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做房地產需要什麼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1)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具體包括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房地產項目內容:
(一)房地產業是指從事土地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行業。
(二) 房地產業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房地產的開發和再開發,如徵用土地、拆遷安置、委託規劃設計、組織開發建設、對舊城區土地的再開發等;
2、 房地產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活動;
3、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估價和經紀代理、物業管理、二手房買賣。
4、 房地產的調控和管理,即建立房地產的資金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信息市場,制定合理的房地產價格,建立和健全房地產法規,以實現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
❷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0條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版,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權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❸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內容與形式
在房地產市場火爆的今天,相信大家一定不會對「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這兩個概念感到陌生。不過,有一大部分人單純地把這些概念理解為建房、賣房,這樣的理解就有些片面了,因為房地產的開發與經營遠比這復雜得多。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一起去正確地認識一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內容與形式。
根據開發對象的不同,我們可以將房地產開發分為成片開發與單項開發這兩大類。成片開發指的是開發規模較大、建設項目較多,包括了基礎設施建設與周邊配套建設的開發活動。成片開發往往是以「政企合一」的形式進行的,其中政府所佔的是主導地位。一般來說,高新區、旅遊村、保稅區、老城區等等的建設與改造都屬於成片開發的范圍。
單項開發指的則是開發規模比較小、周邊配套設施的建設比較少的開發活動,具體的項目有燭照開發、寫字樓開發、商業區的開發等。目前,我國市場中需求量最大的就是住宅的開發與建設,而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其需求還在不斷的增長。商業區房地產的開發則十分靈活,建築的類型涵蓋了小商鋪、大型商場等,為周邊的居民提供了集購物、餐飲、娛樂一體的服務。而寫字樓的開發對開發商的要求較高,需要開發商具有長期投資的能力。
而房地產經營,同樣不止銷售房屋這么簡單。根據經營對象的不同,我們可以將房地產的經營劃分成房屋的出租或銷售、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投資、相關中介服務與物業管理等。其中,房屋的出售與出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觸到的一種形式,它將建設好的房屋作為商品買賣。而物業管理是對房地產的後期維護,目前它在市場上已經是一種附加在銷售、出租中的專門的行為。除了以上的幾種方式以外,開發商還可以將房地產用於抵押貸款,所得貸款再用於後續的投資。
從以上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形式多種多樣,遠不如我們所想像的那麼簡單。而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存在各種規則的限制與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它們的操作更加復雜。除了開發與經營以外,更是需要對房地產進行不斷的管理,才能保證項目的持續發展。
❹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特點有哪些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經營與施工企業不同。其經營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內 1、開發經營的計劃性 企業徵用的土地容、建設的房屋、基礎設施以及其他設施都應嚴格控制在國家計劃范圍之內,按照規劃、征地、設計、施工、配套、管理「六統一」原則和企業的建設計劃、銷售計劃進行開發經營。 2、開發產品的商品性、單件性及不可移動性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品全部都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按照供需雙方合同協議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作價轉讓或銷售。 3、開發經營業務的復雜性 所謂復雜性包括兩個方面: (1)經營業務內容復雜。企業除了土地和房屋開發外,還要建設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經營業務囊括了從征地、拆遷、勘察、設計、施工、銷售到售後服務全過程。
❺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有哪些形式
1、產權出售形式
商業地產項目開發完成後,開發商將其全部推向市場進行銷售,出讓產權,銷售完成後基本不再進行干預,僅由物業管理部門進行入場的統一維護管理。這種模式是商業地產最原始的模式,隨著現代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產權出售模式逐漸退出主流舞台。
2、產權持有形式
開發商保留產權,經營形式主要為出租。商業地產的招商管理、市場培育、商業氛圍營造等後續一系列運營動作,均由開發商負責。由於這種模式對開發商的資金實力要求相當高,通常只有大型商業地產開發企業才會採用,比如萬達、華潤等。
3、租售並舉形式
這種形式下,開發商往往會持有主體商業,吸納主力店入駐並參與經營,再銷售一小部分商鋪,是目前市場上較為常見的模式。另外,部分開發商還會與物業、第三方商管公司共同建立商業公司,專門經營其開發的商業物業,同時享有租賃收入、合夥經營收益、物業增值三部分利益。
(5)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具體包括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產權出售形式的優勢:從開發商角度來說,可以快速回籠資金,短期套現減輕資金壓力,並且無需承擔後期經營風險;從投資者角度來說,可以擁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
產權出售形式的劣勢:從開發商角度來說,地產整體出售難以找到買家,銷售周期比較長,而且不享有地產增長效益;從投資者角度來說,項目後期可能因為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劃及運營,導致經營不善,商鋪價值大大縮水。
租售並舉形式的優勢:開發商掌握大部分的產權,出售的只是小部分,業態可控,大租戶、小業主的結構,即「主力店+輔營區」的模式,能使項目維持較高的收益,該模式可以有效平衡資金壓力和經營風險的矛盾。
租售並舉形式的劣勢:對主力店招商能力要求極高;初期投入資金壓力大,回報周期相對較長。
❻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概念與基本內容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相關概念(一)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是隨著城市住宅商品化的推行、工商用房建設事業的發展,以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從建築業分離出來的新興產業,主要涉及房地產的投資、開發、建設、銷售、出租等環節,是房地產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是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明確規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是我國城市建設的基本方針,其本質特點就體現在「綜合」和「配套」上。所謂綜合指對地下設施如給水、排水、供電、供熱、煤氣、通訊等設施進行綜合開發;配套則指對住宅、工商業用房、文教衛生設施、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及其他公用設施進行配套建設,把城市作為一個有機整體開發,保證城市的生產、生活、服務和文化設施的協調發展,提高城市的整體功能。(二)與相關行業的關系 1、與「建築業」的關系 在我國三項產業的劃分中,建築業屬於物質生產部門,是第二產業,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帶有經營與服務的性質,是第三產業。在房地產的開發建設中,二者的具體關系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關系(委託、招標等),一般將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企業稱為開發商,將從事房屋施工建設的企業稱為建築商或承包商;第二類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自營工程,將建築業的環節納入本企業之中。對於第二類關系,值得注意的涉稅問題有兩點:一是自營工程在銷售時,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按「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二是存在自營工程的企業,如果有代建工程項目,應按「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2、與「房地產管理業(物業)」的關系 二者同屬於房地產業,且同屬於第三產業,後者是前者的延續,在銷售和盈利環節對前者的影響越來越大,同時,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規范發展,逐漸要求物業公司前期介入開發及銷售過程,從物業管理及潛在業主的需要出發,提出建設性意見。二者的具體關系有三類:一類是合同關系(委託、招標等),物業建成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第一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當首屆產權人及使用人代表大會召開後,選聘物業公司的工作由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負責。第二類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屬獨立核算的物業公司負責物業管理;第三類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兼營物業管理。對第三類關系,值得注意的涉稅問題是:兼營物業管理的企業,有的同時兼營餐飲、娛樂等服務項目,對其物業收入以及服務業的各項收入應按相應的稅目、稅率納稅
❼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房地產開發管理的話,基本包括拿地、報批報建、設計、建安、銷售、物業等等。所謂版經營,可以理權解為開發,也可以理解為物業。狹義一點,你可以理解為物業管理,比如說一個綜合體項目,像廣州正佳廣場、上海五角場、北京西單大悅城。它裡面的的商鋪要租售,布局安排,安全保護,財務管理,工程維護這些都是經營的范疇。寬泛一點來講,這兩個概念沒有區別。
❽ 想做房地產開發商,需要什麼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專開發企屬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8)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具體包括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流程:
第一步,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
第二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法律程序 1、選定項目,簽定合作意向書 2、初步確定開發方案 3、申報規劃要點 4、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5、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6、申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相關稅費 1、可行性研究費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
第三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市政配套。
❾ 房地產開發公司設立有哪些條件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任何房地產開發企業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格化和與其他企業相區別的重要標志,也是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必要條件。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任何一個企業一樣,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包括自有的或租賃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必須擁有資本。注冊資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經濟實力。《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5條第1款第1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有足夠的、具有相當水平的會計、統計、財務、營銷等方面的經濟管理人員和規劃、設計、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5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規定了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的以上四項條件的同時,還規定了一項條件,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