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房地產,立項和取得土地的先後順序
首先要得到土地預審報告(國土部門),拿著預審報告出計劃和規劃。先有這些手續,才能辦理土地手續。 如果是招拍掛競得土地,應該是先取得土地,後辦理立項規劃手續。
主要流程有:
取得土地之前必須做的:國土局-土地利用可行性報告(需徵用農用地)、發改委-項目可行性研究(有時候沒做的,會需要你去做)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預審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經批準的國家、省有關發展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確需佔用農用地、可否調整佔用非農用地等;
拓展內容:
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辦理的一切登記無效,需要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用地決定書等材料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在辦理土地使用證 ,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
1,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要點批復:
2,項目公司設立、立項、環境評估、房地產開發資質:
3,總平面審查:
4,管線綜合審查、排水許可證:
5,單體審查、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6,消防和人防專項審查:
7,節能審查、施工圖審查:
8,余泥排放許可、噪音排放許可、夜間連續施工許可:
9,質量監督、安全監督:
10,施工招投標、監理報建:
2.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取得的土地從何時交納土地使用稅,何時停止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里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減少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應。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3. 開發商拿到土地後多久不開發國家會收回該塊土地
開發商在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有些地段屬於舊城改造項目,有舊房拆遷問題,如果屬於多地方政府的引資項目,遇到影響開發建設(如釘子戶不拆遷等)問題,屬於政府責任,將會允許開發商推遲開發建設時間。
開發商自從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後,還要拿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才能開發建設,這幾個證通常需要6個月時間。
(3)房地產開發土地什麼時候回收擴展閱讀
房企拿地流程
一般來說,拿地分為一級土地開發和二級土地開發,一級土地開發,就是在政府進行土地整理和儲備過程中就介入,代表政府進行土地一級開發,一級開發會為二級開發打下良好基礎。
二級開發現在基本上都是通過招拍掛形式,直接在公開市場競價取得,這是目前開發商拿地最多的一種模式。其實,也可以有土地資源的其他公司合作開發項目。
4.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什麼時候開始不用交土地使用稅
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回復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請與我們再次溝通! 根據《財回政部 國家稅答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事實上,關於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繳至房屋交付;有人認為,繳至給對方辦下產權證來,等等。當然,「建築物到完工後開始不用交」是不恰當的。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歡迎再次咨詢!
5. 房地產開發商從拿地到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需要多長時間能給出法律依據最好
先是報名參來加招拍掛,然後與國土部源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後,到當地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招拍掛的公告至少30天,多久時間能繳納足額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就要看你的實力了,如果材料齊全的話,辦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不會很長。
6. 房地產開發商應該繳納多長時間的土地出讓金
30年啊!政府出讓土地30年,那開發商當然要交滿30年的土地出讓金!
7. 房地產商拿到土地後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按國內的制度規抄定,土地是國襲家所有,企業及個人僅有土地的使用權。
商業用地最高年限是40年
住宅用地最高年限是70年
綜合用地最高年限是50年
政府去年出台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拿到土地1年內未及時動工開發,則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
8.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交到什麼時候才停止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版國稅發〔2003〕89號)規定,購權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佔地是隨著銷售而逐漸減少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銷售期間,應按建築面積區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買者分別按出售與未出售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應該按未銷售的商品房佔用的土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待商品房全部銷售完後,停止繳納土地使用稅。
9. 土地拍賣給開發商後幾年不開工國家就要收回
法律規定的是兩年,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9)房地產開發土地什麼時候回收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用地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10. 房地產開發商從取的土地到交房國家有沒有時間規定
你說的,國家抄沒有這樣的規定。
但有對「土地閑置「時間的規定(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拿到地後一年不進行開發要罰金,超過二年不開發,要收回等。至於從土地開發起,到上面的房屋什麼時候全部蓋完,那是沒有、也沒道理的時間規定。開發商可以慢慢推進建設工程進度,這是合理合法的。
交房時間如何,是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約定,不是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