負的戰績。頁2)固定資產的折舊固定資產「項目
工業加工企業的規定,產品的成本增加部分折舊,其他成本增加(如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包括期間費用的部分,直接減少凈利潤,部分產品列入轉入主營業務成本部分的成本,也直接對凈利潤的偏移;該產品未實現折舊增加成本的一部分庫存成本,增加庫存現金流出的調整。事實上,所有的折舊費用現金流出量並沒有發生,因此,應加回凈利潤將折舊部分的基礎。
項目應根據小數位的「累計折舊」的信貸金額。
3)攤銷項目
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攤銷」包含在管理費用,使抵消凈。然而,無形資產和現金流出的攤銷沒有發生。因此,無形資產攤銷和電流值應加回凈基礎。
根據小數位的「累計攤銷」記錄帳戶項目。
4)「長期待攤費用攤銷」項目攤銷
長期待攤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正如在損益得到了認可,但它並沒有發生現金流出,因此項目應在凈利潤加回的依據。
5)「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項目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收益和損失,收益和投資活動產生的損失屬於,不不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損益,但它影響了凈利潤。於是他們從調整後的凈利潤現金流量從經營活動除外應該的。至於凈虧損應加回;如凈利潤,應當予以扣除,即「 - 」號上市。
根據記錄「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而小數帳戶的帳戶有關的其他項目。
7)「損失固定資產報廢」項目。
這個項目反映固定資產的不足後,當期凈虧損(凈盤盈或之後)。
固定資產和損失,收益和虧損的企業盤盈短缺屬於投資活動,得失不從經營活動產生的,但卻影響了凈利潤。於是他們從調整後的凈利潤現金流量從經營活動除外應該的。至於凈虧損應加回;如凈利潤,應當予以扣除,即「 - 」號上市。
根據記錄「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而小數帳戶的帳戶有關的其他項目。
7)「公允價值變動損失」項目
反映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採用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公允價值或形成的凈損失之類的變化舉行的項目。由於公允價值變動影響凈利潤,但它並沒有發生現金流出,就應該進行調整。至於純收入到「 - 」上市的跡象。本項目可以根據帳戶的相關小數的分析對象的記錄的細節「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8)「財務費用」項目
一般的企業,財務費用主要是貸款利息支出發生(減去存款利息收入)。財務費用為籌資活動現金流出發生,而不是來自經營活動現金流的一部分。但財務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利潤和業務損失。影響凈利潤。於是他們從調整後的凈利潤現金流量從經營活動除外應該的。財務費用如借方余額,應加回;如貸方余額,應當予以扣除。該項目應填寫按照「財務費用」項目損益表。
9)投資收益和企業項目
,現金流投資活動的損失「投資損失」屬於和不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但投資損失,已直接計入當期利潤,影響了凈利潤。於是他們從調整後的凈利潤現金流量從經營活動除外應該的。至於投資的凈虧損,並應加回;如投資收益,應扣除,即「 - 」號上市。
該項目可以與量根據「投資收益」項目的損益表上市。
10)「,以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
該項目體現了公司資產負債表期初數「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期末余額之間的差額。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所得稅費用,減少利潤。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沒有現金流出增加。應該加回凈基礎。反之,如果增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該應用程序「 - 」號填列。該項目被列為
可以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進行分析。
11)「遞延所得稅負債」附加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當期所得稅,但並沒有增加現金流的流出,應加回凈基礎。相反,如果是減少遞延所得稅負債,該應用程序「 - 」號填列。
12)「庫存減少」項目
業務是目前的庫存下降,說明庫存目前的管理消耗,部分開始庫存,庫存並沒有出現目前的現金流出的這部分,但在計算如果扣除其凈。因此,從經營活動產生的調整現金流凈利潤應加回。
如果較年初期末存貨增加,表明除了購買到外也消耗電流的剩餘部分的當前庫存。在這部分庫存已經發生現金流出,但是這部分庫存不減少凈利潤。它將從凈利潤經營活動產生的調整現金流應予以扣除。這與「 - 」號上市。
短,減少庫存,應該算是增加了現金和應加回的現金流;增加庫存並應被視為降低現金,現金流應扣除。
根據期初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的項目,期間小數數的末尾之間的差異。
13),以減少「減少經營性應收項目」項
經營性應收(如與經營活動有關部分的減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和其他物品,這表明現金回收期為更大比在利潤表中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收入大約是實現了現金,現金流問題的形成回收量,但凈利潤並沒有增加。所以,當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會減少當前經營性應收項目部分應加回。
但如果應收賬款上述增加,每個經營性應收比期初更大的期末余額,則表示銷售本期還沒回過神來的一部分,從而減少凈利潤的現金流入中扣除調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該的。該項目應分析損失
記錄每一個細節屬於應收賬款賬戶。
14)「增加經營性應付項目」項目
應付經營項目(如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和其他項目的增加部分的增加經營活動),這表明部分購買了目前的股票不是以現金形式支付,凈利潤不變,但減少現金流出,這無疑增加了現金流。因此,當經營活動調整到現金流凈利潤將增加,以應對當前的業務項目,應加回一部分。
如果上述經營性應付項目減少,而期末余額小於期初余額,表明除了購買所有款項的當前庫存,也付出了應有舞台上的金額,所以現金流出增加,減少的凈現金流。當經營活動產生的調整後凈利潤為現金流,會降低應扣除目前的經營性應付項目部分。該項目應分析損失
記錄每個項目屬於應付賬款賬戶的詳細信息。 2.
不涉及現金投資和籌資活動。
不涉及現金投資和籌資活動,反映了企業的信息資產和負債在一定期限內的影響,但不形成現金支付所有的投資和籌資活動的。這些投資和籌資活動,雖然不涉及現金,但對今後一個時期的現金流將有顯著的影響。還應當提出並披露。具體項目結果不涉及現金投資和籌資活動,請參閱現金流量表補充上市信息表。

❷ 什麼是股權代持,代持人因代持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

[股權代持]:是指股權所有人委託股權持有人代為管理自己股票的法律行為。代持人因代持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由被代持人承擔。

❸ 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樣計算

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中關於「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要求,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6月20日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2014年8月14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開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賬戶開設辦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信息披露予以明確。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情況予以分析,並對實施過程中個別問題予以思考。

一、實施要素
根據《指導意見》,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二、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情況
1、案例統計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各上市公司實施情況,分類統計如下:

2、實施特點
(1)資金來源方面,以自籌資金居多。多種方式並存,指通過自籌資金和股東低息/無息借款(如科力遠、安利股份等)、自籌資金和業績獎勵基金(如星宇股份、科達潔能等),其中以自籌資金和股東低息/無息借款居多。
(2)股票來源方面,以二級市場購買居多。多種方式並存,主要指二級市場購買和股東贈與(如三六五網)或者草案出具時暫未確定採取何種方式(如龍凈環保、科達潔能等)。
(3)上市公司性質方面,以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實施方式比較和選擇

由於上市公司通過回購本公司股份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流程較為復雜、持續時間較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暫無採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採取二級市場購買、非公開發行和控股股東贈與等三種方式。上述三種方式綜合比較如下:
通過上表比較,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可作出以下選擇:
(1)如不希望稀釋控股股東控股權,可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方式;同時可通過向控股股東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業績獎勵基金來緩解員工資金負擔較大問題。此外,可通過資管計劃設置優先順序和劣後級,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資金,可以選擇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同時可通過向控股股東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業績獎勵基金來緩解員工資金負擔較大問題。此外,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員工持股計劃募集資金可作為一種現金支付方式,用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運作。如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選擇非公開發行方式。
(3)如無需募集資金且員工無需承擔任何資金,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情況下,可選擇控股股東贈送方式;同時可設置一定的員工持股計劃達成條件。

三、關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幾個問題的思考
1、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是否可以同時實施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適用法律法規不同,兩者在參與對象、發行定價、資金來源、股票來源等多個方面存在差異。
但根據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兩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農先後、上海家化同時推出了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

2、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
下面按不同實施方式分別進行分析:
(1)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2)非公開發行。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3)控股股東贈與。目前,關於採取控股股東贈與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方式並無明確規定;同時,對是否適用《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1期,證監會會計部函[2009]48號)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仍存在較大爭議。

3、員工持股計劃的稅務處理
下面按不同實施方式分別進行分析:
(1)二級市場購買。員工持股計劃通過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公開發行。員工持股計劃因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而鎖定的股份應不屬於《關於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中規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屬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限售股,所得收益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控股股東贈與。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無償獲贈股份是否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尚不明確。

4、集團員工是否可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對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據《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不建議集團員工參與上市公司(包括國有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對於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團員工可參照陽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陽光集團及其附屬企業(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員工委託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資產管理計劃,擬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及集團員工增持均正在進行中。

5、新三板掛牌企業是否可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精神,並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等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相關規定,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無法律障礙。
同時,根據《指導意見》中「法律禁止特定行業公司員工持有、買賣股票的,不得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而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發布),「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權轉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探索股權激勵,建立、健全員工激勵與約束機制」。那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否可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以及如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作進一步的探討。

❹ 什麼是《委託持股協議》名義持股可以不用承擔相關的法律義務嗎

委託持股即持股人是名義股東,投資人是隱名股東,這是公司法允許的。名義持股關系專是個受託代屬理關系,其最終民事責任由委託人承擔,但受託人未盡受託義務,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委託持股協議來行使權利的股東,其股東地位和權利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委託持股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登記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現受託人將委託人的股權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委託人不能主張善意第三人返還。受託股東的債權人主張執行受託股東的股權,委託人不能以委託持股協議對抗受託人的債權人。
受託人的繼承人能否將受託財產繼承,如果受託人或委託人破產,受託財產是否作為破產財產,都沒有法律相關的規定,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委託人的股東權利就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和風險。

❺ 股權代持的會計分錄處理怎麼做

通觀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乃至其他規范性文件,至今沒有有關股權代持的任何規定。這是我國的一個立法空白。唯一對該問題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其中第19條如此規定:"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然而遺憾的是該規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頒布。
有鑒於此,希望我國相關最高立法和司法機關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為股權代持的規范運作提供權威性依據。
以上是法律問題,不多談 ; 既然有這樣的經濟事實,作為財務人員,遇到這樣的業務,該如何處理?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代管股權的,應在「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應付票據」等會計科目下設「代管短期股權投資」和「代管長期股權投資」二級會計科目 。
收到代管股息或者股權分利賬務處理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利息-應付xxx股息(或者應付利潤-應付xxx股權分利)
向託管人支付股息或者股權分利的賬務處理會計分錄是:
借:應付利息-應付xxx股息(或者應付利潤-應付xxx股權分利)
貸:銀行存款或者庫存現金
股權轉讓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股權轉讓的價格屬於股東之間的交易,而不是企業的交易事項,會計只核算特定會計主體的交易和事項。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如果通過公司賬戶,
新股東交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支付原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❻ 審計中發現代持股權投資 怎麼賬務處理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第一種關系僅涉及兩個個體,屬於個人法范疇,所以如果兩者出現爭議,只要能證明兩者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則實際股東的出資至少應從債權角度上得到確認。但問題是,股權對實際股東來講往往比因代出資產產生的債權更為重要。在實際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的問題上,有人認為應視股權代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並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則應應認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但筆者認為,雖然股權代持關系建立在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但處於對公司穩定性的綜合考慮,第二種法律關系的考量變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實際股東隱瞞身份,名義股東按照實際股東的意志出面行使股東權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對實際股東對股權代持事項並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維系公司法律關系的穩定和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不應鼓勵確認實際股東的股東身份。如果實際股東雖然通過名義股東隱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實際股東的存在,實際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獲其他股東因知情而喪失了為保護公司穩定性的抗辯理由,而且實際股東以其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事務後,已不允許公司將實際股東的人格否定,而應同樣從維護公司穩定性角度承認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由於我國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權代持」等相關概念,所以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中應要求公司變更實際股東為登記股東。在第三種法律關系中,保護真正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第三人是一對矛盾。在這個信息紛繁蕪雜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記之外的隱名股東幾乎不可能,也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論才確立了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表見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則。所以,當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出讓,實際股東無權以名義股東未取得其同意為由進行抗辯,同樣,當名義股東因出資不實或其他原因被追討股東責任時,也無權以自己不是實際股東為由進行抗辯。另外,當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不知曉工商登記的內容並視實際股東為股東,則實際股東不得以非登記股東為由進行抗辯。

❼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首先要判斷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答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明確規定:

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合同無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7)房地產股權代持持股費用怎麼支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❽ 代為持股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股權代持的風險
1、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
代持股隱名投資合法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以及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那麼這種委託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2、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的
為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讓或質押股權
如名義股東未經實際投資者同意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實際投資者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賠償損失,而不能主張名義股東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為預防代持股權被轉讓,可以將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者,實際投資者為質權人,名義股東為質押人。根據相關規定,未經質權人同意,質押人不得轉讓被質押股權,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4、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真正的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發繼承糾紛或離婚糾紛
代持股人死亡或離婚時,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6、在處分股權時被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
在入股時通過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明確獨立的股份轉讓權利。
二、法律建議
1、協議,還是協議
以上糾紛都可以通過事先協議來避免,因而,一個好的股份代持協議一定是具體的、全面的;雙方在代持開始,就要理性的、商業化的書寫協議,不要過於估計所謂的「面子」或「人情」,否則,等真正出了問題的時候,才不會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約定高額違約責任
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被代持股權及其孳息的歸屬、對名義股東的補償、違約責任等。
3、公證
盡管不用公證,合法的代持協議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從證據的角度來說,公證之後的協議效力因公證而獲得較高的證明力。不過,公證的邊際證明力其實都是加強心理證明力而已!
4、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等隨時准備變身股東身份
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實際投資者可以隨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時,實際投資者也可要求名義股東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委託實際投資者處置與被代持股權有關的事項。類似的措施還有出資人和代持人簽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或代持人將行使代持股份的權利獨家授權給出資人。
5、代持人將代持股權質押給出資人
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6、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
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❾ 股權代持協議(乙方幫甲方代持,但甲方實際沒出資),這種協議有效嗎

協議是有效的,但你不能直接把公司股份轉給其他人。代持股協議中你是實際出資人,你朋友為名義股東,你朋友享有股東的權利,他才有權轉讓股份。如果你不再信任你朋友想要主張自己的股東權利,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要實現名義股東把名下股權賣給實際股東的這一個過程。(本質是個股權轉讓的過程) 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同意之後辦理名冊、登記變更,才算實際股東持股。

❿ 代持股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代持股協議並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個人之間的協議。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內認容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

約定由受託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託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託人支付受託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

代持股協議的主體包括個人,如果代持股的主體是個人,那麼就可以理解為個人與企業主體之間的協議。

(10)房地產股權代持持股費用怎麼支付擴展閱讀:

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

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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